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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模仿心理初探

 

论文封面

 

论文标题:

 

作者:

 

工作单位:

 

指导老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电话:

 

青少年犯罪模仿心理初探

******

 

内容摘要:

犯罪是这样一个过程:

行为人产生犯罪意识,把犯罪意识付诸行动,

并被法律认为犯罪。

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问题,我国青少年犯罪趋势,总的来说

呈上升态势。

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成为捆扰各界部门的难点问题。

鉴于青少年犯罪是

社会犯罪现象的特殊现象,犯罪少年是有别于犯罪成年人的特殊人群,各国、各地区当局对

青少年犯罪的防止、惩罚、处置,都制定了特殊的法律和政策,各相关学科的学者也对青少

年犯罪的现象、特点、原因和对策进行了长期的探索,为青少年犯罪的治理提供了有力的理

论依据。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日趋严重,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

有学

者还将青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研究犯罪预防

 

青少年模仿能力强,容易受外界影响。

心理学早已揭示这样一条

 

规律:

人对被感知的对象,有着“内模仿”的本能①。

当然,未成年

 

人的模仿并不是盲目的,而是有选择的。

新奇的,初遇的、羡慕的、

 

感兴的以及与自己生理、心理等有关的对象易被模仿。

因此,如果我

 

们的文化时常大量充斥反映暴力行为的书刊、录像、电影等等,而大

 

众传媒又缺乏必要的正确导向,那么,青少年就容易把其中暴力角色

 

作为榜样来学习。

青少年的暴力犯罪行为,大多数都是从电影,录像

 

和书刊中模仿学习而来的。

 

一、“青少年犯罪”的法理界定

 

青少年,根据我们的生活习惯来说,应该是“青年”和“少年”

 

的简称。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对“青年”的诠释为:

指人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阶段;对“少年”一词的诠释是:

指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

而根据现代心理学对人的成长分段,“少年”是十岁左右到十四五岁左右的年龄段;“青年”是十六七岁到二十四五岁左右的年龄段。

无论是《现代汉语词典》里的诠释还是心理学上的分段,青少年应该是“趋于成熟”到“成熟”这样一个年龄段的人群体,是生理各因素和心理各素质定型也是易变的阶段。

这主要是从生理和心理上对青少年成长过程的一个年龄界定。

 

那么,青少年犯罪是否也就是指“青年”和“少年”两个群体人的犯罪的简称呢?

答案是否定。

 

首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条上,对犯罪主体的界定中,还都没

 

有“少年”和“青年”的称谓,而只有未成年人之说。

少年是未成人,

 

这是很明显的。

而“青年”就不一定都是未成年人,从年龄的划分来

 

看,大部分青年的年龄段都处于成年人的年龄段里。

而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上是有显著区别的。

所以,青少年犯罪不应是青年犯罪和少年犯罪的简单相加。

 

其次,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三条指出了法律意义上“犯罪”的

 

含义: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

 

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

 

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

 

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

 

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青少年犯罪和非青少年犯罪在

 

表现形式上是相同的,但在犯罪的内容上是不同的。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

第二,处罚所坚持的原则不同,《刑法》规定对一般犯罪坚持“惩罚、打击”的原则,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

“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

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从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在我国现行法律法条里没有

 

“青少年犯罪”的称谓,但从生活实际和具体的工作中,结合《刑法》

 

第十七条的精神,将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4个阶

 

段:

绝对无责任、相对有责任、完全负责任、从宽责任。

青少年犯罪

 

应该是:

第一,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

指不满14周岁的人对

 

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有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

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几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从宽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

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施了犯罪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一阶段的人犯罪,通常又称之为未

 

成年人犯罪。

18周岁以上的人犯罪,都称为成年人犯罪。

 

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率的居高不下现状,已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的健康成

 

长,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

 

的希望。

一个国家青少年的素质如何,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这个国家

 

的未来前途和命运。

 

二、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又有客观

 

方面的原因。

正是主、客观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促成了犯罪行为的

 

产生。

只有充分了解犯罪的心理,清楚了犯罪的起因,才能从根本上

 

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②。

 

(一)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较易走上人生的歧途。

 

一是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辨别是非、区分

 

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好

 

冲动,易被诱惑实施犯罪;二是有的在家庭经济方面与高收入的盲目

 

攀比,产生心理不平衡,甚至萌发不良企图;三是有的青少年对社会

 

上不良风气、各种诱惑,以及一些低级趣味的色情文化,有一种神秘

 

感,想试试的心理;

 

(二)、家庭的不良影响、学校教育失误、社会诱因的侵蚀

 

使青少年一步步走向不归路。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在

 

孩子的整个成长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可以这么说,家庭环境

 

的好坏直接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什么样的家庭环境就会培养出什

 

么样的孩子。

真可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

 

家长的生活方式不当或行为不端。

如家长挥霍浪费、无限制地给予孩

 

子零花钱、参加赌博、封建迷信活动等,对孩子产生了潜移默化的不

 

良影响,给其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提供了物质条件和思想基础;二是家长监护不力、寄存孩子现象突出。

这可以说是近几年来出现的一个“新事物”,父母打工在外或因工作太忙,无暇顾及孩子,就将孩子“寄存”在别处——外婆家、奶奶家、亲戚处,让孩子从小就感受不

 

到他们的爱,给孩子心灵造成了阴影。

形成“妒忌心理、孤僻性格”,使外界的不良诱因有了可乘之机。

在近几年的各类青少年犯罪中,寄存孩子犯罪数占到了20—30%的比例,而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三是家庭环境恶劣。

父母离异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中一个不容回避的现

 

实。

据统计,在近年,我国离婚率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父母离异后,许多孩子无人照管,即使有人照看,也是要遭受到“后妈”、“后爸”的冷眼和排斥,给孩子心理留下痛苦的创伤,形成孩子“仇恨心

 

理”“报复心理”。

四是家长教育方法不当。

家长无原则的溺爱、袒护,使孩子对自己不良行为产生“合理感”,让孩子形成“以为恶小而为之”的心态,等孩子问题成堆后则采用极端粗暴的压制,甚至是棍棒

 

交加,赶出家门。

许多青少年的失足与此有关,最初是长辈的喜爱、

 

夸奖,周围人们的称赞,使孩子产生了唯我独尊、目中无人的态度。

 

等到罪错成堆,家长感到没面子,就采取无情的谩骂毒打。

这样从对

 

不良行为的“合理感”未经任何思想转化突然变成“犯罪”,成为大

 

众指责的对象,则容易引起孩子剧烈的心理矛盾,随即产生逆反心理

 

和对抗情绪,将孩子“推”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这可以说是现代父母

 

教育孩子的一个怪圈③。

 

如果说家庭是孩子心灵成长的土壤,那么,学校就是孩子心灵成

 

长所需的营养,学校是塑造孩子美好心灵的生态场。

良好的教育环境

 

和教育生态,必将对孩子心灵后天的成长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

 

如果教育方法不当,也可能使学生染上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

 

国的教育环境和局部的教育生态状况,从目前来看,还有诸多弊端,

 

“云南马加爵事件”充分暴露了我们现代教育生态里的不足。

学校教

 

育的失误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是教育思想不端正。

由于升学的压力,

 

倡导了好多年的素质教育改革又成了完全的形式主义,依然被应试教

 

育的反弹所占据,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随意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

 

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学习压力重,厌学情绪严重,甚至为保少数“尖

 

子生”而将差生拒之门外,差生遭受歧视,导致学生厌学、逃学,甚

 

至流入社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的一个显著特

 

征就是“低龄化”,原因就是大部分青少年中学毕业后,升学不能,

 

又不愿进入职业技术教育,只好走向社会不分是非“随波而混”。

 

是学校监管不力。

一些学校管理不善,规章制度不健全,对学生的不

 

良行为不能进行及时的帮教处理,导致问题沉积,校风不正,甚至产

 

生违法犯罪团体;三是教师职业道德滑坡。

市场化,为教师的智力财

 

富变成现实的物质利益搭上了一个广阔的平台。

但由于受社会不良风

 

气的影响,少数教师忘记了为人师表的宗旨,利欲薰心,违规收费、

 

向学生推销商品、向家长索要财物,学生不能满足其欲望时则遭受百

 

般歧视,造成部分学生产生对抗心理,违规作对;四是教育方式不当。

 

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教育和性知识的教育,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

 

客观要求。

然而,从现实来看却不容乐观,95%以上的基础教育在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即使少数学校有,也只是做个样子,完全放在“副科边缘”的位置。

另外少数教师对违纪学生缺乏耐心的说服教育,动不动就施用体罚和变相体罚手段,轻则讽刺挖苦、罚做作业、状告家长,重则谩骂殴打、处予罚款、赶出学校,致使学生畏惧,最后干脆逃学,流入社会参加不健康的活动,或者违法犯罪④。

 

同样社会的影响在孩子心灵成长中担任一个重要的角色,我们常说社会是一个大染缸在一定层面上不无道理,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种西方腐化的“泊来品”蜂涌而入,加上我国体制转型和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社会环境遭受了一定程度的恶化,特别是校园周边环境的混乱是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

一方面,社会不良环境对学校教育产生了抵毁作用。

如校园周边开设电子游戏室、网吧、卡拉OK厅等,部分业主唯利是图,播放各种恐怖、枪杀、抢劫、强奸、绑架、色情等影片,吸引青少年出入其中,以致染上不良习气。

 

目前出现青少年犯罪类型的恶劣性与此不无关系。

另一方面,社会上的小群体的吸引和束缚,使部分青少年不能自拨。

这些小群体的青少年游离于犯罪边缘、行为异常,对一些有不良倾向的青少年具有影响驱动作用。

这种小群体通常由社会闲杂青年和流失生组成,经常三五成群地在学校周围活动,吸引和拉陇学生加盟。

小群体中,参与结伙打架,偷盗勒索、赌博淫乱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不胜枚举。

他们往往重哥们义气,经常一起吃喝玩乐,青少年一旦入伙,难以自拨。

 

社会现实及丑恶现象不时的腐蚀着青少年纯洁的心灵。

青少年的

 

生活离不开五彩缤纷和充满形形色色诱惑的大千世界。

当今社会难免

 

残留着旧社会的痕迹,在一些阴暗角落滋生蔓延着一些与改革开放、

 

发展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相称和丑恶现象。

一是社会上很多大学毕

 

业生找不到工作,严重影响了青少年上学的兴趣,产生厌学情绪,经

 

常逃学,就业困难,使一些青少年整日无所事事,久而久之走上邪道;

 

二是影视、互联网传播不健康、暴力、淫秽等丑恶的东西;三是社会

 

改革中出现的贫富分化、一切向钱看等不正常观念的影响;四是社会

 

上偷盗、抢劫、黄赌、斗殴、色情等犯罪案件的潜移默化。

 

1、好奇心理的驱使。

 

青少年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这是他们的天性。

本应成为求知

 

欲望的资本,促使成才的心理保障,但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浅,辨别

 

是非的能力差,有时对好坏良莠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在缺乏良性诱

 

导的情况下,就会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随心所欲,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

 

深渊⑥。

 

2、盲从意识的作祟。

 

在一些团伙共同犯罪案件中,相当一部分青少年根本没有完全认识自己的所作所为,并不知道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而只是盲目跟随其他成员做事,人云亦云,并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

 

3、爱慕虚荣的攀比。

 

近年来,由于惨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使得一些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里埋下了爱慕虚荣的种子。

讲排场、讲穿

 

戴、讲吃喝,好逸恶劳,梦想一夜暴富,不劳而获,这些都极大地助

 

长了贪污受贿的心理,一旦瞅准机会,他们就会不择手段地侵犯国家

 

和人民的生命财产。

 

4、逆反心理的促使。

 

从生理角度讲,青少年时期是逆反心理最强烈的时期。

对一些家

 

长的“棍棒之下出孝子”的腐朽思想和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歧视差

 

等生的做法,许多青少年都“不堪忍受”,有的甚至产生了强烈的对

 

立情绪,严重时甚至会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反抗⑤。

 

5、蓄意报复的躁动。

 

蓄意报复是青少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主要动机之一。

由于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心理状态不稳定,控制力不强,容易冲动,当遇到别人的挑衅时,往往表现得格外烦躁,缺乏理性思考。

对于挑衅和伤害总想着要“讨个说法”的心理,决不

 

肯轻易放过别人,总想着只有一报还一报,心理才平衡,才“不吃亏”,这些造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频率的提高。

 

6、寻求刺激的诱惑。

 

现代的青少年,生活的主旋律基本上都是家庭、学校和食堂三点一线。

一方面由于极少接触外界的生活,使得他们的心理及其空虚,总想这点刺激来增加自己生活的乐趣;令一方面由于一些腐朽的精神文化产品的腐蚀和诱导,一部分青少年对物质和精神生活有着畸形的追求,喜欢寻求一些所谓的刺激,甚至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范畴。

极大的诱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因素。

 

从上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来看,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面

 

不良因素的影响都在他们心灵中有着不同程度的折射和反映。

因此,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一方面是要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

 

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

 

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还要在教育中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把青

 

少年的思想引导到健康向上的轨道上来;另一方面,还需要全社会共

 

同的努力,以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加大

 

综合治理力度,彻底根除滋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预防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这些变化给青少年带来的不利影响。

 

首先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造成大范围的社会供求失衡。

我们要采取措施,防止大量青少年劳动力盲目无序的流动,避免青少年因陷入生计困境而滋长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社会文化的污浊和网络媒体的误导造成青少年道德滑坡。

因此,我们要行动起来,尽量使青少年远离不良影视和网络文化的影响,尽量减少对青少年传递的错误信息,防止引起社会化的偏向,使他们的保持自己的行为准则,减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最后我们要加强社会控制体系,壮大社会对青少年的约束力,预防青少年自发发展现象的蔓延,尽量减少青少年涉足对他们不宜领域的机会,使青少年主动远离违法犯罪。

 

有关专家指出,青少年的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基础在学校,健康成长在社会。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就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建立家庭防线。

 

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家长作为第一任启蒙老师,青少年

 

能否健康成长,家长责任重大。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

 

决定》⑧中,再次强调要重视家庭教育,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此家长在抓子女教育时要坚持用积极向上的德观念正确引导,严格要

 

求,耐心教育,并在生活上关心爱护,使他们从小就打下一个良好的

 

思想基础,要及时向他们提出正确的要求和建议,鼓励督促他们自觉

 

地克服自己的弱点,激发其自尊、自信、自强,要克服和纠正简单粗

 

暴、溺爱、放任自流等不良教育方式,应通过循循善诱的方式,把子

 

女的意识引向正确的方向,避免因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子女的不满和

 

对立情绪,要引导子女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分清是非善恶。

 

家长还要主动联合学校与社会,做好对失足子女的教育、管理工作,既不要歧视冷落,又不能推卸责任,应通过付出更多的关怀,鼓励帮助,为其创造条件和机会,使其在实践中改正错误,重新回到健康成长的轨道上来。

 

(二)巩固学校防线

 

1、正确办学思想,正确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我国设立学校办义务教育,目的在于国家为社会输送成千上万的

 

合格人才和劳动者,从而提高全民素质。

为此学校在善于发现、培养

 

优秀人才的同时,更加着眼于大多数人,因材施教,注重个体差异。

 

决不能根据考试得分高低来区分“好学生”和“坏学生”。

甚至将“查

 

学生”当成“包袱”弃之不理。

 

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研究所的皮艺军所

 

长说:

“开除应该从学校废除,把青少年推向社会,其实就处于谁都

 

不管的状态,”据他研究,青少年犯罪大多数是在他们闲暇时间,这

 

段时间不能为社会控制。

众所周知,流失生、辍学生流浪社会,无所

 

事事,不务正业,其对学校的积怨很容易转化为对抗社会的违法犯罪

 

行为。

经过调查未成年人犯罪中流失生、待业者约占37%。

 

2、强化学生的道德和法制教育,树立良好的校风。

 

首先要从时间上保证道德法制教育,中小学都要设立法制课,选

 

派优秀教师,采取生动、活泼、有趣的形式,内容上要具有时代感,

 

使学生接受,正如邓小平同志讲的:

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

 

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⑦。

 

其次,拥有一定的文体设施、图书教具,课余活动场所,使未成

 

年人旺盛的精力有所寄托,并得到合理、适当的满足。

学校要把人力、

 

物力、财力放在教书育人上,切不可体罚,歧视,排斥或随意给予处

 

分,尤其是开除要慎之又慎。

 

(三)加强社会防线

 

1、提供学习机会,正确引导。

 

社会要给他们学习的机会,把精力、聪明引到正路上来,通过国

 

家投资办学,同时调动企业单位办学的积极性,吸引未成年人参加社

 

会教育,使他们旺盛的精力有所寄托,聪明才智得以发挥,不走无聊、

 

消极的道路,这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积极措施。

对未成年人有

 

害的行为作出限制,如:

禁止未成年人吸烟,劝阻未成年人到饭馆纵

 

酒狂欢等,同时加大管理力度,限制社会上有害的青少年思想的活动,

 

净化文化市场。

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场所有伤风败俗的举动;父母禁止

 

虐待、遗弃子女,使未成年人在一个良好的环境里生活,健康的成长。

 

2、成立帮教小组,做好帮教工作⑧。

 

对有劣迹的未成年人,要做好帮教工作,把关口向前延伸,不要等接近犯罪的边缘再去管。

城镇街道、农村、工矿企业等基层党政组织,要成立帮教小组,责任到人,一方面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两劳”释放人员进行安置帮教,防止其从新犯罪。

另一方面对有劣迹的未成年人,加强思想教育,从生活上关心他们,政治上爱护他们,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增强其自尊心,自信心。

发动社会大专院校志愿者、离退休干部及知识分子开展帮教工作。

 

青少年是否能健康成长,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关系

 

到我国社会注意现代化建设的百年大计。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键在

 

教育。

有的青少年之所以犯罪,是多方面的原因和多种因素综合作用

 

的结果。

因此,全党全社会要形成一种良好的育人环境,都来关心和

 

支持教育工作,都来做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工作。

真正形成

 

全党抓教育,全民齐参与的局面,这项工作才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要在党和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对实行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多方下手,齐抓共管,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提高会民素质,消除各种消极影响,这项工作就一定

 

能够做好,让我们国家的青少年可以健康、幸福的成长。

 

参考文献:

 

①《青少年研究》,杨晓梅1999年第7期16页

 

②魏健馨、张学林编著:

《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版152页

 

③周朝英:

《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心理治疗》,《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犯罪研究》,

 

2000年第6期

 

④任亮刘正萍:

《青少年逆反心理的表现、成因与教育》56页

 

⑤廖纪源: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学分析》第7页

 

⑥《中国青少年刑事审判实践》,雷迅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版。

 

⑦夏学銮著,《青少年心理健康与问题面面观》,《中国青年研究》,2003年第6

 

期;A6

 

⑧许肇荣著,《犯罪预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6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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