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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管理办法

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深化中央地方合作,发展

提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思路创新;是充分发挥地方

积极性,突出特色、集聚资源、营造环境,做大做强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支撑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推动

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加强中国软件

名城管理,发挥中国软件名城示范带动效应,促进我国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产业集聚与创新提升,实现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与城市的融合互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软件名城是指积极开展中国软件名城创建

工作,完成创建目标,达到创建标准后,由工业和信息化

部授予中国软件名城相关称号的城市。

第三条 中国软件名城创建以部省市合作为主要推动机

制,以“统筹规划、联合推进、突出特色、务求实效、发

展创新”为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的组织开

展和推进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国

软件名城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支持本辖区的软件和

 

1

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城市开展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

第四条 中国软件名城创建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

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研究制定,是指导开展中国软

件名城创建工作,评估授予中国软件名城相关称号的标准

体系。

在中国软件名城创建指标体系统一框架下,中国软件

名城分为综合型和特色型。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 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实行申请制。

凡具备创建基

本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城市均可申请。

其中,

直辖市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其他城市须在所属

省级人民政府支持下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第六条 申请创建中国软件名城的条件:

(一)城市及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对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高度重视,对开展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积极主动,

明确专门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城市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符合国家产业规划

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能够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基础良好、规模较大,对

国民经济的贡献程度较高,拥有若干全国知名度较高的骨

干软件企业和若干全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软件产品,产业

创新能力较强,国际化水平较高;

 

2

(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带动效应明显,对拉动经

济增长、促进就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及促进城市管

理和社会服务效率提升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对城市主题文

化塑造及提升城市品牌效应具有重要影响;

(五)具有较为丰富的科技、教育、人才等资源条件和

良好的城市人文环境,具有较为完善的适合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集聚发展的物理载体环境,产业基地园区、公共

服务平台等建设情况良好。

第七条 申请城市应明确工作机构,负责本市中国软件

名城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创建中国软件名城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城市人民政府的书面申请报告,以及根据指

标体系制定的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方案、合作备忘录

(草案)和部省市协同工作机制方案等文件;

(二)创建工作方案应包括申请城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产业实力、企业培育、人力保

障、创新能力、应用水平、发展环境、带动效益)、“五名”

(名品、名企、名人、名园、名展)发展情况及有关附件;

 

(三)申请城市创建中国软件名城的负责机构及联络方

式;

(四)申请城市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函;

 

3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城市进行形式审查,审

查内容包括申请城市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

全等。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城市,部省市三方适时签署《部

省市协同开展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合作备忘录》,启动中

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

第三章创建

第十条 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城市(以下简称创建城市)

建立推进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达标

计划,并及时将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工业

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创建城市应做好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的动

员宣传,积极利用中国软件名城平台贯彻落实中国制造

2025、大数据、“互联网+”、信息安全、“双创”、“一带一

路”等国家重大战略,并与其他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协调

一致、相互促进,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提升

软件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二条 创建城市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对创建城市

的指导协调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大力支持,督促创建城市

实施好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方案,确保创建工作成效,

工作进展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在中国软件名城总体框架下,鼓励省级人民政府与创

 

4

建城市联合选择软件产业集聚度较高的城市园区/区域,打

造标志性的中国软件名城示范区,进一步提高中国软件名

城工作的成果显示度和产业知名度。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部省市协同工作机制,

行业运行分析体系建设等手段,加强对中国软件名城创建

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创建城市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通过建立中国软件名城信息平台、定期发布中国软件

名城创建工作年度报告等方式,加强对中国软件名城创建

工作的跟踪研究和优秀成果的宣传推广。

第四章评估

第十四条 中国软件名城评估包括评估申请、城市自评、

实地评估、审核确认四个环节。

第十五条 创建城市根据部省市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评估申请。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创建城市的评估申请进行

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 创建城市根据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并将自评

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适时组织专家评估组进行实地评估。

第十九条 专家评估组根据指标体系和评估规范,采取

文档审查、实地考察、重点约谈、专题座谈等方式进行实

 

5

地评估,出具实地评估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认专家评估组提交的

实地评估报告,形成评估结论。

第五章授予

第二十一条坚持严格中国软件名城授予,控制两类中

国软件名城数量,确保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的实效和质量。

综合型中国软件名城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10 家。

第二十二条对通过评估的创建城市,由工业和信息化

部正式授予“中国软件名城”或“中国软件特色名城”称

号,并下发文件,颁发相关标志物。

对未通过评估的创建

城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改进意见。

第六章发展提升

第二十三条城市应以授予中国软件名城相关称号为新

起点,明确工作机构,研究制定和实施发展提升计划。

应产业发展新趋势,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创新能力、

提升国际竞争力、加快培育新技术、新业态,做出实效、

做强产业、做大优势,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综合型中国软件名城应瞄准打造国际级软件名城的更

高目标,更大力度集聚资源,着力培育世界级的产品、世

界级的平台、世界级的企业,率先承接实施国家重大战略,

抓住“一带一路”等战略机遇,加快国际化发展步伐,打

造中国软件名城的世界名片。

对于创建成效突出的,工业

 

6

和信息化部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认可。

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应进一步围绕特色领域精耕细作,

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加快培育自主品牌,不断提升产

品质量,打造名品、名企、名人、名园、名展,形成产业

集群竞争力,逐步从特色优势向综合优势转化。

第二十四条城市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加大指导协调力度,

综合利用政策规划、项目资金等手段,从产业创新、企业

培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国际合作等方面持续给予中国软

件名城更大力度的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中国软件名城发展提升的战略

规划和指导,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资金安排、试点示

范、品牌宣传、标准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其实施

做大做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

推动中国软件名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充分发挥示范带动

作用,引导更多地方和城市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参与中国软件名

城创建的城市,查实后取消创建资格,已批准授予中国软

件名城相关称号的,撤销称号、收回标志物并通告。

第二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国软件名城实行阶段

性检查制度。

对于阶段性检查存在问题的,给予限期整改、

 

7

启动重新评估乃至撤销中国软件名城相关称号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国软件名城实行动态

调整制度。

按照综合型和特色型软件名城的标准要求,每

两年进行一次动态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通过发文的方式

确定各城市的中国软件名城系列等级,逐步形成动态调整

机制。

第二十八条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任何城市不得

使用中国软件名城称号、制作使用中国软件名城的标志物

及其平面图形的宣传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5 月 15 日起实施。

 

附件:

中国软件名城创建指标体系

 

8

 

中国软件名城创建指标体系

 

中国软件名城创建指标体系是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的基

础依据和标准,是中国软件名城实地评估和品牌授予的主

要依据和标准体系。

按照“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

辅,总量指标与分项指标相结合,科学性和可行性相结合”

的原则,结合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实际和发展目标,从产业

维度和城市维度进行设计,指导和评价中国软件名城创建。

指标体系设计既注重产业规模与速度、强化内涵与质量,

又突出亮点和特色,突出对中国制造 2025、大数据、“互

联网+”、信息安全、“双创”、“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

战略的贯彻落实情况,同时体现城市集聚资源、营造环境

的效果,体现软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促进作用。

一、“控制性”指标

为严格“中国软件名城”授予,确保中国软件名城创

建的实效和质量,设计以下“控制性”指标(根据产业发

展情况适时调整):

(一)产业规模不低于 1000 亿元(指标数值按照该城

市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计算);

(二)产业发展速度不低于全国产业发展速度,或者

产业增量不低于全国产业增量的 5%。

 

9

对于综合型中国软件名城。

规定如下基本条件:

1.基

础软件、应用软件、新兴业态等软件产业门类健全,结构

合理;2.软件产业规模较大,产业综合竞争力强;3.产业

创新能力突出,研发费用占业务收入比重一般不低于

10%;4.拥有以中国软件前百家企业等为代表的知名软件企

业,市场占有率较高;5.软件产业的集聚发展程度高,拥

有国家级软件园区/示范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入驻

软件企业占全市软件企业的比重不低于 70%。

对于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

规定如下基本条件:

1.城

市应根据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选择一个特色领域方向。

主要特色领域方向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工

控系统)、大数据、互联网软件、云计算、物联网、信息

安全、人工智能、游戏动漫、智慧行业应用等;2.特色领

域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以及基于核心技术的产品体

系;3.特色产业在城市软件产业规模中的比重不低于

10%;4.特色产业的龙头企业的行业市场份额进入全国前三;

5.制定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建立促进特色产业

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实地评估达标条件

中国软件名城创建指标体系包括 7 大指标,指标体系

基础分数为 100 分。

为突出对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以及重点

工作的评价,同时引导城市差异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

 

10

鼓励城市探索促进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设立若干

“加分项”(不含在 100 分之内)。

“加分项”包括:

(一)以 1000 亿为基准,软件业务收入每多增加 200

亿元,给予 0.5 分的加分,最多加 3 分;

(二)软件业务收入过亿元企业超过 100 家可加 0.5

分;每拥有一家软件业务收入过 50 亿元企业可额外加 0.5

分,过百亿元企业可加 1 分,过三百亿元企业加 3 分,以

此类推,加分不设上限;

(三)在基础技术、通用技术、非对称技术、“杀手

锏”技术、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成果,

和国际领先水平实现并跑或领跑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 1-3

分的加分;

(四)对基础软件(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中间

件、办公软件)和工业软件(指专门用于或者主要用于工

业领域,为提高工业企业研发、制造、生产、服务与管理

水平以及工业装备性能的软件)发展情况较好的,可视情

况分别给予 1-3 分的加分;

(五)在贯彻落实中国制造 2025、制造业与互联网融

合发展、“互联网+”、大数据、 “一带一路”、“双创”

、“安全可靠”等国家战略方面有突出成效的,视情况每

项给予 1-3 分的加分;

(六)根据实地评估情况,软件产业特色突出,且符

 

11

合对“特色”的认定条件的,酌情给予 1-3 分的加分;

(七)对于国际化发展水平较为突出的,视情况给予

1-3 分的加分;

(八)对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城市经济社会发

展带动效应明显的(包括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支柱产

业转型升级、两化深度融合的促进,以及对城市交通、政

务、社保、教育、医疗、市政等领域管理效率的提升),

可视情况给予 1-3 分加分;

(九)对于党政主要领导推动软件产业发展以及名城

创建工作有独创性举措,对于集聚资源,促进产业发展成

效明显的,视情况给予 1-3 分的加分。

总得分=基础分+加分项。

综合型中国软件名城的实地

评估达标分数为总得分 100 分;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的实

地评估达标分数为总得分 90 分。

三、动态调整

严格控制中国软件名城数量。

综合型中国软件名城的

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10 家。

对通过相应实地评估标准的两类

中国软件名城,每两年进行一次动态评估。

当某个特色型

中国软件名城的产业规模指标超过了某个综合型中国软件

名城时,实现“晋级”,后者“退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

过发文的方式确定当期内各城市的中国软件名城级次。

 

12

 

13

 

号 名

指标说明和要点

备注

1

反映城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实力

情况。

要点包括:

1、产业规模;2、产业发

展速度或产业增量;3、产业出口总额;4、

产业利税情况;5、产业结构。

15

1、“产业规模”不低于 1000 亿元

(“控制性”指标);

2、产业发展速度不低于全国产业发展速

度,或者产业增量不低于全国产业增量

的 5%(“控制性”指标)。

2

反映城市软件企业特别是骨干企业培育和发

展情况。

要点包括:

1、企业规模(软件业

务收入百亿元以上和亿元以上企业的数量、

15

突出对名企、名品,发展特色、国际化

(“一带一路”)等内容的评价。

1、拥有至少 1 家以中国软件前百家企业

 

 

14

 

育 软件收入前百家企业数量、上市软件企业数

量、企业兼并重组情况);2、国际化水平

(建立海外分支机构的企业数量、国际外包

业务收入、海外上市的软件企业数量、参与

国际标准制定情况以及国际专利申请情况、

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情况);3、企业能

力(信息系统集成能力;企业主导或参与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尤其是大数据、云

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国家/行

业标准研制情况,企业参加国际、国家、行

业标准认证以及实施应用情况);4、知名

企业、知名产品和服务、特色产品、知名行

业领军人物的数量。

 

15

等为代表的知名软件企业;

2、上市软件企业不低于 8 家,建立海外

分支机构的企业数量不少于 20 家;

3、特色类中国软件名城应在某个领域具

有鲜明的产业特色:

一是在特色优势领

域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以及基

于核心技术的产品体系(要求有相关书

面材料、现场演示、第三方报告支撑等)

二是特色产业(含直接关联产业)在

城市软件产业规模中的比重不低于

10%(要求有特色产业的专题研究报告和

统计体系)。

三是特色产业的龙头企业

的行业市场份额进入前三(要求有第三

方机构发布的报告)。

四是对于特色产

业要制定专门的产业政策,党政主要领

导将其作为主导产业中的核心环节推进

(要求有相关批示件)。

3

反映城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人力资源发

展情况。

要点包括:

1、产业从业人员总数

及学历构成;2、人才培养情况(高校软件

及相关专业在校生占全部在校生的比例,软

件职业培训人员的数量、人才实训基地建设

情况及实训人数);3、人才引进情况(含

高端人才引进数量)。

10

产业从业人员:

1、产业从业人员数量达到全国产业从业

人员总数的 5%;

2、产业从业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

不低于 60%;

3、重点特色领域有标志性领军人才。

4

反映城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自主创新和

可持续发展能力情况。

要点包括:

1、创新

15

产业研发投入:

1、研发费用占产业收入比重达 10%;

 

16

成果情况(软件著作权登记数、软件专利申

请数);2、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费用占产

业收入比重,研发中心和科研机构的数量);

3、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创新成果转化平台

的数量及效果,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数

量及金额,企业技术创新联盟和产学研用联

盟的个数和覆盖领域,创新激励、“双创”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等)。

2、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相关的“双创

平台不少于 10 家,每年服务不少于 100

个项目。

5

反映城市在安全可靠软硬件自主研发方面的

情况和应用水平。

要点包括:

1、促进安全

可靠软硬件自主研发和应用的政策措施情况;

2、重点行业领域应用情况;3、安全可靠

软硬件集群化发展和生态链情况;4、安全

15

1、制定安全可靠产业支撑能力建设及系

统应用有关工作方案;

2、出台鼓励引导用户主动使用安全可靠

产品系统的配套措施;

3、编制本地应用安全可靠系统案例集和

 

 

17

可靠软硬件研发、技术攻关进展及成效。

工程化管理规范。

6

反映城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

环境和载体(基地园区、平台等)建设等情

况。

要点包括:

1、政策规划(产业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制

定情况和实施情况);

2、产业定位(省市党政主要领导重视程度,

是否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

3、资金支持(产业专项资金的数额及增长

比例)。

4、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基地园区的数量;

5、产业用建筑面积及单位产出比;

20

产业资金和政策支持,产业基地园区:

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项资金数额

不低于 1 亿元,并每年按产业增速比例

递增;

2、制定了中国制造 2025、大数据、

“互联网+”等重大国家战略的配套规划

政策、建立了相应的推进体制机制;

其中,对落实中国制造 2025 战略的

考察要点主要包括:

制造业与互联网融

合发展的政策规划制定及组织保障情况;

制造业创新中心与载体平台建设情况;

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及推广情况;财政支

 

18

 

6、产业基地园区聚集软件企业数量及占全

市软件企业的比例;

7、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数量、服务能力及

服务企业的数量;

8、网络带宽、网络国际出口通道数量;

9、风险投资环境。

 

19

持和金融配套情况。

对落实大数据战略的考察要点包括:

大数据发展的组织保障情况及专项规划;

政府数据开放及利用情况;市场化数据

利用情况;公共服务大数据应用情况;

产业发展大数据应用情况等。

3、拥有国家级、省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基地园区的数量达到 6 个;

4、研发及产业用房的面积不低于 500 万

平方米,每平方米产出不低于 20000 元;

 

5、入驻软件企业占全市软件企业的比重

不低于 70%,集聚产业收入占全市产业

收入的比重不低于 80%;

6、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至少提供共性技术

支持、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保护、投融

资支持、品牌推广等 5 种以上服务功能,

服务企业数量占全市软件企业总数达

60%。

7

反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城市经济发展、

社会管理和人民生活的带动效应和支撑服务

能力。

要点包括:

1、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

两化深度融合的促进作用;2、对第三产业

增长的贡献率以及应用水平;3、对城市就

业的贡献率;4、在政府部门以及在教育、

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城市交通、市政服务

10

对城市产业转型升级、两化深度融合的

促进作用,以及政府部门应用效应:

1、重点行业企业数字化装备水平、数字

化研发工具普及率、关键生产工序数控

化率、工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显著提高;

信息化集成性应用水平显著提升;企业

产品研发周期缩短 10%;

 

20

 

等重点领域的应用情况。

2、单位 GDP 综合能耗明显降低;

3、政府在线办事能力:

政府网站、微信、

微博和 app 等沟通渠道性能和质量较好;

 

4、电子政府云平台建设和使用情况:

迁至云上的业务系统占业务系统总数的

比例超过 60%;

5、数据开放和大数据利用情况:

制定公

共机构数据资源开放清单以及政府数据

统一开放平台,将向社会开放政府公共

数据,提升数据的社会化利用水平,提

高政府治理现代化能力。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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