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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实施方案资料

河道管理实施方案

河道管理实施方案

篇一:

河道管理工作方案河道管理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

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

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

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

篇二:

关于清理河道建立农村水面管护制度的实施方案仁政发〔201X〕号仁德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仁德镇农村水库、坝塘、河道水面清理管护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社区(村委)、镇直相关单位:

为加大仁德镇农村水面管理和治理力度,切实改善仁德镇农村水环境质量,经仁德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仁德镇农村水库、坝塘、河道水面清理管护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仁德镇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仁德镇农村水库、坝塘、河道水面清理管护制度实施方案水是生命之源。

我镇农村水库、坝塘、河道既承担着广大农村地区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保障,也承担着防汛、蓄水、排涝及改善生态环境等多种功能,是我镇分布最广、最直接发挥综合效益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近年来,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以水库除险加固为重点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积极开展以截污、治污为核心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水库、坝塘、河道水面管理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重建轻管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致使水资源利用率较低,水库、坝塘、河道淤积严重,污染加剧,功能萎缩,效益衰退,抵御洪涝干旱灾害的能力降低,潜在威胁着我镇广大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为切实加强我镇农村水库、坝塘、河道水面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改善农村水环境,充分发挥水库、坝塘、河道综合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以为民办实事为宗旨,以提高农村人民生活水平和水环境质量为目的,以规划为龙头,以污染治理为重点,科学规划、统一组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环境保护并重,积极探索农村水库、坝塘、河道水面管理新模式,建立健全管护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加快推动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目标任务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依法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截污、治污为重点,注重生态,强化管理。

201X年底实现牛栏江流域(麦浪至哦嘎段)达到Ⅳ类水质标准;201X年前县域地表水体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保护目标,确保农村人畜饮水及工农业生产用水安全。

——开展水库、坝塘、河道生态修复。

201X年底完成流经县城河道的清淤任务;201X年前完成全县河道清淤任务;201X年前完成全县水库、坝塘、河道生态修复,实现全县水库、坝塘、河道“水清、坡洁、岸绿、景美”。

——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201X年内实现县城、集镇无污水排入河道和下游水库、坝塘;201X年实现自然村无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和下游水库、坝塘,牛栏江流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牛栏江流域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

——建立水库、坝塘、河道水面长效管护机制。

要确保条条河道有人管、座座库塘有人抓。

201X年内实现水库、坝塘、河道的堤坝无耕翻种植、无违章建筑、无乱堆乱放、无违法取土,河床、库区无垃圾、无漂浮物、无死畜禽等。

——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到201X年底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实施水库、坝塘、河道生态修复按照“先急后缓、因地制宜、因河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重点对主要入湖河流及入湖口、流经集镇河道、流域重点水库、坝塘和其他重要湿地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

生态修复内容主要包括水库、坝塘、河道清淤,以及湿地保护与建设、生态林建设、水体生态修复和生态河堤建设等方面。

1.河道生态清淤。

为有效减少水体内源污染物含量,改善水生态环境,对河道底泥沉积严重、有机污染物含量高的河道实施底泥生态清淤。

河道生态清淤实行:

“一河一策”,应符合国家现有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尽量准确清除沉积在河底的污染底泥。

牵头责任部门:

水务科配合部门:

财政所、环卫站

2.湿地保护与恢复。

为充分发挥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生物多样性恢复,以改善和丰富县域湖泊及河流的生态建设为重点,着力做好重点流域内湿地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

201X-201X年,重点实施牛栏江流域上游重要水库、坝塘湿地的保护与恢复工程;201X年前,在完善和巩固前期湿地恢复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牛栏江流域外的其他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

——县城周边河流及河道口湿地恢复工程。

根据河堤结构现状,在河道口恢复约50-100米左右的滨岸湿地植被带,在河流沿线的节点建设小型湿地,在硬质护岸区域主要以河道清淤为主。

——牛栏江上游重要水库、坝塘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

主要针对牛栏江流域内上游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库,在水库适宜区域恢复约50米的湿地植被带。

——201X年以前,积极开展牛栏江流域外的主要水库、坝塘、河道的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在水库适宜区域恢复10—100米的湿地植被带。

牵头责任部门:

水务科配合部门:

财政所、规划科、国土资源所、林业科、环卫站

3.生态隔离带及水源林体系建设工程。

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合理配臵、乔灌草结合”的原则,选择耐水吸污能力强、净化隔污效果好的乡土树种,以入牛栏江河道、水源区河道和出入仁德镇流域的河道为重点,建设通河水质净化水源林工程,促进河道水质的根本好转。

201X年前,全镇大中小水库径流区全面恢复植被,逐步在饮用水源地周边建立一个稳定、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促进水体净化、水质提升。

201X年完成全镇水库、坝塘、河道生态隔离带及水源林体系建设。

牵头责任部门:

林业科配合部门:

财政所、规划科、国土资源所、林业科、环卫站、水务科

4.生态河堤建设。

根据河道功能定位,河堤建设在考虑具有一定强度、安全性和耐久性的同时,应突出考虑保护、创造生态良好的生存环境和自然景观,把河堤改造成为适合生物生长的自然护坡。

牵头责任部门:

水务科配合部门:

财政所、规划科、国土资源所、林业科、环卫站

(二)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针对农村生活污水的特点,结合我县农村实际,以村庄和片区为单元,采用源头、过程、末端三级控制模式,按照“拼户、并片、连村”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处理格局,选择就近接入市政污水管道、因地制宜地建设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或选用土地渗滤、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污水处理技术进行污水处理,提倡结合农田灌溉、村庄绿化等推行资源化利用。

篇三:

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X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清云201X年8月15日(1997年10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市人民政府201X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河道的管理机关。

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机关管理;跨区、县的河道或区、县间的界河,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

其中,渭河、泾河流经县河段由流经县河道管理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渭河市郊段,浐、灞河城市段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管理。

河道管理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河道管理组织,从事河道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委托管理,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河道防汛和清障,由河道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第四条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各级河道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河道管理机关备案。

涉及城镇的河道由河道管理机关会同城建部门编制,其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

河道防洪工程设计标准按《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的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计方案报送河道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在渭、泾河区域修建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经市河道管理机关签署意见,报省河道管理机关审批;在跨区、县河道和区、县界河上修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由市河道管理机关审批;在其他河道上修建的,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机关审批。

区、县界的河道两岸各1公里内和跨区、县的河道,未经相关区或县达成协议或市河道管理机关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六条跨河工程建设应与河道整治线正交,按工程规模划定保护范围,其划定的保护范围不得小于下列标准:

大型工程:

上下游各200米中型工程:

上下游各100米小型工程:

上下游各50米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跨河工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河道整治规划修建防洪工程或对已建成的防洪工程进行加固、改造,所需投资列入工程预算,并负责维修、养护,建设单位也可委托河道管理机关组织维修、养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护单独企业安全的防洪工程由该企业按河道整治规划投资修建,并由该企业负责工程的维修、养护,所需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八条因修建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及设施,而对原工程及设施进行扩建、改建、拆除或损坏的,其所需费用和补偿损失费由建设单位负担并负责修复。

按河道整治规划修建河道堤防工程所占集体土地,影响群众生活的,可从国有滩地中给予调整,其土地上农作物、树木、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应按规定予以补偿。

第九条向河道排放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排污口的设置、扩建和改建,必须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河道的水、土、砂、石、滩地资源,依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市、区县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按河道治理规划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在河道取用地表水或截取渗流的单位或个人,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河道施工。

开采河道砂、石、土料及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河道管理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在指定地点范围内,按规定进行采掘,并按《陕西省河道采砂收费实施办法》缴纳管理费。

在跨河桥、涵等建筑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采挖砂石。

护堤地以及修建的水库、整治河道新增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管理单位管理,用于防汛工程及其设施建设,具体利用由所在地河道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规定。

河滩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必须报经河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堤防、护岸、水闸排涝等工程设施受益明确的工商企业、农场及其他单位,应向河道管理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十二条堤防两侧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和安全管理范围:

(一)护堤地渭河:

周至青化至耿镇桥段。

堤防临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20米,背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50米;耿镇桥至临潼赵村段,堤防临河50米,背河30米。

泾河:

堤防临河20米,背河30米。

浐河、灞河:

城市段堤防临河为10米,背河30米;农村段临河10米,背河20米。

黑河、涝河:

堤防临河15米,背河30米。

石川河、沣河:

堤防临河10米,背河20米。

其他河流护堤地宽度由所在地河道管理机关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安全管理范围:

渭河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含护堤地,下同),临河、背河宽度各为100米;其他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宽度为50米。

老堤在上列范围之外的,以新老堤之间宽度为准。

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含护堤地),权属不变。

(三)持有土地使用证的集体土地划为护堤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从国有滩地给予调整;无法调整的,权属不变,其利用必须服从河道管理机关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三条在堤防、护堤地、安全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应按《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利用堤顶作公路、乡路,必须经河道管理机关同意,并由交通或有关部门加修路面,负责路面的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河道整治及防洪工程的各种观测标志、设施(包括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标志、水文观测设施、通讯线路、照明设施、防汛房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毁坏。

第十五条堤防防护林,由河道管理机关统一规划、营造和管护,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与河道管理机关签订承包合同营造、管护。

鼓励机关、学校、驻军、厂矿企业、群众团体及保护区的村民义务营造堤岸防护林。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堤岸防护林。

更新或间伐时,必须提出申请,经河道管理机关同意后,报同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对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消除的原则,由河道管理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

第四章罚则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河道管理机关按规定收取的罚款及各项费用应上缴同级财政。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或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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