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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仅供参考注:

仅供参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逐条解读逐条解读u问责条例的出台背景:

问责条例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一些党组织存在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

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喊在嘴上、浮在面上,把自己当旁观者,奉行“多栽花、少栽刺”,有的在问责上有“凑数”嫌疑,把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也统计在内。

这些问题根本原因在于,责任担当缺失,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问责条例应运而生,不仅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笼子,而且释放出失责必问的强烈信号。

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u问责条例的重要意义:

问责条例的重要意义:

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形成一部基础性党内法规。

第一条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条例。

解读:

解读:

规定了规定了“目的和依据目的和依据”l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以党章为根本遵循;l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l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第二条: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解读:

解读:

规定了规定了“指导思想指导思想”l党以马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问责”以此为指导;l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第三条: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解读:

解读:

规定了规定了“问责原则问责原则”l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

l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l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通过强化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l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管党治党不能有权力无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解读:

解读:

规定了规定了“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

第五条: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解读:

解读:

规定了规定了“责任划分责任划分”在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必须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

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不担当、乱担当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解读:

解读:

规定了规定了“问责情形问责情形”l“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这是党章对问责情形作出的重要规定。

l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

l人民群众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和廉洁问题反映最突出,必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巩固党的执政之基。

l条例中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

l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

第七条: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解读:

解读:

规定了规定了“问责方式问责方式”l党组织问责方式:

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l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方式:

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l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鉴于,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

第八条: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解读:

解读:

规定了规定了“问责决定问责决定”l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l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第九条: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解读:

解读:

规定了规定了“问责执行问责执行”l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向该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l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应当向该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l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在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l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

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条: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解读:

解读:

规定了规定了“终身问责终身问责”l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确立了“终身问责”制度;l是“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求的具体体现;l是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的精神一脉相承;l是党作出的政治宣誓。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解读:

解读:

规定了规定了“授权规定授权规定”l条例从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对其他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不重复、不替代;l为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留下空间,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解读:

解读:

规定了规定了“解释机关解释机关”l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条例的解释机关;l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解读:

解读:

规定了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l条例是关于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囊括而不替代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问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l其他有关问责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这是由条例在问责法规中的地位决定的。

党中央要求:

党中央要求: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

要密切联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要言出纪随,抓住典型问题,勇于铁面问责,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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