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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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
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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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原则。
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
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要严格遵守;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村委会民主决策的原则妥善处理。
草原确权承包的整个工作程序和结果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前提下,充分尊重广大农牧民意愿,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暂不进行确权承包。
3、坚持以农牧民群众为主体原则。
农牧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的关键。
要做好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让农牧民充分了解草原确权承包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变“要我确权”为“我要确权”。
特别要注意组织老党员、老干部参与确权承包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熟悉情况、调解纷争的作用。
村委会的草原确权承包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切实做到农牧民的事让农牧民自己做主。
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界线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牧户签字认可。
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牧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
4、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原则。
各地区要根据实际,统筹安排资源,科学把握进度,积极稳妥推进。
总结成功经验,及时发现梳理问题,并找到解决办法。
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
5、坚持实行区域分级负责原则。
乡镇、村委会两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全面负责。
要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县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乡镇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村委会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明确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落实主体是关键,各乡镇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全面落实。
6、坚持因地制宜。
根据当地草原分部情况,全面开展草原权属、面积、类别和等级方面调查工作,摸清底数,在进行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工作。
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重大事项,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善解决。
严禁把草牧场当成“四荒”处理。
凡把草牧场误定为“四荒”承包、出租、拍卖的,必须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纠正,重新按草原进行承包。
二、工作范围和任务
(一)工作范围
全县各乡村及城郊区的草原。
(二)工作任务
1、按照草原“双权一制”落实情况,对嘎查村集体草原所有权情况和农牧(林)场国有草原使用权情况进行逐一核实,对集体草原所有权证书和国有草原使用权证书(包括损坏、遗失或漏发的),进行重新换发或者补发。
2、对落实草原“双权一制”的乡村,在坚持原有草原权属关系的前提下,草原地块不变,采用地理信息系统实现承包草原“四至”界线GPS定位,明确“四至”界限,并将勘测后经农户认可的“四至”界线和面积填入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
3、完善草原确权承包档案。
重点按照原草原所有权证书、草原使用权证书、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经营合同等进行查漏补缺,建立健全电子档案和信息平台。
三、工作时间和基本步骤
(一)工作时间
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将于于2015年7月正式启动;7月底前,编制上报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方案;2016年10月初全面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工作。
2016年10月底,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进行总结并自验,将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农牧业厅。
(二)基本步骤
1.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
县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及乡镇组成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筹集经费、制定方案、清查确权、总结验收等工作的协调指导。
办公室设在农牧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确权承包工作组,协助承担调查、汇总、审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调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将确权承包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协调解决或依法解决。
(2)制定方案。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
(3)宣传动员。
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召开会议和印发宣传标语单册等办法,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的现行农村政策,讲清开展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组织干部进村入户,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政策解释等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4)开展培训。
为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县乡要派业务骨干参加自治区和市组织的相关培训;市、县两级组织乡镇、村民委员会开展草原确权承包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
2.具体实施阶段
(1)资料准备。
收集整理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前的所有权单位情况、所有权证书发放等情况;使用权单位情况、使用权证书发放等情况;草原所有和使用权台帐、登记簿、方位图及农牧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牧户承包草原的基本信息表。
(2)入村入户调查。
核实基础证件、数据、底图和非法承包流转等基本信息,掌握所有权单位、使用权单位的草原权属证书等情况,入户确认林权证书等情况。
(3)测量地块成图。
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要求,以1∶1000至1∶10000基本比例尺为主,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钢尺等测量仪器设备对承包草场进行测量,获得承包草场数字地理坐标点,根据地理坐标点,绘出草场地块图形。
并标注草场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草场地籍草图。
(4)公示审核。
由草场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公示。
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5)核实确认。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草场地籍图,由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人民政府。
(6)建立登记表。
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基本信息登记表,由乡镇汇总,根据乡镇上报的资料,由县建立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表,登记表要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
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或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7)建立草原确权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县根据数字、影像、图表和文字资料,建立草原确权承包信息数据库和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草原确权承包管理信息化。
(8)建立完善草原确权承包三级档案。
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要求,由县、乡镇、村民委员会分别整理登记相关资料,作为永久性档案保存。
(9)完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证书。
根据实际,依照草原确权承包数据资料内容,适时对草原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和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进行完善。
自治区统一印制草原所有权证书和草原使用权证书;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制定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格式统一印制并组织换发,旧证书收回,并由县人民政府公告声明作废。
具体发证时间和办法另行确定。
(10)督导检查。
县政府要抽调熟悉工作、了解政策的县乡两级干部成立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市派出指导组适时对该项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草场确权工作顺利开展。
3.总结验收阶段
确权工作结束后,县乡两级政府要认真总结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经验,并分别写出专题报告,检查验收工作由市县两级先行自验,之后自治区统一验收。
特别是对确权过程存在的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和权证发放不到位、变更登记不及时、经营权证书与账地实际面积不符、草原承包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一项一项查看解决和落实。
同时要认真总结研究完善草原确权承包技术路线、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模式、确权成本和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研究确权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政策和方法,为其他地区开展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提供样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牧民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县直有关部门、乡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市督促指导、县组织实施、乡镇具体落实的原则,切实做好政策指导、评估验收和日常协调工作。
要严格执行政策,把化解草原承包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保证做好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作为工作职责和目标,经得起历史检验,令群众满意,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矛盾问题,维护农村牧区和谐稳定。
(二)明确部门职责。
县政府是做好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是这项工作的实施主体。
农牧部门负责技术、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工作经费、监管经费使用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资料;林业部门负责提供已发林权证的农户名单及图纸、坐标等资料;民政部门负责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司法部门负责矛盾调解工作;档案部门负责提供原始档案和新成果资料的立卷归档。
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做好草原确权承包工作。
(三)保障工作经费。
为保障草原确权承包工作顺利推进,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确权承包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
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不得向农牧民收取费用。
(四)加强政策宣传。
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要大力宣传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群众参与这项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