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省级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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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省级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办事指南
附件2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省级“证照分离”
改革事项办事指南
2-1.乙级(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2-2.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省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办事指南
2-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劳务)办事指南
2-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工程设计,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办事指南
2-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2-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附件2-1
乙级(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
办事指南
一、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等有关规定,在安徽省范围内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许可认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许可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许可条件、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由许可部门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取消造价资质许可审批,不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其他地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且需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的,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许可认定。
二、法律依据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0号令);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标[2019]43号);
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号)公告);
4.《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
三、许可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二)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备注:
人员查询,可进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信息查询——人员查询栏,即可查找到造价师信息)
(三)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四)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手续齐全;
(五)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六)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四、材料要求
根据审批依据和申请条件,申请乙级资质认定(含乙级暂定期一年)和延续的企业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表》;(在线填写)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承诺书》;(在线承诺)
若选择告知承诺认定程序,材料
(一)、
(二)需在线填写;若选择一般认定程序,材料
(一)需在线填写,企业主要人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信息通过系统自动获取。
五、程序环节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许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提出许可申请。
许可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后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布。
对于以一般审批模式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质标准进行审查,按照原有办事流程进行审批。
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等,可通过安徽省(市、县)政务服务网或部门网站查阅。
六、监管措施
(一)许可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申请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核查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许可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5个工作日;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并将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企业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迁出所在地;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于选择一般审批模式获得资质的,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原有监管模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2-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省级,建筑工程、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办事指南
一、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省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在全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许可条件、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由许可部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技术负责人、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
4.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三、许可条件
(一)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且技术负责人工作年限满足要求;
(三)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四、材料要求
根据审批依据和许可条件,申请企业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新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线填写)
(二)告知承诺书;(在线承诺)若选择告知承诺认定程序,材料
(一)、
(二)需在线填写;
若选择一般认定程序,材料
(一)需在线填写,企业主要人员、代表工程业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共享获取,营业执照、主要人员社保信息通过外部共享获取。
五、程序环节
申请企业原则上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按相关提示完成网上申请;如暂未开通告知承诺线上申请的,应到许可部门现场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同时需将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主要人员、代表工程业绩信息录入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供批后核查。
许可部门依据申请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布。
对于以一般审批模式(包括“智慧审批”模式)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质标准进行审查,按照原有办事流程进行审批。
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等,可通过安徽省(市、县)政务服务网或部门网站查阅。
六、监管措施
(一)许可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申请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核查以信息化手段与实地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
经核查,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许可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业绩除外);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并将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企业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迁出所在地;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于选择一般审批模式(包括“智慧审批”模式)获得资质的,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原有监管模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2-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劳务)办事指南
一、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劳务)”,在全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许可条件、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由许可部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0号);
3.《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下载地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
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的有关规定。
(一)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资历和信誉;
(二)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技术条件;
(三)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四、材料要求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企业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在线填写)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在线承诺)
若选择告知承诺认定程序,材料
(一)、
(二)需在线填写;若选择一般认定程序,材料
(一)需在线填写,企业注册人员、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信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共享获取,营业执照、主要人员社保信息通过外部共享获取。
五、程序环节
申请企业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提出许可申请。
许可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后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布。
对于以一般审批模式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劳务)的,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质标准进行审查,按照原有办事流程进行审批。
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等,可通过安徽省(市、县)政务服务网或部门网站查阅。
六、监管措施
(一)许可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企业所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经核查,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工程勘察企业,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欺骗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或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许可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1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的升级、增项等,不能新承揽工程勘察业务)。
逾期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并将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企业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
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工程勘察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办理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迁出所在地;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工程勘察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于选择一般审批模式获得资质的,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原有监管模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2-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工程设计,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办事指南
一、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工程设计,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在全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许可条件、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由许可部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下载地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
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的有关规定。
(一)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资历和信誉;
(二)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技术条件;
(三)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四、材料要求
根据审批依据和许可条件,申请企业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在线填写)
(二)《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承诺书》;(在线承诺)
若选择告知承诺认定程序,材料
(一)、
(二)需在线填写;若选择一般认定程序,材料
(一)需在线填写,企业注册人员、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信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共享获取,营业执照、主要人员社保信息通过外部共享获取。
五、程序环节
申请企业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提出许可申请。
许可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后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布。
对于以一般审批模式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工程设计,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的,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质标准进行审查,按照原有办事流程进行审批。
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等,可通过安徽省(市、县)政务服务网或部门网站查阅。
六、监管措施
(一)许可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企业所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经核查,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工程设计企业,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欺骗、弄虚作假情况,或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许可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1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升级、增项等,不能新承揽工程设计业务)。
逾期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并将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企业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
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工程设计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办理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迁出所在地;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79号)相关规定。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工程设计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于选择一般审批模式获得资质的,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原有监管模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2-5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一、改革内容
根据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要求,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四级资质核定(包括延期、核准、到期重新核定)实施告知承诺制,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二级)”事项的审批层级,由省级下放至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
企业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照告知承诺书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许可部门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三、许可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三)承诺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资质申请条件。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材料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在线填写)
(二)企业承诺;(在线填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共享获取)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及自然人(股东)身份证;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公司)章程;
(六)法定机构出具的企业最新审计(资产负债表)报告;
(七)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确定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的董事会决议或证明文件;
(八)企业“财务、统计、工程”等三师的任职文件;
(九)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十)已竣工项目《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复印件;在建项目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材料;
(十一)母公司与子(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占比关系证明材料(调用项目公司业绩的提供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经工商备案的章程和工商出具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等材料)。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房地产资质的企业,对以上第三项至第十一项材料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可以承诺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申请表、企业承诺应当在申请资质核准时在政务服务网上填写提交。
以一般方式申请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应在申请前提交上述材料。
五、程序环节
申请企业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在企业提交申请后,许可部门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对于以一般审批模式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的,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质标准进行审查,按照原有办事流程进行审批。
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等,可通过安徽省(市、县)政务服务网或部门网站查阅。
六、监管措施
(一)对于选择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资质的申请企业,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许可部门告知的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许可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许可部门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组织核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将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企业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于选择一般审批模式获得资质的,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原有监管模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2-6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一、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对申请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不再要求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通过数据共享接口获取相关信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实行网上申报和智能化审批,实现跑“零次”。
二、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9〕69号);
4.《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函〔2020〕1113号)。
三、申请条件
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函〔2020〕1113号)附件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的条件。
四、材料要求
根据审批依据和许可条件,申请企业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资质申请表》;(在线填写)
(二)营业执照;(共享获取)
(三)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共享获取,新申请不需要)
(四)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系统勾选)
(五)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系统勾选)
(六)检测技术人员检测技术考核认可证明;(系统勾选)
(七)与所具备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扫描上传)
(八)《工程质量检测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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