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doc
《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doc(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附件
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设施及用房的建设规模,规范基层营区建设,逐步实现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制定本标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以及地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
第三条消防站规划与建设的原则:
投资经济、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和适宜生活、有利执勤、方便训练、便于管理、环境优美以及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是全省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大(中)队消防站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专职消防站参照执行。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消防站设施及用房建设的选择与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使用需要,做到因地制宜、功能完备、大气庄重、贴近实战、适度超前。
第七条消防站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配备有消防船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船艇靠泊的岸线。
配备有直升机的消防站应有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
第九条消防站建设用地项目应包括:
房屋建筑用地、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还包括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第十条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普通消防站3900m2~56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2300m2~3800m2。
三、特勤消防站5600m2~7200m2。
四、战勤保障消防站6200m2~7900m2。
注:
含大队的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在此基础上增加2000m2~3000m2。
第十一条消防站营区绿化率不应低于30%。
第十二条消防站应设置综合训练塔,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消防站总建筑面积。
综合训练塔内应设置烟热训练、深井救助、起重支撑、攀爬横渡、破拆、住宅火灾、高层固定消防设施等训练模块。
第十三条消防站内应设置环形跑道及篮球、羽毛球、排球等球类训练场地和单双杠、攀岩、心理拓展训练及其它体能训练设施场地,有条件的可设置水上训练设施、网球场和400m跑道标准田径场地。
第十四条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
消防站类别
普通消防站
特勤消防站
战勤保障消防站
一级
普通消防站
二级
普通消防站
大队
中队
中队
大队
中队
大队
中队
人数
15~30
35~50
20~30
10~20
50~65
10~20
45~60
第十五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
消防站类别
普通消防站
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
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级普通消防站
车位数(个)
6~10
5~7
9~16
注: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三章建筑标准
第十六条消防站建设内容,是指保障基层大(中)队执勤、工作、训练、生活等功能所需的业务综合楼、中队营房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其它附着物等配套设施。
第十七条各类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普通消防站2700m2~46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1800m2~2700m2。
三、特勤消防站4000m2~6500m2。
四、战勤保障消防站4600m2~7800m2。
五、大队用房2000m2~3000m2。
第十八条消防站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
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3确定。
战勤保障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确定。
表3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
房屋
类别
名称
消防站类别
普通消防站
特勤消防站
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级普通
消防站
业
务
用
房
消防车库
540~900
450~630
810~1440
通信室
30
30
40
体能训练室
80~120
40~80
80~150
综合训练塔(构筑物)
120
120
210
执勤器材库
50~120
40~80
100~180
训练器材库
20~40
20
30~60
被装营具库
40~60
30~40
40~75
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
40~80
30~50
60~100
器材修理间
20
10
20
灭火药剂储备库
25~30
15
30~45
警卫室
10~15
10
20
灭火救援研讨室、电脑室
40~60
30~45
40~90
业
务
附
属
用
房
图书阅览室
35~50
15~30
45~60
会议室
40~75
30~60
60~90
班学习室
60~120
30~60
90~150
荣誉室
20~30
20
30~45
接待室
10~15
10
30
公用物资室
30~35
30
45~60
中队办公室
45~60
30~45
60~75
资料室
30~35
15~30
30~50
党团活动室
20~30
15~20
30~45
俱乐部
50~75
30~45
60~90
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
60~120
40~80
70~140
干部备勤室
45~60
30~45
60~75
消防员备勤室
180~250
90~150
240~300
滑竿室
30
30
30
财务室
30
15
30
辅
助
用
房
大餐厅
60~90
40~60
90~100
厨房
30~45
20~30
45~50
小餐厅
20~40
20
40~60
洗衣房
20
15
30
家属接待室
30
15
45~60
浴室
30~45
20~30
45~60
医务室、心理辅导室
15
10
15~30
晾衣室(场)
30~45
15~30
30~90
贮藏室
30~45
20~30
45~60
卫生间
15~30
15~30
45~60
盥洗室
30~45
20~30
40~60
理发室
10
10
10
设备用房
0~40
0~40
0~40
合计
1900~2990
1355~1930
2660~4200
表4战勤保障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
房屋类别
名称
使用面积指标
业
务
用
房
消防车库
810~1440
通信室
40
体能训练室
60~135
器材储备库
300~550
灭火药剂储备库
50~100
机修物资储备库
50~100
军需物资储备库
120~180
医疗药械储备库
50~100
车辆检修车间
300~400
器材检修车间
200~300
呼吸器检修充气室
90~150
灭火救援研讨、电脑室
40~75
卫勤保障室
30~50
业
务
附
属
用
房
图书阅览室
30~60
会议室
50~75
班学习室
50~135
荣誉室
30
接待室
30
公用物资室
35~50
中队办公室
45~60
资料室
30~35
党团活动室
30~45
俱乐部
60~80
干部备勤室
45~60
消防员备勤室
180~300
财务室
20
辅
助
用
房
大餐厅
75~90
厨房
40~50
洗衣房
20
家属接待室
30
浴室
30~45
医务室、心理辅导室
15
晾衣室(场)
30~75
贮藏室
40~50
卫生间
30~45
盥洗室
30~50
理发室
10
设备用房
0~40
合计
3050~5130
第十九条大队用房使用面积标准见下表:
表5大队用房使用面积标准(m2)
功能用房及设施名称
使用面积指标
办
公
用
房
大队领导办公室
120
干部办公室
75~90
文员办公室
60~150
接待室
25~30
干部值班室
10~15
文印室
25~30
党委会议室
40~50
宣传资料室
30
档案室
60~100
业
务
用
房
听证室
30~45
候听室
25~30
审图室
25~30
留置询问室
15~30
物证保留室
25~45
防火器材室
25~45
文员值班室
15~45
会议室
100~200
公用物资库
25~30
大队发展用房
60~100
综合活动室
100
119宣传教育馆
60~150
生
活
用
房
文员寝室
90~150
干部周转用房
120~180
招待用房
60
卫生间
45
盥洗室
30
合计
1295~1930
第二十条消防站内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不应小于1.4m。
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高度宜为150mm~160mm,宽度宜为280mm~300mm,两侧应设扶手,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
第二十一条消防车车库、训练场、综合训练塔登高操作面的地坪承载,应达到消防车最大载重量的荷载。
执勤消防车车库应设有充电、废气排放设施。
第二十二条战勤保障消防站库房内应考虑设置大型货梯、行车等设施。
第四章规划与选址
第二十三条消防站规划力求科学、合理。
要充分考虑总体布局和用地功能,合理安排近期各类设施项目的建设,且留有发展用地,最大限度地保持站内建设的永久性,确保部队执勤备战力量和装备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已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增设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除城市建成区面积小于10km2的经济欠发达县和城市建成区面积小于8km2的其他县(市)外,应设立2个以上消防站;城市面积40~60km2的县(市)应设立3个以上消防站;城市建成区面积超过60km2的县(市),应设立4个以上消防站。
四、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五、重点培育的小城市应设消防站。
六、有任务需要的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轨道交通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二十五条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二十六条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不应大15km2。
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三、战勤保障消防站不单独划分辖区面积。
第二十七条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