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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垃圾收运长效管理制度》

《村垃圾收运长效管理制度》

为了巩固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的成果,完善村庄环境卫生整洁,经村两委商议决定对全村垃圾收运实行长效管理。

一、管理目标

实施垃圾收运长效管理,村庄区域内垃圾设施完好齐备,垃圾集中收运,无散落垃圾,环境卫生整洁。

具体目标为:

1.垃圾收运设施配备齐全完好,定期维护保养。

2.村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入垃圾桶或垃圾池,屋前屋后无散落垃圾。

3.每日两次对村域卫生进行打扫,保持垃圾池、垃圾桶外壁干净整洁,周边无散落垃圾。

4.每日对垃圾桶、垃圾池内垃圾进行清空,并运至集中处理点处理,中途不得随地倾倒垃圾。

5.加强垃圾收运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垃圾收运意识。

二、管理措施

1.村委会负责全村的垃圾收运管理工作,做好垃圾收运检查,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2.指定垃圾收运工人,开展日常的垃圾收运工作,并签订合同,明确报酬及工作职责。

3.在村显著位置设置垃圾收运公示牌。

4.垃圾收运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上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垃圾收运长效管理的资金来源稳定。

第二篇: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制度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制度

1.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与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应符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的规定。

2.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逐步按分类收集方式设置。

新建居民小区应按分类收集方式设置分类收集点和分类收集容器、设施。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分别收集。

3.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日产日清。

每个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每天至少收集两次,垃圾应不满溢、无积压、无曝露、不遗漏、不得随意堆放在路边。

生活垃圾收集时间宜为每天早晨4:

00-7:

00、白天9:

00-16:

00、晚上19:

00-22:

00。

4.打烊垃圾宜在每天4:

00-7:

00时段进行专门收集,并应采取定时定点、按片巡回、上门收集的方式,收集至转运站点暂存。

对临街门店关门时间不统的道路,应增加收集次数或就近设置垃圾贮存点。

打烊垃圾应及时收集,做到垃圾不落地、无暴露和堆存、临街垃圾容器无漫溢。

5.距离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运输距离小于10km的地区可采用-次收运模式。

距离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运输距离大于10km的地区可采用二次转运模式。

6.垃圾收集转运站应按《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1j17

9、《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154.《生活垃圾转站技术规范》cj

47、《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ii109的要求建设、运行、维护与管理。

7.有害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专用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8.收集转运站点正式开始工作前,操作人员应对转运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无故障,再开启设备进行垃圾转运,并开启监控设备对转运站点车辆、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监控,保证站点运转有序。

9.生活垃圾的运输主体应当遵守下:

(1)定期清运生活垃圾;

(2)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不得混装混运;(3)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4)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5)充分发挥运输车辆料斗、压缩腔的容积效率,尽量降低车辆带功压缩等作业频率、避免空转;

(6)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0.垃圾收运作业时,应采取措施尽量降低作业噪音污染。

垃圾转移过程中作业人员对垃圾容器应轻推、轻挂、轻放,禁止作业人员大声喧哗。

11.垃圾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线路,依次进行不同收运点的垃圾收运作业。

收运线路的安排上应优先主次干道和重点敏感部位。

12.运输作业完毕后,垃圾运输车辆应停放至指定的停保场所,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清洗和保养,为下一次收运工作做好准备。

13.餐厨垃圾与建筑垃圾应单独收运。

14.乡镇转运站的建设、服务半径、转运车辆应符合《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鄂建(xx)7号)的有关规定。

15.现有敞开式乡镇转运站应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

乡镇转运站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乡镇转运站宜设置通风、除尘、除臭等环境保护设施,并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恶臭污染物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16.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初步分类,村(社区)保洁员进行二次分类,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可回收物,如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自行售卖,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集中暂存,交相关企业回收利用;

(2)有机可堆肥垃圾,如厨余垃圾、植物枝叶、散养畜禽粪便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以堆肥、还田等方式自行处理,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清运至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进行资源化利用;(3)有害垃圾,如废弃农药包装物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自行或者交村(社区)保洁员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所在乡镇分别转运至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用场所,由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处理;(4)其他垃圾,如已污染、细碎、难分类的纸类、塑料、玻璃、织物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直接投放全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清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述分类方式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细化目录,并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17.农村生活垃圾的一次收运可选择“站点收集、直接运输”或“定点集装箱收集、直接运输”两种收运模式。

18.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选型应与收集点容器形式相配套,清运车辆吨位最小不宜低于8t。

19.鼓励农药、化肥等农业化学品生产、经营主体,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农药包装物、农用地膜等废弃物。

2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专业企业,从事生活垃圾的运输。

第三篇:

市镇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监督考核办法xx市镇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

监督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镇村生活垃圾收运监督考核工作,确保镇村生活垃圾安全收运,高效收运,维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环卫公司

二、考核方式

考核实行“日查月考”制度,并采取倒扣分制,满分为100分,分值扣完为止。

月度累计扣分,每1分折人民币1000元,从当月清运费用中扣除。

三、考核内容和扣分标准

(一)严格控制生活垃圾质量

1、不得擅自混入和超标收运非生活垃圾,不得收运农作物秸秆、尾菜等农业生产垃圾,不得收运煤渣、煤灰。

凡违规收运的,计量清零,并每车扣3分。

违规收运工业垃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每车每次扣5分,停运整改。

2、严禁超合同约定的范围收运生活垃圾。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3、严禁人为向生活垃圾中掺入沙土、加水等行为。

每发现一次,扣5分。

4、未经压缩的垃圾严禁超过0.6吨/立方米的限度,已经压缩的生活垃圾严禁超过0.9吨/立方米的限度。

未达要求的,计量清零,每车扣3分。

1-4项问题一个月之内累计出现3次,给予双倍罚款,并提出严重警告。

对屡次违反双方协议约定要求,造成恶劣影响的违规行为,给于包括终止协议在内的处罚。

5、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含水量,垃圾运输车辆进厂(场)前必须彻底排放垃圾渗滤液。

进厂(场)垃圾直观不能有明显的渗滤液溢出、滴漏。

如有渗滤液溢出、滴漏,计量清零,并每车扣2分;垃圾渗滤液量超出正常范围的,计量清零,每车扣3分。

6、及时清除垃圾收集点及辐射半径3米内散落的垃圾。

垃圾桶及垃圾收集点地面及时冲洗,保持桶体及垃圾收集点的卫生整洁,无污水横流及刺鼻气味。

未达要求的,每次每处扣1分。

7、公司完全接管的镇街,按与镇街协议要求,及时更换破损垃圾桶。

若更换不及时,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二)中转站管理

1、中转站运行登记台帐清晰、准确。

未达要求的,每次扣1分。

2、中转站安全制度上墙,办公场所规范,站容站貌保持整洁。

未达要求的,每站每次扣1分。

3、中转站压缩箱内垃圾及时转运,严禁积存。

每发现一次,扣1分。

4、中转站垃圾渗滤液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严禁随意排放。

未达要求的,每次扣10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终止合同。

5、中转站严禁外来车辆进站倾倒垃圾。

未达要求的,每站每次扣5分。

6、中转站内严禁放养家禽、牲畜等。

未达要求的,每站每次扣1分。

7、中转站内不得露天堆放废旧物品,严禁焚烧枯叶、废品。

未达要求的,每次扣1分。

8、根据上级要求和形势需要,做好中转站绿化美化净化,确保站内外环境整洁、优美,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未达要求的,每站每年扣2分。

9、停车场、中转站、车辆的视频监控系统,gps定位系统与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城管数字化监管平台联网,系统保持每天24小时畅通。

对未达要求的,每次扣2分。

10、公司要积极配合对车辆的视频监控系统,gps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转。

对未达要求的,每次扣2分。

(三)机动车管理

1、机动车辆管理要做到“五有”,即有管理档案、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有交接班记录、有运行记录、有维修检查保养记录,每缺一项扣1分。

2、清运车辆须统一张贴或悬挂标志,保持清洁,密闭化运输,沿途无散落。

未达要求的,每辆每次扣2分。

3、清运车辆严禁超范围收运生活垃圾。

每发现1次扣10分。

4、清运车辆须严格按照本车行车证载重总质量要求,严禁超载。

未达要求的严禁进厂(场)。

因违反规定造成的安全事故,有进厂(场)车辆驾驶员、随车人员及车辆所有人承担一切责任。

5、所有车辆须遵守交通规则,牌、证、保险齐全,定期维修保养,不带病行驶和作业,作业完毕后及时入库。

未达要求的,每辆每次扣2分。

6、所有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室乘坐人数进厂(场)与出厂(场)人数一致,否则不予计量,车辆每次扣2分。

(四)队伍管理

1、按照国家劳动定额配齐管理及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劳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规费。

2、上岗人员证照齐全。

3、管理及作业人员要统一着装,挂牌上岗,规范文明服务,严禁以各种方式刁难服务对象。

4、根据行业要求定期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建立影像文字等记录档案。

建立落实考勤制度。

5、按时发放工资,不得造成劳资纠纷。

以上未达要求的,每项每次扣2分

(五)安全生产管理

1、按照有关法规办理垃圾收运行政许可,具有健全完备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上墙并严格实施。

2、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操作人员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和劳保用品。

3、站区设置相关安全标志、标线、信号、文字等警示设施。

4、定期对中转站进行安全检查,并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5、针对各种重型设备和机械,制定相关的安全使用和操作规程。

6、建立疾病预防和控制计划,并严格执行。

以上1-6项未达要求的,每项每次扣2分。

7、垃圾清运车辆严禁携带火种进站、进厂(场)。

未达要求的当车垃圾不予计量,每发现一次扣20分。

8、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终止合同,并根据情节,严肃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

(六)其它事项

1、对反映到上级xx市级、x省层面的投诉电话和舆情等举报投诉问题,每查实一起扣5分、10分、15分。

2、出现污染或群体性事件,每次扣20分。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终止合同,并依法追责。

3、遇到上级检查或有临时突击任务时,应服从市统一安排

管理,按规定及时完成下达的任务。

若完成不达标,根据实际情况,每次扣10分。

第四篇:

餐厨垃圾收运合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收运(处臵)方(乙方):

__________签订时间: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收运、处臵甲方产生的餐厨垃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工作

1.餐厨垃圾实际产出数量由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确认,并由甲方代表在运输单据上签字认可。

甲方执单据一联作为付款依据。

2.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日期准时付款。

3.自备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便于收运车辆使用和计量。

4.应妥善安臵管理好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5.应告知乙方将餐厨垃圾送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准的地点处臵,不得随意处理。

第二条乙方工作

1.负责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每日(周)一次。

2.应做好收运记录,如实填写运输单据。

3.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工作,运输中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4.按照甲方的要求,严格将餐厨垃圾送至指定的地点处臵。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收运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若因为作业时造成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甲己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五条附则

1.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第五篇:

宁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管理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199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宁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和《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是指将生活垃圾(含经营和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集中收集和运输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成区。

凡建成区内的所有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居民住宅区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工业垃圾、建筑垃圾、装璜垃圾不纳入袋装收运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宁波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生活垃圾袋装及收运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袋装及收运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卫生、规划、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单位以及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区域内的居民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无破漏的垃圾袋中,扎封袋口后按下列规定方式收集,并运至指定的站点:

(一)居民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居民按规定时间自行投放到指定的投放点,或由居民委员会代为统一委托专职清扫保洁人员按规定时间上门收集。

具体收集方式由各居民委员会选择决定。

居民的袋装生活垃圾如由居民自行投放的,居民委员会应委派专人管理,禁止散零垃圾倾倒。

居民的袋装生活垃圾如采用上门收集的办法,居民应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

费用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收取,专款专用。

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居民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负责清运。

环卫部门如委托居民委员会代为清运,应根据工作台班核定车辆购置费、运输费、修理费、劳务费等划拨给居民委员会。

(二)沿街店铺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负责收集和运输。

(三)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各单位自行收费和运输。

(四)机场、码头、车站、停车场、地下和空中通道(含天桥、立交桥)、文化体育娱

乐场馆、集贸市场、早(午、夜)市摊群、经营服务点等公共场所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其管理部门或经营者负责收集和运输。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委托收集和运输袋装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务费用。

委托劳务,应当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委托劳务后,委托方在生活垃圾袋装管理中的主体属性和责任不变。

第八条袋装生活垃圾收集时间不作限制,由实施单位自行决定。

收集次数一天不得少于2次。

第九条生活垃圾塑料袋必须具备适当强度和容量,使用者可以到当地居民委员会或环卫部门购置。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生活垃圾塑料袋发布广告,并将载有广告的资料袋赠送居民使用。

利用生活垃圾发布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在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区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的宣传和,利用各种形式配合开展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而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或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宁波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

xx年09月13日实施日期:

xx年09月13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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