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卫生监督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课鉴.ppt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607950 上传时间:2022-11-03 格式:PPT 页数:38 大小:16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阳县卫生监督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课鉴.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合阳县卫生监督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课鉴.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合阳县卫生监督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课鉴.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合阳县卫生监督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课鉴.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合阳县卫生监督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课鉴.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合阳县卫生监督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课鉴.ppt

《合阳县卫生监督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课鉴.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阳县卫生监督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课鉴.ppt(3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阳县卫生监督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课鉴.ppt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2001年6月7日发布2001年9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一章总则(22)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1)

(1)第五条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2)

(2)第六条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3)(3)第七条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4)(4)第八条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5)(5)第九条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6)(6)第十条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7)(7)二、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8)(8)三、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9)(9)四、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10)(10)五、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11)(11)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12)(12)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13)(13)二、在单并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14)(14)三、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

四、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第三章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

(1)

(1)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

第三章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

(2)

(2)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预防性卫生监督。

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

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并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相连接。

第三章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3)(3)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单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单位中使用。

位中使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人涉及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并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

污染。

第三章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4)(4)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自建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

第三章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5)(5)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三章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6)(6)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人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

第三章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7)(7)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

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第二十七第二十七条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

第三章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8)(8)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集中式供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须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水单位须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

并及时进行水质检测,报送处理报告。

部门。

并及时进行水质检测,报送处理报告。

第四章第四章水质检验水质检验

(1)

(1)第三十条第三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水质检验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水质检验方法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

第四章第四章水质检验水质检验

(2)

(2)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采样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样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样点的设置应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采样点的设置应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集中式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取水口、集中式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处。

管网水的采样点数,一般按供水人口每两点处。

管网水的采样点数,一般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在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20万以下、万以下、1001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

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

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位。

陈旧部位。

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和当地卫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第四章水质检验水质检验(3)(3)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生活饮用水检验,其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

(见附表)表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表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水质类型测定项目日供水能力(万立方米)5050-1010检验频率检验频率检验频率水源水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CODMn每日一次每日一次每日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每周一次第周一次每二周一次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2001)中表1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其表2非常规检验项目、附录A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每月一次每月一次每半年一次表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表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水质类型测定项目日供水能力(万立方米)5050-1010检验频率检验频率检验频率出厂水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CODMn、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每日一次每日一次每日一次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表1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其表2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表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表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水质类型测定项目日供水能力(万立方米)5050-1010检验频率检验频率检验频率管网末梢水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CODMn、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每月二次每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教育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