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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最新版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7最新版

食品监督是食品安全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那么对于这个环节,我们了解的有多少呢?

下面跟随小编的脚步来看一下吧!

  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国家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监督抽检工作。

第四条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抽检分离、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监督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拒绝监督抽检工作。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本级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章监督抽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报送、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检年度计划,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秘书处,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国家监督抽检方案,承担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编制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和备案,承担监督抽检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或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检验机构作为抽样单位,承担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

抽样单位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抽样人员,具备完好保存样品并及时送达指定承检机构的能力。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抽检的检验工作。

承检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未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检验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第十二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监督抽检过程的监管。

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事抽样和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监管。

第三章监督抽检的实施

第一节组织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在部署监督抽检工作时,明确对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的相关要求。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选择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食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实施监督抽检的工作依据。

第十五条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抽样过程和检验过程中相关记录的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节抽样

第十六条监督抽检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单位的成品库待销的产品中或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抽样。

抽取的预包装食品的样品应当是有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食品。

第十七条实施国家监督抽检时,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

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抽样人员工作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检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向被抽检单位告知国家监督抽检性质、抽检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

抽样人员应当查验被抽检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质。

相关资质符合法定要求的,抽样人员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抽样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检单位存在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样,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

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通报。

被抽检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抽样工作进行协助和配合。

抽样工作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检单位。

第十八条抽取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检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检单位公章或其他合法印章。

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并加按指模确认。

第二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被抽检单位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检单位,并要求被抽检单位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抽取的样品(含复检备用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

对于有特殊贮存和运输条件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果的变化。

第二十二条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记录拒绝监督抽检的相关情况,并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因被抽检单位停产等原因造成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共同确认相关情况,并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在食品经营领域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称的生产单位(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下同)确认食品的真实性。

生产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生产单位认同样品的真实性。

第三节检验

第二十四条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当标识后入库。

承检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妥善保存样品。

第二十五条承检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并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

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对于未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自抽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好保存;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三个月内完好保存。

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承检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抽检单位以及生产单位、进口食品的代理商或进口商。

第四节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被抽检单位或被抽检产品的生产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检申请并申明理由。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初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备份样品在正常贮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检验结果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六)样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样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

(七)其他非人为原因可能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承检机构受理被抽检单位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三十一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承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检的决定。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由复检申请人在已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中自行选择复检机构,征得初检机构同意后,按原实施细则对留存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二条复检机构应当对复检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检测。

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检验项目。

初检机构应当配合复检工作,按要求提供备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复检机构应当于检验工作完成后出具复检检验报告,并及时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五节结果处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汇总监督抽检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对监督抽检结果进行分析,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对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整治要求。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总局的部署,组织本地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开质量安全分析会,查找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对最终结论确认为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召回处理,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复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跟踪监督抽检。

未经复查,或者复查后同种食品仍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同种食品。

复查工作中的产品检验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被抽检单位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样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告,责令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复查仍然有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的;

(二)未经复查继续生产销售同一种食品的;

(三)同一类食品连续2次在省级以上监督抽检中检出问题的。

第四十一条参加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其承担监督抽检任务资格,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承担监督抽检任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发布监督抽检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的;

(三)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的;

(四)未向被抽检单位购买样品的,或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的;

(五)不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抽样、检验、结果上报的;

(六)与被抽检单位签订食品检测有偿服务协议的;

(七)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参与有偿活动或开展食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检单位发放监督抽检证书或牌匾的;

(八)利用抽检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第四十二条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检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不合格食品,指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指标值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标签上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等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四条餐饮服务监督抽检、食品不定期监督抽检、地方监督抽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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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药监局食品抽检公告显示:

水产检出的问题真不少

11月21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今年第39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本期共有13批次食品样品不合格,有9批次出自水产品,另有两份不合格蔬菜样品抽检自大型连锁超市货架上。

不合格样品分别为:

蔬菜不合格4批次,分别为标称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吕梁离石永宁西路店、标称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分店购进的豆角检出氧乐果超标;标称太原市小店区小朱蔬菜店、标称太原市万柏林区志明蔬菜行二号摊位购进的芹菜检出毒死蜱超标。

淡水鱼不合格1批次,标称太原市小店区陈世旗水产冻货零售店购进的罗非鱼检出3-氨基-2-恶唑酮。

海水蟹不合格4批次,分别为标称晋城市海鲜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文昌街水产批零部、标称太原市杏花岭区国林水产品店、标称太原市杏花岭区闽融水产品经销部购进的2批次面包蟹、梭子蟹、贵妃蟹检出镉超标。

淡水蟹不合格4批次,分别为标称太原市杏花岭区洪运海鲜商行、标称太原市杏花岭区星鑫蟹行、标称太原市杏花岭区闽融水产品经销部、标称太原市杏花岭区溢方水产品经销部购进的大闸蟹检出氨基脲。

据介绍,氨基脲、3-氨基-2-恶唑酮均为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硝基呋喃类药物是一种广效性抗生素,因价格较低廉且疗效佳,广泛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鱼类。

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无法检测,故利用代谢物的检测可反映这类抗菌剂的残留状况。

硝基呋喃类抗菌剂及其代谢物对人体长期食入有致癌、致畸胎及安全的顾虑,我国已禁止该类药物在水产饲养中使用。

监督抽检中发现部分水产品中检出氨基脲、3-氨基-2-恶唑酮,原因可能是在水产养殖时非法使用所致。

镉是一种重金属污染物,由于沿海水质污染及大气污染,会在水体生物,如鱼类、浮游动物等体内积累富集,并且对它们产生毒性危害风险,且通过食物链危害到人体健康。

一般情况下,重金属等污染物,容易导致海水蟹等海鲜“镉超标”。

毒死蜱、氧乐果均为有机磷类农药,我国规定该农药允许最大残留量分别为0.05、0.02mg/kg。

蔬菜中检出毒死蜱、氧乐果一般是由于在种植环节超量使用导致。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食药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成相关市局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

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

看了“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7最新版”的人还看了:

1.2017年最新食品安全抽样检查实施细则最新版

2.2017食品抽检细则最新版本

3.2017食品安全新政策

4.2017年食品安全政策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6.2017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7.2017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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