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教材《相关法律》第四章节知识点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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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教材《相关法律》第四章节知识点3

安全工程师教材《相关法律》第四章节知识点(3)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该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上述规定,结合我国行政法学界近年来的研究成果,可以对行政许可的概念作如下界定:

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在社会生活中,对于公民来说,凡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自由从事的。

法律上禁止的行为有的是

“禁绝”的,即任何人都不能从事;但有些法律上禁止的行为,则是出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考虑,加以一定的控制,其目的并不是要“禁绝”,具备一定条件经有关行政机关批准仍然可以从事,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将“行政许可”界定为“行政机关的行为”。

当然,行政机关的行为不都是行政行为,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的主体也不一定都限于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特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准予或者不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职权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的一般行为,如民事行为。

这里的“行政机关”也并非限于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机关”,而是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行政许可是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必须“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可见行政许可行为无疑应归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的范畴。

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

例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文物出口许可凭证、海洋局发放废弃物倾倒许可证、民航局发放机场使用许可证的行为,都是以有关相对人的申请为其前提的。

行政许可是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行政许可行为的作出提供了前提,但并不是说申请使行政许可具有双方行为的性质,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权而为的单方行为,申请并不意味着必定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

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其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3.行政许可是有限设禁和解禁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二章所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设定”解决的是该不该设禁、由谁设禁、如何设禁以及设什么禁的问题,而其他章节所规定的就是该不该解禁、由谁解禁和如何解禁的问题,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就是法律规范的一般禁止。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法律规范的一般禁止,而行政许可的实施就是对是否可以解除一般禁止依法作出判断的过程,其目的是对符合条件和具备资格的特定对象解禁。

这里所说的一般禁止,或者称有限禁止、相对禁止,是指不经过个别批准、认可、核准或者资质确认等便不能从事的活动,是和“绝对禁止”相对应的概念。

行政许可领域的“一般禁止”,多是基于行政管理、公益维护以及社会秩序维护或者财政上的理由而暂且设定的禁止。

而且,这种“禁”是有严格限制的,即仅限于相对人从事的“特定活动”,对“特定活动”以外的事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均不得随意设禁。

换言之,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为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

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规范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

例如,制作、运输、销售爆破物品是国家一般禁止的行为,但是,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治安和社会建设的需要,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准许其实施这类行为。

又如,驾驶机动车,本来是人人都可以从事的活动,但是,为了该领域的管理和安全等,国家设定了一整套驾驶执照管理制度,只有依法取得驾驶执照并履行了相应手续者,才有资格驾驶机动车。

正是有了前面的禁止,才会产生随后的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手段之一。

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引起的法律后果是行政机关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特定的行为,该行为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而解禁无疑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获得了某种“特权”。

所以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它不是对相对人课以义务或者处以惩罚的行为,而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即免除被许可人某种不作为的义务,使其可以行使某种权利或者获得行使某种权利的资格的行政行为。

从这种意义上讲,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基于法律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剥夺和限制不同,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授益性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具备某种书面形式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认可和证明,必要时还应附加相应的辅助性文件。

这种明示的书面许可是行政许可在形式上的特点。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许可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合理性,从理论上对行政许可制度进行总

体的概括和研究,有必要对行政许可进行种类划分。

类型不同,其间规则也有区别。

根据

不同标准,行政许可会有不同的分类,下面介绍行政许可最常见的几种分类:

1.行政许可的一般分类

《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分为五类:

一般许可(或称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针对不同许可的特点,《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不同的特别程序。

(1)一般许可。

一般许可又称普通许可,是指许可机关不需要特殊条件的许可,只要申请人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有权机关审查核实其符合法定的条件,该申请人就能够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等。

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适用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一般许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通常没有数量限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所设定的许可,都可归为一般许可的范畴。

对于一般许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特许。

特许是指直接为相对人设定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特定的权利或者总括性法律关系的行为,又称为设权行为。

它是许可机关在特别情况下向申请人发放的含有特别内容的许可,是基于行政、社会或者经济上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者某行政机关的某种权利(力)赋予私人的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特定的权利。

特许这类许可的申请条件比一般许可严格,适用范围更窄。

特许适用的范围主要包括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垄断性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

对特许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3)认可。

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常见的需要认可的资格、资质有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医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建筑企业经营资质等。

认可的主要功能是为提高从业者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而设,没有数量限制。

认可主要是通过考试的方式进行,行政机关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认可。

具体说来,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核准。

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等进行核对、判断和审查确定,申请人符合要求,即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

核准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核准的主要功能是为了防止社会危险、保障安全.没有数量限制。

核准事项,行政机关一般要实地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例如,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5)登记。

登记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形式审查确定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规定的条件,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

登记的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登记事项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一般只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实践中由于行政登记非常混乱,其性质、归类等也有多种说法。

《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登记,主要针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所谓确定主体资格,主要是指市场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时所需要的主体资格。

相应的,诸如婚姻登记、产权登记之类的登记行为则被排除在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范围之外。

从广义上讲,登记和备案都可以作为行政许可的一种类型。

但是,从前述行政许可的特征来看,登记和备案都不具有法律的一般禁止这个前提。

尽管登记、备案时也要进行审查,但是,此时的审查皆(应)是形式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有关行为便告完成,并不存在解禁与否的问题。

因此,应该将登记和备案制度与狭义上的行政许可区分开来。

许可制和登记(备案)制的区别,在于许可制以事前审查为重点,而登记(备案)制更侧重事后监督检查。

因此,实行登记(备案)制的一个前提条件是相应的事后监管体制的完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私****利意识的确立,许多领域的事前审查制转为事后监管制,已是形势发展的必然。

除了前述五种类型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2.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许可形式。

这类许可的目的是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

相对人只要取得行政机关某项许可,就可以从事某种活动,如开业、生产、经营等活动。

行为许可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政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从事某种活动的证明,没有该许可,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进行某种行为。

第二,许可仅限于某种行为、活动,不含有资格权能的特别证明。

第三,申请该类许可不必经过严格的考试程序。

如生产管理部门发放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机构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林业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环保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都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某种行为的允许证明。

行为许可是相对于资格许可而言的,其主要目的是限制普通人在规定领域的行为自由,保护公共安全和国有资源等。

资格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考核程序核发一定证明文书,允许持有人从事某一职业或进行某种活动。

这种许可的特点是:

第一,许可证是个人某种资格的证明,如律师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注册建筑师证等是持证人资格水平的证明。

第二,资格许可的有效期限较稳定,在相对较长时问内能起到资格证明作用,持证人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某权能或采取某种行为则可能导致许可证失效。

资格许可的目的是通过制定最低限度标准限制某一行业的行业人员,以避免不合格人员从事该行业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我国,资格许可主要存在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和领域。

资格许可与行为许可相比,有以下特征:

一是获得资格许可一般要经过专门训练和考核才能取得,并非所有人都能够获得此类许可。

二是并非所有取得资格许可的人都有从事某活动的行为自由,如果要从事某一行为,还必须在获得资格许可的基础上再次申领行为许可证。

如获得律师资格的人要从事律师职业,还必须以律师资格为条件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到律师执照才能够从事律师职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要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还必须以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为条件,经过申请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从国外的情况看,这种资格许可大都由行业工会等社会中介组织负责。

我国行政许可法中也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由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实施。

3.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

根据是否附加义务可以把行政许可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

权利性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可以自由放弃行使该项许可所赋予的权利,而他本人并不需要为此承担某些法律责任和后果。

如特殊刀具购买证、射击运动枪支购买证、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出国护照、驾驶执照、捕捞许可证、律师执照、倾废许可证等,申请人获得以上许可证后,有权随时放弃从事该项许可所允许的活动,行政许可机关不会因此追究其责任。

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指行政许可证的持有人在获得该许可证的同时便承担了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从事该项活动,便会因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获得建设用地许可后的两年内不进行建设,该建设用地将被收回。

行政许可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主要是由许可证持有人取得的权利是附条件的,受到一定限制的权利。

由于许可对象在内容上具有特定性、独占性,所以许可证持有人对该许可事项无法与其他申请人共享,必然排斥其他申请人,为此,必须对许可证持有人加以一定限制,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无视这种限制,他将被剥夺行使这一权利的资格。

4.长期许可、短期许可与临时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长短,还可以把行政许可分为长期许可、短期许可和临时许可。

所谓长期许可是指许可机关赋予申请人许可证的有效期较长的一种许可。

根据《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规定,长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期满时,若需继续制作电视剧,须重新申请。

行政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的条件和法律赋予其许可证的有效期较短,可称这种许可为短期或临时许可。

例如《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规定,临时许可证只限于所申报的剧目使用,对其他戏剧无效。

持有临时许可证单位,办理电视剧播出手续后,应及时将许可证交回发证单位。

(四)行政许可的原则

行政许可的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贯穿于行政许可活动的始终,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原则。

1.许可法定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许可便民、效率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体现了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原则,这是行政许可立法最大的进步。

《行政许可法》明文规定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人文关怀。

5.许可监督检查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行政机关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

主要包括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这些特定事关重大,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

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事项。

主要包括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

自然资源、公共资源配置等诸如此类的行政许可,由于数量有限,如何开发和配置,让其发挥到最大限度,必须对进入这些特定权利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市场准入的审查。

3.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

主要包括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这些行政许可的取得,要经过严格考核,通过考核,还要进行审查后发给特定的资格和资质。

4.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建议。

只要包括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对这些许可,需要行政机关确定其主体资格。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法律、法规、规章的设定权包括:

1.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设定任何一种形式的许可。

2.行政法规除有权对法律设定的许可作具体规定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情况下设定其他许可。

3.地方性法规除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许可作具体规定外,有权在本辖区内结合地方特色和需要设定许可,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妨碍国家统一的管理权限和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4.规章有权根据需要就法定事项规定许可标准、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其他内容,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任何行政许可。

从以上阐述,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立法权,是创制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权力。

(三)法规、规章的许可规定权

规定权是对已有的法律规范结合实施的需要进行解释和适用的权力。

具体到行政许可规定权,是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制定的条件、标准、程序等具体适用的权力。

举例说明,有关网吧的营业许可,由于经济情况、文化水平不同,需求量不同,因此,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对网吧的总体数量作出规定。

这是在已有的行政许可基础上作出的操作性的规定。

所以,法规、规章的许可规定权不属于立法权,自然不包含在许可设定权范围内。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的范围内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第四章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程序就是国家为保证行政许可权公正和有效行使而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所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

可以说,一部《行政许可法》就是一部集中规范行政许可权行使的程序法。

行政许可法的制定是我国依法行政的一个重大举措,它是国家建设法制政府的庄严承诺,所以应该认真研究行政许可法的程序。

1.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许可是授益性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许可的开启不是行政机关主动的,而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后,才进人到行政许可的程序阶段。

换句话来说,如果申请人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就不能自动进入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特定活动的请求并期望行政机关做出许可决定的行为。

申请程序因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请权而开始,那么行政机关就负有针对该项申请做出答复的义务。

申请程序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2)申请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具体应参照相应的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申请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当法律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时,申请人亦可以直接通过口头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行政许可机关在制作笔录载明相应事项并经申请人签字后也可以。

为了方便申请人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与之相配套的保障制度:

(1)行政机关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制度(第二十九条);

(2)行政机关公示与解释制度(第三十条);(3)许可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制度(第三十一条);(4)与许可事项无关材料排除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机关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上审查后,可能会做出

(1)及时告知不受理。

(2)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4)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后提出申请。

(5)直接接受申请。

2.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当行政机关正式受理许可申请之后,即进入到审查和决定阶段。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决定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对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的类型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不予许可的决定。

(1)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般说来,行政许可机关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不需要对许可申请做实质性审查,且能够当场决定的,就可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对在申请人的申请经实质性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且没有数量限制的,可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在有数量限制的情况下,经审查,认为申请复核法定条件和标准,且在提出申请的顺序或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准予其行政许可。

(2)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般说来行政许可机关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以后,对申请人的申请经实质性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有数量限制的情况下,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条件优先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许可的听证

行政许可的听证包括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种形式。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取得许可的相对人,其活动超出范围的,影响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内容。

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对人活动明显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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