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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师队伍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三条 区教育局与各学校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工的人格尊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职教师、职工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临聘人员由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协议进行管理。

 

第二章 教师聘任

 

第六条 坚持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一律实行聘任制。

第七条 参聘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具备相应的学历:

高中本科以上,初中专科(新任教师须达本科)以上,小学(含幼儿园)中专(新任教师须达专科)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聘任的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常德市教育局颁发的“十七不准”(常教字[1996]3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差异,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自觉抵制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加强师德修养,禁止喝酒后进课堂、带手机进教室、在教室里吸烟;禁止家教家养,在教师评优、评先、评奖及评选学科带头人时实行“一票否决”。

(七)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工作水平。

第九条聘任教师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做好“三定”工作。

定人员编制:

区教育局会同区编办根据编制法规每学年度下达一次编制计划,做到在编内限额聘任上岗。

定拟聘岗位:

确定教师岗位、职员岗位、教学辅助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

实行岗位分类,专兼结合。

坚持因事设岗,杜绝因人设岗。

定岗位职责:

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具体任务与要求。

(二)公布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学校党政组织研究决定的“教师聘任工作方案”。

(三)由校长主持,党组织、职代会监督“教师聘任工作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教师聘任的期限、范围:

(一)期限:

教师聘任一般每学年度进行一次。

新任教师由区招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新任教师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在法定工作年龄内续聘(见习期一年内原则上不落聘)。

(二)范围:

在职教师一般就地应聘;

城区选聘教师,在区教育局指导下实行公开选聘;

各单位紧缺的学科教师,在区教育局指导下在全区教师或确定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中调节选聘;

区级、片级学科带头人的评选与聘用每三年一届。

由学校推荐,区教育局组织评选、聘用。

第十一条 解聘、辞聘、拒聘、落聘与内退。

解聘:

教师在聘任期限内因某些原因不适宜担任所聘工作,由校长提议、职代会讨论通过中途解除聘约,称为解聘。

解聘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解聘者。

被解聘者有权向聘任单位的管理监督机构提出咨询或申诉。

解聘后未作调聘的作落聘对待。

辞聘:

教师受聘后中途提出解除聘任协议,称为辞聘。

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将辞聘申请交学校校长。

辞聘须有正当理由,辞聘者须经双方协商获准后方可离岗,如无正当理由且不听劝告擅自离岗者视为拒聘。

拒聘:

教师不接受或不参与校方的聘任称为拒聘。

拒聘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落聘:

应聘者未被聘任的称为落聘。

落聘待岗人员按常鼎教发[2003]48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内退:

在超编单位,男满58岁,女满53岁的教师可申请办理内退。

办理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审批,并报人事、编制、财政部门备案。

禁止在职教师外出自谋职业。

原经区人事局、教育局同意外出自谋职业人员,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审定、聘任的监督、仲裁工作;负责办理教师流动的具体手续。

在聘任过程中,涉及与劳动、人事部门相关的问题,由区教育局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协调处理。

各单位必须及时、真实地向区教育局呈报“第十一条”中五类人员的相关材料。

各类人员的工资由区教育局人事股、劳资办负责审定,报相关部门审批,计财股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受聘的教职工必须参加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

受聘教职工必须参加区教育局组织的业务文化知识考试。

考试每三年一轮,其成绩作为教职工当年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作为年度聘任的重要依据。

考试不合格者,周期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四条  教师考核工作由校长负责,各单位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区教育局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教师年度考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考核办法进行。

由各单位制订目标管理考核细则,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师德、教书育人、教育科研实绩。

新任教师任期考核根据聘任岗位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教师考核一般分为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组织考核、综合分析四个程序。

考核结论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率一般控制在10%以内。

(一)教职工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次年的工作性津贴按60%发放。

 

(二)教职工因违法违纪立案调查期间,按有关规定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暂时停发工作性津贴,待组织做出结论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教师考核结果进入业务档案,并作为续聘、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学习与培训

 

第十八条 教师必须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

教师培训分为非学历教育培训和学历教育培训两种。

  

(一)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新任教师培训、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接受为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20学时。

岗位培训指聘任的教师为适应岗位需要而必须接受的专业知识、计算机应用技能、普通话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为每五年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指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由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的更高要求、更高标准的培训。

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由学校推荐,参与教学比武,接受统一培训或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后备干部。

非后备干部对象不得提拔从事学校管理工作。

(二)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合格学历培训和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第十九条  教师培训由区教育局人事股负责,有关单位具体落实。

第二十条  教师培训采用业余进修、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办法,以业余进修和分散培训为主。

时间一般在暑假进行。

在职教师脱产进修须经教育局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教师利用业余时间读书学习(教育局指定的书目必读)、开展教学研究、撰写教学论文及其他文章。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档案。

教师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教师聘任、考核、晋级、晋职、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待 遇

 

第二十二条 受聘的教师的政治待遇: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四)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受聘教师的经济待遇: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工资水平不低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的水平;

(二)享受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其它福利待遇;

(三)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

(四)实行工资(基本工资)法定与议定(津贴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奖优罚劣。

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所明确的范围内,学校可调节工作性津贴的一定比例作为浮动工资,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发放办法。

第二十四条 落聘、内退教师的待遇:

(一)鼓励落聘教师离职进修,鼓励落聘教师改职重新就业;

(二)内退教师不享受工作性津贴,政府扣减的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三)因病不能正常坚持工作的教师,持指定医院证明,经组织批准,可请病假。

病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有民办的个人领办学校中,因某些原因区教育局未作安排的落聘教师,暂发本人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薪级工资、提高的10%部分)的70%。

(五)所有落聘人员应承担“三金”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拒聘的教师,劝其本人辞职,本人不辞职的限六个月内调出,调出之前发给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费。

辞聘、拒聘人员超过六个月未调出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在相关媒体公告,人事关系移交区人才交流中心;

(七)未经教育局批准外出的教师,即人事关系在区教育局而本人没有在应受聘的单位上岗的人员(包括以前经基层单位批准以勤工俭学等名义外出的人员),自外出之日起停发一切经济待遇,书面通知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岗位,逾期不返回所在单位应聘上岗或到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者,人事关系移交人才交流中心,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经区教育局批准受聘的国家公办在职教师,其经济待遇由民办学校与受聘者协商,签订协议予以保障,待遇应不低于同类公办学校水平。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聘任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单位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奖励。

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由有关单位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物质奖励包括奖品、奖金、发给特殊津贴等。

精神奖励包括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教师进行奖励的,应征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区教育局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一)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的;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有第

(二)、第(三)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假 期

 

第三十条 一般假期规定:

(一)探亲假:

 符合有关探亲规定的教职工,应向本单位报告,经单位确认。

探望配偶或父母均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不另给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可在单位报销往返路费一次。

探望父母的,未婚者每年可报销往返路费一次;已婚者4年一次,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婚假:

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学校教职工,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婚假。

教职工结婚时双方同在一地的,婚假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

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给。

外出的路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三)丧假:

丧假3天(直系亲属),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给予路程假。

(四)生育假:

凡学校正式教职工(女性),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假。

女教职工的生育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难产增加生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假15天。

符合晚育条件(女教职工24周岁以后初婚或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且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女方可享受生育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女教职工一胎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生育假;3至7个月的,生育假42天;7个月以上的,生育假90天。

女教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人(1992)8号文件精神,女教师生育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生育假的待遇: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在规定的生育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女教职工休60天产前假,假期工作性津贴工资按80%发给。

教职工因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后又怀孕需作人流、引产的,或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失败后作人流、引产的,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五)事假:

教职工应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尤其要保证上课时间。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请事假的,必须经单位领导书面批准,否则作旷工处理。

请事假手续:

请假者须事先提交请假报告,经所在学校批准,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

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回岗位并销假。

确须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请假期限内申请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事假假期。

事假批准权限:

事假假期一般不超过5天。

学校中层骨干和教职工事假5天以内,由学校批准,5天以上报教育局人事股批准;校级干部请假外出1-3天,报教育局人事股批准,3天以上报分管局长批准;校长请假1-3天,报分管局长批准,人事股备案,3天以上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区属学校正职请假1-3天,报局长办公会批准,组织部备案,7天以上由区委常委领导批准。

事假每月累计超过七天的,每超过一天减发一天的工作性津贴。

第三十一条 病假规定:

教职工因病需离岗治疗或休养,必须提交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本人申请和原始病历记录,由所在学校批准,报教育局备案。

(一)病假(住院治疗及术后恢复)期间的工资:

 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假期内工作性津贴按95%发放;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假期工作性津贴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全额发放;

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作性津贴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作性津贴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作性津贴的90%。

教职工获得人事部与国务院部门联合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且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

经指定医院证明,因病需要半工半假的教职工,一般不采取扣发工资的办法;

患癌症、重性精神病者,在停止工作治疗期间,工资和津贴原则上全部照发。

(二)、教职工病愈,需要恢复工作的,须经指定医院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并要安排3个月的试工期。

如患病并未痊愈,试工期间病又复发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试工期间因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1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四)、教职工病假期间在外代(兼)课或从事其他工作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批准的病假,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并令其返回工作岗位。

本人不返回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请假审批及有关事项

(一)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教职工所在学校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

超假者从超假之日起酌情扣发工作性津贴,超假三个月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二)病假两个月以内由(学校)批准,报教育局备案,两个月以上报教育局批准。

病假须提供本人申请报告、指定医院出示的病历及病休证明。

(三)病、事假期间涉及扣发工资的,由单位及时上报教育局核定,计财股在年终时与各单位统一结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旷工 

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而且未履行请假手续,在工作时间内未到岗工作按旷工处理,旷工2天以上的停发当月的工作性津贴,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30天者予以辞退。

第三十四条  退休

(一)正常退休:

教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者都必须退休。

不需本人申请,由组织直接办理退休手续。

正常退休每月办理一次。

(二)非正常退休(包括病退、工残退休、退职):

经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者,报区教育局、区社保局同意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五条 调聘与调动

(一)调聘:

指教师在本区内学校之间受聘流动的一种调配方式。

调动:

指教师调离本区教育系统。

调聘与调动一般只在暑期进行。

(二)超编单位原则上不调入人员,不得临聘代课教师。

确需聘请临时代课人员的,须由学校提出报告,经区教育局同意。

(三)新聘教师在第一段聘期内原则上不调聘。

(四)区内调聘的程序:

调聘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调聘审批表》;

原单位签署调聘意见;

原单位获准调聘后,由调聘者本人或组织联系拟调单位;

拟调单位签署接收意见;

由调聘者所在单位将《调聘审批表》交区教育局人事股;

人事股审定或提请局务会研究决定;

人事股办理调聘手续,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报到。

(五)调动的程序

拟调者必须首先申请,填写《拟调审批表》;

原单位签署调动意见;

原单位获准调动后,拟调者方可联系拟调单位;

人事股凭《拟调审批表》和拟调单位的“商调函”交局党委研究;

人事股按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有关手续;

未办理调动手续前擅自离岗者作自动离职处理,教育局不再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六条 教师职务评定的基本条件与程序

(一)基本条件

初级职务:

正规全日制师范院校专科(或中师)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任中学三级(或小学二级)教师职务;师范院校本科(或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任中学二级(或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担任中学三级职务两年(或小二级职务三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中学二级(或小学一级)教师职务,。

中级职务:

高中(含职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四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者,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小学教师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且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的,方可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高级职务:

中学教师具有规定的相应学历,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者,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二)基本程序

单位公布岗位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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