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瓦厂安全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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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厂安全检查表
工艺装置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标 准 依 据
检查情况
检查结果
生产工艺一般规定
1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2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3
工艺方案和主要工艺设备应根据产品方案、设计规模、原料和燃料性能以及建厂条件等因素综合比较后确定。
《烧结砖瓦工厂设计规范》第8.1.1
(1)条
4
应采用有利于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烧规》第8.1.1
(2)条
5
在满足成品与半成品的质量要求下,应减少工艺环节,缩短物料运输距离。
《烧规》第8.1.1(3)条
6
应选择生产可靠、环境污染小、能耗低、管理维修方便、节省投资的工艺方案和设备。
《烧规》第8.1.1(4)条
7
附属设备的选型应有一定的储备,同类附属设备宜统一型号。
《烧规》第8.1.1(5)条
8
工艺平面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应结合地形、地质和运输的要求。
《烧规》第8.1.2
(1)条
9
工艺布置应与相关专业的要求相协调,并宜留有合理的发展空间。
《烧规》第8.1.2
(2)条
10
车间工艺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综合确定,并应在平面和空间布置上满足施工、安装、操作、维修、监测和通行的要求。
《烧规》第8.1.2(3)条
11
主要设备或需检修的部件较大时,应设置机械化水平较高的检修设备。
在大型风机、大型破碎机、轮碾机、挤出机等设备上方应按照所需检修部件的重量和厂房空间条件设备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单轨小车或其他形式的起吊设备。
《烧规》第8.1.6
(1)条
12
起重设施的起重量应按检修起吊最重件或需同时起吊的组合件重量确定。
《烧规》第8.1.6
(2)条
13
起重机的轨顶标高及其他起吊设施的设置高度应满足起吊物件最大起吊高度的要求。
《烧规》第8.1.6(3)条
14
厂房设计和设备布置应考虑维修用起重设施的运行和物件的起吊空间。
《烧规》第8.1.6(4)条
15
根据不同设备的安装维修需要,应设置检修平台或留有安装检修需要的空间、门洞和设备外运检修运输通道。
多层厂房,各层同一位置应设吊装孔,并在顶层加装起吊设备。
孔的周围应设活动栏杆。
《烧规》第
8.1.6(5)条
16
露天设备可不设置专用起吊设施,检修时可根据设备情况采用临时起吊设施。
《烧规》第8.1.6(6)条
17
未设置起吊装置的小型设备上方应设有吊钩、起吊孔等方便检修的构件。
《烧规》第8.1.6(7)条
18
物料运输设备的选型应根据输送物料的性质、输送能力、输送距离、输送高度、工艺布置等因素确定。
《烧规》第8.1.7
(1)条
19
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高于实际最大输送量,其富余量宜按不同输送设备及来料波动情况确定。
《烧规》第8.1.7
(2)条
20
粉料输送设备的转运点宜设置除尘装置,下料溜管应减低落差。
粒状物料的下料溜管应增加耐磨内衬,并采取降噪措施。
《烧规》第8.1.7(3)条
生产工艺方案
1
采用硬塑挤出和半硬塑挤出成型方式时,生产工艺宜采用一次码烧工艺方案。
《烧规》第8.2.1
(2)条
2
工艺方案设计应流程简洁、流畅,避免物流、人流交叉。
《烧规》第8.2.3条
3
生产线设计应按照经济适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确定机械化程度,提高自动化水平。
《烧规》第8.2.4条
原料处理及陈化
1
原料处理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工厂资源情况、矿山开采、外部运输条件、厂区地理位置以及工艺布置等因素确定。
《烧规》第8.3.1条
2
原料处理系统的生产能力应根据物理需求量、工作制度以及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
《烧规》第8.3.2条
3
含水率高的物料宜先堆积储存后再进行处理。
《烧规》第8.3.3
(1)条
4
软质原料宜采用轮碾机、对辊机等进行湿法处理。
《烧规》第8.3.3
(2)条
5
硬质原料应按照产品要求采用多级破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破碎设备前得加料斗容量应根据破碎
机规格、加料方式、加料时间等确定。
加料斗应装设固定箅板。
2) 破碎设备处理出料口宜设置皮带输送机,其宽度、带速应与出料口大小、出料量相适应。
在破碎设备后宜设置筛分设备。
《烧规》第8.3.3(3)条
6
原料中加入的添加剂,必要时应进行预处理。
《烧规》第8.3.3(4)条
7
原料中含有碎石、草根等杂物时,应进行除石、净化处理。
《烧规》第8.3.3(5)条
8
原料进破碎设备前应经除铁装置进行处理。
《烧规》第8.3.3(6)条
9
破碎设备选型应根据设计规模、产品方案、物料性能等因素,按照本规范第8.3.3条~第8.3.5条的规定确定。
《烧规》第8.3.6条
10
生产烧结砖瓦采用2种以上的原料时,应按配比设计定量配料装置。
《烧规》第8.3.7条
11
采用对辊机破碎时应均匀布料。
《烧规》第8.3.8条
12
硬质原料破碎系统、搅拌系统的扬尘点必 须设置密封和除尘装置。
《烧结砖瓦工厂 设计规范》第8.3.9条
13
粉料仓顶、仓底及输送设备装运点和陈化前得搅拌机入料口均应设置除尘装置。
《烧规》第8.3.10条
14
煤的破碎宜采用单级破碎。
破碎形式应根据煤的种类、破碎粒度和产量等确定。
《烧规》第8.3.11条
15
烧结砖瓦工厂设计应设置陈化库。
《烧规》第8.3.12条
16
陈化库设计的主要工艺参数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陈化时间不应低于3d。
2 陈化库的温度不应低于15℃,相对湿度不应低于70%。
《烧规》第8.3.13条
17
经陈化的物料宜采用搅拌碾练设备进行加水搅拌,选型应根据原料用量、工作制度等因素确定。
《烧规》第8.3.14条
成型
1
工艺设计应保证成型工段供料均匀,原料在成型前应除铁。
《烧规》第8.4.1条
2
根据原料性能和产品要求,
烧结砖成型可选择塑性挤出成型、半硬塑性挤出成型和硬塑挤出成型3种方式。
《烧规》第8.4.2条
3
成型方式的选择应满足产品质量和产品方案的要求。
《烧规》第8.4.3条
4
应根据产品方案、
生产规模及成型方法确定切条、切坯机的选型。
《烧规》第8.4.4条
5
砖坯码放应采用机械码坯方式。
《烧规》第8.4.5条
6
成型废坯应回收利用。
《烧规》第8.4.6条
干燥
1
烧结砖瓦坯体应采用人工干燥。
《烧规》第8.5.1条
2
应根据设计规模、场地、投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人工干燥装置,宜优先选用隧道干燥室。
《烧规》第8.5.2条
3
隧道干燥室应根据产品要求选择单层码放火多层码放方式。
《烧规》第8.5.3条
4
干燥室应设置测温孔、测压孔、检查口。
《烧规》第8.5.4条
5
干燥装置、排潮风机宜做防腐处理。
《烧规》第8.5.5条
6
在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排潮设备应采取措施排除冷凝水。
《烧规》第8.5.6条
焙烧
1
砖瓦焙烧宜优先采用内燃烧砖技术。
内燃烧砖的内燃料应优先选用含能工业废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燃料的掺配量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
G—每块砖坯内燃料掺量(kg/块);
B—烧成每块制品耗热量(kJ/块);
—内燃料发热量(kg/kg);
—内燃料的相对含水率(%);
《烧规》第8.6.2条
2
窑车衬砖应选用耐热、轻质、保温隔热和热稳定性好的材料。
《烧规》第8.6.6条
3
隧道窑应设置回车线,回车线应设计码车位、存车位、卸车位及检修车位。
《烧规》第8.6.8条
表中《烧规》是《烧结砖瓦工厂设计规范》的简称
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检查表
(一)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职工总数
开采规模(万M///年)
占地面积M3)
隶属关系
注册资本(万元)
主要产品
采土场地理位置示意图
北
检查结论:
:
检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被检查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备 注
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检查表
(二)
序号
检查项目
合格 标准
检查结果
备注
1
工商营业执照
无工商营业执照或执照过期为不合格
2
采矿许可证
无证或有证但逾期未年检为不合格
3
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采土场设置专职安全员
4
资格证书
厂(场)长资格证书、安全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证书齐全
5
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场)长、安全员岗位责任制,厂(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电工、电焊工岗位责任制,爆破员岗位责任制齐备
6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完善
7
作业规程
采土安全生产作业规程、爆破员作业规程、厂(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电工、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齐备
8
安全管理工作记录
安全例会记录、安全检查记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符合要求
9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边坡、坍塌、片帮、水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完备
10
工伤保险
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11
安全教育培训
全员参加教育培训
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检查表(三)
序号
检查项目
合格 标 准
检查结果
备注
1
采场阶段高
人工开采阶段高度不大于1.8米,机械开采高度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
2
采土作业面坡面角
人工开采工作阶段坡面角符合开采方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