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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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管养县道、乡道、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有人养路、有钱养路、有效养路”、“谁受益、谁管理、谁养护”和“责权明确、管养分离、保障投入、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乡村共管”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四类。
小修保养:
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乡、村道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道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中修工程:
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大修工程:
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的工程,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改建工程:
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荷载需要而进行全线或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项目,分别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资金投入,依法做好本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美观。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迫农民出工、备料。
第七条农村公路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侵占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养护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
(一)城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指导、监督工作。
(二)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中的大修、中修和县道的小修保养工作。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工作。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可由村民委员会按照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养护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登记制度,明确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第十条城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为农村公路专门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镇(街道)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城区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城区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核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养护计划,并上报审批;下达上级审批的年度养护计划。
(三)审核上报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资金计划。
(四)监督、检查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执行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养护管理考核细则。
(六)召开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会议,举办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活动;下达本城区农村公路路况普查、交通量数据的调查统计任务。
(七)组织论证审批本城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及5万元以上(含5万元)水毁、抢修工程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文件;组织验收本城区农村公路完工的大修工程及5万元以上(含5万元)水毁修复工程。
(八)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城区公路管理所职责:
(一)编制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规划,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报城区交通运输局审核;执行城区交通运输局下达的年度养护计划,并具体负责县道养护与管理工作、防洪抗灾及突发事件涉及公路保障处置工作。
(二)监督检查乡、村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执行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组织本城区农村公路路况普查、交通量数据的调查统计,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业技术培训与技术交流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初审本城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及5万元以上(含5万元)水毁、抢修工程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文件;监督、检查本城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及5万元以上(含5万元)水毁工程的施工。
(五)编制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建议计划。
(六)指导、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七)具体负责本城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八)做好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日常其他事务。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落实本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责任。
(二)编制本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报城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上级审批下达的年度养护计划落实养护工程目标计划,定期组织检查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目标计划执行情况。
(三)协调、解决本镇(街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资金筹集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本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桥梁安全情况排查,重大险情及时上报城区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设置并维护危险路段的警示标志、标牌,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及时组织抢修和修复乡、村道水毁工程及其它灾害造成的工程损毁,并负责筹措抢修和修复工程的资金。
(五)编制并汇总上报各种养护管理报表,做好交通量、公路路况、本辖区实施专项工程进度的统计上报工作。
(六)协助城区交通运输局路政执法,制止侵占、破坏及损坏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行为,并及时向城区交通运输局报告。
第十四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职责:
(一)编制本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规划,制定年度养护计划,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审核,并具体负责本镇(街道办事处)的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二)监督、管理本镇(街道)受灾乡、村道抢修和修复,确保公路畅通。
(三)负责本镇(街道)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开展本镇(街道)乡道、村道养护质量的日常考评工作。
(五)做好本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日常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做好监督、检查、考核和落实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由镇(街道)分管领导兼任主要领导,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做到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有办公地点。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绿化是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城区、镇(街道)、村齐抓共管,建、管、养紧密结合,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道公路绿化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职能部门具体实施;乡道、村道绿化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城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筹集机制,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应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行政监督和年度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城区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家、自治区级、市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级、城区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方案》(桂交建管发〔2012〕2号)要求,日常养护资金按每年不低于县道7000元/公里、乡道5000元/公里、村道2500元/公里的标准从成品油价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城区财政给予补助。
日常养护资金随上级政策变动而相应调整,并随着经济发展适当增加日常养护资金投入,形成增长机制。
大、中修工程和水毁工程资金按具体项目通过向区级、市级争取专项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城区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城区交通运输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户,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归集上级及本级拨入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城区交通运输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实施的养护情况,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动态管理,视养护任务完成、养护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拨付至养护单位。
对当年未用完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留存在城区交通运输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专户内,滚存使用。
城区财政每半年按总养护资金核拨到城区交通运输局养护资金专户,城区交通运输局原则上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上报的季度考核考评材料及复评结果按季度核拨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
具体拨付方式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制定。
在农村公路年度日常养护资金总额中,85%作为补助基本费,15%作为统筹资金,用于创建文明示范路、示范乡镇、绿化示范路、养护GBM工程(公路标准化、美化工程)。
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
路基稳定,路面整洁,路肩平整,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标志齐全,路容路貌美观,行车安全顺畅,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县道的养护管理,原则上应由城区交通运输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养护单位实施养护管理,目前尚未具备专业养护管理条件的县道,可采用班组承包或雇工养护等模式过渡;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实行管养分离、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逐步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主要乡道的养护管理,应当逐步通过市场化管理模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招标等方式合理选择养护单位,实行合同化管理;非主要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原则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里程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路制宜,可以采取村民小组或家庭承包或委托管养等方式进行养护,负责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与管理;可采用“村举镇聘,分段包干”的养护模式,由沿线村推荐养护工人或家庭,乡镇统一聘用;也可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养护的管理模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督促沿线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群众分段专人专户养护或采取其他政策允许的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十五条城区交通运输局的农村公路养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与受委托或聘用的养护单位或工人签订责任劳动合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明确管养责任,做好工作记录台帐,完善管理内业资料,接受城区交通运输局的季度、年度检查。
实行养护质量与养路工人工资挂钩,养护质量与养路工人聘用挂钩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准确掌握本地公路、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
因自然灾害严重损坏农村公路造成公路中断,应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抢修,并立即上报城区人民政府及城区交通运输局,组织灾后修复;应在相应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警告、绕道行驶等路障标志,派专人负责,指挥车辆通行,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主要内容。
(一)公路路基养护:
1. 清理疏通排水设施和边沟,保证排水畅通、无积水。
2. 整理路肩边坡,修剪或铲除杂草,保持路容美观,行车视线良好。
3. 填夯路基缺口,维持边坡坚固稳定。
(二)公路路面养护:
1. 进行日常清扫,保持路面整洁。
2. 定期进行灌补缩缝、胀缝与裂缝,防止路面渗水。
3. 及时翻修处置脱空沉陷、啃边泛油、拱起网裂、破碎坑槽等影响行车舒适的路面。
(三)公路桥涵养护:
1. 对桥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疏浚下游水道,保持泄洪顺畅。
2. 加强桥涵管理,定期评价桥涵技术状况,险桥危涵应及时设置限载、限行等警示标志。
3. 桥涵基础被冲刷掏空、墩台出现沉降裂缝、或栏杆断裂,应从速维修加固,保证桥路衔接平顺,无安全隐患。
4. 定期对桥梁栏杆、警示标志进行油漆刷新。
(四)公路安保及附属设施养护
1. 定期做好标志牌、里程碑、候车亭和辅助构筑物的清洗维护和油漆刷新。
2. 定期做好安保防护工程及其标志标线维护和油漆刷新。
3. 绿化树木要适时修剪刷白、病虫害防治,保障正常生长和美观。
第二十八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乡道、村道危桥第一责任人,应健全桥梁养护管理制度,负责所属公路危桥的日常检查,一旦发现桥梁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招投标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选定作业单位,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养护单位,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检查验收、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必须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办理工伤保险。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在进行养护和施工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信号,必要时应安排人员防守和指挥。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设置物。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路养护安全管理规定。
(七)在作业或施工时造成交通堵塞,应主动协同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疏导或管制。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及时总结养护管理工作经验,积极开展预防性养护工作,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机械化养护程度和管理技术水平。
第三十三条城区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数据库和管理资料档案,设置路况信息收集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城区交通运输局下达的任务,积极主动配合、协助收集和提供本地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配置专职管理或工作人员、办公地点、办公设施和养护设备。
养护机构负责人负责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全面工作,专职管理或兼职工作人员应掌握一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知识和技能,接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业技术培训,并做好传授工作。
第三十五条城区交通运输局要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对养护管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公路养护、安全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责任制,设立养护责任牌,明确养护管理范围、任务目标和管养责任,杜绝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管养不到位等现象。
第三十七条按照××××交通运输厅统一部署,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农村公路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明确养护责任人、申报进入自治区级养护数据库,方可列入自治区、市级养护管理补助计划。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质量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养护单位或养护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推行道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城区公路管理所应配备道路桥梁养护工程师,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明确道路桥梁养护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桥梁要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JTGH11-2004)的规定,开展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发现桥梁重要部(构)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于遭受洪水、地震、超载车辆通过及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桥梁,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等措施,并及时组织修复。
禁止在距离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河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实施采挖砂石等危及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实行养护质量检查评定上报制度。
县道由城区交通运输局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评定;乡道、村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每季度末的20日前向城区交通运输局报送养护质量季报表;城区交通运输局汇总县道、乡道和村道养护质量季报表向市公路中心报送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四十三条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出动宣传车辆等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规政策,增强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沿线可绿化路段都要绿化。
绿化工作纳入养护管理范畴,统筹考核。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五条城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城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做好乡道、村道路政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也是农村公路路政协管员,应及时制止、报告侵占或损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适合本地实情的路政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维护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第四十七条乡道和村道路政管理工作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一岗双责”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按照专业管理和镇(街道)、村协管原则,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在建成投入使用前,安保设施应当与建设同步完成,按照公路设计标准,设置限高、限宽、限速等警示和指示标志,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交警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城区自然资源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划定县道、乡道、村道两侧公路用地边缘和建筑“红线”控制区界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现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
第五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巡查报告职责,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等临时或永久性构筑物的,必须按照路政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由责任方缴纳补偿公路相应的修复、加固费用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保护农村公路以订立“村规民约”或其他有效方式,保护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路为市、摆摊设点、设置棚盖及各类经营场所。
(二)泼洒、滴漏或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三)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打谷、晒场等。
(四)挖砂、采石、取土、排放污水、堵塞、损坏公路的排水系统。
(五)擅自设置路障,设置非公路标识、杆线、变压器,沿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六)行驶超载、超限运输车辆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等其他可能损坏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
(七)损毁树木,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交通附属设施。
(八)挖掘、侵占公路边沟、路堤、边坡,损坏公路路面及公路用地的行为。
(九)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十)非法设卡拦截车辆收费、摊派、罚款或者以其他方法敛财等行为。
(十一)其他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义务,均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路权和超限运输等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和养护管理人员要实行路况巡查制度,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沿路不法行为和路产损害案件要及时上报。
第五十四条城区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
及时检查、制止各种侵占、破坏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农村公路两侧建筑物控制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其它永久性建筑物或地面构造物。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建筑物与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间距。
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城区交通运输局应积极与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沟通,加强对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用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由城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七条城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部门绩效考评考核内容,各镇(街道)、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负责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成立良庆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交通的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城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交通运输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发改局局长、绩效办主任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的主要领导组成。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及各镇(街道办事处)乡、村道养护管理的质量检查与评定。
第五十九条城区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国家、自治区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具体制定并实施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办法、考核标准及奖罚制度,以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养护经费规范使用。
第六十条城区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本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督促,对全城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的实施、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档案资料、人员配备、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检查考评结果应通报公开,并作为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季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