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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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科计〔2012〕31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科技重大项目管理,现将《福建省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省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科技管理工作,推进省科技重大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是指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重大需求,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科技合作与技术应用示范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重大项目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鼓励产学研结合。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 重大项目包括区域科技重大项目(以下简称“区域重大项目”)、高校产学合作科技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高校重大项目”)和产业支撑科技重大项目(以下简称“产业重大项目”)。
区域重大项目是指通过集成省市科技资源,产学研紧密结合,着力解决一批区域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支持企业转化一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为区域经济转方式调结构、提升重点产业技术支撑水平和区域创新能力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高校重大项目是指通过引导、支持省内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联合企业,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合作开展应用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产业重大项目是指落实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我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及与国(境)内外科技交流合作的需求,着眼于解决企业产品及其工艺技术,开展支撑产业或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重大项目也可作为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培育与储备,开展科技重大专项的核心技术前期研究和成果转化等。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直有关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科技咨询机构和专家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项目立项与管理的咨询、论证、评审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
制定重大项目的设立原则,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重大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验收、绩效考评等;指导并督促项目实施和检查。
第七条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或企业、高校科研基础和优势,按照当年省科技厅重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地遴选备选项目;
2、组织备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推荐,审核项目任务书;
3、组织监督项目的实施;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提供和落实主管单位项目配套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等;
5、受委托负责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任务是:
1、按要求编报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任务书;与项目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项目执行中的任务分工、配套经费筹措和产生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的权属;
2、负责组织项目具体实施,落实承担单位项目配套经费,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3、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财务决算报表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解决办法;
4、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研究开发任务和各项指标,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并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等。
第三章申请与立项
第九条 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的有关规定,围绕我省主导产业、传统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科技的重大需求,通过产学研结合,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性和先进性,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和良好市场前景。
2、申报区域重大项目或产业重大项目的企业应是在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好的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联合申报的产学研结合项目,申请单位与合作单位、科技人员应签有科技合作协议;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达1%以上,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作为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为企业法人代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
3、申报高校重大项目或产业重大项目的高校应是以省内高校二级学院或系作为项目申请单位与合作企业联合申报,合作企业应是在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单位、科技人员、合作单位应签有科技合作协议;项目负责人可以是高校科技人员,也可以是所合作企业的负责人,也可以由高校科技人员和所合作企业的负责人共同担任。
4、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稳定的技术及管理团队,有充足的自有配套资金,已经对该项目进行了前期投入和研发支持;承担项目的企业应设立研发经费专户(或专账),省级科技经费、地方配套财政经费必须进入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5、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障,实施方案和经费配置合理、科学、可操作。
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项目完成时能够提供明确可考核的技术、应用示范或产业化量化指标,以及经济效益指标。
第十条 备选项目申报
省科技厅根据当年科技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适时发布“重大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
重大项目采取公开、限额申报,也可采取定向申报方式。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备选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审核申报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按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备选项目评审、研究确定年度新上重大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管理机构依据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项目申报材料和评审论证意见,与省科技厅具体协商,拟订《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经签约各方充分商议,正式签订项目任务书后拨出当年资助的科技经费。
第四章执行与验收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汇总报送当年度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和年度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书面报告)。
财务决算报表的报送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项目任务书有关要求和进度开展研发工作,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和各项指标,及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和经费决算。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将根据各设区市、高校、科研院所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及验收情况,适时调整下一年度推荐申报重大项目的项目数和经费支持力度;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验收一年以上或验收不通过或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及其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经批准的项目任务、指标及其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进行核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印发的《福建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闽科计〔2008〕62号)和2009年印发的《福建省高校产学合作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闽科计〔2009〕58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科技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写提纲)
一、项目的背景及立项的必要性
1.项目所属产业在我省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技术瓶颈以及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
2.国内外相关技术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
3.项目技术研发的必要性;
4、项目对产业技术的支撑作用。
二、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创新点
1.研究与开发内容;
2.项目的关键技术、技术难点、创新点;
3、研发方案和主要技术路线。
四、目标和预期成果
目标产品说明,成果提供形式,项目完成时可实现可考核的主要技术指标,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指标。
六、分年度进度和考核指标
任务分解,以半年为一个阶段,明确每阶段完成且可考核的研发内容、主要技术指标、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及投入经费。
七、项目经费的投入方案和预算
1.经费筹措方案
2.经费支出预算
八、现有工作基础与优势、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的概况
1、研究开发团队所开展的项目研发前期工作及团队优势,现有科研条件,已取得的科技成果、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或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情况(包括本项目前期合作基础);
2、申报企业上一年度财务状况(包括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销售收入、入库税收总额、净利润),创新实力和年度研发投入,主营业务与行业地位及下一步企业成长和持续创新目标。
申报区域重大项目的须填报承担企业情况;申报高校产学合作重大项目或由高校、研究所牵头申报产业支撑重大项目的,须填报合作企业情况。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及相关附件
1.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相关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新药证书(或新药临床试验批文),生物新品种、农产品、农药登记证,技术标准以及特殊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2.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包括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资金筹措和分配等内容。
3.企业项目配套资金的证明材料。
4.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或文件等。
主题词:
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12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