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评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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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评估办法

黑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省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城建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规范城建档案馆(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评估(以下简称目标管理评估),是为了客观评价各级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状况,按照设定目标标准评估城建档案馆(室)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等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城建档案馆(室)、房产档案馆(室)以及农垦、森工系统城建档案馆(室)的目标管理评估工作。

第四条目标管理评估分四个等级。

从高至低依次为省级示范馆、省一级馆、省二级馆、省三级馆。

第五条按照《黑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评估标准”)采取百分制评估。

另设三个加分项,各为1分。

逐项评价计分。

定级标准:

省级示范馆为95分以上、省一级馆为90分以上;省二级馆为80分以上;省三级馆为70分以上。

第六条目标管理评估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聘任目标管理评估人员(以下简称“评估员”),并核发评估员证书。

评估员任期五年,任期期满重新聘任。

第八条评估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城建档案工作五年以上,熟悉并掌握城建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范,具备城建档案专业知识。

(二)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

(三)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在省辖市城建档案馆任馆长(或副馆长)三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估工作。

第九条城建档案馆(室)申请目标管理评估,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对照评估标准自检,初步确定申报等级,填写《黑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评估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本级规划(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检情况进行审核,同意申报后形成正式文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条申报目标管理评估的城建档案馆(室)在评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目标管理评估自检报告。

(二)目标管理评估验证材料。

第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由3至5名评估员组成的评估小组,按下列程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

(一)申报单位汇报目标管理评估自检情况。

(二)评估员对照评估标准进行现场评价计分。

(三)评估小组综合评议,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进行反馈。

(四)评估小组将所有评估材料组卷,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

第十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评估等级,并印发文件、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等级证书、牌匾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室)的首次评估,可根据自身实际管理水平申报相应等级。

获得等级证书两年后,方可申请晋升等级。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评估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到期申请复核,经复核符合标准后,换发新证;不符合标准需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降低等级或者取消级别。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等级是城建档案馆(室)工作整体水平的一个标志,各级规划(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作为对城建档案馆(室)工作业绩和评选先进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获得目标管理等级证书的城建档案馆(室)和有贡献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当年获得评估等级证书的城建档案馆(室)可直接确定为当年的全省城建档案管理先进单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表:

1、黑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

2、黑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评估申请表

附件1:

黑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分值

评估细则

测评方式

1.组织机构与队伍建设

1.1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11.5+1

5.5

1.1.1设置了城建档案馆(1分),设置了城建档案室(0.5分);挂城建档案管理处(办公室)牌子,馆处(办)合一(0.5分);

1.1.2城建档案馆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有主管部门领导分管(1分);

1.1.3城建档案工作列入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1分);

1.1.4城建档案馆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能满足工作需要,城建档案馆财务独立(1分);

1.1.5有满足开展工作需要的内部机构,职能覆盖城建档案管理的每个业务环节(1分)。

查阅相关文件

1.2领导班子

1+1

1.2.1领导班子健全,馆长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示范馆馆长具有高级职称(1分);

1.2.2近五年或定(晋)级以来城建档案馆获得本级党委、政府(0.1分),省住建厅、档案局(0.2分),国家住建部、档案局(0.3)表彰或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按次计分,同级计一次(+1分封顶)。

查阅相关文件、查阅档案馆工作人员名册、相关文件及证书

1.3人员规模、结构

3.5

1.3.1人员编制:

省会城市20人以上,地级城市15人以上(50万人以下地级城市10人以上),县级城市6人以上,县城3人以上(1分);

1.3.2具有高级职称人员:

省会城市5人以上,地级城市4人以上(50万人以下地级城市3人以上),县级城市1人以上(1分)。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

省会城市50%以上、地级城市40%(50万人以下地级城市30%)以上、县级城市30%以上,县城20%以上(0.5分);

1.3.3专业人员占员工总数50%以上,工程专业(建设、计算机等)技术人员占全部人员30%以上(1分)。

1.4文化程度与业务培训

1.5

1.4.1在岗工作人员文化程度全部达到大专以上(1分);

1.4.2在岗工作人员全员接受城建档案业务培训(0.5分)。

2.法规、制度建设

2.1地方城建档案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7

2

2.1.1地方政府或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台或转发城建档案管理、地下管线档案管理规定(办法)等两个(含)以上(2分)。

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

2.2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移交要求以及业务流程

3

2.2.1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了建设工程档案登记、专项验收、报送、备案工作配套文件,并已把建设工程档案登记、专项验收、报送、备案工作列入办事程序并运行良好(2分);

2.2.2制定了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移交要求以及业务流程(1

分)。

2.3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

2

2.3.1建立健全了城建档案接收、整理、借阅、统计、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1分);

2.3.2近年来无档案失窃及其它档案受损等安全事故(1分)。

3.业务指导

3.1规划(建设)系统业务联系及指导

7.5

1

3.1.1与规划(建设)系统各管理部门和各专业管理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以规划(建设)系统各单位档案室和下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网络活动正常、联系紧密,对其进行经常性业务指导(1分)。

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并随机抽查

3.2建设工程档案指导和专项验收

5

3.2.1《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签订率达100%(1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展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率达100%(1分);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出具《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合格证》或移交书达100%(1分);

3.2.2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对建设、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工程档案技术服务(1分);

3.2.3参加重点工程档案验收(1分)。

3.3交流评比和业务培训

1.5

3.3.1对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业务交流和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0.5分);

3.3.2定期召开辖区城建档案工作会议,定期进行检查评比(1分)。

4.档案接收

4.1馆藏档案门类齐全、结构合理

10

4

4.1.1馆藏档案:

省会城市达到15万卷以上,地级城市达到5万卷以上(50万人以下地级城市达到3万卷以上),县级城市达到1万卷以上、县城达到6千卷以上(3分);(案卷厚度以1.5cm计算,也可折合成延长米计算)

4.1.2馆藏档案门类齐全、结构合理(1分)。

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实地查看和随机抽查

4.2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接收

1

4.2.1依法建设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全部接收进馆(1分)。

4.3地下管线档案接收

1

4.3.1及时接收新铺设的地下管线档案和地下管线普查档案(1分)。

4.4规划(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

1

4.4.1有计划、有步骤地接收城建档案业务管理与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1分)。

4.5图书、资料与档案征集

1

4.5.1接收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关的图书、资料(0.5分);

4.5.2开展档案、资料征集,并取得成效(0.5分)。

4.6接收档案质量

2

4.6.1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完整、准确、齐全,制成材料、字迹符合档案保管要求(1分);工程竣工图编制符合国家有关要求(1分)。

5.档案整理

5.1档案整理、立卷

3

3

5.1.1档案整理、立卷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工程档案立卷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整理规范》的要求(1分);

5.1.2馆藏档案、资料分类清晰,档号设置符合规范要求,档案排列整齐有序,方便调阅(1.5分);

5.1.3基本无积存零散文件和未整理、未编目、未分类案卷(0.5分)。

实地查看和随机抽查

6.档案编目

6.1目录系统

4

2

6.1.1建有科学合理的目录体系,提供多种检索途径(1分);

6.1.2建有必备的城建档案总目录和分类目录(1分)。

实地查看和随机抽查

6.2档案著录

2

6.2.1对馆藏档案进行了工程项目级和案卷级著录(1分);

6.2.2著录项设置符合《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的规定(1分)。

7.档案统计

7.1统计台帐

2

1

7.1.1建立有符合规定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统计台帐(1分)。

查阅相关记录台帐、实地查看并随机抽查

0.5

7.1.2有历年的统计,能快速统计出馆藏档案情况(0.5分)。

7.2按时完成统计任务

0.5

7.2.1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统计任务,及时上报《城建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0.5分)。

8.档案鉴定

8.1保管期限和密级划分

2

1

8.1.1按照规定制定和准确划分了档案保管期限和密级(0.5分);

8.1.2开展了档案划控,并依据标准开展档案开放(0.5分)。

查阅相关记录台帐、并实地查看

8.2档案鉴定

1

8.2.1根据需要成立了档案鉴定机构,开展了档案鉴定工作(0.5分);

8.2.2档案鉴定、销毁手续齐全,无泄密事件发生(0.5分)。

9.档案保管与保护

9.1馆库建设

14.5

8

9.1.1城建档案馆为独立或自成一体建筑,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包括馆址选择、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等)的要求的计3分;有专用档案库房、独立的办公室和阅档室等技术用房,库房建设基本符合安全保管要求计2分(3分封顶);

9.1.2省会城市10800平方米以上,地级城市6600平方米以上(50万人以下地级城市3200平方米),县级市1200平方米、县城800平方米以上(含已开工建设的档案馆,以立项批准面积为准)(5分),不足者按比例计分。

查阅相关记录台帐、实地查看和抽检

9.2设施与设备

3.5

9.2.1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设备、保护设备(安全监控设备、自动报警和灭火设备、温湿度测量与调控设备、防有害生物设施等各计0.5分),(不需设备能达标者,此项可得分)(2分);

9.2.2有充裕的密集架、底图柜等档案装具,各类档案卷皮、卷盒等装具符合规范要求(1.5分)。

9.3库房温湿度控制、库房管理、档案保护

3

9.3.1建立库房温湿度记录制度(0.5分);库房温湿度控制、库房管理、档案保护符合《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要求(0.5分);

9.3.2制定档案安全责任制(0.5分)和事故及灾害应急预案(0.5分);

9.3.3近年来库房内无鼠、无虫、无霉变、无积尘、无火灾、无水浸、无失窃、无泄密(1分)(有一种不符合即不得分)。

10.声像档案

10.1声像设备、制作能力

7

3

10.1.1有满足工作需要的照相机、录像机、编辑设备等声像设备(2分);

10.1.2具备摄录、剪辑、制作能力(1分)。

实地查看和抽检

10.2声像工作开展

3

10.2.1积极主动记录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重大事件(活动)和城乡历史原貌、现状(1分);

10.2.2积累了有效的城乡建设、工程建设等方面的照片5000张以上(1分),录像2000分钟以上(1分)。

10.3电视专题片

1

10.3.1近五年或定(晋)级以来拍摄制作一定数量的电视专题片:

市级馆5部以上、县(市)级馆2部以上(1分)。

11.信息化与信息安全

11.1城建档案管理系统应用

16+1

5

11.1.1采用城建档案管理软件,对城建档案业务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并覆盖全馆各工作环节(办公自动化、业务指导、档案管理、统计、利用服务)(3分);

11.1.2建立了覆盖馆藏全部档案的电子目录,实现了计算机检索(2分)。

查阅相关材料、实地查看和测试

11.2设备与网络

4

11.2.1有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1分);

11.2.2馆内建立局域网(1分);与政务(上级)网联通,信息共享(0.5分);

11.2.3建有独立对外的网站,城建档案特点突出,地方特色鲜明(1分);网站可以查询50%以上馆藏档案目录(0.5分)。

11.3档案数字化

3

11.3.1具备了档案数字化工作条件,制定了馆藏档案数字化工作方案(0.5分);

11.3.2对馆藏重要纸质档案和声像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纸质档案数字化率30%以上(1分);声像档案数字化率80%以上(1分);

11.3.3建立全文和多媒体数据库(0.5分)。

11.4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动态管理

+1

11.4.1采用管理软件,对地下管网信息实行动态管理(+1分)。

11.5建设电子档案接收

2

11.5.1开展了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接收(1分);

11.5.2按《建设电子文件与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1分)。

11.6安全保护措施和制度

2

11.6.1对档案管理软件、档案数据库、硬件设备及档案传送网络有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0.5分)和安全保护措施(0.5分);

11.6.2制定了城建档案异地数据备份规划并逐步实施(1分)。

12.信息开发与科研

12.1编研工作

8.5

6

12.1.1完成城建档案馆指南、城建大事记、有关基础数据汇编、重点工程简介等基础编研,省会城市、地级城市馆5种以上,县(市)级馆3种以上,并有较高利用价值(3分);

12.1.2近五年编篡公开出版史料、画册、书籍等4本以上或达到50万字计2.5分,2本以上或达到30万字计1.5分(包括内部出版);编研成果有获市级以上奖励计0.5分。

查阅相关材料、汇编实物并实地查看和抽检

12.2城建档案科研与学术研究

2.5

12.2.1馆内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业务理论研究能力,近五年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有刊号)上发表的文章:

省会城市、地级城市馆5篇以上、县(市)级馆3篇以上(1.5分);

12.2.2每年均有学术文章在省级以上专业会议或刊物上发表(1分)。

13.信息服务

13.1馆藏档案开放利用

7

5.5

13.1.1制定了查阅利用指南等服务措施(0.5分);服务热情周到,调卷快速、准确(0.5分);建立了服务效能监察系统(0.5分);

13.1.2档案(包括声像等)利用工作效果显著,取得良好的效益(1.5分);

13.1.3建立了档案利用信息反馈制度(0.5分);有五年以上档案利用效果汇编和实例(1.5分);

13.1.4制订了符合法律法规的城建档案信息服务、公开、查阅规定(0.5分)。

查阅相关材料、实地查看和抽检

13.2档案宣传

1.5

13.2.1在国家、省、市新闻媒体上发表宣传档案工作的文章每篇计0.5分,在县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城建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每次计0.3分,参与制作的专题片在县以上电视台播放每片计0.3分(1.5分封顶)。

14创新能力

14.1城建档案工作创新

+1

+1

14.1.1近年来在我省城建档案工作领域首创具有创新、示范性工作,并取得成功的,或取得显著社会成效的每项加0.5分(+1分封顶)。

查阅相关材料、评议

 

附件2:

黑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评估申请表

馆(室)名

申请等级

管理部门

馆(室)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原有等级

单位自检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评估小组意见

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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