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社会保障体系比较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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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社会保障体系比较研究
中德社会保障体系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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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完善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政治上说都是必不可少的稳定及发展工具。
它经常被喻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减震器”和社会竞争中的“安全网”。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至今已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层次清晰,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基干,十分完整的四个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社会赡养和赔偿、社会救济、社会促进,实为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成功典范。
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由四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救助组成。
中国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正逐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
中国: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原则。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世纪90年代至今)
覆盖对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户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特点:
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即国家、企业、个人三方支付
原则:
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差别,具体的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内容:
(1)社会性养老金
国家:
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费满15年的,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区上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不足15年的按20%计发,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按15%计发。
(2)缴费性养老金
企业: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备注: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认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
管理机构:
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隶属于劳动部。
由独立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事宜。
基金管理机构由非官方机构负责投资运营,养老金不再由单位发放,而是由银行发放。
问题:
1.普通工人因为挣钱不多,又直接减少薪金,他们不愿意加入养老保险。
2.我们民营企业自生自灭,要做到给每位员工上保险不可能
3.基础养老金有限,中国养老地区状态差异大
4.养老金亏空,基金来源渠道单一,收支矛盾日显突出,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制度
覆盖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给付方式:
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和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计算发放。
国家机关公务员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比例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发给。
问题:
(1)养老不公平,2004年,我国企业、事业和机关职工人均离休和退休费分别为8081元、14911元和16532元,企业退休人员的年人均养老金仅为机关退休人员的48.8%,差距十分明显。
(2)养老金差距显著,养老金替代率是用来表示养老保险人在领取期的生活水平对领取前生活水平的替代程度,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
解决:
2009年1月28日,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基本一致
3、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覆盖对象:
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原则:
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给付方式: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个人账户养老金: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支付: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存在问题:
1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村养老问题
我国目前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大多是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也几乎都是较富裕的农村居民,大多数不发达农村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村居民,实际上养老问题更加严重和紧迫。
而按现行办法,这些地区和居民都无条件参加养老保险,这显然与我国实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初衷相背离。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执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帐户的基金主要由个人供款构成,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的多少基本取决于个人帐户的基金积累状况,不存在代际和代内资金调剂,也没有国家财政资金的资助,社会成员间的互动互济功能十分有限。
2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功能单一
3现行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不顺
在养老保险政府管理职能的归属上,存在着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多头管理、“群龙治水”的混乱现象,政府集决策、执行、监督等多职能于一身,使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透明度,受保人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流失较多,挪用、挤占、多提管理费等现象十分普遍。
德国:
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主体)
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原则:
劳资自治。
经办机构:
自制管理机构是德国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和发放、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以及养老保险纠纷的初步协调等工作。
自治管理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公法法人,由雇主和雇员代表按照相同的比例组成,接受国家的监督。
自治管理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代表大会,一般由60人组成,资方代表和劳方代表各30名,共同商议决策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调整问题。
所有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成养老保险机构协会,负责协调各经办机构间的关系。
资金:
养老保险机构的资金主要由保险费组成,外加约20%的联邦补贴及保险机构的少量其他收入。
养老保险基金采用现收现付制度。
德国2008年的法定养老保险率费为薪资(月收入)的19.9%,其中由雇主和雇员各自承担一半。
德国政府计划2020年将法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率提高至22%。
1992年的《养老改革法》引入了联邦补贴自我调整机制,即联邦补贴随着保险费率的提高而提高,由此确保养老保险机构充足的财政支付能力。
待遇给付:
德国的养老金包括:
一般养老金、残疾者和丧失工作能力者养老金、失业养老金和妇女养老金。
不同类别养老金的领取条件不同,基本条件包括年满65岁,累计缴费35年。
养老金的标准由参保人的报酬积分和养老金现值共同决定,其中养老金现值全国统一,一年一定;报酬积分取决于个人缴费期内历年工资收入与全国平均工资比值之和。
个人缴费水平越高,缴费期限越长,预期获得的养老金就越多。
养老金水平每年调整,调整幅度取决于毛工资增长率、净工资增长率和净养老金水平。
当出现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首先动用弹性储备金(即养老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仍不足的部分,由联邦财政给予补贴。
德国的养老保险资金收支规模约在2500亿欧元左右,在连续不中断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平均的月养老金水平在老的联邦州(原西德地区)是824欧元,新联邦州(原东德地区)是938欧元。
德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覆盖范围:
所有农业和林业的企业注;农民的配偶,即对企业有同等经营权的丈夫或妻子;共同劳作的家属或他们的配偶,其中共同劳作的家属指企业中专职从业的三代以内的血亲,两代以内的姻亲和一个农场主或其配偶的养子女。
以上均属于法定投保人,但大型农村企业中被雇佣的雇员不属于农村养老保障的范畴。
基金来源:
实行现收现付的模式,基金部分来源于农民缴的养老保险费,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保险费是规定缴费额的一半,由所在企业农场主承担;大部分来源于联邦政府的补贴。
该制度实行统一保险费原则,所有参保人缴费相同。
给付形式:
主要是现金,但在出现特定风险时也可给予实物给付。
养老金给付以农场主移交农场企业为先决条件,领取年龄男为65岁、女为60岁。
此外,投保年限为15年。
机构设置:
实行自治管理,其机构设立在各州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里,并在全国组建了一个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总联合会,均是自治的法人组织,受国家监督。
(二)医疗保险制度
中国:
1.1998年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务员补助,企业补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
覆盖对象: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退休人员
特点:
强制参保
给付方式: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报销比例:
因地区而异,各省市制定
资金管理:
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
具体比例见下图:
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地级城市没有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部分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尚未参保。
二是各项医疗保障制度本身还有待完善,统筹模式和补偿方式有待优化;各项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较低,在人员流动和身份转化时还难以实现保险政策和待遇的衔接。
三是经办管理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要适应社会化管理需要向街道、社区延伸服务,创新管理服务理念,更好的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
2.2003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覆盖对象:
所有农村居民
特点:
筹资提高,政府补助多,农民受益面大,为患大病的农民建立了保障,农民自愿参加管理方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独立管理模式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一银行(信用社)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是指银行在农村医保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两个阶段部分介入医保基金的管理。
其具体做法是:
在银行(信用社)设置基金账户,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一财政一银行(信用社)管理模式
“收支两条线“
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将农村医保基金收缴进在财政专门开设的专户,其支出定期向财政提申请,由财政专户予以批准。
与此同时,将农民个人的账户开设在银行(信用社),做到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给付方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不能低于30元/人,其中县财政补助10元,乡镇财政补助5元,农民筹资15元。
最高给付额达到20000元。
存在问题:
1、社会满意度低。
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低,农民了解不深,怕政策有变,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等的考虑。
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满主要是因为保障水平低,参加和理赔程序繁琐等。
此外政策不公等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满意度低。
2、保障水平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这个定义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3.2007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覆盖人群: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非退休老人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原则:
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一是低水平起步。
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可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
二是坚持群众自愿。
不搞强制,而是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导群众参保,并鼓励连续缴费;
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
四是坚持统筹协调。
要统筹考虑各种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衔接,地区之间的平衡,新制度的出台对其他人群的影响,以及医疗保障体制和医疗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
给付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
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对成年非从业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
支付: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城镇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其报销额度也有起付标准和封顶标准的规定,各省市规定的标准各不相同。
备注: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仅保障居民花费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保障门诊医疗费用。
资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其他(城乡医疗救助,商业医疗保险健康及人身意外险资金)
德国:
医疗保险体制健全,有较好的服务层次,是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典型代表。
覆盖范围:
德国实行强制性医疗保险,人人都须参保,政府通过社会救助体系帮助低收入者参保。
德国通过各种途径基本上实现了全民医保,总覆盖面达99%以上。
运行管理机构:
在德国,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社会医疗保险金的机构称之为“疾病基金,采用的是分散化运营模式,而德国政府主要起到协调各方利益和控制医疗费用的作用,对医疗保险管理一直都是采取自主管理、鼓励竞争的模式,强调社会互助,不参与医保具体事务。
给付:
医保费用的缴纳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各承担50%(退休后由原雇主承担的部分改由养老金基金承担)。
医疗保险费一般平均为工资的14%左右。
经济收入是决定参保人缴纳保险费多少的唯一因素,它与享受医疗保险的程度没有关系,任何缴纳了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都有享受同等医疗待遇的权利,这使得健康人与病患者之间、高风险者与低风险者之间、单身者与有家庭者之间、高收入与低收入者之间彼此进行共济互助,充分体现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公平性质。
。
德国有大约420个疾病基金,民众必须至少参加一个基金,但有些人可以得到豁免:
首先是公务员、现役军人和欧盟雇员,他们享受德国或欧盟的特殊公费医疗;其次是高收入者,也就是收入超过缴费基数封顶线者,可以选择退出,自己另购服务水平更高的商业性保险。
支付:
德国医疗保险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全程覆盖,对预防、早期诊断、治疗和康复都提供保险,而且还有疾病津贴、丧葬补贴、生育优惠待遇等。
德国不实行医疗定点制度,患者可选择到任何医院看病,到任何药店取药,可以自由选择开业医师和专科医师,并可在开业医师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住院的医院。
不管其当时经济状况如何,都可以得到及时治疗,就诊时无须支付现金
特点:
1、法定保险和私人保险双元并立
德国通过社会法典确立了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医保为辅”的医保体系,实施医保的主体是法定医疗保险,但私人医疗保险业占一定比例。
德国法律规定,凡月收入低于4050欧元的就业人员必须投保法定医疗保险,高于此限或是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可选择私人医疗保险。
国民也可以在参加法定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就医补偿保险险种
2、方便,医药分开
德国不实行医疗定点制度,患者可选择到任何医院看病,到任何药店取药,可以自由选择开业医师和专科医师,并可在开业医师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住院的医院。
德国实行严格医药分开,避免医生滥用处方权与药商串通牟利;同时门诊和住院严格分开,保证了转诊渠道畅通,杜绝医院滞留病人获取利益的情况。
3、投一保多,共济互助
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参加法定或私人医疗保险者都有权拒绝保险机构的任何形式的风险评估,任何医保机构都不能在参保者的年龄、性别及家庭成员数量方面设限。
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者,其家庭和未成年子女可自动成为被保险人,不必额外缴纳保险费就可享受和实际参保者同样医保待遇。
改革情况:
德国是世界上医疗费用支出最高的国家之一,而且由于人口老龄化以及医疗产品昂贵,面对逐年增加的医疗费用政府不堪重负。
德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先后多次进行了医疗保险体制改革。
如06年11月推出医保改革方案,重新调整国家、医生(医院)和参保人之间关系,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联邦范围内统一的健康基金,统一法定医保费率,建立全德统一的法定医疗保险总会,注重用药的经济性,将效费比作为重要指标来指导药品的生产和使用。
综合来看,德国医疗改革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是开源节流,增加医保收入,减少医疗支出。
其主要做法一是将原来的基本免费医疗改为收取部分费用。
如原来的免费就诊改为每季度收费10欧元,住院治疗时病人要缴纳10%的住院费用,但总额不超过300欧元;二是取消一些不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项目,如丧葬费、假牙费、部分眼镜费等;三是成立联邦药品质量与经济性检验中心,从疗效和价格的角度对药品进行检验,向医生提供有效药物清单。
其次是改革医疗保险体制结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增强透明度,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三)失业保险制度
中国:
涵盖对象:
所有城镇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职工。
基金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啊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德国:
覆盖范围:
是强制性的义务险。
每个雇员都必须参加,包括家政人员、学徒工和接受培训的人员,在某种情况下,也包括其他群体(如参加职业培训计划的人)。
但各种自由职业者、不能被解雇的公务员、年满65岁的雇员、养老金领取者除外。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1)雇员缴纳的保险金;
(2)雇主缴纳的保险金;(3)联邦政府财政带框和补贴;(4)其他方面筹集到的资金。
失业保险金由雇员和雇主各缴纳一半。
劳资双方缴纳的保险金,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
联邦政府用财政带框和补贴来弥补赤字和失业救助的费用。
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
:
保障就业岗位、支付失业救济金、给失业者支付失业保险金和职业促进费用。
失业保险金从失业者正式向劳动局申报之日起开始支付,领取时问的长短根据失业者失业前的工作时问长短和失业者的年龄确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是78—832天。
其中,不满42岁的失业者可领取1年的失业保险金;42岁(包括42岁)以上失业者可领取长达3年的失业保险金。
另外,在失业保险金的使用上,有一个显著特点,更加注重对职业培训的财政支出。
管理机构:
失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它由政府机构——联邦劳工局承办。
。
劳工局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收取和发放以及对失业者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调查劳动市场情况,制定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
(四)工伤保险制度
中国:
涵盖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缴费方式: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
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存在问题:
覆盖范围窄、缺乏社会互济和分散风险的功能、工伤认定标准模糊、赔偿标准过时、伤残等级鉴定缺乏统一标准等。
德国:
德国的工伤制度发端于1884年7月6日颁布的《工伤事故保险法》,历经120多年的发展和演变,一直处于稳定良性的运行状态,堪称德国最有特色、最富成效的社会保险制度。
特点:
一、自治管理式的同业工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不同于中国在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下设立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德国的工伤保险有一个层次分明、责权明确的经办、管理、监督体系:
联邦保险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联邦各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在预防领域一共监督;州最高管理当局或地方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监督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具体经办管理则由雇主及被保险人代表组成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其中,各类实行自治管理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德国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监督体系的核心;。
二、预防优先的政策取向
工伤保险的功能或价值取向主要可以分为:
预防、康复和补偿。
德国各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法典》的规定,将其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并特别提出“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补偿”的工作原则。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伤预防主要包括制定劳动保护规定、劳动安全监察、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开展劳动保护研究、进行工伤预防宣传等几个方面。
通过这些工作,德国成为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一体化的样板国家。
三、康复优于补偿的基本原则
德国工伤康复采取全面康复理念,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三个部分。
医疗康复通过对工伤劳动者提供最良好的医疗条件,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健康;职业康复则将其伤残后的潜在素质与其实现再就业的愿望合理结合,恢复工商人员的劳动能力,使其重返工作岗位社会康复则是帮助工伤职工重新回到社会,享受正常的社会生活,避免社会排斥。
(五)*中国生育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