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应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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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应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

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应把握的关键问题

一、人员疏散及火场救生

(一)高层建筑火灾具有以下特点:

(1)建筑物高,楼层多,垂直疏散距离远,疏散的时间长。

(2)人员集中,疏散设施少,高温、热气流使人难以忍受,无所适从,惊慌失措,在惊慌中争相逃命、互相拥挤,又可造成疏散中的践踏伤亡。

(3)高层建筑火灾时,浓烟、毒气能使受害者视线不清,易造成中毒,神智不清;(4)起火时,普通电梯不能做安全疏散用。

(5)燃烧速度快,烟气蔓延迅速,搜救时间紧迫。

据测定,在火灾初期阶段,空气对流烟气在水平方向扩散速度为0.3米/秒;在火灾燃烧猛烈阶段,高温热对流烟气在水平方向扩散速度为0.5--3米/秒。

一座高度为100米的高层建筑,在无阻挡的情况下,半分钟左右就能扩散到顶层。

据测定,一名健康的战斗员登上11层楼时,负重后情况下心率为180次/分,呼吸48次/分;而登高前测试的正常心率为72次/分,呼吸16次/分。

试验证明,一名体魄健壮的人,心率超过180次/分,呼吸超过40次/分时15分钟后就失去了活动能力。

因此,高层建筑火灾中人员疏散及火场救生成为我们应把握的关键问题之一。

(二)楼层火灾扑救过程中几种救人方法

1、缓和救人术,当楼房火灾面积较大,楼房的受火围困人员较多时,可先引导、疏散受困人员到安全地方,然后再设法转移到地面。

2、转移救人术,街面楼房和公寓式楼房往往一个单元一座楼。

当某单元发生火灾时,可引导被困人员从屋顶到另一单元的楼梯转移到地面,也可以通过比邻阳台转移到另一单元进行疏散抢救。

3、架梯救人术,利用云梯、曲臂车、三节或二节拉梯、挂钩梯、单杠、摇梯等登高工具,及时迅速架设,抢救楼房受困人员。

4、绳、管救人术,利用室外排水管或安全绳实施抢救。

5、控制救人术,用水枪控制楼梯、楼梯间的火势,引导受困人员疏散下来。

6、缓降救人术,发现有人急欲纵身跳楼,应立即将气垫充满气体,随时调整方位,抢救人命。

二、火场供水

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在供水过程中,应遵循两个原则:

一是先使用固定、半固定灭火设备,后启用移动灭火设备;二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消防车的供水能力。

三是保证迅速而不间断供水。

(一)高层建筑火场供水的程序

1、消防中队到达高层建筑火灾现场,消防队员应乘消防电梯(沿楼梯跑步)到达着火楼层(在着火层的下一层设立火场指挥部),利用远距离启动设备启动固定消防泵(一般情况下,利用消火栓箱处设置的消防按钮),使用室内消火栓、水幕、雨淋灭火设备控制或扑灭火灾。

2、消防中队到场后,部分人员利用室外消防水源通过消防车向高层建筑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以增强室内管网的供水能力。

若第一出动消防中队有云梯车时,应立即开展对室内人员的救援工作,特别是被火围困难以的疏散人员。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云梯车到达火场后,首要任务是救人,而不是出水扑灭火灾。

3、到达高层建筑火场后,上述两项任务完成后还有时间,则可组织移动式消防装备向火场供水。

建筑物高度小于50m时,一般消防车可采用直径65mm水带双干线并联供水方法;亦可采用直径80 mm的水带单干线供水方法;当建筑高度超过50m,需要采用供水能力较大的消防车泵和耐压强度较大的水带,采用直径大于80mm水带,双干线并联方法,向楼层高的部位供水。

4、高层建筑高度大,火灾亦大,消防用水量亦大,当以上三种方法无法达到火场供水要求时,可采用手抬泵在不同楼层放置可移动的自制水槽,作为中间调节水槽(下层送上来的水进入水槽,手抬泵从水槽取水,继续往上送水),进行手抬泵接力(串联)供水方式,供应火场用水。

5、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消防车使用室外水源向水泵接合器供水时,也可采用消防车从室外取水,向底层消火栓送水(将底层室内消火栓作为水泵接合器使用),供应火场用水。

使用这种供水方法的优点是管路压力损失小,在水泵出口压力相同的情况下,供水高度大;其缺点是供水技术条件要求严格,消防车水泵的压力必须大于消火栓处管网的压力,否则,起不了加强室内供水能力的作用,反而使管网内高压的水向消防车方向流动,造成消防车泵的过负荷而损坏;同时在消火栓处应有专人看守,以防消防水带接口脱落或水带爆破时管网内的水向消火栓出口逆流,此时需要及时关闭室内消火栓(作为水泵接合器使用的消火栓)。

 

6、有条件的消防队可采用消防直升飞机供水,供应高层建筑火场部分用水量。

(二)组织火场供水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1、加强第一出动灭火力量,火场供水要相对集中;

2、确保重点、兼顾一般;

3、消防水泵情况是决策火场供水方案的基础;要先内部后外部;先近后远;多使用干线水源,少使用枝线水源;优先使用供水量大,取水方便的水源;

4、掌握供水方法和消防车技术性能是搞好火场供水的保证;

5、加强火场供水的统一指挥是搞好供水的关键;要建立火场后方供水指挥部、决策供水方案;主动迎接增援力量;分配供水车辆应以队为组,车成线;确定正确合理的停车位置;从最不利处打算,留有备用力量;检查供水情况,落实供水任务;正确铺设水带线路,保证不间断供水;节约用水,减少水渍损失;

(三)在高层建筑火灾火场供水时的几点注意事项

1、扑救高层建筑物火灾,消防队员使用的直流水枪口径不宜小于19mm,水枪的有效射程不宜小于13m,水枪流量宜为5.7L/S或以上流量。

2、使用消防车铺设水带(沿楼梯铺设或垂直铺设)的供水方法,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取的。

因为铺设水带费时多,且供应的消防用水量有限,难以满足扑救高层建筑火场用水量的要求,住往导致扑救失败。

3、如果采用消防车从室外水源取水,向高层建筑的底层(不允许向地下室消火栓供水)消火栓供水(将底层消火栓作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使用),水力条件大大地改善。

4、始终要明确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火场用水要立足于高层建筑内部消防给水设施自救,因为高层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具有独立作战的能力,而移动式消防车(其它装备)仅是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辅助设备。

5、在使用水泵接合器向室内管网供水时,一定要弄清该水泵接合器是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还是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是高区的,还是低区的,防止误接,并且要求消防车水泵和固定消防泵出口压力应基本匹配。

三、火灾扑救

(一)内攻

(1)内攻路线的选择:

乘消防电梯登楼和沿疏散楼梯登楼。

对于设有消防电梯的高层建筑发生火灾,首选消防电梯登楼灭火。

乘消防电梯登楼灭火,不但能争取到火灾初期阶段非常宝贵的时间,而且可以大大减轻消防人员的体力消耗,尤其当消防人员需要运送消防器材时,更显出乘电梯的优越性。

当高层建筑内消防电梯不能使用或没有消防电梯时,应选择沿疏散楼梯登楼灭火。

因为疏散楼梯具有较好的防火性能,既是楼内人员向安全区域疏散的主要通道,也是消防人员向燃烧区进攻的主要路线。

当然,从疏散楼梯登楼,需要较长时间和消防人员体力,但经过训练的消防人员,花费数分钟到达100米高度,投入灭火战斗还是可行的。

每一层的楼梯间可作为向燃烧区进攻的前沿阵地,既可实施上下合击,又可以采用两面夹攻的战术,而且便于进攻和撤退,不易出现退路被切断的可能。

(2)灭火。

灭火过程中要尽量使用室内固定消防设施,凡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造的高层建筑,其内部均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

该管网设计能力要求,每根消防竖管最小流量10—15秒每升,每支水枪流量5秒每升。

建筑物的各层(包括屋顶)均设有消火栓。

在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前室,也装有消火栓箱,箱内均配有直径65毫米,长度25米的水带及直径19毫米的水枪。

100米以内高层建筑,其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可达10米以上;高与100米的高层建筑,水枪的充实水柱可达13米以上,能到达该层室内任何部位灭火。

使用室内消火栓出水灭火的同时必须启动消防水泵,才能保证灭火所需的水压和流量。

此外,设有消防水箱的高层建筑,通常在水泵未启动或消防车未向消火栓管网供水时,根据消防水箱容量大小,同时使用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3至6个。

(二)外攻

扑救高层建筑火灾应以内攻为主,特别是救人和疏散重要物资更应实施内攻。

内攻能准确消灭火点,提高灭火效率。

但有时室内火势猛烈,烟雾弥漫、或是消防电梯不能正常使用,以及疏散楼梯被烟火封堵而难以内攻时则应实施外攻。

除此之外,外攻还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1)配合内攻,形成内外夹攻。

在保证举高车救人,而起火楼层又在举高消防车水枪(炮)射程之内的情况下,可采取这样的战术措施。

(2)从外部压制火势,帮助消防队员进入灭火战斗楼层,展开内攻。

(3)在火势过大或是消防力量不足但又无法内攻的情况下,射水压制火势,可掩护救人。

实施外攻,可利用举高消防车,从室外楼梯、阳台、相邻建筑物平台及其他可利用的设施登楼接近起火层。

达到控制和消灭火势的目的。

 

如何进一步提高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能力

一、开展调查研究,制定灭火作战计划。

高层建筑用途广泛,设施复杂,发生火灾后蔓延途径多,速度快,扑救困难。

因此必须事先对高层建筑情况进行调查和熟悉,掌握建筑结构、内部分隔、消防设施等情况。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地理位置、平面布局及周围环境情况;

(2)消防电梯、普通电梯的工作情况及安全疏散设施;(3)消防控制室及广播系统;(4)排烟、救生和防火分隔情况;(5)消防给水与固定灭火装置情况;(6)大楼平时容纳人员及重点部位情况;(7)其它与消防有关的情况。

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灭火作战计划,并且经常地组织实施演练,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可以组织模拟演习做到心中有数,掌握灭火主动权。

二、开展战术研究,探索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方法。

高层建筑结构和火灾特点都是极其复杂的,只有通过认真细致地探讨研究,才能了解其规律和特点,才能在灭火战斗中正确地实施战术,取得最大灭火效益。

因此,广泛地组织官兵进行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学习和研讨,是提高扑救高层建筑火灾能力和成功率的有效途径。

3、进行特殊训练与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扑救高层建筑火灾,尤其是火场规模比较大的情况下,投入的兵力多,需要多种力量协作。

因此,必须进行专门特殊训练。

一是进行特勤训练。

特勤中队,专勤班是灭火突击队,主要担负火场上的攻坚任务,这就要求平时要开展大强度、高难度训练,进行高空救生、供水和在高温、浓烟有毒等恶劣条件下进行火情侦察、破拆、救人等训练,掌握过硬技术熟练应用。

二是开展适应性训练。

除特勤中队开展专项训练外,其余中队尤其是辖区内高层建筑单位多的中队也要针对每幢高层建筑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应性训练。

如战斗员佩戴空呼器登楼训练,利用水泵按合同供水实验,利用消防车铺设水带线路供水训练等。

通过训练,确定和熟悉疏散、救人、灭火进攻路线,掌握内部消防设施的使用和利用水泵按合器供水的方法,确定利用消防车供水水带线路的铺设方法,为以后扑救火灾充分发挥主管队打头阵的作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是多种力量协同配合训练。

对一些高层建筑单位,制定了灭火作战计划以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有计划地组织公安、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进行联合演练,必要时可通知公安、医疗等部门配合进行模拟救人和灭火演习,通过训练使各有关单位明确职责和任务,达到协调一致,临阵不乱。

四、完善高层建筑消防设施。

一是高层建筑的使用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组织,确立消防安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每日防火巡查并有巡查记录,制作完善的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加强用火、用电管理和建筑防火管理。

有条件的单位,还应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学习、演练和考核,达到能防火、报警、会灭初起火灾及组织楼内人员安全疏散的目的。

二是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疏散人员对减少伤亡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在高层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制定相应的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使工作人员熟悉疏散路线,了解疏散计划和各自的行动要求,以及防烟防毒的基本知识。

(附:

公安部消防局于一九九○年颁布的《关于提高我国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能力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能力,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结合我国高层建筑迅速增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各地区、各系统高度超过24米的民用、工业及其它高层建筑(含人民解放军系统军民两用和生产经营用高层建筑)。

第三条各地区、各类高层建筑的主管部门及经营、使用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消防法规,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依靠群众,加强自防自救,在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和防火安全教育的同时,做好灭火准备,做到积极预防火灾的发生,一旦发生火灾,能迅速发现和扑救。

第四条各高层建筑的经营、使用单位,平时应做好扑救火灾的准备工作,做到:

(1)本单位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完整好用;

(2)人员疏散通道保持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照明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消防车道畅通,并保证举高消防车有正常作业的场所;

(4)制定了人员疏散和灭火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5)工作人员和义务消防人员经过培训,掌握了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

第五条各局层建筑的经营、使用单位在一旦发生火灾时,应做到:

(1)迅速发现火警,并立即向公安消防队报告;

(2)及时组织和引导楼内人员进行安全疏散;

(3)利用灭火器和消火栓等室内灭火设施扑救初起火灾或控制火势蔓延扩大;

(4)根据具体情况对通风、排烟、电气、供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措施;

(5)接应前来施救的公安消防队,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在公安消防队的统一指挥下,积极进行灭火抢险工作。

第六条凡有高层建筑的城市(含县城、镇),公安消防部门应依靠当地政府,将加强高层建筑灭火准备、提高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实力,列入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加速公安消防部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

根据本地区高层建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和公安消防队现有灭火实力,制定提高高层建筑灭火实力的专项规划,研究落实装备、训练、经费等措施,逐步使各城市尤其是直辖市、经济计划单列市、省会市、经济特区及一些对外开放的重点城市的公安消防部队具有同本地区高层建筑的数量、高度、功能、分布和重点保卫单位等情况相适应的灭火实力。

第七条凡所在城市有高层建筑的公安消防部队,都应配备扑救高层火灾必备的举高消防车(主要是云梯消防车和登高平台消防车)以及必要数量的功率较大的水罐消防车和通信、照明、抢险等消防车。

举高消防车的配备,以高层建筑起火后能尽快的从公安消防站赶到火场为基本要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一般不得低于以下最低标准:

(1)有30幢以下高层建筑的城市(含县城、镇),应配备云梯消防车或登高平台消防车1一2辆;

(2)有30-70幢高层建筑的城市,应配备云梯车或登高平台消防车2一3辆;

(3)有70-100幢高层建筑的城市,应配备云梯消防车或登高平台消防车3-4辆;

(4)有100-200幢高层建筑的城市,应配备云梯消防车或登高平台消防车4-6辆;

(5)有200-500幢高层建筑的城市,应配备云梯消防车或登高平台消防车7-10辆;

(6)有500幢以上高层建筑的城市,应配备云梯消防车或登高平台消防车不少于10辆。

如当地举高消防车的配备能符合高层建筑起火后五分钟内到达火场的原则,本条

(1)至(6)款的配备数量可适当减少。

举高消防车的工作高度不应低于25米,一般为30-50米。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消防队,也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举高消防车。

对各类举高消防车都必须加强管理和检修保养,保证车辆及器材装备完整好用。

举高消防车驾驶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交通规则,防止发生事故。

第八条配备云梯消防车或登高平台消防车的公安消防中队,应组建登高救援专职班,并应配备进行高层建筑救生、灭火、抢险作业所必需的消防空气呼吸器、对讲机等安全防护、通信、照明器材和缓降器、救生袋等救生器材,以及切割机(器)、扩张器等破拆机具。

登高救援班人员必须进行适应高空消防作业需要的专门训练。

第九条凡有高层建筑的城市(含县城、镇),公安消防队都应组建能深入火场执行救生和灭火抢险任务的防毒抢险专勤班。

高层建筑较多的城市应逐步达到每个公安消防中队组建一个防毒抢险班。

每个防毒抢险班的人员、装备、训练和现场作业,均应符合公安部消防局印发的《公安消防部队防毒抢险勤务规程》的要求,并能在必要时执行跨地区的增援任务。

第十条在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工作中利用直升机,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扑救高层建筑特别是超高层建筑的重大火灾时,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经过当地政府批准,可临时调动民用直升机执行营救被困人员以及运送消防人员和器材的任务。

在高层建筑灭火或演习中动用直升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航空管理等规定,并保证直升机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2)新建或已建高层建筑屋顶停机坪,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直升机飞行的要求,经验收合格后要严格管理,不得有妨碍直升机升降或悬停的障碍物,保证在紧急状况下可供使用。

(3)在有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或50米以上高层建筑较多的城市,公安消防部队要调查了解设有屋顶停机坪或能在屋顶上空悬停作业的高层建筑和可临时调用直升机的有关情况,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灭火救援的预案,并进行必要的陆空联合消防演习。

第十一条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高层建筑消防重点保卫单位。

在高层建筑数量少的城市,已建成和施工中的高层建筑都应列为重点单位;在高层建筑数量较多的城市,凡属《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第一类高类建筑和第二类中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的高层建筑,主体建筑高度24米的重要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4米、生产或贮存物品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高层工业建筑等,都应列为重点单位。

公安消防部门对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应加强防火监督检查和灭火准备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对重点单位和高层住宅楼应加强调查研究,修订灭火预案,进行必要的实地演练。

对公安消防部队制定灭火预案和组织灭火演练,高层建筑经营、使用单位应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和消防院校要加强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教育训练,提高消防指战员的业务素质。

要对各级灭火指挥员和登高救援、防毒抢险等专勤队伍骨干加强业务培训。

高层建筑较多的城市应逐步修建高度在24米(或10层)以上的高层消防训练塔和其它必要的训练设施。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部队扑救高层建筑火灾,要贯彻集中统一、分级指挥、逐级负责的组织指挥原则。

在较大的火场上,应在当地的公安机关首长领导下,由到场的公安消防部队最高指挥员负责,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组成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参战的各种消防力量和其它增援力量。

第十四条消防部队在灭火作战中,要首先立足于利用高层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充分利用现有消防技术装备的效能,积极采取一切可利用的手段和方法将火场上被困的人员疏散和营救出来,力争将火势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迅速予以扑灭,并注意消防指战员和消防车辆的安全,尽量减少水渍损失。

第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战术技术研究和科研工作。

各地公安消防部队要认真总结和交流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经验教训。

消防部队和消防科研所、消防院校要加强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战术技术研究和消防科研工作,开展消防科技对外交流合作,以不断提高高层建筑的灭火制胜能力。

第十六条各城市公安消防部队配备举高消防车和其它消防器材装备所需的经费,应报请当地政府研究解决。

在扑救高层建筑火灾时调用直升机的费用,由当地政府或起火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担。

(一九九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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