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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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版

(完整)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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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1.1为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

1.2本预案是省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是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工作原则

1。

2。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

2.2预防为主。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

2。

3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应急资源,按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

1.2。

4依法规范。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

1。

2。

5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处置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能独立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辖区内的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能够独立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先期处置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2.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3编制依据

1。

3。

1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森林防火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等。

1.3。

2地方性法规、规章: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气象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等。

1。

3.3河南应急工作实际

(1)全省易发季节性多种气象灾害,降水量的月、季节分布严重不均,全年50%以上的降水量集中在6、7、8三个月.年平均水旱受灾面积达3544万亩;境内黄河郑州花园口以下河道汛期易出现重大险情,豫南淮河流域汛期易发洪水灾害。

我省豫西、豫南、豫北被列为全国重点森林火险地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很大.豫西、豫北是全国和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有发生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的构造背景。

豫南、豫西南、豫北山地和豫西黄土区、矿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采空区塌陷等地质灾害。

(2)我省是全国重要的公路、铁路交通枢纽,人流、车流、物流量大,交通事故频发,近年来,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境内矿产资源丰富,中小型煤矿数量较多,煤矿瓦斯爆炸、透水等事故防范任务较重;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安全事故、重大污染事故等也有发生.

(3)我省曾发生鼠疫、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经常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

(4)河南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农村富余劳动力、城市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各级、各部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量较大,群体性事件因素有增无减。

重大刑事案件、经济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任务重.

1.4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险情或垮坝等洪涝灾害,干旱灾害,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和在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城乡居民区发生重大火灾,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化学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国家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5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确定的标准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省直部门、中央驻豫单位行业系统性各专项应急预案和各省辖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

1领导机构

2.1.1省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省长任主任,常务副省长任常务副主任,省军区、武警河南总队主要领导任副主任,负责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省应急委成员单位主要有省军区、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国防科工委、民委(宗教局)、公安厅、国家安全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厅、外侨办、信访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局、畜牧局、人防办、郑州铁路局、河南黄河河务局、省通信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河南银监局、武警河南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等.

2。

1.2省应急委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决定启动和终止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领导、指挥、协调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领导省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5)承担国务院和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

3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会应急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任主任,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任副主任,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省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中央驻郑有关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为省会应急委成员,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省会应急委日常工作。

2。

2指挥机构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省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省人民政府、省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全省各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主要有: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防震抗震指挥部、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省防火安全委员会、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省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等。

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2。

3日常工作机构

2。

3.1省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设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省应急委日常工作,具体事务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有关处室承担。

2。

3.2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本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2.3.3省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作为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警、接警、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任务。

自然灾害由省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地震局、河南黄河河务局等部门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国防科工委、郑州铁路局等部门牵头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由省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外侨办、信防局、河南银监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置.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省应急委的要求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2。

4专家组

省应急委设立专家组,由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

(1)对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出建议.

(2)参与拟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

(3)对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5)承担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

5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与军队、武警部队、中央和其他驻豫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

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或事发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监测、共享和报告

3.1信息监测和收集

3.1。

1省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

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和收集质量。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

3.1。

2气象、地震、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煤炭、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公安、信访等部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的主要职能部门,要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

3。

1。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

各有关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

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期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

2信息共享

3.2。

1省人民政府逐步建立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为依托,以省应急办为枢纽,以全省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公安、消防、卫生、气象、地震、防汛、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应急信息系统)。

3。

2。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收集、交流、报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级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逐步通过省应急信息系统进行传输和处理,实现全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共享。

3。

3信息报告

3.3.1报告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警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

3。

2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10、120等常用报警电话,或向当地人民政府特设的统一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报警,或向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接警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委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获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渠道和形式,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3.3。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建立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奖报告制度。

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并公布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

3.4信息处理

3.4.1省应急办负责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上报的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向省应急委提出处置建议.

3。

4。

2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获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委。

3.4.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省外的,由省应急办报经省人民政府、省应急委同意后,通报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

3.4.4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省外侨办(港澳办)、台办按有关规定办理。

4预警

4.1预警

4.1。

1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作出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可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和预警的方式方法,由省各项专项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4。

1。

2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预警级别和发布

4。

2。

1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

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省应急委批准,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

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较重、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研判,必要时进行发布。

4。

2.2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时间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

2。

3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2。

4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显示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4.3预防措施

省人民政府对达到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指挥、协调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征用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2)根据事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好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3)划定警戒区域并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4)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和其他省(区、市)人民政府、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应急响应

5。

1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响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委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本级人民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省辖市、县(市、区)的,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通报相关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2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5。

2.1应急对策

省应急办、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必要时同时报常务副省长、省长以及其他省领导.省应急委综合省应急办、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省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对策:

(1)对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

必要时,省长亲临一线指挥。

(5)批准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未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省应急委或分管副省长负责组织指挥,必要时可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

(6)及时向国务院和省委报告。

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有关部委给予支持.

(7)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省应急办及时将省应急委决定传达到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省应急委报告,为省应急委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5。

2.2预案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省长或分管副省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项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5.2。

3现场指挥协调

省应急委、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迅速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行动方案。

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常务副省长或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按行动方案发布命令,调遣应急处置力量并进行明确分工,全面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2)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3)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

(4)防止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5)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必要时,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并明确牵头单位,分别负责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生活保障等工作。

5.2.4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工作实行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三级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驻豫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自学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

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对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项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

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由卫生、畜牧等部门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

由公安、交通、民航等部门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或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封锁、强制驱离、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

由民政、公安、建设、人防等部门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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