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书写填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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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书写填制规范

职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书写填制规范

一、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或者组织,在执法依据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直接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类别:

1、行政许可;2、行政处罚;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4、行政征收;5、行政给付;6、行政确认;7、行政裁决;8、行政补偿;9、行政奖励;10、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第二,行政执法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等。

第三,行政执法的内容直接影响或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

行政执法作为一种执法活动,必须合法进行,这是行政法治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的合法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也称为行政执法的合法要件。

行政执法的合法要件必须具备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四个要件。

二、执法办案一般原则

(一)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素来概括。

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

“事实清楚”,在执法实务中是指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主要事实清楚。

当然,事实是否清楚,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的。

(二)证据确凿、充分

证据确凿:

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无伪造、诱导之嫌疑,亦无彼此矛盾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不存在以彼事项印证此事项,或虚妄推断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个证明结论。

概而言之,涉案全部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质。

证据充分:

一是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佐证。

二是用来证实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形成“证据链”。

三是足够的证据量所证明的案件事实轮廓实在、环节清晰,主要方面不存在模棱两可的因素。

证据确凿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方面来讲的,侧重于质量。

而证据充分主要侧重于证据的数量。

证据法定分类: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物证:

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3.视听资料:

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科学的结论意见。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是指是指办案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现场客观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相等材料。

(三)适用法律正确

“适用法律正确”,即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准确。

对于法律适用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法原则。

其次,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不存在应该用该条款(项目)而用了它条款(项目)。

(四)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准确。

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案件能否得以正确执行。

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

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切忌将此行为认定为彼行为。

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

定性准确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

1、定性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2、所认定的案件性质应具备该种性质案件的构成要件;3、适用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准确。

(五)处罚适当

要注意两个重点,一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处罚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过罚相当”,要合理运用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要审查当事人是否有免于处罚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

(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调查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三、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接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在进行国家或者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件。

行政执法文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行政执法文书是一种法律文件,即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二是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所适用的文件;

三是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

行政执法文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执法文书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工具。

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所授予的行政执法权时,是通过行政执法文书表明管理者执行法律的意思的;

二是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诉讼的有利证据。

一方面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据,另一方面也是行政机关进行答辩的有利证据。

(一)有关规定

1、《职业病防治法》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2、《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2〕157号)

(九)严格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

执法检查前,要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执法内容。

检查过程中,要按照现场检查方案,采取表格检查法等方式,逐项记录检查情况。

检查结束后,要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和处理文书,注明违法行为及认定依据,告知被检查单位整改要求,明确复查单位和期限。

严格证据的采集、固定、保存标准,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要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未经调查取证或者证据不足的,不得采取不利于当事人的执法措施。

(二)规范使用执法文书

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必须明确每类每种执法文书的一般要求,全面准确把握各项要素,根据执法文书规定的各项要素填写,确保执法文书的使用质量。

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必须严格程序。

按照行政执法的程序严格执法,该做的工作一步也不能少,该写的文书一项也不能漏,不能因为文书上有相关内容而省略应该履行的程序。

(三)执法文书的适用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监系统行政执定法文书填制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215号)对执法文书使用有明确规定。

湖北省安全生产执法文书填制规范(试行)

第一部分总则

1.目的依据

为规范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的正确使用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12号)下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安监系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

3.总体要求

3.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简称文书,下同)原则上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制作。

3.2如其他国家机关对送交类文书有要求或规定的,从其要求或规定。

3.3文书的制作应当格式规范、适用正确、内容完整、目的清楚,并符合其他相应标准。

四、文书填写基本要求

(一)文书的文字表述应当语言规范、文字简练、严谨真实。

不得使用语意不清的词语,不得随意简化单位名称,不得使用非专业用语或者称谓。

(二)文书内容可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制。

禁止用铅笔、圆珠笔、彩色笔等填制。

填制文书应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标点符号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横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并在补充修改内容处捺印(原则上左手食指)或签名盖章确认。

(三)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没有必要填写的应以斜线“/”画在空白处。

(四)文书中单位(当事人)应以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为准,并填写全称(注意区分总公司和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明确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

(五)文书中注明加盖机关印章的必须加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印章(或执法专用章)。

禁止以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印章代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禁止以安委会名义或者安委会办公室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文书。

(六)检查人员签名由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现场检查人员亲笔签名。

(七)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执法文书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还应邀请其他现场见证人签名佐证。

现场见证人应与被检查单位无利害关系。

五、文书填写具体标准和技巧

(一)现场检查记录

1、注意事项

现场检查记录是在安全检查或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有关地点、场所、设备进行实地查看、调查所作的记录。

检查时,执法人员应首先出示执法证件。

现场检查记录是执法开始的重要程序,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是进行下一步执法工作乃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2、填写要求

(1)被检查单位:

应填写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全称(与营业执照相一致的名称);

(2)地址:

应填写详细地址,如街、路、门牌号等;

(3)检查场所:

详细填写被检查的具体场所;

(4)检查情况:

按照现行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

对检查的情况扼要如实记录,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情形,要具体叙述什么部位(设备)或在管理上存在哪些违法事实等;

(5)对检查过程中提取证据、拍照取证、询问调查、采集样品等活动也要简要提及,以印证有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6)被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

应为被检查场所负责人亲自签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检查场所:

机械加工车间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

我们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证件号码为、,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

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

经对你单位机械加工车间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你单位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张三)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电工作业)活动。

2、机械加工车间三名(赵某、王某、李某)电焊作业人员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护目镜)。

3、你单位未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4、经对你单位负责人(职工)韩某询问,该负责人(职工)称,上岗前未接受任何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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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样取证凭证和鉴定委托书

1、注意事项

抽样取证凭证,是指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抽取样品送交有关部门进行检验鉴定的书面记录凭证。

抽样取证凭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取证方法进行的。

其本身作为证据,可以归入现场笔录类。

依照这种方法取得的证据,一般是物证。

依照该取得的物证进行进一步的鉴定,则又有所谓的鉴定结论。

采用抽样取证方法,往往是为了最终取得鉴定结论。

鉴定委托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对于涉及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才能了解有关属性、特制、指标含量等方面的物品,委托有关单位对其进行相应的鉴定而制作的文书。

鉴定委托书,是形成鉴定结论这一证据的前提。

被委托有关单位应具备鉴定资格。

2、填写要求

(1)被抽样取证单位和负责人:

是指被抽取样品的所有单位或者在所有单位不明确的情况下该物品的保管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及其负责人。

(1)抽样地点:

填写抽取样品的详细地点。

(2)证据物品名称、规格及批号:

填写物品正式名称,也可附该物品的俗称或者通称。

批号据实填写;数量数字应大写,数和量应写全。

(3)文书确认:

一是样品抽取完毕,抽样人和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非前述负责人)应在封存样品的密封单上和该凭证文书上签字。

如检验检测机构对送检物品有特殊要求,并派员抽样的,应予注明。

二是参与抽样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签名,填写证件号码,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签名或盖章,署明日期。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抽样取证凭证

()安监管抽〔〕号

被抽样取证单位:

现场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抽样取证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

抽样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被抽样取证单位的下列物品进行抽样取证。

序号

证据物品名称

规格及批号

数量

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抽样取证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鉴定委托书

()安监管鉴〔〕号

因调查有关职业卫生违法案件的需要,本行政机关现委托你单位对下列物品进行鉴定:

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鉴定要求:

请于年月日前向本行政机关提交鉴定结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注:

鉴定结果请提出具体鉴定报告书,并由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注意事项

(1)《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是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认为被检查单位存在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应予限期整改而制作的指令性执法文书;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是现场检查的下一程序,没有进行现场检查,就不能下发《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

2、填写要求

(1)“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是对现场检查内容的归纳。

但是,一定要引用由安监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中规定的具体违法情形。

(2)整改时限:

要合法、合理。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确定;如法规未明确时限的,则合理明确时限。

要注意有属不同限期整改的,应分别填写。

(3)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证据表明负有领导职责的人(注意与《现场检查记录》的区别)。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安监管责改〔〕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1.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无证上岗作业

2.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规定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护目镜)

4.未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项问题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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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是总局2010年版新增的文书(2006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36种,2010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为37种)这是新版执法文书变化最大的表现。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名称由原先的“责令改正指令书”修改为现在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因为新增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立即整改的问题纳入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之中。

建议:

在职业卫生检查中慎用此文书,原因《安全生产法》中对此有十分明确的条款,而《职业病防治法》则较为模糊。

建议用于现场违规违章作业的整改。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安监管现决〔〕号

我局于年月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

2、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

2.立即停止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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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制措施决定书

1、注意事项

(1)《强制措施决定书》可与《现场检查记录》同时下达。

(2)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3)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强制措施慎用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强制措施决定书

()安监管强措〔〕号

我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存在下列问题:

以上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查封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及相关在用设施。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六)整改复查意见书

1、注意事项

(1)这种文书是对已经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强制措施决定书》中所指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对复查情况予以记录的法律文书,以便决定是否进行下一个程序。

何时进行复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有明确规定,被责令整改的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责令整改的限期届满的,安监部门应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

(2)复查意见不等同于整改符合要求的意见。

关键是整改落实情况是否达到预定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整改情况符合《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提出的要求,则可终止程序或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填写要求

(1)顶行写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完全相同的单位名称;

(2)意见如下:

简明扼要,写出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相对应的应整改项目和已整改的现状。

要求对应正确、表达准确、符合事实;

(3)最后结论:

如果已按要求整改,要提出巩固整改成果,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未按《责令改正指令书》规定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应提出要依法给予处罚的意见(可不确定处罚的具体依据、处罚种类等,留作以后程序写);

(4)最后由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5)安监执法人员(签名)并写上证号;

(6)在复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则应重新填写《现场检查纪录》作另一案件查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整改复查意见书

()安监管复查〔〕号

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了责令限期整改的决定[()安监管〔〕号],经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

复查当日,你单位已经按照()安监管〔〕号文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该文书所提出的1、3项问题,但是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该文书提出的2、4项隐患整改完毕:

1、你单位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经对你单位负责人(职工)韩某询问,该负责人(职工)称,上岗前未接受任何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复查单位。

 

(七)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1、注意事项

适用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

违法行为确已发生,且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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