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改课空管基础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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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改课空管基础总结
第一章
1、中国民航工作总方针(十八字方针)“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
2、空中交通管理(ATM)任务是:
有效地维护和促进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畅通。
包括:
空中交通服务,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和空域管理。
空中交通服务(ATS)是指对航空器的空中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业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ATC)任务是:
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防止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维护和加速空中交通有秩序地流通。
飞行情报服务任务是:
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益于安全、能有效地实施飞行的建议和情报的服务。
其范围是:
重要气象情报;使用的导航设备的变化情况;机场和有关设备的变动情况(包括机场活动区内的雪、冰或者有相当深度积水的情况);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情报。
告警服务任务是:
向有关组织发出需要搜寻、援救航空器的通知并根据需要协助该组织或
协调该项工作的进行。
3、空中交通管制是根据航空运输的需要而产生的,它的发展与通信、导航和监视新技术的应用密不可分。
4、管制方法分为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
5、空域管理:
空军统一领导下的军民各自负责实施。
空域的管辖权归中央军委、国务院。
6、我国空管体制:
空军统一实施管制,由各航空部门分别实施指挥。
7、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基本要求:
(理解空管和飞行安全的关系。
)
(1)周密计划,准备充分,作好飞行的组织和保障工作;
(2)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和不间断地工作、防止飞机之间在空中和在机场地面活动中相幢;
(3)主动配合,密切协同,合理地控制空中交通流量;
(4)掌握熟练的业务技能,为飞行提供保障安全的情报、措施和建议;
(5)保证及时提供导航设备和提供遇险飞机的情况。
第二章
1、了解我国民航行政机构的设置情况
我国民航管理目前分三级机构管理形式,分别是: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省、市安全地区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下设七个地区管理局:
华北管理局(北京)、东北管理局(沈阳)、华东管理局(上海)、西南管理局(成都)、西北管理局(西安)、中南管理局(广州)、新疆管理局(乌鲁木齐)。
每个地区管理局下面又分别设有若干个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2、中国民用航空局内设机构有:
航空安全办公室、飞行标准司、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等。
3、中国民航直属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等。
六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机场塔台管制单位,进近管制单位,区域管制单位,空中交通服
务报告室,民航地区空管局运行管理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运行管理单位。
4、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简称民航局空管局)是民航局管理全国空中交通服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航行情报的职能机构。
中国民航空管系统现行行业管理体制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三级
管理;运行组织形式基本是区域管制、进近管制、机场管制为主线的三级空中交通服务体系。
5、熟悉塔台、进近、区域各管制室的职责和管制范围。
(1)塔台管制单位:
负责对本塔台管辖范围内航空器的开车,滑行,起飞,着陆和与其有关的机动飞行的管制工作。
管制范围:
D类空域。
(2)进近管制单位:
负责一个或数个机场的航空器进,离场的管制工作。
管制范围:
C类空
域。
(3)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负责审查航空器的飞行预报及飞行计划,向有关管制室和飞行保障单位通报飞行预报和动态。
(4)区域管制单位:
负责向本管制区内受管制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受理本管制
区内执行通用航空任务的航空器以及在非民用机场起降而航线由民航保障的航空器的飞行申请,负责管制并向有关单位通报飞行预报和动态。
管制范围:
A、B类空域。
6、简述我国管制员分类情况
管制工作分为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两种
按照管制的技术水平和分工,管制员又可以分为主任程序(雷达)管制员、程序(雷达)管制员和助理程序〔雷达)管制员。
按工作岗位又可分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和区域管制员。
7、空中交通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
执照由民航局颁发。
8、空管执勤规定:
(1)塔台、进近、区域管制室值班员连续值勤的时间不得超过6h;直接从事雷达管制的管制员,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h,两次工作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min;
(2)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应当安排2人(含2人)以上值勤;
(3)管制员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h内和处于在麻醉或其他对值勤有影响的药物作用的情况下,不得参加值勤。
第三章
1、航空器是指凡是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
包括气球、飞艇、滑翔机、直升机、飞机等。
飞机是由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固定翼航空器
2、民用航空器的标志包括: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3、国籍标志是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
我国选定拉丁字母“B”为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
4、登记标志必须是字母、数字或者两者的组合.列在国籍标志B之后,两者之间有一短划。
5、民用航空局外表绘制标志必须符合规定:
固定冀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喷涂在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以及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
6、航空器分类:
(1)按尾流的强弱划分
最大起飞重量≥136t为重型机,用H表示,常见机型有:
B747、B767、B777、MD11、A300、
A310、A330、A340、A380。
最大起飞重量在7t~136t之间为中型机,用M表示;常见机型有:
B737、B757、MD82、
MD90、A318、A319、A320、ATR72、CRJ200/700、ERJ145/190、MA60、Dash-8。
最大起飞重量≤7t为轻型机,用L表示,常见机型有:
Y-5、Y-12、TB20/200。
(2)按进近的性能划分
根据航空器在最大允许着陆重量的着陆形态着陆入口速度,(着陆入口速度:
航空器在最大允许着陆重量着陆形态下的失速速度的倍)ICAO将航空器分为五类:
.A类指示空速小于169Km/h;
.B类指示空速为169Km/h或以上,但小于224km/h;
.C类指示空速为224Km/h或以上,但小于261km/h;
.D类指示空速为261Km/h或以上.但小于307Km/h;
.E类指示空速为307Km/h或以上,但小于491KM/h。
(3)按巡航的性能划分
按照航空器的巡航速度、上升率、下降率、升限、有无增压舱和氧气设备等航线综合性能,按空军1号规定)中将航空器分为A、B、C、D、E五类,鉴于C类飞机较多.性能差异较大,又将C类飞机由小到大分为c4、c3、c2和c1。
7、巡航高度层配备:
(熟悉航线飞行高度层规定)
(1)直航线角在0度~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8100m,每隔600m为一个高度层;
8900~12500m,每隔600m为一个高度层;12500m以上,隔1200m;12500m(含)以下满足东单的原则.
(2)直航线角在180度~359度范围内,高度为600~8400m,每隔600m为一个高度层;
9200~12200m每隔600m为一个高度层;13100以上隔1200m为一个高度层;12200m(含)以下满足西双原则;
(3)巡航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的海平面计算,直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
点和转弯点量取,如果航线的个别航段曲折,应当根据该航线总的方向规定。
8、非巡航高度层配备(熟悉航空站高度层规定)
(1)机场管制塔台或进近管制室瞥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垂直间隔在12500m以下不得小于300m.
从600~8400m(含)以下,每隔300m为一个高度层;
8400m~8900m,间隔500m为一个高度层;
8900~12500m,每隔300m为一个高度层;
12500m以上,每隔600m为一个高度层。
(2)机场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m开始.每隔300m为一个高度层。
最低等待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于600m.距离仪表进近程序起始高度不得小于300m。
(3)航路等待空域的最低飞行高度层不得低于航线最低安全高度。
9、熟悉RVSM巡航高度层规定
在RVSM(缩小垂直间隔)中采用公制单位,指在飞行高度层8900(含)~12500m(含)之间航空器最小垂直间隔由原来的600m缩减到300m
RVSM空域是指飞行高度层29000ft(8850m)至飞行高度41000ft(12500m)之间的空域。
10、飞行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11.简述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最低安全高度
(1)航线仪表飞行航空器最低安全高度指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路两侧各25KM以内的最高标高600m;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25km以内的最高标高400m。
(2)本场区域内仪表飞行的最低安全高度
以机场归航台为中心,在半径55km范围内,距离障碍物的最高点,平原地区不得少于300m,丘陵和山区不得少于600m。
航空器利用仪表进近程序图进入着陆过程中,不得低于进近程序规定的超障高度飞行。
(3)航线目视飞行的最低安全高度
巡航表速在250km/h(不含)以上的航空器,按照航线仪表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执行。
巡航表速在250km/h(含)以下的航空器,通常按照航线仪表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执
行。
如果低于最低安全高度飞行时,距航线两侧各5km地带内最好点的真实高度,平原和丘陵地区不得低于100m,山区不得低于300m。
(4)机场区域内目视飞行的最低安全高度
巡航表速在250km/h(不含)以上的航空器,按照机场区域内仪表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执行。
巡航表速在250km/h(含)以下的航空器,距离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低于100m。
12、飞行分类
1)按照昼夜时间划分为昼间飞行、夜间飞行、黄昏飞行和拂晓飞行。
.昼间飞行是指从日出到日落之间的飞行。
.夜间飞行是指从日落到日出之间的飞行。
.拂晓飞行是指从天亮到日出这段时间内的飞行,其性质属夜间飞行:
.黄昏飞行是指日落到天黑这段时间内的飞行,其性质属夜间飞行。
2)按照驾驶、领航技术可分为目视飞行和仪表.
目视飞行:
在可见天地线和地标的条件下,能够目视判明航空器的飞行状态和方位的飞行。
仪表飞行:
完全或部分地按照驾驶仪表的指示,测定和判断飞行状态及其位置的飞行。
3)按自然地理条件划分
按照自然地理条件可分为平原地区飞行、丘陵地区飞行、高原山区飞行、海上飞行和沙漠地区飞行。
.平原地区飞行是指在地势平坦且标高差没有超过100m的显著上升、下降的起伏地带的飞行。
.丘陵地区飞行是指在标高差没有超过500m的上升、下降的起伏地带的飞行。
.山区飞行是指在地势超过500m的显著上升、下降的起伏地带的飞行。
.高原飞行是指在海拔l500m以上的地区的飞行。
.海上飞行是指离开海岸线在海域上空的飞行。
海上飞行的特点是天气变化不易掌握,备降机场和导航设备少。
.沙漠地区飞行在沙漠地区上空的飞行,其特点是:
气象资料来源缺乏,地标稀少。
第五章空域
1、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了空域分类的相关标准,将空中交通服务空域分为A、B、C、D、E、F、G七类基本类型。
2、空中交通服务空域包括飞行情报区,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管制区,进近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航路和航线。
(根据所需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类型)
3、我国的管制空域分为管制区和管制地带。
4、特殊空域包括禁航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5、我国A、B、C、D四类空域都属于管制空域;目前没有非管制空域。
管制空域是一个划定范围的空域,在此空域内可按照空域的类型,对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和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A类空域(高空管制空域)(仅仪表飞行),对所有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在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
在我国是指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m(不含)以上的空间可以划设高空管制区,在此空间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B类空域(中低空管制空域)(仪表和目视)在我国境内标准大气高度6000m(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由机长申请,经过中低空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但所有飞行.必须接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管制,取得放行许可及航空器之间和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的间隔配备。
C类空域(进近管制空域)垂直范围通常在标准气压高度6000m(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水平范围通常是半径50km或走廊进出口以内、机场塔台管制范围以外的空间。
但所有飞行必须接受进近管制空的管制。
D类空域(塔台管制空域)通常包括起落航线和最后进近定位点以后以及第一等待高度层以下、地球表面以上的空间和机场活动区,即管制地带。
但所有飞行必须接受塔台管制室的管制。
6、我国的管制空域根据范围不同科分为管制区和管制地带。
管制区:
是在地球表面上空从某一规定界限向上延伸的管制空域。
管制地带:
是从地球表面向上延伸到规定上限的管制空域。
7、飞行情报区(FIR):
是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设的空间。
8、我国十一个飞行情报区:
沈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昆明,兰州,乌鲁木齐,台北,香港和三亚。
9、航线:
航空器在空中飞行的预定路线,沿线须有为保障飞行安全所必需的设施。
航路:
以空中航道形式建立,设有无线电导航设施或者对沿该航道飞行的航空器存在导航要求的管制区域或者管制区的一部分。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宽度为20KM,其中心线两侧各10KM;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时间限制,可以减少高度,但不得小于8KM。
代号组成。
A、B、G、R:
用于地区航路网组成中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和航线,其中区域导
航航路除外。
10、特殊空域:
禁航区,限制区,危险区。
禁航区:
区域性质代码为P。
限制区:
区域性质代码为R。
危险区:
区域性质代码为D。
管制扇区的代码
TM-终端管制扇区,AP-进近管制扇区,AR-区域管制扇区;如ZSSSAR03表示上海区域
03号管制扇区;ZUUUAP01表示成都进近01号扇区。
第七章
1、目视飞行的定义:
目视飞行是在可见天地线和地标的条件下,能够判明航空器飞行状态和目视判定方位的飞行。
2、仪表飞行是完全或者部分地按照航行驾驶仪表,判定航空器飞行状态及其位置的飞行。
3、目视飞行条件:
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昼间,飞行高度在6000m以下,巡航表速在250km/h以下的航空器,云下飞行,低云量不超过3/8,并且符合规定的目视气象条件(VMC)时,方可按照目视飞行的最低安全间隔和高度的规定飞行。
4、目视飞行气象条件的规定:
航空器与云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00m,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m,高度3000m(含)以上,能见度不得小于8km,高度3000m以下,能见度不得小于5km。
5、目视飞行安全间隔的规定:
在同一航线、同一高度飞行时:
(1)巡航表速250km/h(不含)以下的航空器,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00m。
(2)巡航表这250km/h(含)以上的航空器、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0m。
(3)超越前面的航空器时,应当从其右侧,保持500m以上的间隔超越。
不同高度飞行的航空器,航空器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m。
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机长应当进行严密的空中观察。
机长对保持航空器之间的间隔距
离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碍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确负责。
6、目视飞行的航空器相遇时避让并调整间隔的规定
(1)两架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时*应当各自向右避让.相互间保持500m以上间隔。
(2)两架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时l航空器驾驶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3)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小于对称面夹角70。
)超越前面航空器时,应当从前面航
空器右侧保持500m以上的间隔进行,避免小于规定间隔从对方上下穿越或从其前方切过,超越的航空器对保持两架航空器之间的间隔负责。
7、在下列条件下,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的规定飞行:
(1)在仪表气象条件(IMC)[低于目视气象条件)下飞行时;
(2)在云层、云上目视气象条件下飞行时;
(3)夜间飞行时;
(4)高度在6000m以上的飞行时。
8、最低安全高度:
是保证飞行中的航空器不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9、备降机场包括起飞备降机场、航路备降机场和着陆备降机场。
10、备降机场的确定:
(一)起飞备降机场
如果起飞机场的气象条件低于该机场规定的着陆最低标准,应选择起飞备降机场。
对于双发航空器,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航空器使用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1h的距离。
对于三发或三发以上航空器,备降机场与起飞航空器机场的距离不大于航空器使用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2h的距离。
(二)着陆备降机场
对每个目的地机场都应指定一个备降机场。
当目的地机场或第一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预报处于边缘状态时.应当再指定一个备降机场。
但是,如果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在航空器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1h的时间段内,该机场云底高度和能见度符合下列规定,并且在每架航空器与签派室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则可以不选择目的地备降机场:
(1)机场云底高度至少在公布的仪表进近最低标准中的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之上450m(1500ft),或在机场标高之上600m(2000ft),取其中较高值。
(2)机场能见度至少为4800m(3mile),或高于目的地机场所用仪表进近程序最低的适用能
见度最低标准3200m(2mile)以上,取其中较大者。
11、航行备用油量就是指航空器在预定着陆机场不能落地而采取备降(或返航)措施时,所需保证飞行安全的燃油量。
12、机长按仪表进近程序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决断高度)时。
如果发现云高或者水平能见度低于自己的最低天气标准,则必须按照规定的复飞程序上升到安全高度,同时向塔台管制员报告,并且按照其指令行动。
13、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在航空器进入着陆航迹后,应及时对仪表进近的航空器进行雷达监视,当航空器偏离着陆航迹或者下滑航迹时,必须立即将航空器偏离情况通知机长。
14、仪表进入机场区域的航空器,不能立即进入着陆时,应当在导航台上空的等待空域内飞行,但每架航空器在等待空域内飞行和进人着陆的时间,通常不应当超过30min。
15、以直角航线为例,简述优先着陆的飞行方法。
首先,在原等待高度层上以着陆航向飞越远台后,保持此航向平飞一段时间(按各机场使用细则规定,一般为1mln),然后以大于正常下降的下降率下降到(原等待飞行高度+仪表进近起始高)/2,再作180度平飞转弯.转至出航航迹后,以与前段相同的下降
率下降至仪表进近的起始高,到达起始位置后(已切远台)开始按仪表进近程序进近着陆。
16、辅助指挥联络信号。
17、II类机场对航空器的飞行间隔的规定
(1)进离场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时,离场航空器起飞并飞越航向台天线时,进近航空器距接地点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0km;
(2)进近航空器应当在距接地点19km以上切人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
(3)对进近中的航空器,应当在其距接地点4km之前发出着陆许可;
(4)跟进进近着陆的航空器间,应当保持应有的安全间隔,以保证前机着陆脱离跑道时后机距着陆点的距离不少于10Km。
第八章
1、管制员在同一管制空战内同时管制航空器的数量规定
(一)程序管制
根据我国民航目前的情况,通常情况下程序管制员在同一管制空域内同时管制的航空器数量为:
塔台管制不多于4架;进近管制不多于6架;塔台和进近合并管制时,不多于8架;区域管制不多于8架。
(二)雷达管制
雷达管制员在同一扇区内同时管制的航空器的数量为:
区域管制区不多于12架;进近管
制区不多于8架。
2、流量管理分为先期流量管理、飞行前流量管理和实时流量管理。
实施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原则是:
以先期流量管理和飞行前流量管理为主,实时流量管理为辅。
第九章
1、一般情况下,航站自动情报服务通播应在一个单独的甚高频频率上进行。
2、要求:
(1)通播的情报应仅限一个机场;
(2)通播应有持续性和重复性;
(3)通播情报应随重大变化的出现而立即更新;
(4)空中交通服务部门负责准备和发布航站自动情报服务电文;
(6)航站自动情报服务应按拼读字母的形式予以识别,连续性航站自动情报服务电文的代码应按字母表的顺序依次排序;
(7)航空器应在与提供进近和机场管制的单位建立起始联络时,确认已收到的通播。
3、规定飞行中遇到严重威胁航空器和航空器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机长应当立即发出规定的遇险信号(报用“SOS”,话用“MAYDAY”),同时打开识别器的遇险信号开关。
装有应答机的航空器,应将其位置设定为“A7700”。
还应当用搜寻救援频率或243MHz报告航空器的位置、遇险性质和所需要的救援。
4、判断处于哪个阶段
(一)情况不明阶段
(1)航空器超过预计飞越某一位置报告点时间30min没有收到任何报告或者从第1次与航空器联络起,30min内没有再取得联络;
(2)航空器最后报告的或者管制单位计算的预计到达目的地时间30min内仍未到达。
(二)告警阶段
(1)航空器发出紧急信号;
(2)对情况不明的航空器经过通信搜寻服务30min后仍无消息;
(3)航空器已取得着陆许可,超过预计着陆时间5min尚未着陆,又无通信联络;
(4)航空器有通信联络,但飞行能力受到损害尚未导致迫降。
(三)遇险阶段
(1)航空器发出遇险信号;
(2)告警阶段之后,进一步进行扩大通信搜寻服务1h后,仍无航空器的消息;
(3)航空器燃油已耗尽而又没有着陆的消息;
(4)接到机长报告,决定选择场地迫降或者航空器有迫降的可能时。
5、航空器表示明白地面信号:
昼间:
摇摆机翼。
夜间:
开关着陆灯2次,如果无着陆灯设备,则开关航行灯2次。
6、航班协调会每年召开2次,夏秋季航班(4月1日--10月31日)协调会定于每年11月初召开、冬春季航班(11月1日--3月31日)协调会定于每年6月初召开。
7、禁止放行航空器的规定
飞行签派员或签派代理人在做好放行航空器工作的同时,凡遇有下列情况,禁止放行航空器:
(1)机组中的飞行人员定员不齐或者由于思想、技术、身体等原因,不适于该次飞行;
(2)空勤人员没有进行飞行前准备工作,没有防劫持措施或者准备质量不合格;
(3)机组未核对该次飞行所需的航行情报资料;
(4)机组没有飞行任务书、飞行放行单、飞行气象情报、飞行人员执照、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