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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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上对如何解决识别问题没有统一的原则,主要有依法院地法、依法律关系准据法、或根据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以及根据不同条件采取不同解决方法来进行法律识别等主张。

17.什么是反致

当甲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但根据乙国法中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转而适用本国法的过程,叫“反致”。

广义的反致还包括了“转致”和“间接反致”。

反致产生的原因。

18.什么是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

一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本来应当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而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公共秩序”的含义,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明确解释,它是一弹性的概念,其实质是一国的根本利益。

19.什么是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是指:

当事人有意人为地制造条件,如改变联系因素,规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某国法律,而适用有利于自己的另一国法律。

 

各国理论,立法和审判实践不尽相同,主要是两个问题:

一是法院应否承认规避行为的法律效力;二是如果法院予以否认,则规避行为的对象指内国法,还是包括了外国法。

 

20.什么是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或确定是指:

当冲突规范指向适用外国法时,是采用认定事实的程序还是采用适用法律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内容的问题。

各国理论和实践很不相同,大体可分为“事实说派”、“法律说派”和“折衷说派”。

在外国法无法证实时,大多数国家则适用本国法。

21.什么是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就是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受哪些民事权利的问题,它是经济发展和国际交往的产物,是产生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

这个问题一般由本国立法或者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加以规定。

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方法,国际上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制、不歧视待遇。

22.国际私法为什么要研究国籍问题。

首先,国籍是区别一个人是否为外国人的标志。

其次,国藉和住所问题在国际私法上对于确定当事人属人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各国对国藉的取得采取不同的立法原则,结果就常常导致国际私法上的国藉冲突问题。

这给国际私法解决相关问题带来障碍。

23.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如何解决。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不同,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由于各国立法规定不同,因而在国际交往中也会发生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

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国际公认的原则也是依属人法。

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国家都承认属人法的效力的,各国立法对其限制比较多,宽严不同,往往以法院地法来加以控制,以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

24.确定法人的国籍有什么意义。

法人参与国际民事活动需要有国藉。

法人的国藉是法人与某一国家存在特定法律联系的标志。

它是区分内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标准,也是确定法人属人法的依据。

确定法人国藉的“登记地说”、“住所地说”、“投资地说”和“资本控制说”。

25.外国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当如何确定。

外国法人在当地国家进行民事活动,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特殊的权利能力;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范围也相同。

国际实践中,形成了解决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则,即原则上依法人属人法,同时又必须符合当地国家的法律规定。

26.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其法律地位有何不同。

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私法主体参与国际民事活动,但法律上有它的特殊地位,主要表现是它享有财产豁免权。

27.涉外物权为什么有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中的物权问题,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方面的问题。

因各国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不同,物权制度也不相同,因而必然产生物权问题的法律冲突。

28.国际上用什么方法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上,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用来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原则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凡涉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物权问题,都是依据物权的客体物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就是依“物之所在地法”来解决;即解决:

(1)因物权而引起的法律冲突问题;

(2)确定外国人在一国境内有关物权方面的法律地位问题。

29.“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

(二)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四)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五)物权的保护方法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

30.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具体适用有何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虽然很广,但是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合理,因而在各国实践中,这一原则并不是解决一切物权关系的唯一原则,而在下面几方面可以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而代之以其他法律冲突原则。

主要有:

(一)运输中物品。

运输中的物品因其所在地处于经常变动之中,要确定所在地是非常困难的,即使能够确定,以其短暂或偶然的所在地为连接点确定准据法,也未必合理。

而且物在运输途中,有时会处于公海或公空,没有物之所在地法可以适用。

因此,运输中的物品多数采用目的地法。

(二)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本身就长期处于运动之中,难以确定所在地,当其处于公海时,更无所地法可以适用。

因此,目前各国普遍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船国法。

(三)外国法人的财产。

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

(四)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这类财产一般指夫妻财产、继承财产或亲子关系中用于扶养的财产,其中动产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适用有关的属人法;不动产普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31.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了哪些。

国家财产豁免权是由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特殊地位而享有的一种特殊待遇,根据这种权利,主权国家的财产不受其它主权者管辖。

国家财产豁免的内容,按照一般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司法管辖豁免;诉讼担保豁免;强制执行豁免。

32.国际私法上的国有化主要涉及哪些问题。

国有化是国家对原属私人所有的财产采取收归国有的强制性措施。

国际私法上的国有化问题是包含涉外因素的国有化问题,因而涉及这种国有化法令对原属本国私人所有而处于境外的财产的效力问题,以及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在本国境内的财产效力问题。

33.什么叫一般涉外合同之债。

国际私法上的合同之债,指的是因涉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中世纪以来,对于涉外合同之债,各国均采用冲突规范的方法加以调整。

但二十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民商事交往空前频繁,涉外合同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某些领域的合同已成为各国间民商事交往的经常方式,传统的冲突规范调整的方法日显其局限,因此,在这些领域,另一种由国际条约和惯例所直接调整的方法逐步兴起并取而代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

现在,我们就把除国际条约和惯例所直接调整的这些合同领域之外的其它合同,称之为一般涉外合同,这些合同仍由传统的冲突规范方法加以调整。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

首先,国际条约和惯例所规范的合同领域是有限的;其次,国际条约的效力所及仅限于缔约国,而不是所有国家的当事人;再次,国际条约和惯例所要解决的问题,其规定也不可能全面且无歧义。

在这些条约和惯例的效力不及、或涉及不到、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上,仍是由一般涉外合同之债的规则加以调整和解决。

34.为什么讲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之债是指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表现在:

合同成立的法律冲突和合同内容的法律冲突。

合同成立的法律冲突包括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的法律冲突。

合同内容的法律冲突包括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不履行的后果,以及合同之债消灭的条件等问题的法律冲突。

在实践中,由于解决合同内容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又叫“合同准据法”)有扩大适用于解决合同其它法律冲突的趋势,因此它具有重要意义。

35.为什么国际投资合同要采用特别的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投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涉外合同,通常指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签订的由其共同投资举办企业,并对投资企业财产享有支配和经营管理权的合同。

由于这种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投资者对企业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物权合同的性质;同时,合同的履行地也是在东道国,与东道国主权利益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国际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对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冲突采用“东道国法律原则”来解决。

3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有何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进出口货物的买卖,其特点是买卖标的的出入国境。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不仅限于国内实体法,还有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条约等统一实体法,有些问题则仍由处理涉外合同之债的一般冲突原则加以解决。

37.为什么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基本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是通过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来实现的,所以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法律问题集中反映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买方(购方)和卖方(售方)之间,将一批货物作进出口交易的共同意思表示。

在实际交往中,当事人是依据所买卖的货物,买卖所涉及的地区,国际贸易、金融、租船、保险市场,以及其它有关情况来订立条款内容的,但是一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具有共同特征,它决定了所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

38.国际贸易惯例在法律效力上有何特点。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有确定内容的行为规则。

在法律上,因为“惯例”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所以它不是当然地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强制力,只是在合同引用了,或经权力机关认可后,某项被引用或认可的“惯例”才对具体的合同发生约束力。

39.价格条件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当前,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惯例”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价格条件。

价格条件只是确定双方在交货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而不解决货物品质责任、违约以及违约后的救济方法等问题。

40.我国是否80年公约的参加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直接规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其法律效力及于所有缔约国当事人。

我国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参加国,但参加时提出二项保留声明。

41.国际货物运输包括了哪几种方式。

国际货物运输是指通过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把货物从一国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的某一地点的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又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以及将上述几种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国际货物多种方式联合运输。

在这五类运输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存在最早,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主要一类。

与之有关的法律制度,对其它运输方式有决定性的影响。

国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及保险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4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用海船将货物从一中港口经海道运至另一国港口的运输。

现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般是通过订立并履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来实现的,因此,它的主要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实践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形式是提单。

43.国际上调整提单问题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国际上调整提单的公约主要有:

《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

44.如何确定调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支付一定费用为条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在国际间运输的货物可能发生的某种损失,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

目前,还没有调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统一实体法公约,实践中适用的法律是通过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来确定的。

4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一般形式是由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

保险单的关键内容是险别,即保险人承保风险的类别。

46.什么是国际贸易支付,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哪些。

国际贸易支付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价款和其它有关款项的付出和收进。

当前,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手段和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

47.当前,用来进行国际贸易支付的工具是什么。

国际贸易支付关系中债务人用以履行支付义务的工具,这在当前主要是票据。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在票上签章,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指定的时间、地区支付给权利人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是涉外票据。

48.什么是涉外票据。

即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拒付、追索、保证、付款等)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票据。

49.目前,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哪些。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是指,因国际贸易而产生的每笔款项的付和收的过程。

在一次具体交易中,交易双方可以自行选择一种为法律允许的支付方式,规定在合同中,作为双方确定支付方式的依据。

国际上常用的汇付方式、托收方式和信用证付款方式。

 

50.适用于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

信用证付款方式是货物买卖双方凭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发货和付款的过程。

由于信用证方式是建立在银行信用之上,在国际贸易支付中被广泛采用,对相关的法律问题,国际商会拟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2007年“UCP600”),供各国银行自愿采用。

我国各商业银行的信用证均通过首要条款适用“UCP600”。

51.国际保理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保理合同是以债权转让为内容的债权合同和以提供某些信息委服务内容的雇佣合同的混合。

在保理合同中,保理商受让卖方的应收帐款并有条件地支付价款,保理商还对自己的应收帐款进行记帐和催收管理,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卖方,以管理费形式向卖方收取服务报酬。

52.为什么独占性国际技术转让合同要价较高?

这是因为独占性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在一定地域内对合同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和转让方在该地域内均不能使用,因此该技术在该地域内获取利润的空间就大,技术价格就高。

5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在订立程序上与其它国际合同有何不同?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通常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

由于国际工程承包造价高、工程量大,涉及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引进,采用招投标方式可以使发包方利用竞争机制,以合理的价格获得最大利益。

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总则第3条规定: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54.《FIDIC合同条件》的法律效力性质如何?

《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FIDIC)、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和欧洲国际建筑工程委员会在英国ICE合同条件基础上编写,由于其公正性和科学性,被许多国家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认可,被称为国际通用合同条件。

由于《FIDIC合同条件》总结了国际工程承包活动长期实践的经验,对履约各方和实施人员的职责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使得合同条款规范化、格式化、标准化,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控制成本;对实施项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都有较合理规定。

因此为各国广泛采用,被各国当事人作为惯例引用。

55.国际贷款协议中的违约事件条款与其它国际合同有何不同?

国际贷款协议中的违约事件条款是借贷双方通过列举各种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的条款。

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事件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际违约事件,如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本息和其他费用、对事实的陈述与保证失实、实际财务和商务状况与“约定事项”不符等。

另一类是预期违约事件,即某些事件的发生说明,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只是时间问题。

可见,与一般国际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不同,国际对贷款协议是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违约事件加以规定。

有的在其它国际合同中并不作为违约的第三方行为或不可抗力事件,在国际贷款协议中可能被列为违约事件。

56.我国法律规定:

国际融资租赁合同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这是沿用了何种法律选择方法或原则确定的?

为什么?

该规定采用了特征性履行方法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因为该方法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当事人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在国际融资租赁合同中,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以协议形式进行设备买卖和货款融资的综合性交易方式,依其协议,出租人将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供应商购买拟出租的设备,按约对该出租物拥有所有权并将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负有按期偿付租金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并在租赁期满时有权按约终止租赁、续展租赁或留购该租赁物。

可见合同内容(即供货和融资两方面)均围绕承租人设定,该当事人义务反映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

所以,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表明了融资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所在地作为特征性履行地,而不是按照一般租赁中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出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57.什么是涉外侵权行为。

涉外侵权行为是指在构成侵权行为的诸要素中有一种是外国因素的侵权行为。

涉外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58.国际上如何确定一般涉外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一般侵权行为,即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行为,这种损害行为在法律上要承担赔偿责任。

各国立法和审判实践普遍采用的是“侵权行为之债依侵权行为地法”,但各国对“侵权行为地”有不同的识别:

同时,在采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时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59.为什么对特殊侵权行为要采用其它的法律适用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是有关船舶和飞行器的侵权行为。

由于船舶和飞行器的技术性较强,且侵权行为时常发生于公海或公海上空,其法律适用原则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

关于产品责任,即因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遭到人身或财产损失,应由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向受害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当前,大多数国家也将产品责任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上采用了“严格责任”(无过失责任)制。

解决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处理办法也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

 

60.什么是知识产权,其法律特点如何。

知识产权是指一国法律规定,赋予个人或集体对于在科学、技术、艺术等精神领域内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和著作权。

知识产权是随着生产和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是由法律规定而赋予的权利;因而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独占性和时间性的特点。

61.为什么会提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渐发展和完备起来的,是和资本主义国家对外经济扩张的需要相适应的。

首先,是由国内法加以保护,世界各主要国家都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

这些立法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受一国领土范围的限制,不具有域外效力。

所以当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仅限于一国境内。

十九世纪后半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国际市场形成并扩大。

为了牟取最大限度的垄断利润,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冲破地域性的限制,从而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签订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加强了,签订了一些新公约,修订了旧公约,并于1970年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专门协调和协助各国知识产权立法。

62.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主要采用了一些什么原则。

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公约中的基本原则有:

保护工业产权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权利独立”原则。

保护著作权的“双国藉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63.为什么在知识产权领域里会产生法律冲突。

随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签订,也出现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根据《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之间因相互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而提供了法律冲突的条件。

64.国际上解决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根据有关公约,解决法律冲突的总原则是知识产权保护独立原则,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依各权利授予国的法律。

65.什么是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是指一国境内发生的、有外国人参加在内的婚姻家庭关系,可能是外国人在本国境内与另一外国人或本国人结婚,也可能是在本国司法机关提出的离婚、要求确认亲属关系、确认夫妻间财产关系的诉讼,有时也指本国人在外国发生的有关这方面的问题。

66.为什么在婚姻家庭关系上会出现法律冲突。

各国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体系、历史发展、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不同,婚姻家庭制度以及与其相联系的各种具体法律规定也不同,因而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上,就经常出现“法律冲突”。

67.涉外结婚包括哪些法律问题。

涉外结婚是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而在本国境内缔结婚姻。

各国婚姻家庭立法都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结婚。

这些条件,可以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68.国际上解决涉外结婚法律冲突的原则有哪些。

国际实践中,解决结婚实质要件的冲突原则有:

依婚姻举行地法;依当事人属人法。

解决结婚形式要件的冲突原则,一般是依婚姻举行地法,但各国对其效力的承认并不完全一致;对领事婚姻,各国一般予以承认。

69.涉外夫妻关系为什么会有法律冲突。

夫妻关系是结婚产生的重要后果之一。

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各国立法对这两方面的规定都不同,国此存在法律冲突。

70.国际上解决离婚形式要件法律冲突的原则是什么。

离婚形式作为程序问题,总是依法院地法解决,因此离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关键在于由何国行使司法管辖权。

国际实践中,确定离婚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三种,即以当事人的住所或居所,或以当事人的国籍,或兼采住所地及国籍为标准。

71.涉外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涉及一些什么法律问题。

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婚生子女地位的确定,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非婚生子女地位的确定(认领),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各国立法对这些问题的规定是不同的。

72.涉外收养在哪些问题上存在法律冲突。

收养是通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三方面的法律问题:

收养的实质要件,即什么条件才可以收养;收养的形式要件,即什么手续和程序;收养的效力,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各国立法对这些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

国际上形成了解决收养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原则;解决收养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原则;解决收养效力的法律冲突原则。

73.涉外监护主要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监护是各国用立法来补充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其他无行为能力人的一种制度。

各国立法对有关监护问题的规定不同,主要涉及监护的管辖权和监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74.什么是涉外继承。

国际私法研究的是涉外继承问题。

涉外继承,就是在继承关系中,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法律事实或继承标的三个要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为外国因素。

75.继承问题在国际私法上有何特点。

继承问题在国际私法上,具有自己的特点:

(1)没有统一的实体法规范;

(2)没有统一的司法管辖原则,实践中,是按被继承人的国藉、被继承人的住所及遗产所在地的标志来确定,而且不动产遗产由所在国专属管辖。

76.国际上对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采用何种方法论解决。

法定继承是由法律规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应继份额和继承方式的继承;各国立法和审判实践对法定继承的处理是不同的,法律冲突很多。

综合各国立法、审判实践和某些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确定涉外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原则,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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