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运输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道路运政.docx
《四川交通运输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道路运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交通运输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道路运政.docx(10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川交通运输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道路运政
附件2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二(道路运政)
(一)道路旅客运输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运条》)第六十四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7座以上(不含7座)车型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及时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减轻处1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7座以上(不含7座)车型一年内两次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情节严重
7座以上(不含7座)车型一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者冲撞、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或者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2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运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7座以上(不含7座)车型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及时纠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减轻处1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7座以上(不含7座)车型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
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情节严重
7座以上(不含7座)车型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的,或者冲撞、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或者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4
客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运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道路客运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3个月以内的(不含3个月)且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情节较重
道路客运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3个月以上6个月(不含)以下的;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被查处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情况严重
道路客运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5
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国运条》第六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以上被查处的;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6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客运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运输证正在申办之中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被查处;运输证未申办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至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查处;或者暴力抗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7
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客运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
责令限期投保
8
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保额投保的
情节严重
拒不投保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9
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10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国运条》第七十条、《客规》第九十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1000元罚款
11
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两次的
处3000元罚款
12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查处或者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3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客运规定》第九十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1000元罚款
14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两次
处3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查处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5
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客运规定》第九十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情节轻微
初次使用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
处2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一年内两次使用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
处3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一年内三次以上使用欺骗手段招揽旅客,或者使用暴力手段招揽旅客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6
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
《省运条》第六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2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被查处两次
处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被查处三次以上的
吊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7
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
《省运条》第六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2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被查处两次的
处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被查处三次以上的
吊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8
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19
客运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客运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
《省运条》第六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2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被查处两次的;客运车辆凌晨2点至5点关闭卫星定位系统的
处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被查处三次以上
吊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
20
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处3000元罚款
21
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省运条》第六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2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被查处两次的
处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被查处三次以上的
吊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2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
《国运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客规》第九十二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且在1个二级维护间隔时间内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两次以上的;或超过2个二级维护间隔时间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23
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
《国运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客规》第九十三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以上被查处的;卧铺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车的
处2万元罚款
24
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
《省运条》第六十一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以上被查处的
处2000元罚款
25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
26
客运经营者未对其使用的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
《省运条》第六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2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两次
处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处1000元罚款
27
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省运条》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两次的
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处2万元罚款,并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
28
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基本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
《客运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省运条》:
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的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的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责令停业整顿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后仍不合格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29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
《省运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
吊销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30
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标志牌的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旅客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
发现一次
处50元罚款
31
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
《省旅客运输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运输证正在申办之中的
处2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以上被查处;运输证未申办的
处1000元罚款
32
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的
《省旅客运输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
处1000元罚款
33
客运班线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
34
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以上被查处的
处3000元罚款
35
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
36
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
《省旅客运输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
处3000元罚款
37
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被查处
处5000元罚款
38
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39
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处1万元罚款
(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40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运条》)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货运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没收违法所得,减轻处3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一年内两次被查处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情节严重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被查处的
41
货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货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
《国运条》第六十四条、《货运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1个月(不含)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情节较重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许可证件、道路大型物件运输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1个月(不含)以内的
情节严重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3个月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许可证件、道路大型物件运输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1个月的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的道路货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
42
货运经营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国运条》第六十四条、《货运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没收违法所得,减轻处3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一年内两次被查处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情节严重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被查处的
43
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国运条》第六十七条、《货运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轻微
非法转让、出租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非法转让、出租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的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许可证件、道路大型物件运输许可证件,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情节严重
非法转让、出租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的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许可证件、道路大型物件运输许可证件,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4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货运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一年内两次被查处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情节严重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以上被查处的
45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货运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两小时内将证照出示的)
处警告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以上被查处的
处200元罚款
46
货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基本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
《货运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省运条》:
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的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情节轻微
货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基本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
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
未在规定期限改正的
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7
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
《国运条》第七十条、《货运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1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被查处
处3000元罚款
48
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9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
《国运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货运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且在1个二级维护间隔时间内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两次以上的;或超过2个二级维护间隔时间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000元罚款
50
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国运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货运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被查处的;改装车辆主要总成部件的
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查处的;货运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