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基金国际化的发展概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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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基金国际化的发展概况
第二十七章 基金国际化的发展概况
本章内容概述
第一节介绍了海外市场基金国际化发展的概况。
第二节通过对QFII、QDII、RQFII、合资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海外分支机构、基金互认、沪港通和深港通、债券通等业务的介绍,描述了中国基金业国际化的进程和前景。
第一节 海外市场发展
学习内容
知识点
投资基金的国际化发展概况
投资基金国际化的发展
投资基金监管的国际化发展概况
IOSCO、EU、OECD三个组织的基金监管基本制度
欧盟的基金法规与监管一体化进程
UCITS指令、AIFMD
主要基金市场的国际化发展情况
英国、美国基金市场国际化概况
卢森堡、爱尔兰离岸基金中心
一、投资基金国际化投资概况
(一)投资基金国际化的产生与发展
1.投资基金进行跨境投资、销售或管理,被称为投资基金国际化。
2.投资基金的国际化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而出现的。
3.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金融及投资市场出现国际一体化的大发展,基金的运营及销售出现了全球化及国际化的趋势。
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克服了个人在财力、时间和知识上的不足,以极大的优势迅速发展,走出国界成为一种世界范围内的投资工具。
【单选】从( )开始,基金的运营及销售出现了全球化及国际化的趋势。
A.20世纪80年代
B.20世纪90年代
C.19世纪80年代
D.20世纪50年代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金融及投资市场出现国际一体化的大发展,基金的运营及销售出现了全球化及国际化的趋势。
【单选】克服了个人在财力、时间和知识上的不足的投资工具是( )。
A.股票
B.基金
C.债券
D.期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克服了个人在财力、时间和知识上的不足,以极大的优势迅速发展,走出国界成为一种世界范围内的投资工具。
(二)投资基金国际化的意义
1.从投资角度来看,本国基金投资于国际证券市场,目的是能够自由地选择投资地域和投资标的,把握不同区域的投资机会,最大化基金投资者利益;同时资产规模的扩大,能使基金管理公司以较少的单位成本获取较大的规模效益。
2.从风险分散角度来看,国际化基金在全球不同的证券市场上进行资产配置,可以较大幅度地减少非系统性风险,甚至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对冲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对于投资对象国而言,国外基金在本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购买本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产品,是一种较好的融资方式。
【单选】从投资角度来看,投资基金国际化的意义不包括( )。
A.自由地选择投资地域和投资标的
B.较大幅度地减少非系统性风险
C.资产规模的扩大,能使基金管理公司以较少的单位成本获取较大的规模效益
D.把握不同区域的投资机会,最大化基金投资者利益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从投资角度来看,本国基金投资于国际证券市场,目的是能够自由地选择投资地域和投资标的,把握不同区域的投资机会,最大化基金投资者利益;同时资产规模的扩大,能使基金管理公司以较少的单位成本获取较大的规模效益。
B项属于从风险分散角度来看投资基金国际化的意义。
二、投资基金监管的国际化发展概况
(一)国际证监会组织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制度
国际证监会组织成立于1983年,现有近200个成员机构,总部设在西班牙马德里,是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
中国证监会已加入该组织的全部委员会。
【单选】( )是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
A.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
B.欧盟(EU)
C.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D.世贸组织(WTO)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国际证监会组织成立于1983年,现有近200个成员机构,总部设在西班牙马德里。
它是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也是在推进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监管的全球性多边合作与协调方面做得最好的国际组织。
1.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原则
首先,监管机构应建立向希望出售或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或机构发牌并实施监管的一套标准;
其次,监管机构应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模式、构成以及分离和保护客户资产的法规;
再次,监管机构应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相同原则要求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披露,从而判断证券投资基金是否适合于一个特定投资者并评估投资者在该组合中权益的价值;
最后,监管机构应确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评估、基金单位定价和赎回的一个适当和透明的依据。
【单选】国际证监会组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原则不包括( )。
A.监管机构应建立向希望出售或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或机构发牌并实施监管的一套标准
B.各国立法应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标准
C.监管机构应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模式、构成以及分离和保护客户资产的法规
D.监管机构应确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评估、基金单位定价和赎回的一个适当、透明的依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国际证监会组织对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所应遵循的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
①监管机构应建立向希望出售或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或机构发牌并实施监管的一套标准;
②监管机构应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模式、构成以及分离和保护客户资产的法规;
③监管机构应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相同原则要求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披露,从而判断证券投资基金是否适合于一个特定投资者并评估投资者在该组合中权益的价值;
④监管机构应确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评估、基金单位定价和赎回的一个适当和透明的依据。
B项属于关于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制度。
2.关于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制度
国际证监会组织认为各国确立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标准应考虑如下因素:
(1)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程度;
(2)资本是否充足;
(3)是否具有特定的权力和职责;
(4)是否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程序和健全的内控机制。
3.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
(1)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2)保护客户资产
监管机构应在其管辖区域内对交割过程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客户所有证券的交割独立于投资公司证券的交割。
(3)公平、准确地进行资产评估和定价
(4)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赎回。
【单选】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披露的信息不包括( )。
A.影响证券投资基金价值的重大事件
B.基金投资策略
C.对投资组合收取的各项费用
D.针对特定投资者的信息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披露影响证券投资基金价值的重大事件,此种披露应能帮助投资者了解该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及其风险与收益的关系,从而使投资者在评估基金业绩时不单纯注重收益,而对收益可能导致的风险也给予关注。
披露的内容还包括对基金投资策略的披露及对投资组合收取的各项费用的披露。
【单选】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下列不利于实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目标的是( )。
A.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B.公平、准确地进行资产评估和定价
C.确保客户所有证券的交割依附于投资公司证券的交割
D.确保暂停赎回时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C项,监管机构应在其管辖区域内对交割过程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客户所有证券的交割独立于投资公司证券的交割。
4.关于基金跨境活动的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
(1)相互提供信息
(2)提供自发性协助:
未经他方主管机构的请求,将其有关信息,主动提供给他方主管机构。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实地检查。
5.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机构职能的制度
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应确保自身的独立性,拥有独立的经费来源、人力及其他资源以确保独立行使其职权。
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单选】关于国际证监会组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机构职能的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应确保自身的独立性
B.应拥有独立的经费来源、人力及其他资源
C.确保监管程序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D.其责任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D项,国际证监会组织认为,各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机构应明确自身的责任,这一责任最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6.关于自律监管的制度
国际证监会组织认为,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是对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
(二)欧盟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制度
1.欧盟(EU)金融市场的投资基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从事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业务的投资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类是所谓的另类投资基金,它是活跃在欧盟市场上的诸如对冲基金、不动产基金、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以及投资于这些基金的基金等各类型投资基金的合称。
【单选】欧盟金融市场的另类投资基金不包括( )。
A.不动产基金 B.证券投资基金
C.对冲基金 D.风险投资基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欧盟金融市场的投资基金大体可分为两类:
①从事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业务的投资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②另类投资基金,它是活跃在欧盟市场上的诸如对冲基金、不动产基金、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以及投资于这些基金的基金等各类型投资基金的合称。
2.欧盟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以《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指令》(UCITS指令)为核心。
(1)UCITS指令旨在为欧盟各成员国的开放式基金建立一套跨境监管标准,欧盟成员国各自以立法形式认可该指令后,本国符合UCITS指令要求的基金即可在其他成员国面向个人投资者发售,无须再申请认可。
(2)符合UCITS指令要求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管理在其他会员国发行的基金。
3.另类投资基金受《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监管。
AIFMD结束了欧盟成员国对另类投资基金的监管各自为政且水平各异的状态,协调成员国对另类投资基金的活动实现有效监管。
(三)经合组织投资基金监管规定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30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2.经合组织在2005年发表了《集合投资计划治理白皮书》,提出了该组织对新时期投资基金治理及监管的原则性建议。
《白皮书》共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法律法规框架
第二部分是投资者权利
第三部分是基金行业经营者的角色
第四部分是市场纪律与市场体系
第五部分是透明度与信息公开
第六部分是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
三、欧盟的基金法规与监管一体化进程
欧盟各国进行了多种形式的证券监管国际合作,其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也趋于一体化。
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是欧盟跨境投资基金的主要模式。
根据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指令成立的基金在很多市场都可以进行销售和投资,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已经发展成为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基金品牌。
【单选】欧盟跨境投资基金的主要模式是( )。
A.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
B.对冲基金
C.风险投资基金
D.私募股权基金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是欧盟跨境投资基金的主要模式。
(一)《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指令》(UCITS指令)
1.UCITS系列指令的发展历程
(1)UCITS一号指令规范了UCITS的批准、投资政策、信息披露、跨市场销售、单位信托、投资公司、托管机构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2)2001年底修订UCITS指令(即UCITS三号指令)。
(3)2009年1月,UCITS四号指令草案在欧洲议会获得通过。
(4)2012年金融危机后,欧盟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出了UCITS五号指令的提案,并于2014年4月15日最终通过了UCITS五号指令,于2014年9月17日起正式实施。
2.UCITS一号指令
1985年12月,欧盟的前身欧共体发布UCITS一号指令。
(1)指令的适用范围:
UCITS基金是指从公众募集资金、以风险分散为原则、只投资于可转让证券的基金。
指令的管辖原则以母国为主,东道国为辅。
(2)UCITS基金的核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
UCITS基金必须获取其所在国监管机关的核准方可开展业务。
(3)关于投资政策的规定。
投资政策是指令的重点内容,包括可投资的品种、投资禁止及投资限制等。
3.UCITS三号指令
管理指令和产品指令的具体内容包括:
(1)管理公司的护照
(2)更复杂的风险分散规则
(3)更广泛的投资品种
(4)更广泛的业务范围
(5)引入简要招募说明书
(6)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7)过渡条款
4.UCITS四号指令
UCITS四号指令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1)引进基金管理公司通行证。
(2)跨境分销程序实现简化,注册流程更简便,并支持UCITS部门更快速地启动跨境营销。
(3)为UCITS基金的国内和跨境合并创建法律框架,允许UCITS基金整合,设立便利跨境基金并购的程序,加快现有的大型基金并购小型基金的趋势。
(4)引进主从结构基金以促进资产池的组建,允许某一UCITS(从基金)被另一UCITS(主基金)完全投资,帮助UCITS基金实现更大的规模经济和更低的经营成本,使得法律框架对于有意创立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更具吸引力。
(5)以最新标准化的“投资人关键信息”文件替换原有的简化募股书。
后者通常被认为太过复杂而不利于投资者的理解,而新的标准化关键投资者信息文件则能向投资者提供公平、清晰和易懂的信息。
5.UCITS五号指令
UCIUTS五号指令中的补充和更新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有关托管机构的新规定。
①托管机构的资格条件。
新指令要求每一只UCITS基金需委任唯一一家托管机构。
除了各国的国家中央银行和欧盟授权的信贷机构,满足下列条件的第三类机构亦可作为UCITS基金的托管机构:
根据各成员国法律授权开展托管活动;满足一定的资本要求;接受审慎监管和持续监督。
②托管机构的转授权。
新指令规定了托管机构可以将资产保管职能授权于满足特定条件的第三方(次托管机构),但不能授权于该次托管机构进行现金管理职能和一般监督职能。
③托管机构的现金管理职能。
新指令规定托管机构应监督UCITS基金的现金流及确保UCITS基金确已收到认购/申购资金。
此外,托管机构应确保所有现金正确记录在以UCITS基金名义、以代表UCITS基金行事的管理公司名义或以代表UCITS基金行事的托管机构名义开立的账户中。
④托管机构的责任承担。
新指令规定托管机构应对“缺乏正当理由的不能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所引致”的损失承担责任(欧盟各国对该标准解释不一),托管机构不应因为委任了次托管机构而不对UCITS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责任。
(2)引入管理人薪酬政策。
UCITS五号指令要求管理公司建立并保持防止利益冲突的薪酬政策。
管理公司薪酬政策中的薪酬结构应包括以下事项:
①不同类别的职员的薪酬计算标准。
②除了例外情况,禁止保证的可变薪酬。
③固定薪酬、可变薪酬和自助养老金的规定。
④提前终止雇用合同情况下应支付的薪酬。
(3)完善处罚惩戒体系。
UCITS五号指令提供了违反该指令的情形的详尽清单以及相应的惩戒处罚方式。
处罚方式包括公告、暂停或撤销管理公司授权及最高额行政罚款。
(二)《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注册监管
新立法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引入了“欧盟护照”的概念,它实际上就是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运营执照。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总部设在欧盟的,只要在一个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机构进行注册,就可获得在全欧盟运营的权利;但对总部设在欧盟以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向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提出申请以取得运营“护照”。
2.监管机构设置
欧盟各成员国在AIFMD的框架下制定具体规则,并由其证券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同时,新设的ESMA负责对各成员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协调,加强欧盟层面的监管机构设置。
3.基金杠杆水平和流动性要求
AIFMD没有规定最高的杠杆水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设定相关杠杆限制并将总体杠杆率、获取杠杆的主要渠道(包括现金、证券、衍生品等)向各成员国监管部门备案说明。
4.管理人薪酬
为约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管人员可能进行的风险行为,AIFMD进一步限制了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和政策,包括规定40%的绩效薪酬要延缓3~5年支付;奖金应视基金的表现发放,如果基金表现太差可以使用薪酬追回条款。
5.资金托管
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必须进行托管,托管机构可以是银行、公证员、律师或其他能履行相关的保管职能的受法律或监管认可的专业机构,但托管机构须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在国有办事处或是分支机构。
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剥离”规定
严格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资产剥离”方式实现短期高额获利。
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购公司2年内不允许通过分红、减持、赎回等形式进行资产转让,进而阻止它们为短期持有资产而进行收购活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公司10%及以上股权时,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进行披露。
同时,还应确保公司董事会向员工通报此持股情况。
7.初始资本金要求
AIFMD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初始资本金不应少于12.5万欧元;
管理资产规模超过2.5亿欧元的,初始资本金不低于12.5万欧元另加上超过2.5亿欧元部分的0.02%比例;
自我管理的基金,初始资本金不低于30万欧元。
四、各国基金国际化概况
(一)英国基金投资国际化概况
英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国际化非常充分。
目前,英国已发展成为欧洲最大的资产管理中心,在全球范围也是除美国之外最大的资产管理市场。
(二)美国基金投资国际化概况
1.美国基金的国际化投资进程是伴随着其他国家的证券市场开放而不断往前推进的。
2.美国基金国际化的另一表现是基金海外发售募集资金。
(三)卢森堡
作为欧洲第一、世界第八大金融中心,卢森堡拥有全球第二大基金资产管理市场、全世界20%的管理资产,同时也是另类投资基金的中心。
卢森堡是欧洲第一个推行UCITS指令的国家,是目前全球最大的UCITS基金注册地。
(四)爱尔兰
爱尔兰是欧洲最主要的基金注册地之一。
自1985年UCITS一号指令启动以来,爱尔兰已成为跨境UCITS基金的同义词,其注册基金资产的近80%都属于UCITS基金。
第二节 中国基金国际化发展
学习内容
知识点
中国基金国际化发展概况
QFII的定义和设立标准
QDII的定义和设立标准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海外分支机构的定义和设立标准
中国基金国际化进展情况
QFII的业务概况
QDII的业务概况
RQFII的业务概况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发展
海外分支机构的业务概况
基金互认、沪港通和深港通、债券通
一、中国基金国际化发展概况
(一)QFII的定义及其设立标准
1.QFII的定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是我国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选择的一种过渡性资本市场开放制度。
2.QFII的设立标准
(1)QFII主体资格的认定。
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A.对资产管理机构(即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其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应在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B.对保险公司而言,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C.对证券公司而言,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D.对商业银行而言,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E.对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而言,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②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③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④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⑤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QFII投资额度的规定。
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①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②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简称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③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
(3)投资范围、持股比例的规定
QFII投资范围
①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③证券投资基金。
④股指期货。
⑤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此外,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QFII持股比例限制:
①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②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4)资金管制的规定:
①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自合格投资者累计汇入投资本金达到等值2000万美元之日起计算。
②本金锁定期是指禁止合格投资者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
(5)托管人资格的规定条件:
①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②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③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④具备安全保管合格投资者资产的条件
⑤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⑥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⑦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