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711建设厅15号招标新办法文件.docx
《174711建设厅15号招标新办法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74711建设厅15号招标新办法文件.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74711建设厅15号招标新办法文件
174711_建设厅15号招标新办法文件
陕建发[2009]15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治理方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咨询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方法
二○○九年二月六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爱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升投资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方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都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规定的范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治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治理。
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治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治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治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治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治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的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置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布进行。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按项目归属,在具有相应权限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托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二)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差不多落实;
(三)有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需要并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布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国有单位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公布招标。
其它建筑工程项目能够实行邀请招标。
应公布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能够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专门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隐秘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布招标的;
(四)公布招标所需费用和时刻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布招标的。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能够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复原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能够不进行招标的。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治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二)内设专门招标机构的差不多情形;
(三)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体会、熟悉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治理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有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自有专业人员许多于三人;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及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许多于一人。
(四)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招标备案;
(二)公布经招投标监督治理机构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五)发标;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具有相应监管职责的招标投标监督治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方法第十一条所要求的书面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或受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及托付代理合同;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材料。
招标投标监督治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能够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公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相应媒体和将要交易的有形建筑市场网站上公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刻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一样应当载明下列要紧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形;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六)招标工作时刻安排;
(七)猎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公布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同时采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布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同时采纳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样采纳随机抽签的方法,专门情形也能够采纳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许多于12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许多于9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和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投标人资格的确认依其法定的资质(资格)和信誉档案为差不多条件,依其所取得的业绩为优先条件。
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应在具有相应监管资格的招投标监督治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应当赔偿投标人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行或者托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畴,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评标的标准、原则和方法,开标的时刻、地点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按单位工程编制的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标函、标书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要紧条款;
(六)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支付担保的方式及额度;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招标工程的工期要求应当以国家颁发的定额工期为准。
招标要求工期提早定额工期15%以上时,招标人应支付赶工费用。
当施工工期超过十二个月时,招标文件应当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十九条工程量清单应以建筑工程造价治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人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实施监督治理的招标投标监督治理机构备案,对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人应将备案合格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者被邀请人发放或出售。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发放(售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刻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治理机构备案。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有疑咨询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刻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刻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
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应形成答疑会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治理机构备案。
书面答复和答疑会纪要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参加投标,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企业被责令停业;
(二)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
(四)与招标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建筑工程造价治理的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承诺投标人提供替代方案的,投标人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一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标函;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实施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能够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能够采纳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其额度一样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函或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在评标工作终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非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其它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刻的同一时刻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布进行,并同意招标投标监督治理机构的监督。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开标时,发觉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
(一)实行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未携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建筑企业进陕登记证书、建筑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书及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标函及投标文件的正本或副本未加盖投标人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印章的;
(三)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或者投标人有关证件的名称不一致的;
(六)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保函的。
第三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指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有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其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在开标的同一工作日内,从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治理机构设置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词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报价限价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针对同一项目有多个不同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规定可提交替代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擅自改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包括招标人指定的单价)的;
(五)不可竞争费用未按有关规定计取的;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刻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七)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讲明或者补正的;
(八)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九)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做出完全响应的;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能够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讲明。
投标人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讲明,其澄清或者讲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评标能够采纳综合评审法、不低于合理成本价的低价中标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承诺的其它方法。
第三十八条采纳综合评审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判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内容包括已获得优质工程、文明工地业绩和国家强制推行的新技术、新工艺、建筑节能及安全施工方案等。
第三十九条采纳不低于合理成本价的低价中标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讲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一)投标报价低于评标标准价或最高报价限价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最高报价限价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人的平均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为该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可劝其舍弃中标。
若该投标人不舍弃中标,如果设有最高报价限价,可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最高报价限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其中标后的追加履约担保;如果没有设最高报价限价,可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其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平均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其中标后的追加履约担保。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举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一条评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标情形,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畴和招标的要紧过程;
(二)开标情形,包括开标的时刻、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以及唱标等情形;
(三)评标情形,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及评审意见;
(四)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举荐的中标候选人等;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终止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举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也能够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截了当确定中标人,并予以公示,公示时刻许多于两个工作日。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举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同时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退回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终止后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治理的招标投标监督治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中标人应当将书面合同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中标人应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额度及方式应遵从有关规定,担保合同为工程合同的必备附件。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除合同中约定的可分包项目外,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转包。
第四十九条施工合同中应约定,建设单位(招标人)要按时支付工程款,并不得违抗本方法规定以保证金等方式让施工单位(中标人)变相垫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纳招标方式的,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方法自实施之日起原《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方法》(陕建建发[2001]4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