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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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doc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重点学科建设是增强医院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医院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重点学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学科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科快速发展,促进医院医疗、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逐步成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开放型医疗、教学和科研基地。

第四条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学科。

医院根据中长期发展目标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有计划、合理地培养一批院级重点学科,争取通过3~6年的规范建设,建成更多的校级、省级重点学科,并力争使部分省级重点学科达到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标准。

第二章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重点学科申报和评审每3年开展1次,以二级或三级学科为申报单位,原则上从硕士生培养点或联合培养点中择优选择。

医院鼓励相关学科(科室)交叉联合,共同申报。

第六条院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一)有2个以上稳定的科研方向,有较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二)学科带头人在该学科领域中有一定声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生导师资格,年龄一般在52岁以下;

(三)学术队伍的学历、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一般要求有2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3~5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学历的学术骨干比例较高;

(四)长期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已培养过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得到社会好评;

(五)目前至少承担2项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近3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0篇,曾经出版专著,或获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第七条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一)已被确认为院级或校级重点学科且经过至少3年以上

重点建设;

(二)有3个以上稳定的科研方向,并形成了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三)学科带头人在该学科领域中有较高声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生或博士生导师资格,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四)学术队伍的学历、年龄和技术职务结构合理,一般要求有3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中至少1名在50岁以下)和6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中至少1名在45岁以下),高学历学术骨干比例较高。

(五)长期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已培养2届以上硕士生或博士生,毕业生得到社会好评,近3年来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教材)成果奖;

(六)目前承担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近3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5篇,曾经出版主编专著和获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学科,均可向医院提出申报院级重点学科,医院组织专家评审后予以确认;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学科,均可向医院提出申报省级重点学科。

校级和省级重点学科的推荐工作,由医院根据重点发展方向、学科水平与贡献进行初审后择优向上级部门推荐。

第三章管理组织

第十条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是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组织。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总体部署和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学科建设计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各重点学科的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一条各重点学科须成立由学科带头人任组长的学科建设小组,负责本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

各学科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生导师资格,德才兼备,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学术造诣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鼓励竞争,优胜劣汰,滚动建设。

各重点学科要有明确的建设目标,科学制定每年度阶段目标和周期建设总体目标,并根据评价体系进行自我考评。

第十三条被确认重点学科的,须填写《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书》,明确学科总体学术水平发展目标,列出逐年建设目标和量化指标。

第十四条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学科带头人拥有学科内部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确定

主攻目标,带领全体成员走在学科发展的前沿,力争在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标志性成果;注意选拔和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

第五章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医院根据重点学科等级和医院发展要求,分别向各重点学科提出周期目标和年度目标。

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向临床应用转化,形成特色诊疗项目和特色专科。

第十六条院级重点学科除完成医疗、教学任务外,还应完成以下具体目标:

(一)每2年至少申报并获批厅级以上课题1项,或获得厅局级以上科技奖1项;

(二)每年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3篇以上;

(三)每2年至少举办省级以上学术活动1次;

(四)每2年至少获得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奖1项。

第十七条校级重点学科除完成医疗、教学任务外,还应完成以下具体目标:

(一)每2年至少申报并获批厅级以上课题1项,或获得厅局级以上科技奖1项;

(二)每年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3篇以上;

(三)每年至少举办省级以上学术活动1次;

(四)每2年至少获得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奖1项。

第十八条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除完成医疗、教学任务外,还应完成以下具体目标:

(一)每年至少申报并获批厅级以上课题1项,或获得厅局级以上科技奖1项;

(二)每年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5篇以上;

(三)每年至少举办省级以上学术活动1次;

(四)每年至少获得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奖1项。

第十九条各级重点学科经过3年建设,应达到该级重点学科建设要求的预期目标,并取得较明显的标志性成果。

院级或校级重点学科经过3年的建设,应达到省级重点学科申报条件指标。

省级重点学科经过3年的建设,应达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标准并通过评估验收,创造申报上一级重点学科的条件。

第六章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条重点学科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医院匹配经费、横向学科建设经费及学科自筹经费等。

对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医院按上级拨款1:

1~2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院级重点学科由医院拨款建设。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标准为:

每个省级重点学科1个培养周期投入不少于200万元;每个校级重点学科、医院重点学科1个培养周期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科研业务经费标准为:

省级重点学科每年10万元,校级重点学科每年5万元;院级重点学每年3万元。

医院建立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账户,经费按年度下拨。

第二十一条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仪器设备费,是指用于重点学科建设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运输以及相应配套软件费用等。

(二)实验室修缮费,是指用于改善实验室条件的修缮费用。

(三)科研业务费,是指以申请省部级以上课题为目标的前期预研经费,以及从事本学科有前景的重大科研课题的补充费用等。

(四)图书资料费,是指购置本学科所需的有关图书、杂志、资料检索等费用。

(五)人才培养费,是指用于学科业务骨干在科研项目上所需的进修和培训费等。

(六)学术交流费用,是指用于承办学术会议、邀请本学科知名专家讲学及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等。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带头人按计划支配使用,同时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重点学科的经费报销按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检查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重点学科建设以3年为1个周期。

每年进行1次年终总结检查及考评,每3年进行1次验收评估。

对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达到评估标准的重点学科,滚动进入下一期建设;对管理不善,达不到学科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要求者要予以警告;年度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验收评估不合格者,暂缓进入下一期建设,且在1年内仍未达到预期建设目标者,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

第二十四条医院对完成学科建设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科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重点学科在年终时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科研项目、论文发表、成果获奖与转化、研究生培养、学术队伍建设、学术协作与交流、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等情况,以及主要经验、存在差距和为缩小差距拟采取的措施等。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在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的基础上,向医院汇报,指导和帮助解决学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科技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有关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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