规划设计条件提供办理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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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提供办理须知

一、流程:

1、国土部门或乡镇政府按照土地出让计划,发函规划局;

2、规划局编制中心接函后,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地块,按程序在一个月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规划设计条件提供,重点地段及重要的项目须进行论证的,完成时间需要延长的,须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

行政划拨供地的地块及已有土地权属证件的地块,申请规划设计的,由行政许可科受理与办理。

二、申请所须材料:

1、国土部门或乡镇政府要求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的函;违法用地等特殊的地块另须提供情况说明;

2、地块所在区域的控规及其它有关规划资料;

3、已明确界址的,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界址成果表,未明确界址的,提供意向用地范围图,中心城区主城区外的地块,须提供乡镇规划所初审的用地红线图。

用地红线图及界址成果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及电子文件;

4、涉及地块的有关县政府意见、协议等其它材料;

三、审查要点及审批程序:

规划编制中心经办人员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了解出让地块的现状及规划情况后,安排现场调查,草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报科长、分管局长审核,由局长签发后交办公室发文,重要项目须经局例会讨论同意。

规划设计条件应明确地块位置、用地规模、用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建筑设计要求、停车泊位要求、公共配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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