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学位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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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学位论文

中文摘要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政的主要项目。

在一般纳税企业里,增值税是他们主要缴纳的税种之一,也是税率较高的一种,因此更会突显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本论文主要是针对一般纳税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主要通过资料收集、询问老师和同学等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一般纳税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可能性,从而得到不同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案,为一般纳税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一个可行的方案。

与此同时,现代中国对于税收筹划方面的发展还不完善,所以企业可以进行实施筹划的空间还很大。

企业可以通过进行税收筹划来减少其税负,而从达到最大利润的状态。

所以说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很主要的企业项目。

关键词:

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税收制度

 

Abstract

Taxpayingplanistheprincipalitemofenterprisefinance.Thevalue-addedtaxisahigh-ratetaxwhichispaidbythegeneralenterprise.Therefore,thetaxpayingplanningisimportanttobeprepared.Thisreportaimstoprovidetheenterprisesafeasibleprogramtoprepareaplanforpayingvalue-addedtax.Itwillimplementthemethodsuchascollectionofinformationandinvestigationtosummarisethedifferentstrategiesofpreparingthevalue-addedtaxpayingplanningbyanalysinganypossibilities.Inthemeantime,thereisanincompletedevelopmentoftaxpayingplanninginChina,thusitisnecessarytoimprovethequalitiesoftheprojectpreparationbytheenterprises.Theenterprisescanreducetheburdenoftaxationandacquirethemaximumprofitbythetaxpayingplan.Thisisthereasonwhythevalue-addedtaxpayingplanisanimportantprojectofenterprise.

Keyword:

Generallytaxpaymententerprise;addedvaluetax;taxrevenuepreparation;taxrevenuesystem

 

 

引言

本文所介绍的是一般纳税企业在新的《条例》下,增值税应当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而怎样的税收筹划的方法能帮助企业在在合理、合法、合情下,缴纳最少的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般纳税企业里税收中一个主要的税种,也是较多企业缴纳的最多的税种,因此对于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需要的一项税收筹划的项目。

1.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对一般纳税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缴纳、抵扣进项税等进行了修改,那么企业对应的税收筹划也应当进行合理的调整,以适应《条例》的改革,从而到达企业减少税负的目的。

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帮助一般纳税企业在法律的允许下,根据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安排纳税,以至于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最佳税负点,其中,特指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而且随着税收筹划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税收筹划活动已在各地悄然兴起。

但是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在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的同时也蕴涵着风险,即风险与利益是并存的。

如果无视这些风险,任其发生而不加以防范,势必有悖税收筹划的初衷,其结果可能是以节税目的为开始,却以遭受更大的损失而结束。

本论文的研究意义就是要帮助一般纳税企业完善其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以便企业更好地继续经营和获得更多的利润。

本论文主要是研究一般纳税企业的税收筹划中的增值税税收筹划,主要从一般纳税企业选择的增值税种开始讲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分析我国一般纳税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现状,并针对我国的增值税税收变革的新条例,提出合适的纳税方法,为企业提供一个合理、合法的经营纳税方案。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自从出现税收,人们就产生了免交缓交税收、减少税负的欲望和动机。

尽管税收筹划研究在西方起步较早,但同样经历了由被排斥到认可等反复的过程。

直到20世纪30年代,税收筹划才得到西方法律界和政府当局的认可。

诺贝尔经济学获得主迈伦.斯科尔斯(MyronS.Scholes)等人对这一理论进行深入分析,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同时研究“税收套利”问题,此外,为进一步说明,斯科尔斯等人又提出了“显性税收”(explicittax)与“隐性税收”(implicittax)的概念。

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开展的相当普遍,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开展此项业务,有专门的税务代理事务所、咨询机构和专家为企业提供税收筹划的服务。

现代税务咨询是以1959年成立的欧洲税务联合会为中心开展的,它由5个欧洲国际的从事税务咨询是专业团体发起成立。

关于税收筹划的研究也开始纵深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文章、刊物书籍也应运而生,新作不断,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依据。

例如以提供税收信息驰名于世的一家公司除了出书之外,还定期出版两本知名度很高的国际税收专业杂志,一本叫做《税收管理国际论坛》,另外一本就是《税收筹划国际评论》,两本杂志中有相当多的篇幅讲的是税收筹划。

费尔勒国际出版公司在纽约、伦敦、多伦多、悉尼、东京等地设有机构,于1989年出版过题为《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的一本专著,书中提出的论点及税收筹划的技术在一些跨国公司中颇有影响。

我国税收筹划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一直还是新鲜事物。

1994年,唐腾翔与唐向撰写的题为《税收筹划》的专著由中国财经出版社出版,由此标志着我国税收筹划聊了聊研究开始走出“禁区”,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

十几年来,税收筹划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一批学者纷纷出版专著,公开讨论税收筹划的问题;此外,由全国各地近百家税务事务所联合开办的全国首家税收筹划方面的专业网站——“中国税收筹划网”()也已面世多时。

这既是税收筹划理论在我国迅速发展的产物,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必然结果。

1.3术语解释

增值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即税收成本的节约。

一般纳税人是指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上的商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思路

2.1一般纳税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一般思路

在研究税收筹划时,通常的思路是首先分析税负的分布情况,然后寻找税负差异点,税负差异点就是税收筹划点。

税收筹划就是对税负差异点进行筹划,是在税负差异中选择能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最佳税负点。

2.2我国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现状分析

在我国,税收筹划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词语。

对于多数的一般纳税人而言,他们并不了解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甚至于有些人还认为这是一种偷税的行为。

但是,从上面所论述的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看到税收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节约税收成本的筹划和安排。

尽管有人误解税收筹划的意思,但是也有明白税收筹划的一般纳税企业存在。

不过它们同样会忽略一个问题就是税收筹划是一种筹划和安排,就带有其本身的风险。

有些却认为只有进行了税收筹划,就可以为企业减轻税负,却忽视税收筹划可能带来的风险。

其主要可能带来的风险是税收筹划是企业主观根据国家政策或者地方法规所安排啊,但是这主观性就为税收筹划带来可能的失败的结局。

一旦税收筹划失败了,就会为企业带来风险。

其次,就是企业与征收部门对于国家政策或者地方法规等法律法规的理解不一样,所带来的风险。

最后,可能还会存在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

如果征收部门不认可,企业所认可的税收筹划,就可能会被视为税收筹划无效,更糟糕的是如果征收部门认定企业是通过税收筹划来进行避税的话,那么后果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可能还会被征收高税率。

尽管有些企业希望通过税收筹划来减少企业的税负,但纵观我国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是十分少,甚至可以说是缺乏的。

没有税收筹划的人员,单凭企业本身的管理者和会计人员是很难设计出一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税收筹划方案的。

同时,税收筹划的限定范围是比较狭窄的,这样的话税收筹划也可能会约束企业的发展。

3.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3.1利用对于农产品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的第十五条的第一款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的说明显示,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则是指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而且《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其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再局限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再局限于向农业生产者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从中可以看到,我国的《条例》扩大了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这对于农产品生产或者加工企业而言,是一个极好的信息。

这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也可以让企业有了更多原材料企业的选择。

那么,企业将怎样进行税收筹划呢?

我以一间自产自用的鱼丸企业为基准,来简单描述一下其企业的税收筹划的方案。

这间企业是自主拥有鱼养殖场和鱼丸加工流程的一间大型企业。

假如它将2个工场分别分设为2间一般纳税企业,同样的生产过程,但是分设2间企业就可以达到免税的效果。

将鱼养殖场设为A企业,而鱼丸加工流程则设为B企业,而且A、B企业都系一般纳税企业。

A企业将培养出来的鱼买给B企业,由于A企业是农业生产者,而鱼又是农产品的初级产品,因此B企业就符合了购买农产品的优惠政策了,所购买的鱼就可以免征增值税。

而A企业又是农业生产者,它所销售的鱼是免征增值税的。

那么,同样的一间一般纳税企业在拆分为A和B企业之后就减少了一层增值税的缴纳。

因为如果系一间企业,它将鱼加工为鱼丸制品出售,是需要征收增值税的。

3.2利用对于实时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一般纳税企业聘请拥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的可享有减免税收的优惠,其减免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其减免的金额为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可以享有减免税收的一般纳税企业为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等,其中定服务型企业为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的企业,同时强调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其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

对于一般纳税企业来讲,它可以聘请拥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这些人员都是因为国家的发展所需,因国有企业转型或关闭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家庭劳动年龄内的失业人员和一些该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

他们都拥有良好是专业知识,只是缺少一个机会而已。

特别是高校毕业生,他们拥有高学识、专业知识强,不过就是缺少一些工作经验。

但实际中,有不少的高校毕业生都会利用他们自己的假期进行一些暑期的工作,这些工作有的是专业对口的工作,有的只是一些锻炼型的暑期工。

不过对于这群高校毕业生而言,他们都是认真对待每一份得来不易的工作,也会积极的工作。

从中可以看到,他们虽然工作经验不足够,但并不完全是没有工作经验,只是比较少而已。

我相信只要企业愿意给他们一个工作的机会,他们会很好的珍惜,也会认真对待的。

对于这群高校的毕业生而言,一个工作机会并不是仅仅是一个机遇,而且是企业对于他们的肯定,这也会更加他们的信心,以及对于企业的归属感。

再者,那些因国家政策而失业的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同样的拥有较好的学识,很一定的工作经验,并且他们在工作岗位上也已经奋斗了一些年龄了,对于工作的技巧他们是能熟练掌握的。

而且远远不止这些,他们吃苦耐劳、对待工作认真负责。

因此如果企业聘请他们,并不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教导他们的技术工作,他们就能很快的融入企业中,成为企业的一份子。

最后,就是那些低保家庭劳动年龄内的失业人员,他们虽然学识不高,但是他们愿意工作,他们希望通过工作改善自己家庭的生活环境,因此他们会很认真的工作,而且他们也能希望从中学习到一些技能,好帮助自己更好的工作。

他们最主要的还是吃苦耐劳,而且不计较工作岗位。

这对于企业和他们而言是双赢的局面。

对于企业而言,聘请这一群拥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企业不仅可以减免税收,而且也能聘请到一群愿意吃苦耐劳的职工。

对于拥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而言,他们即找到工作,也可以得到一个学习的机会,同时也得到了其他人的认可。

4.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4.1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4.1.1兼营的相关内容

兼营就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兼营可以按照其税种,可以分为A.同种税种,不同税率;B.不同税种,相同税率。

4.1.2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方案

根据《条例》的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以及《条例》的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还有《细则》里的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进行税收筹划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

(1)在同种税种,不同税率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在销售时,详细地记录每一笔销售中应当适用那一种税率,这样就可以准确的计算不同税率的各自的应纳税额。

这样既不会出现企业多缴纳税额,也不会有少缴的情况出现了,也可以减少纳税单位的审核时间,这是一个对双方都好的办法。

(2)在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情况下,我们可从自己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面着手进行改革,详细记录每一笔交易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得到精准的销售额,那么在期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额时,就不会出现混乱的状况了。

而且也不用因为没有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导致所有的销售额都遵循较高的适用税率,这样就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额,而且是多缴纳的税额,也是不合理的税额。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每一间有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企业都因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防止多缴或少缴税额。

(3)联合经营,使得一般增值税纳税企业变为非增值税纳税企业。

增值税纳税企业可以与其他税种较低的企业联合经营,使得本企业变为非增值税纳税企业,从而减少纳税。

例如,本企业是销售体育产品的,本企业可以与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举办各种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B企业进行联合经营。

由B企业进行举办体育比赛的业务,而本企业则是为提供比赛所需的体育器材的关联方,那么本企业的税率就可以从适用增值税的17%变为营业税的3%,从而大大的降低了本企业所缴纳的税额,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4.2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根据《细则》的第五条,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而《细则》的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在《细则》中规定,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确定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但其主要还是看企业的经营性质来进行分类。

同时,需要解析的是混合销售行为在很多专家的眼里都是一种从属关系的行为,与兼营行为是不同的。

兼营行为只是同一间企业同时从事适应2种税种的不同商业行为,兼营行为中的2种商业行为是没有任何直接的从属关系,它们可以同时存在,但不一定同时存在,而混合销售行为则不然。

在混合销售行为里,只要出现一种税种的商业行为,就会出现另一种税种的商业行为,它们是密不可分的从属关系,其发生是同时的。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方案,企业可以从以下的方案中寻找到适合自己企业的筹划方案,来对本企业的税收进行筹划:

(1)对于那些容易分清何是销售货物的行为,何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企业可以分设2个部门进行单独核算。

这是一个比较简单,而且可行的方案。

这样企业就可以将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行为,按照其不同的税种缴纳不同的税款,这就可以减少企业的税额。

将企业的销售额按照其不同的税种进行分类,不必全部都缴纳较高税率的增值税,而是将部分缴纳税率较低的营业税,从而使得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减少,减少增值税的缴纳。

同理,对于缴纳较高营业税的企业而言,反之亦然。

(2)对于企业来讲,选择较低税率的税种才是进行税收筹划的最要目的,当税率降低了,企业所要缴纳的税款也自然的减少了。

其中,改变企业的主营业务的比例,来改变企业的纳税税种,这是一个方法。

但这方法不容易做到,因为其中涉及到企业经营性质的问题,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

(3)通过改变销售关系,将价外费用如安装费用、运输费用、调试费用等其它费用从销售关系中分开来,以其它方式收取这些价外费用,就不用缴纳那么多的增值税。

其中的一个方法就是以代垫的形式收取这些价外费用。

这样就可以减少销售额,也就可以少纳税。

从而达到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4)利用混合销售行为中的特殊优惠政策,如上述所说到的《细则》的第六条中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这政策主要是帮助建筑业将混合销售行为分类进行核实,就是将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行为的原理是一样的。

将其销售自产货物和劳务行为分别核实出其各自的销售额,再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这政策只是适合一些在《条例》或者《细则》中提及的特殊企业,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5.总结

通过本次的论文的撰写,我对于增值税的了解,可以说是加深了很多。

以前的我,对于增值税就只有表面的了解,知道它是我国的一种主要的流转税,它所缴纳的税款也是比较多的一种,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来源,以及能简单的计算它的销售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相关数字,但也仅限与书本上。

后来,在我的实习单位里,我第一次接触到增值税,了解到了其真正的意义。

其缴纳的税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一件半成品或者是原材料在经过加工之后的新增值的价值,对这增值价值进行征税,这就是增值税了。

在这篇论文里,主要讲述的是对于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是一间一般纳税企业主要缴纳的税种,其税收筹划是本企业的一项重大的项目。

其税收出可以按照不同的方面划分出不同的范畴,根据不同的范畴可以制定出不同的增值税总资产方案。

但是并不是所以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案都适合本企业。

企业应当根据自己企业的生产模式和缴纳税款的情况,以及结合其他相关的事实来选择税收筹划的方案。

通过税收筹划,它可以帮助企业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少缴增值税,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而在这过程中,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合法性是十分重要的,缺失了这二个依据所制定的税收筹划那就是逃税。

在我国,逃税是一项严重的指控,从而影响企业的形象和经济利益。

因此我们不能逃税,我们只能根据税收筹划来减少税负,确保企业的发展不受影响。

与此同时,在现代中国,由于税收筹划发展得还不理想,其筹划的空间还很大,我们可以根据不断变化的政策或者是法律条规来改变自己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并完善本企业的税收筹划,使得本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来经营和改善本企业的业务,使得企业得到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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