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的若干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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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的若干问题

一.摘要

政府环境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系统及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责任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

并且提出环境和资源保护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促进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强环境管理。

由于我国试行政府环境审计时间不长,现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随着21世纪环境问题的更加突出,为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便成为当务之急,环境审计也就成为必然。

本文介绍了政府环境审计的基础理论,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尝试通过对西方政府环境审计的借鉴以及对外国政府环境审计的深入分析,找出适合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发展的道路,以推动我国环境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尽微薄之力。

本文通过对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存在的不足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同时,结合政府环境审计基础理论和对国外政府环境审计可借鉴之处的归纳、总结,提出了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

政府环境审计国外国内建议

二.引言

总的说来,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处于探索阶段。

通过几年的探索,逐步明确了以下一些问题:

在审计对象上,以环境保护资金为主;在审计类型上,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在审计内容上,受上述审计对象和审计类型的影响,目前我国政府环境审计主要包括对环境保护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对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审计,对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有效性的审计等内容。

其中的后两项内容,是以环境保护资金为载体展开的。

政府环境审计今后的发展,是继续探索环境审计理论和实践的过程。

一方面,受国际环境审计发展的影响很大。

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其一,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在促进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开展环境审计,组织各区域交流环境审计经验和信息等方面非常活跃;其二,自2000年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成立,并且审计署当选为委员会主席后,我们参与环境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进一步增多;其三,我们应该向政府环境审计经验丰富的国家学习,如荷兰、挪威等欧洲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在对海洋环境的国际协议方面的审计、对固体废弃物的审计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

这些国家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可以说代表着一定的发展趋势,我们在对外交流中,也必然受到国际环境审计发展的影响。

这促使我们在审计对象、审计方法、审计内容等方面进一步探索扩展,例如,今年在参加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按照会议的分工,我国要提供有关固体废弃物审计的案例。

而在这之前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均没有开展过此类审计,为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审计署实施了对北京市医疗垃圾的审计调查,在组织方法、审计内容、审计方法、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另一方面,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还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三.正文

(一)政府环境审计的理论基础

就可持续发展理论来说,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可持续发展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要求人们改变传统的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人类对于自然的态度,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注重对环境资源的保护。

作为微观经济活动主体———企业,在环境问题上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是解决当前环境问题的关键性因素。

因此,为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环保工作,政府、投资者、债权人等企业利益相关者都有必要了解企业的环境行为,掌握企业环境的现实状况,这样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在环保方面的业绩,对企业的社会贡献作出公正的评价与决策,并据此了解宏观调控行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力度,为以后的政策制定和修改提供依据;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债权人、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环境情况和环保形象,从而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合理有效配置稀缺资源。

而环境审计由独立的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环境管理责任,揭示违法行为,促进和加强环境管理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理论上讲,无论政府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开展环境审计。

但纵观世界各国已经开展的数以千计的环境审计项目,绝大多数由政府审计机关组织实施,这主要是因为:

一是政府是环境项目的重要投资者。

由于环境保护项目大都投资大、回收期长,是典型的外部不经济,对于市场机制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而环境问题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政府必须发挥社会行政管理的主导作用,政府自然成为环境项目的重要投资者。

而政府投资者的地位也决定了政府审计机关自然成为环境审计的主体。

二是政府审计机关具有极强的权威性。

政府强化环境保护的措施是通过一系列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体现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又直接影响着环境保护的效果。

政府审计机关代表国家执行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的遵循性检查,可以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直接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具有极强的权威性。

(二)政府环境审计的内容

现阶段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及为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环境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环保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主要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投资、排污费、综合利润留成用于治理污染的投资、专项基金、环境贷款等各项资金的形成、使用、回收、管理的合法性。

二是遵守国家环境政策法规的情况。

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按照规定采取了环境保护措施,环境指标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建设项目是否遵守环保登记等制度。

三是与环境问题有关的会计报表。

主要审查环境活动会计估计的正确性及该类估计变更所产生的影响;环境管理费用支出会计处理的正确性;违反环境法规支付罚金的会计核算;已知环境负债的确认和报告;或有负债的计量与揭示等。

四是确定被审计单位影响环境的因素,评价环境治理措施。

影响环境的因素是一个单位能对环境产生正面或负面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等,如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排放污染污物或噪音等。

五是验证环境报告的真实性。

环境报告审计主要是验证报告中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如验证环境措施是否已实施、环境保护投入的资金是否足额到位,环境保护工作是否取得了预计的效果,环境报告中所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真实,环境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六是评价环境管理系统的有效性。

环境管理系统是由为落实环境政策、控制环境因素、实现环境目标而建立的环境管理和所配置资源构成的。

环境审计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系统进行了解,并分析被审计单位进行管理活动的相关记录数据,考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制定了充分的环保政策,这些环境政策和措施是否有效,从而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系统的充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

(三)国外的政府环境审计的状况(以荷兰为例)

荷兰的政府环境审计工作开展较早。

1989年,荷兰开始执行“国家环境政策计划”。

该计划是反映政府环境政策的主要文件,它规定了环境领域大部分的-般性标准,这些标准是用来评价审计结果并得出审计结论的基本框架,审计人员可以参照有关标准检查执行情况。

1990年,荷兰审计院将环境政策审计列为重要审计内容,正式将环境事项列入审计研究发展计划,此后审计院开展的所以审计工作都有义务在可行的情况下对环境事项进行检查。

1.审计依据

和中国相似,荷兰审计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提到环境审计,只是规定最高审计机关有权进行常规审计(财务和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

但政府会计法案2001第91款规定荷兰审计法院有权检查:

由国家完全或部分持股的公共有限公司和私人公司(最少5%的股份);国家直接或问接给予补助、贷款或担保金的法人团体和合伙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能,按法律规定全部或部分接受税收资助的法定团体,如社会安全、教育、职业,介和广播媒体机构,这当然也包括涉及环境事项的各种机构和团体。

2.审计形式

荷兰审计院最常使用的是项目审计和政策审计。

由于审计院在环境审计领域的重要任务之,是审计若干重大环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和效率、效果性,因而项日审计运用频率很高。

政策审计是针对某项政策和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研究,而且往往是项日审计的先导,因而政策审计也是一种经常使用的审计方式。

随着环境审计的重点从常规审计转向绩效审计,联合审计与跟踪审计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因为联合审计便于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考虑经济效益问题,而跟踪审计便于监督被审计单位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从而是有关问题得到更彻底的解决。

3.审计方法—主要是绩效审计

历年环境审计项目统计表明,常规审计11个,占总审计项日的20%左右,绩效审计共39个,约占总审计项目的80%,而且所有的常规审计项日都是在1996年以前开展的,1997年至今进行的都是绩效审计,这些都说明,绩效审计已经成为荷兰环境审计的主流。

绩效审计按照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分类,包括8类:

A.环境政策审计;B.环境项目的实施情况审计;C.评价现存国家环境项目的影响或效果;D评价拟议的国家环境项日的影响或效果;E.审计非环境项门的环境影响;F.审计政府个部门或其它机构遵守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G审计政府遵循所签署的国际合约和协议的情况;H.审计政府环境管理系统。

统计结果如图1所示。

环境项目的实施情况审计最多,达到26个,其次是对政府各部门和其他机构遵守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审计,共有20个,再次是对环境政策和现存国家环境项日的影响或效果的审计,分别有14个和13个。

值得指出的是,开展审计最少的是拟议的国家环境项目的影响或效果和非环境项日的环境影响,各有2个项目,这也反映了对此类项目审计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

图1荷兰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类型统计图

(四)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存在的不足

审计部门不可控制的因素

(1)审计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相关的法规不够健全,法制工作相对比较薄弱,一些审计人员的执法意识淡薄,缺乏敏感性,仍然停留在原来传统的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的做法上,导致审计机关依法处理难。

政府环境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上级部门领导造成的,也有下级部门执行不到位造成的。

但这些都是表面的原因,根本原因在于相关制度和处理措施不够健全,相关部门执法不严。

(2)审计人员及社会公众对环境审计的认识不足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其发展纲领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然而,长期以来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使得我国的环境

问题异常突出。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环境造成的损失都在千亿以上,而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呈逐年均递增的态势,这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严重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目前,加强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人们已经得到共识,但对于如何加强环境管理

以及环境审计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等问题,人们的认识普遍不够深入。

另外,由于我国环境审计开展较迟,关于环境审计的审计理论研究与实践都还显得不成熟。

这种状况导致很多的审计人员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对环境审计的认识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延迟了环境审计

的纵深推进。

(3)环境执法力度不足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已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等,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保执法手段、执法能力和执法力度却远远落后于现实经济社会生活需要。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环境执法主要依靠环保部门,缺乏审计部门的环境审计的监督。

而审计部门与环保部门对环境的监督,无论是监督的对象,还是监督的侧重点和技术方法等都有很大的不同。

(4)政府环境审计操作难度较大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环境还不能适应广泛开展全面、独立的环境审计的要求,尤其是环境保护涉及面比较广,来源渠道比较多,基层审计人员少、任务繁重,很难对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深入彻底地审计。

加之,我国审计机关一直以来主要搞财务审计,审计人员大多数仅仅掌握财会知识,对项目预算、施工等方面的工程专业知识不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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