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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堡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忠堡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深化村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以及《湖北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级财务委托代管制度

(一)根据《湖北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全镇各村财务全面实行“村账镇代管”制度。

(二)“村账镇代管”工作由镇财经所管理实施,镇财经所成立“忠堡镇会计服务中心”,确定一名村集体经济财务核算专管员,负责村级财务的核算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三)村集体资金一律在县财政统一开设的“资金结算户”中进行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统一支付的管理规定和程序运行。

村级不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实行备用金制度。

(四)村级设报账员一名,履行出纳职责,报账员每季度末25日前到财经所报账,并填制统一格式的村级收支报账单。

(五)“村账镇代管”必须按委托程序办理,各村应向财经所报送村民代表大会授权书及委托书。

第三条村级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明确财务负责人。

一、成立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

为加强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的管理,成立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村报帐员、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为成员,具体负责本村的财务管理和领导工作。

财务负责人、报账员不得互相兼职。

二、 建立民主理财小组。

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

1、监督村集体的财务收支和资产的管理,并参与审批收支票据和村级收支的预决算工作。

2、民主理财小组在村民代表会议领导下行使职权,并负责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村级统一执行财政部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

按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会议通过的有关财务收支标准进行记账核算和监督。

第五条村级应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如实反映村级财务状况,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务清查,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六条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原则:

勤俭节约,计划管理,遵纪守法,民主理财。

第七条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村级财务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由村级管理机构集体研究决定的,应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召集有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和小组长参加的村委会议,共同讨论决定。

第二章岗位和职责 

第八条镇会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村收费票据的发放和核销管理,代理农村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对农村财务和村集体组织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管各项资金。

(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各村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收支和往来明细分类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分户代理记账,定期与村报账员和银行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三)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一定年限后,移交给村委会。

(四)定期向村两委提供各项资金的收、支、结存明细情况及相关会计资料,供村两委按规定向村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村财务负责人全面主持本村财务工作,其主要岗位职责:

(一)主持制订本村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和年终财务决算报告,并提请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二)代表本组织签订各业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协议,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财经纪律,按照制度规定和财务计划,搞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把好财务审批关。

(四)支持并督促村报账员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理各项财务业务工作,对本村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总责。

(五)定期组织财务检查,清理核对账目,盘点财产物资,收回应收欠款,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

(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十条报账员全面负责本村财务收支工作,其主要岗位职责:

(一)负责做好保管现金、有价证券、所有的收支票据和原始凭证、相关印签,对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法,不合理,凭证要素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票据要拒绝付款。

认真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准确反映当期现金、存款余额,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定期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做到账款相符。

(二)报账员每季度到镇会计服务中心报账一次。

及时整理好有关财务凭证,填好报账单,按时向会计服务中心报账;

(三)记好有关财务备查簿。

做好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记录和债权债务结算工作;

(四)负责村集体资产管理,各种承包合同的管理、结算、兑现;

(五)负责各类报表上报和票据的管理工作;定期向群众公布财务收支账目;

第十一条报账员必须在现任脱产干部中产生,村报账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由村级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经镇“会计服务中心”考核批准,并报县农经主管部门备案。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报账员职务。

任期三年,任期内考评称职的,可以连任,任期内累计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取消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报账员应参与本村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的财务工作会议,进行财务检查和监督,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本村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存在问题。

村领导班子要支持报账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保持报账人员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非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撤换报账人员。

第十三条财务负责人、报账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编制财务交接清单,办理财务移交手续。

财务移交时必须有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在场并签名,报镇会计服务中心审核备案,村、镇两级存档保管,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村级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

编制财务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十五条村级所有集体经济收入和支出一律纳入村级财务进行统一核算管理。

预算总收入包括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收入、镇年终各项责任制考核兑现奖金收入、村集体退耕还林政策兑现收入、村集体经营收入、投资收入,以及在组织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所获得,可以用来弥补当年费用支出并进行收益分配的其他收入。

预算总支出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村干部报酬、村组干部党员误工补工、村级日常办公经费)、以及除以上两项以外,应该由当年收入进行弥补的其他支出。

凡是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在确保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由镇会计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拆借、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村级财政性资金收入(包括费改革转移支付收入、镇年终各项责任制考核兑现奖金收入),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在年终责任制考核后一次性拨付。

由财政性资金负担的村组干部工资,在资金拨付后,由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联系村领导审核签字后,由报帐员报到村财务服务中心按审批方案执行,村脱产干部报酬由服务中心直达村干部个人工资帐户。

     第十七条 收入、支出票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入帐。

 1、有规范的凭证名称以及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

 2、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3、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单位的名称。

 5、经济业务的内容,包括项目、数量、单价、金额。

 6、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印章。

第十八条财务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1、审批程序:

村集体所有收支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签字,由村财务负责人签字、理财小组成员签字、加盖监审章,缺一不可,然后由村报帐员汇总到服务中心报帐,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并负责按年度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审批权限:

财务负责人直接审批权限为200元以内。

村支两委集体审批权限为5000元以内,报帐时附会议记录。

村级重大开支(5000元以上),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帐时附会议记录。

3、村级经济活动审批权限:

凡是涉及村级集体经济活动(包括村级矿山、土地的发包,村级集体资产的处置等活动),必须通过集体研究决定,根据经济活动涉及金额大小确定审批权限,且附会议记录。

2000元以内的经济活动,由村两委集体研究(联建村由总支成员集体研究决定);2000-5000元的经济活动,由两委成员(联建村由总支成员)与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的经济活动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任何人不得已任何理由,私自决定村级集体经济活动。

第十九条关于流动资产的管理

1、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严格执行《咸丰县国库集中统一支付管理制度》,取消村级所有银行存款帐户,村级税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按照国库集中统一支付管理的运行模式,通过网络下达用款计划在特设专户中核算;村级其他收入一律纳入“资金结算户”中统一管理。

村报帐员负责现金管理,严格把关,对于现金收入要使用服务中心领取的统一编号收据(主要指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收入),一式三份。

现金要认真核实查验,出现假币由个人负责,并按规定时间交送服务中心入库。

严禁设立小金库和坐收坐支行为。

现金支出从领取的备用金中列支,其他人不能管理现金。

2、关于债权债务的管理。

债权债务是集体资产的一部分。

村书记、村主任要牵头,村报帐员配合摧收债权,债权包括各项合同的承包费和租金,确保债权不受侵害,同时根据集体经济状况偿还债务。

债权债务一律将合法的原始凭证交到村会计服务中心,进入村级财务核算。

各村要积极想办法偿还已经锁定的村级债务,不允许新增债务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条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

村两委对村集体的所有固定资产,负责管理和使用。

服务中心和村报帐员同时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或台帐,已便掌握集体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

1、关于固定资产的购置。

村集体购置固定资产要按审批权限进行,未经通过的任何人不准擅自购置。

2、关于工程设施类的固定资产,要公开、公平、公正投标择优录用,并签定承包合同,不准私下承包。

工程完工后按合同规定组织验收、结算并转入固定资产帐户。

3、关于固定资产的拍卖和报废处理。

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要经两委成员集体研究进行,提前公示三天,然后组织理财小组和部分村民代表参加公开拍卖,当场交清现款,不准村干部私下交易。

对集体的固定资产每年清理一次。

对于报废的、卖掉的要进行帐务处理。

对于丢失的要查明原因,然后进行帐务处理,以确保帐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关于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原则上取消村级行政性招待费的开支。

对于村集体有收入的,要严格控制标准,要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并说明原因;否则不予审核入帐。

凡村脱产干部的工资由镇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发放,发放标准根据各村转移支付的额度及年终责任制考核情况确定。

村集体的误工补工费要加强管理,用工资发放表的形式发放,实行当年结算。

村干部在职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离任村干部出具的村集体债务手续一律不予以认可。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开。

1、财务公开必须在村民主理村小组进行财务清理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的基础上进行。

2、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内容为:

(1)村级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真实具体情况;

(2)专项建设(含“一事一议”)的资金预算情况;

(3)村级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

(4)村干部工资、补助发放情况;

(5)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3、财务公开的形式为:

(1)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室外固定公开栏,按照县统一规定的模式进行公布,一年公布一次。

(2)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布。

4、财务公开的时间:

财务公开按季度公开,对群众关心的事项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二十三条村级财务的管理工作纳入全年的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年终由镇纪委牵头,财经所人员具体负责组织考核,实行奖惩挂钩,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设优秀奖一名,奖现金2000元,合格不限名额,奖现金1000元,不合格罚现金1000元,年终在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中扣除。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凡属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不纳入村级财务管理,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引发群体上访的。

2、村级财务公开不及时,收支不透明,群众意见大,引发群体上访的。

3、村级支出管理不到位,不严格执行债权债务管理规定,导致新增债务产生的

第二十四条实行报帐责任金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村财务负责人、报帐员每人每次50元的年度报酬,由管理中心负责记录和扣除:

1、领用票据超过一个月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一事一议”筹资票据);

2、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帐、报送有关资料的;

3、支出单据弄虚作假和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

4、收入未按时全额缴入村级资金专户的;

5、坐收坐支不报帐的或坐收坐支后报帐的;

第二十五条村两委、村财务负责人及其成员凡有平调、截留集体资产,改变集体资产产权,非法以集体资产抵押或作经济担保,违规低价处理、转让集体资产等行为之一的,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镇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上述各项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挪用、侵占集体资金三个月以内的,由镇财经所责令限期归还,并处以挪用、侵占金额10%至30%的罚款。

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村两委、村财务负责人及其成员凡不执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建议依法罢免其职务;构成违纪的,予以纪律处分。

有违反《会计法》行为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心负责人及代理会计人员有违反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规定行为的,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有违反《会计法》行为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村级财务严格实行年度审计制度和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由财经所组织会计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镇财经所负责解释

 

忠堡镇人民政府

200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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