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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概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概述

一、出口退税总述

(一)出口退税的产生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出口退税的产生,是出于国际贸易中各国生产货物公平竞争和鼓励本国货物出口的需要。

一方面,由于世界各国税制不同,各国货物在生产、流转环节承担的税负就有所差异。

这些差异,通过税负转稼就会在出口货物价格上体现出来,不利于公平竞争。

出口退税通过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在生产、流转环节已纳或应纳的税款,可以消除因各国税制规定的货物用于消费时所应负担的税捐标准的差异而造成的成本差异,从而使出口货物价格接近因生产、销售而发生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出口退税政策对实施国来说,也起到了鼓励出口,带动生产,增加就业,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

再者,依据国际法的国家领域原则,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与我国税制相适应,我国出口退税是指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单位是出口退税的主体,它与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凡是出口退(免)税的享受人都是纳税人,享受人只是纳税人的一种负概念。

享受人必须按规定履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所有事项,否则应由该行为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有下列八类:

1、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2、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3、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公司;

4、外商投资企业;

5、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6、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合资企业;

7、特准退税的企业。

如: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国际招标机电产品中标的企业“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免税店等;

8、特定退税的企业。

国家指定经营贵重货物出口的企业。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

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正确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基本依据,在实际制定及执行的政策中,出于限制紧缺资源出口、政府财力、货物实际税负等多方面考虑,并非所有出口货物都可以退税,可以退税的货物也不一定都能全额退还或免征两税。

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均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折算人民币入帐。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

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

向国外捐赠;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2、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具备“出口货物“的四个条件,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民政部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的消费税。

这些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基金项目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钢材;

(10)中纺棉进出口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纺织五矿化工机械进出公司三出出口商运入海关监管的“以出顶进“监管库的新疆棉花;

(11)从1995年7月1日起,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2)从2000年7月1日起,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的货物;

(13)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4)一般外贸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的该企业自产(含扩散、协作生产)货物,或从其他外贸企业购进的用于出口的货物,而不能是从普通流通企业购进的货物。

(15)对集团公司的外贸企业,只能是从进出口权批文列明的成员企业购进的自产货物。

(16)在出口方面,若出口货物属专营、专卖商品,要求外贸企业具有相应的专营商品经营权或专卖权。

二、外贸企业常见的可退税出口业务及其税收管理

(一)一般贸易

这是外贸企业最典型的出口贸易方式,它是指外贸企业在国内组织货物后转售给外商的出口贸易形式。

根据出口企业是否自行报关的差异,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又可为代理出口和自营出口两种类型。

在退税凭证方面,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后,必须向退税机关提供的凭证包括:

专用税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

仅限征消费税货物提供)、专用发票、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收汇核销凭证。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的计算依据主要是外贸企业购进货物支付的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

一般情况下,可用进货金额乘以退税率得到应退税额。

(二)代理出口货物

代理出口货物是指外贸企业代理生产企业或其他外贸企业办理报关出口手续而出口的货物。

在代理出口货物中,委托方不向代理方开具发票,仅向代理方支付手续费。

按现行政策规定,代理出口货物由委托方申请办理退税。

若外贸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后,凭受托代理方报关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根据代理协议,可能在委托方收汇,也可能在受托代理方收汇)、《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所属退税部门开具)、外销发票、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税票申请办理退税。

若同一张关单上又有代理又有自营的,可将关单复印件与代理出口证明交予委托企业退税,本企业用报关单原件退税。

(三)国内原料委托加工货物出口

这种贸易方式是指外贸企业从国内其他外贸企业或生产企业购进生产加工出口货物所需的原料后,再委托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出口加工成品的业务。

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外贸企业只支付加工企业加工费,加工企业开具加工费专用发票及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可退税出口货物所包含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均可办理退税,这里所说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并不是都按出口货物代码和相应退税率退税,按政策规定,委托加工货物退税时应按以下原则办理;

1、原材料和加工费在同一次申报中分开填写,而商品代码都用出口成品的商品代码;

2、原材料和加工费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计算,原材料适用原材料的退税率。

3、外贸企业除提供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相同的凭证外,还应提供委托加工协议及原料耗用比例证明文件(若委托加工协议有关耗料比的内容,可不再单独提供)。

(四)进料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外贸企业动用外汇从国外购进原料、辅料、材料、零配件、元器件等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后收回成品复出口的贸易形式。

按外贸企业向生产、加工企业提交进口料件的不同方式,国内加工环节可分为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方式。

作价加工是指外贸企业进口料件后,将料件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加工,再回购成品并出口的加工方式。

委托加工是指外贸企业与生产、加工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将进口料件运往生产、加工企业加工,向生产、加工企业支付加工费的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的税收监管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的过程,涉及了与外经贸部门、海关的凭证、资料的传递和国税的征、退税机关的衔接。

其具体过程包含以下五个环节:

1、备案:

外贸企业向外经贸管理部门申请进料加工业务获批准后,持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料件购进合同、加工货物复出口合同、空白手册到退税机关登记备案。

2、手册登记:

(外贸企业将税务机关签章的《手册》报送海关后,若海关审核通过,将给手册编号)外贸企业持海关编号后的手册封面复印件,到退税机关登记手册号码;

3、料件进口登记:

(料件进口时,海关要核实进口数量,并在手册上签注意见)料件进口后,外贸企业持手册中的“进口料件报关登记表”复印件到退税机关登记料件进口数量、金额;

4、免税申请和退税抵扣

进料后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加工货物出口的外贸企业没有这道环节。

按现行政策规定,采用作价加工方式的外贸企业在将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加工企业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并签章后再将此表报送主管征税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征税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应退税额中抵扣。

1免税申请:

外贸企业销售进口料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填写《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持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到退税机关申请免税。

若退税机关审核并签发《申请表》后,外贸企业凭该表到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所售进口料件的免税事宜。

2退税抵扣:

在退税机关审核并签发了《申请表》,则应从外贸企业当月其他出口货物应退税款中,扣减《申请表》注明的抵扣税额。

若当月退税额小于应抵扣税额,则扣完当月应退税款,余额下月继续抵扣。

5、退税:

加工货物出口后,外贸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外销发票、委托加工协议和加工费增值税发票及专用税票(委托加工方式提供),回购加工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作价加工方式)等凭证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

(五)来料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贸易是指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合同,由外商提供原料、元器件、半成品等外商指定的物质生产条件,由出口企业按外商要求组织生产加工,并将成品交外商,收取加工费的贸易方式。

按现行政策规定,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实行免税管理,即对加工企业来料加工货物及其加工费免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来料加工贸易的申报包括以下环节:

1、业务获批准后,持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备案:

外贸企业向外经贸管理部门申请来料加工业务批准证》、成品复出口合同、空白手册到退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手册登记:

海关签批手册后,外贸企业应持海关编号后的手册封面复印件,到退税机关登记手册号码和手册有效期。

3、免税申请:

外贸企业进口料件后,凭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手册、委托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委托加工协议到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

4、核销:

来料加工货物全部出口后,外贸企业应持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手册、海关核销手册的结案通知、收汇凭证,到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册。

对超过手册有效期不办理核销手续的,主管加工企业的征税机关将补征其加工环节免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此外,来料加工业务其国内采购耗用的辅料不予退税。

(六)易货贸易、补偿贸易

易货贸易指在换货的基础上,将等值的出口货物与进口货物结合起来的贸易形式,由于是以物易物,因此一般是易货贸易的经营双方相互记帐,从帐户上相互冲销,存在着不付汇的情况。

按现行政策规定,外贸企业易货物贸易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相似,除不提供收汇核销单外,其他需要提供的单证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相同。

补偿贸易是指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外贸企业引进技术设备后,销售给工厂,然后以收购货物的方式,对外商进行补偿。

补偿贸易的退税管理与易货贸易相似。

(七)境外带料加工贸易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是指以我国企业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贸易方式。

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若外贸企业经批准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货物出口后,凭以下凭证申报退税:

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税票(若进口则提供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八)中标机电产品

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以国际招标方式销售的国产机电产品,或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后由国内供应的机电产品,其中的国际金融组织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

中标销售机电产品退税较为特殊,主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可退税中标机电产品的条件。

按政策规定,并非所有中标产品都可以退税。

首先,招标单位在招标前,要将贷款性质、项目内容、规模等内容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经总局核准后的中标机电产品才可以退税。

其次,招标企业在招标完毕后,要将《中标证明通知书》报所在地税务机关,所在地税务机关签注意见后,再将中标证明寄送中标企业退税主管机关。

二是企业需要申报的退税凭证。

就外贸企业中标销售机电产品而言,需提供三类凭证:

第一类是中标证明文件,包括《中标证明通知书》(正本);第二类是销售凭证,包括外贸企业向工程供货的供货合同、外贸企业向工程供货的发货单、外贸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或外贸发票、中标人按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清单;第三类是外贸企业购进机电产品的凭证,包括收购合同、购进机电产品的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仅限征消费税货物提供)。

(九)出口卷烟

卷烟实行专营管理。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可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计划外的卷烟,不予享受免税。

(十)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企业承揽的国外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及其他业务,对外承包工程用于出口的货物准予退税。

由于一般承包工程都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因此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收汇期可能大大长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因此,外贸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退税时,可不提供收汇核销单,但作为对外承包工程的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除这两个凭证外,其他应提供的凭证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相同。

(十一)境外投资出口货物

境外投资出口货物是指国内企业因以实物方式对外进行投资而出口的货物。

以国产产品作为境外投资,节约了货币投资需要的外汇,按政策规定,也视同出口予以退税。

外贸企业境外投资出口货物后,凭以下凭证申报退税:

外经部门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在国外投资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税票(仅限征消费税货物提供)。

(十二)出口加工区货物的退(免)税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出口加工区的退税规定如下:

1、出口加工区仅限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但区内可设少量仅限为加工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及经海关核准的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2、国内原材料、物料等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关单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3、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区内运往区外的货物实行进口报关,并按制成品征税。

5、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设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凭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核销单办理退税;

6、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供其使用的生产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不予办理退税。

7、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等不予退还其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8、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9、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10、区内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对区内企业以委托或作价加工方式向区外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成品后由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区内的货物,区外企业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十三)保税区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保税区即加工贸易保税区,即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的监管下对为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

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如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按进料加工的方式办理退税(即保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如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的,可持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手续,货物出口后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货物到保税区逾期未出口的,税务机关报按规定予以补税。

(十四)、钢材“以产顶进”退(免)税规定

指列名钢铁企业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国产钢材、顶抵加工企业向国外购买钢材,其加工企业加工产品出口后,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钢材的增值税采取“免、抵”税办法,对加工出口企业购进钢材视同出口,按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

(十五)、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援外出口有两种形式,一是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二是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的出口货物。

一般物资援助项下的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的政策;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基础上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退税时应提供:

外经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或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或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或“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关单退税联、出口发票。

(十六)出口样品、展品的规定

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办理退税。

三、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外贸企业代理委托方出口货物后,到退税机关申请开具的证明。

外贸企业办理代理证明后,将关单、核销单、外销发票及代理证明交委托方,委托方据此配单报退税。

若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与代理出口货物在同一张关单上的,外贸企业应将关单、核销单、外销发票复印一份,并在原件和复印件上标注出代理出口货物和自营出口货物,退税机关审核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办完代理证明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使用原件申报退税,将退税机关签章的复印件交委托方申请退税。

办理代理出口证明时,外贸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出口货物报关单、外销发票、核销单、代理出口协议副本或复印件、申报盘和申请表、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二)补办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如果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在申报退税前不慎遗失,可向海关申请补办。

但向海关申请补办前,须先到退税机关办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以下简称《补办关单报告》),然后凭此报告,到海关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

出口企业在办理《补办关单报告》时,需先填写《补办报关单报告》,并提供以下凭证:

其他联次报关单(若全部联次遗失则不提供)、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外销发票、运单或提货单。

(三)补办核销单证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后,若在申报退税前核销单遗失,可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收汇核销单(退税联)。

在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核销单前,应先到退税机关办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以下简称《补办核销单报告》),然后凭《补办核销单报告》到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核销单(退税联)。

出口企业办理《补办核销单报告》时,应填写《补办核销单报告》,并提供以下凭证:

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外销发票。

(四)补办代理出口证明

委托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后,若在申报退税前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遗失,委托方可向退开具代理证明的退税机关申请补办代理证明。

但在向开具代理证明的退税机关申请补办代理证明前,应先到其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证明的报告》(以下简称《补办代理出口证明报告》)。

委托方办理《补办代理出口证明报告》时,应填写《补办核销单报告》,并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外销发票、代理出口协议。

(五)退运补税证明

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外商可能因故退货,从而造成货物退运。

退运后,海关要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以下简称《补税证明》)办理退运手续,向出口企业验放退运货物。

《补税证明》由出口企业退税主管机关签发。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补税证明》时,要先填写〈补税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凭证:

若出口货物已退税,要补征入库原已退税款,并提交关单复印件、核销单复印件、外销发票复印件做为附列凭证;若出口货物未退税,提供关单、核销单、外销发票原件做为附列凭证。

(六)出口转内销证明

一方面如果货物出口后外商退货,出口企业需要将货物做内销或其他处理;另一方面,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可能部分出口,部分内销。

在这两种情况下,就会用到转内销证明。

对于退运转内销的,出口企业应填写《出口转内销证明》,并持海关出具的退运手续到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转内销证明。

退税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除审核有关凭证外,还应查询退运补税证明退税机关留底联,对未办理退运补税证明的不予办转内销证明。

对于购进货物后,部分出口、部分内销的,出口企业应根据发票分割情况,在专用发票上背书,注明出口数量和金额,然后填写《出口转内销证明》,并附已背书的专用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等凭证,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转内销证明。

办理转内销证明后,外贸企业应复印背书发票,并凭该复印件和转内销证明到征税机关办理进项抵扣事宜,待用于出口的部分货物全部出口并收齐单证后,凭专用发票原件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退税。

四、出口退税违章处理

(一)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2、未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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