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用沉沙池行车式刮泥机》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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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用沉沙池行车式刮泥机》征求意见稿

ICS13.060.30

P41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J/T3044—XXXX

代替CJ/T3044-1995

污水处理用沉砂池行车式吸砂机

Traveling-bridgesuctiondegritterforgritchamberinsewagetreatmentplant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目  次

前  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型式、型号和基本参数2

4.1型式2

4.2型号4

4.3基本参数4

5要求5

5.1一般要求5

5.2行车5

5.3驱动装置5

5.4吸砂装置6

5.5刮渣装置6

5.6集电装置6

5.7轨道6

5.8安全6

5.9涂装6

5.10整机性能7

6试验方法7

6.1行车7

6.2驱动装置7

6.3吸砂装置7

6.4刮渣装置7

6.5集电装置7

6.6轨道7

6.7安全8

6.8涂装8

6.9整机性能8

7检验规则8

7.1检验分类8

7.2出厂检验8

7.3型式检验9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9

8.1标志9

8.2包装9

8.3运输和贮存1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CJ/T3044-1995《污水处理用沉砂池行车式刮砂机》的修订,与CJ/T3044-199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和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增加了沉砂池行车式吸砂机的型式及附图(见4.1);

——增加了沉砂池行车式吸砂机的基本参数(见4.3表1);

——修改了要求中的内容(见第5章);

——增加了吸砂装置的要求(见5.4);

——增加了刮渣装置的要求(见5.5);

——增加了电控装置的要求(见5.6);

——增加了对噪声的要求(见5.8);

——修改了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见第6章,第7章)。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江苏兆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剑环保有限公司、金山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联池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五环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顾坚、陆斗宏、罗洪波、顾红兵、尹志强、陈斌、钱孟康、张志和、池国正、俞建德、李海明、赵红亚、戴家祥、徐扬纲。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J/T3044-1995。

污水处理用沉砂池行车式吸砂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处理用沉砂池行车式吸砂机(以下简称“吸砂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型号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污水处理工程中行车式吸砂机的制造和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ISO780:

1997,MOD)

GB755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GB755-2008,IEC60034-1:

2004,IDT)

GB/T3768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等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GB/T3768-1996,eqvISO3746:

1995)

GB/T3797电气控制设备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2008,IEC60529:

2001,IDT)

GB/T4942.1旋转电机整体结构的防护等级(IP代码)分级(GB/T4942.1-2006,IEC60034-5:

2000,IDT)

GB5226.1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

通用技术条件(GB5226.1-2008,IEC60204-1:

2005,IDT)

GB/T8923.1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

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8923.1-2011,ISO8501-1:

2007,IDT)

GB/T13306标牌

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8613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50017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3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JB/T5000.12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第12部分:

涂装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车式吸砂机travelingbridgesuctiondegritter

水平行走,抽吸沉砂池池底砂水混合液的设备。

3.2

行车跨度travelingbridgespan

行车两端行走轮之间的距离,即两轨道的中心距。

3.3

行车轮距travelingbridgewheeldistance

行车一端两个行走轮的中心距。

4型式、型号和基本参数

4.1型式

行车式吸砂机主要有行车、驱动装置、吸砂装置、刮渣装置、集电装置、轨道等组成。

行车式吸砂机按池型分为单格式泵吸式和双格式泵吸式,按吸砂方式分为泵吸式和气提式。

4.1.1单格式泵吸式吸砂机结构型式示意图见图1。

4

3

6

5

2

1

说明:

1—行车;

2—刮渣装置;

3—驱动装置;

4—吸砂装置;

5—轨道;

6—集电装置。

图1单格式泵吸式吸砂机结构型式示意图

4.1.2双格式泵吸式吸砂机结构型式示意图见图2。

5

说明:

1—行车;

2—刮渣装置;

3—吸砂装置;

4—驱动机构;

5—轨道;

6—集电装置。

图2双格式泵吸式吸砂机结构型式示意图

4.1.3沉砂池气提式吸砂机结构型式示意图见图3。

5

说明:

1—行车;

2—刮渣装置;

3—吸砂装置;

4—驱动机构;

5—轨道;

6—集电装置。

图3气提式吸砂机结构型式示意图

4.2型号

产品型号按下列方式标记:

×-

吸砂方式:

B-泵吸式,Q-气吸式;

沉砂池格数:

1-单格,2-双格;

沉砂池池宽,m;

名称代号XS-吸砂机。

示例:

沉砂池池宽6m,双格池,泵吸式吸砂机标记为:

XS6×2-B。

4.3基本参数

吸砂机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吸砂机基本参数

型号

XS2.2~XS6

XS6.2~XS12

沉砂池宽度

m

2.2~6.0(以0.2为级数)

6.2~12.0(以0.2为级数)

行车跨度

m

2.5~12.3(池宽加0.3m计)

轮距

m

≥1.5

≥1.8

行走速度

m/min

≯2.5

5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吸砂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吸砂机选用的材料、外购件等应有合格证明文件。

5.1.3所有零件、部件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5.1.4紧固件应使用与环境相适宜的不锈钢材料。

5.1.5吸砂机在工作介质温度为0℃~50℃时应能正常工作。

5.1.6吸砂机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应小于8000h,正常使用寿命不应小于15年。

5.2行车

5.2.1行车钢梁等钢结构的制造应符合GB50017的规定。

行车钢梁在满足自重及外加500Kg重力的情况下,最大挠度不应大于跨度的1/700。

5.2.2行车钢梁等钢结构的制造、拼装、焊接、安装、验收,均应符合GB50205的规定。

其制造误差应符合GB50205-2001表C.0.3~C.0.6中的规定。

5.2.3行车跨度的偏差不应大于±5mm。

5.2.4行车轮距偏差不应大于±4mm。

5.2.5前后两对车轮中心的两对角线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mm。

5.2.6车轮应转动灵活,无卡滞和松动现象,车轮与轨道接触面不应有悬空点,车轮在行走中不得出现啃轨和摆动。

5.3驱动装置

5.3.1电动机应符合GB755的规定。

其能效等级应达到GB18613中2级标准。

5.3.2减速器应密封可靠。

5.3.3驱动方式可采用单轴中心驱动或双边驱动,跨度大于10m时宜采用双边驱动,采用双边驱动的电动机应同步。

5.3.4驱动装置应设置电气过载保护装置,并宜设机械保护装置。

5.3.5运行时,轴承外圈的温升不应大于30℃,最高温度不应大于70℃。

5.4吸砂装置

5.4.1吸砂泵应采用自耦装置,自耦装置应灵活、准确。

5.4.2吸砂管公称直径不应小于DN65mm。

5.4.3吸砂口距池底高度应为50mm~100mm。

5.5刮渣装置

5.5.1刮渣板应动作灵活、精准,调节方便。

5.5.2刮渣板浸没水面宜为50mm~100mm。

5.6集电装置

吸砂机的集电装置宜采用移动型悬挂电缆式或安全型封闭滑触线式。

5.7轨道

5.7.1轨道纵向水平度不应大于轨道长度的1/1500。

5.7.2两平行轨道的相对高度不应大于5mm。

5.7.3两轨间距偏差不应大于±5mm。

5.7.4轨道接头间隙,夏季应为1mm~3mm,冬季应为4mm~6mm。

5.7.5轨道接头左、右、上三面错位允许偏差1mm。

5.7.6平行两轨的接头应错开,错开量应大于500mm。

5.7.7轨道端头应设置可靠的车挡。

5.8安全

5.8.1机械电气设备应符合GB/T3797、GB5226.1的规定。

并应设有电流、电压保护及信号报警等装置。

5.8.2电动机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T4942.1中IP55级规定。

电气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4208中的IP45级。

5.8.3机体应保护接地,并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8.4机体与带电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

5.8.5吸砂机置于露天时,电动机等电气设备应加设防雨罩。

5.8.6吸砂机的行程开关应灵敏、可靠。

5.8.7吸砂机空运转噪声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A)。

5.9涂装

5.9.1碳钢表面涂装前应除锈,钢材表面除锈质量应符合GB/T8923.1规定中喷射清理等级Sa2½级。

5.9.2未加工金属表面应选择与环境腐蚀类别相适应的漆系进行涂装,应分别涂底漆和面漆。

涂层应均匀连续、色泽一致,不应有粗糙不平和漏涂,漆膜不应有针孔、气泡、裂纹、流挂、剥落等缺陷,涂装质量应符合JB/T5000.12的规定。

5.9.3碳钢表面涂层干膜总厚度应符合:

水上金属表面为160μm~200μm;水下金属表面为240μm~280μm。

5.10整机性能

5.10.1吸砂机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0.2吸砂机运行应平稳,不得有冲击、震动和不正常的响声。

6试验方法

6.1行车

6.1.1用通用量具按GB50017的规定,检验行车钢梁等钢结构部件。

6.1.2用通用量具和目测按GB50205的规定,检验钢结构焊接件的质量和行车的制造误差。

6.1.3用通用量具检验行车的跨度、轮距的偏差和前后两对车轮中心的两对角线相对误差。

6.1.4目测检验车轮的运行情况。

6.2驱动装置

6.2.1检验电动机的合格证明文件和能效等级。

6.2.2检验减速器的合格证明文件,目测检验减速机运行时的密封。

6.2.3目测检验驱动装置的驱动方式和过载保护装置。

6.2.4运行时用轴承温度检测仪检验减速器轴承外圈温度。

6.3吸砂装置

用通用量具和目测检验吸砂泵的自耦装置、吸砂管尺寸和吸砂口距池底的高度。

6.4刮渣装置

用通用量具和目测检验刮渣装置的性能和刮渣板浸没尺寸。

6.5集电装置

目测检验集电装置的型式和行程开关的性能。

6.6轨道

6.6.1用通用量具、经纬仪、水准仪检验轨道的各尺寸。

6.6.2用通用量具和目测检验轨道端头的设置和尺寸。

6.7安全

6.7.1按GB/T3797和GB5226.1的规定,检验机械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

6.7.2按GB4942.1和GB4208的规定,检验电动机及电气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

6.7.3用500V绝缘电阻表测量机体接地点的绝缘电阻和机体与带电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

6.7.4目测检验吸砂机的防雨措施和行程开关的性能。

6.7.5按GB/T3768的规定,检测吸砂机空运转的噪声声压级。

6.8涂装

6.8.1按照GB/T8923.1的规定,目视评定钢材涂装前表面除锈质量。

6.8.2用五倍放大镜和目测,按照JB/T5000.12的规定,检验涂装质量。

6.8.3用漆膜测厚仪测量涂层干膜总厚度。

6.9整机性能

6.9.1用通用量具检验吸砂机的各尺寸。

6.9.2空载运行时,用计时器测定吸砂机的行走速度。

6.9.3在空载运行8h,负荷运行48h的状态下,采用目测检验吸砂机的运行情况。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7.2出厂检验

7.2.1每台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书方可出厂。

7.2.2出厂检验项目见表2。

表2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要求

试验方法

行车

5.2

6.1

驱动装置

5.3

6.2

吸砂装置

5.4

6.3

刮渣装置

5.5

6.4

集电装置

5.6

6.5

轨道

5.7

6.6

安全

5.8

6.7

涂装

5.9

6.8

整机性能

5.10

6.9

注:

“√”—表示检验项目。

“—”—表示非检验项目。

7.3型式检验

7.3.1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2.

7.3.2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产品工艺、结构或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2年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3.3组批与抽样

7.3.3.1样本应从每批出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机抽取1台。

7.3.3.2样本一经抽取应封存,在确认检验结果无误前,除按规定进行保养外,未经允许不得维修和更换零部件。

7.3.4判定规则

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应加倍抽样检验,若仍有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产品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

其内容应包括:

e)产品名称;

f)产品型号;

g)电机功率;

h)出厂编号;

i)制造日期;

j)制造厂名。

8.2包装

8.2.1产品应采用箱装或裸装包装。

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

8.2.2包装应符合陆路、水路装卸和运输要求。

8.2.3产品的配件、备件及随机出厂技术文件应放置在包装箱内,技术文件应袋装。

8.2.4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包装箱外应标明下列内容:

k)收发货单位名称及地址;

l)产品名称、型号;

m)产品数量;

n)包装箱件数、质量、外形尺寸;

o)产品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p)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8.2.5产品随机技术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q)产品合格证;

r)产品使用说明书;

s)发货清单;

t)主要配套件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u)易损件清单。

8.3运输和贮存

8.3.1产品包装后方可运输。

8.3.2运输及装卸过程中不得碰撞和冲击。

8.3.3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防日晒雨淋和无腐蚀性介质的场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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