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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xx银行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财务会计管理体制

      第一节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节财务预算管理

      第三节财务资源和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节股权管理

第三章基本财务会计规范

第四章资产项目核算和管理

第一节现金资产

第二节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三节拆放同业款项

第四节信贷资产及应收利息

第五节投资及证券

第六节待处理抵债资产

第七节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第八节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

第九节其他资产

第五章负债与所有者权益项目核算和管理

第一节负债

第二节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损益项目核算和管理

第一节各项收入

第二节营业成本

第三节营业费用

第四节固定资产折旧

第五节资产减值

第六节其他营业支出和营业外支出

第七节利润和利润分配

第七章表外项目核算和管理

第八章企业所得税

第九章财务会计报告、评价与年度决算

第一节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节财务评价

第三节年度决算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支行(营业部)及总行各部门。

第三条xx银行财务管理的核心原则是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财政、金融制度,围绕全行发展战略,按照现代银行财务管理标准,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注重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统一、审慎、规范的财务管理模式,搞好资本营运、财务核算、会计操作,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xx银行资产、负债的价值确认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五条xx银行财务会计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的准确、完整;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真实客观地反映经营状况;接受国家财税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统计、考核、分析工作,增收节支,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财务会计管理体制

 

第六条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并对外依法统一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对银行全部经营管理及其他民事行为负有完全责任。

第七条银行所属支行(营业部)作为二级经营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外不承担民事责任。

各支行(营业部)应在总行授予的财务管理权限内进行财务活动。

第八条资本金一律集中总行,由财务管理部负责核算与管理。

第九条为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财务管理原则,银行按照综合授权制和内部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实行统负盈亏、分级考核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条总行财务管理部是银行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制定考核各项财务指标,管理银行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管理核算内部资金和营运资金,监督各项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处置,以及税金缴纳和利润分配等,保证国家、职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银行各级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的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加强内部各单位的经济核算;加强财务监督,定期不定期的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检查;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地利用各项资产,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节 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总行财务管理部全面负责全行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通过制定制度、办法和计划,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管理体系,组织、指导全行的财务会计工作,完善会计控制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防范财务会计风险,提高财务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为各项业务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各支行(营业部)应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财务会计工作。

(一)支行(营业部)行长对本行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并对本行财务收支活动的合规与合法、财务成果及财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性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各支行(营业部)会计主管负责组织本支行(营业部)的财务经营核算工作,管理财务收支活动,落实重要财务事项。

 

第二节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银行实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总行每年年初按照全年工作任务,编制当年财务收支预算。

根据全年财务预算情况,核定各支行(营业部)全年的财务收支计划及拨付各支行(营业部)的财务费用计划。

总行以当年下达的财务收支计划指标,作为季度对支行(营业部)进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总行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财务收支预算应以上年度各项财务指标实际执行情况为基础,根据本年度各项业务发展计划,分析本年度与上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的各项变化,运用统一的测算方法和合理的分析判断,实事求是地进行预测编报。

(二)积极进取的原则。

利润计划应在上年基础上同比有所增长,体现以“效益为目标”的指导思想。

(三)勤俭节约的原则。

营业费用计划与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挂钩,并且要充分考虑财务承受能力,提高营业费用的使用效益。

(四)量力而行的原则。

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要根据经营环境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和财务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减少闲置和浪费。

(五)支持业务发展的原则。

确保各项财务资源向优势行、重点行倾斜,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适当调整营业费用和固定资产投向,压缩非业务性费用支出和固定资产投入,保证财务资源的有效配置。

(六)提高整体发展水平的原则。

在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时,应体现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优化负债结构,努力清收欠息,逐步消化不良资产,控制非盈利资产等经营原则,确保持续稳定地发展。

 

第三节 财务资源和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xx银行对重大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逐项审批的办法。

重大固定资产包括营业办公用房、大中型电子设备等。

(一)购置、新建、改建、扩建的营业办公用房项目,必须按照程序报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基建投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方针,实行适用、经济、庄重、美观的原则,不搞攀比,不追求豪华。

2.坚持效益原则,优化资源配置,严格控制基建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单位造(买)价。

确保基建资源投入到经营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支行(营业部)和地区。

(二)大中型电子设备实行总行统一购置的办法。

第十七条xx银行实行营业费用专户管理制度。

支行(营业部)在拨入经费科目下根据费用类别设立费用专户。

各项费用支出必须通过该账户对外支付。

会计主管应切实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对各项支出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公益救济性捐赠款实行比例控制和超过一定限额逐笔审批制度。

公益救济性捐赠,指用于救灾、慈善、残疾人等福利事业方面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救济性支出必须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规定。

第十九条xx银行实行重大财务违规和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由于财务会计管理不严,导致违规违纪和重大差错,对xx银行造成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xx银行声誉的,按照有关法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财务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xx银行实行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应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四节股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xx银行股权管理实行一级法人体制。

由总行统一管理全行股权,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二十二条总行在监管机构批准的注册股本额度内,在全国范围内以定向募集方式招募股份。

(一)xx银行的股东,包括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

(二)募集新股或股东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单个股东投资金额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必须报经监管机构批准。

(三)股东募集新股或进行股份转让的资格审查,由总行授权支行(营业部)受理有关股权方面的业务初审工作,并报送总行进行审批。

(四)投资人在按照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认股资金后,取得由xx银行签发的股权证,成为xx银行股东。

第二十三条xx银行享有对募集股本的经营权。

股东按照投资股份比例分享盈利和分担亏损。

在经营期间,股东除按监管机构和xx银行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所投资金。

第二十四条总行负责全行股权登记、转让、变更和股利发放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按照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协作查询、冻结、扣划的规定和xx银行股权管理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税务和审计等执法行政机关,对xx银行股权的查询、冻结、扣划等事项,由总行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受理,财务管理部办理有关手续,支行(营业部)无权受理。

 

第三章基本财务会计规范

第二十六条基本财务会计规范是指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基本方法。

xx银行财务会计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下属机构和财务会计人员认真执行有关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七条财务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以效益为中心,集约化经营原则。

按照成本-收益-风险三位一体的理念,精打细算,认真执行总行下达的各项财务计划和财务指标,妥善分配财务资源,认真监督财务资源的使用,杜绝铺张浪费,努力提高财务资源使用效率和经营效益。

(二)真实性、客观性原则。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真实客观反映各项经济活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记录、报送虚假的财务会计数据。

(三)合法性原则。

各项财务会计活动,必须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办事,杜绝账外账和“小金库”。

(四)规范性、完整性原则。

支行(营业部)财务会计管理必须按照各项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各项程序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五)统一性原则。

各支行(营业部)应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保持与总行各项财务指标口径的一致性。

(六)谨慎性原则。

准确计量各项财务收入,合理估计损失和支出,避免短期行为。

第二十八条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审批制度。

支行(营业部)财务会计管理部门应将本行财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1.重大财务会计事项主要包括:

会计核算重大差错、重大财务案件挂账、清理账外账和自查“小金库”的并账、重大财务会计核算的账务调整或账务冲正,以及总行检查监督部门对财务会计方面进行检查和稽核反映的问题等。

2.支行(营业部)发生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财务处理,应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经主管行长审批后方可进行。

超出本行权限范围内的,应报经总行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资产项目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xx银行资产按其性质划分为现金资产、拆放同业款项、存放与拆放系统内款项、信贷资产和应收利息、投资及证券、待处理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其他资产。

各项资产按其流动性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应收利息、短期投资和短期贷款等。

长期资产是指在1年以上(不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中长期贷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

 

第一节现金资产

第三十条现金资产是指在总行金库及支行(营业部)存放的人民币纸币与硬币。

第三十一条库存现金必须做到账实相符,并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总行制定的有关现金、出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发生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差错款等,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查明原因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节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三十二条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存入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缴存存款准备金与备付金。

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按规定的缴存款范围、金额,计缴中央银行准备金。

 

第三节存放与拆放同业款项

第三十四条存放同业款项是指为了融通资金,按约定期限拆借给国内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短期资金。

第三十五条拆放同业款项是指为了融通资金,按约定期限拆借给国内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短期资金。

第三十六条存放与拆放同业款项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原则,实际收到利息时记入当期收益。

 

第四节信贷资产及应收利息

第三十七条信贷资产是指对借款人提供的信用资金,主要包括各项贷款(含贴现和各项垫款等)。

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第三十八条发放贷款,应当遵循《贷款通则》及银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期限规定,正确计算贷款利息,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十九条发放贷款的本金按实际放款金额入账。

第四十条短期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利率按月或季计息;中长期贷款利率按一年一定且按月或季计息;贴现贷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入账,分期确认按规定的贴现率和贴现期限计算利息收入。

第四十一条发放抵押、质押贷款时,抵押品、质押品以双方协商议定或评估部门确认的价值为准,评估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

双方协商议定价值不得高于评估部门确认的价值。

抵押品、质押品不得重复抵押或质押。

第四十二条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支行(营业部)可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与借款人协议或经法院判决以抵押品、质押品折价受偿。

第四十三条到期(含展期后,下同)后未能收回的贷款,作为逾期贷款。

逾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贷款,作为呆滞贷款。

呆账贷款按照贷款的质量状况进行认定,主要认定标准: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xx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上述

(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抵债价值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

(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第四十四条支行(营业部)会计核算部门应严格按照贷款期限核算逾期贷款、呆滞贷款,不得调整不良贷款总额和不良贷款分类。

如不良贷款经过重组转为正常贷款,支行(营业部)会计核算部门应在风险管理部门完备各项手续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呆账核销实行逐笔审批的办法。

总行根据呆账核销制度、程序和条件,报税务部门核销呆账。

第四十六条逾期(含展期后)90天以内的贷款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应收利息账龄满90天以上的,冲减当期利息收入,转入表外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呆滞、呆账贷款的应收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贷款本金收回满三年的,或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表外应收利息,报经总行审批后统一进行核销。

 

第五节投资及证券

第四十八条按投资目的不同,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等。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四十九条购入债券按购入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买价、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指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下同),则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第五十条长期债券投资每季度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准确核算应计利息和投资收益。

第五十一条购入长期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以及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与债券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溢价或折价。

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收益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第五十二条处置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第五十三条在回购协议下买入的待回售债券,按实际支付金额入账。

在回购协议规定日期将待回售债券返售时,按返售价与买入价的差额计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第六节待处理抵债资产

第五十四条待处理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归还xx银行债权的资产。

第五十五条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

银行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第五十六条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银行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第五十七条取得抵债资产后,应及时建立台账和相关档案,并尽快处置。

对暂时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应设专人妥善保管,每半年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及账实相符。

第五十八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

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抵债资产的处置可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

第六十一条取得抵债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处置时发生的有关税费后的净收入,先冲减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剩余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不足部分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七节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第六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十三条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三)收到投资者作为投资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xx银行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计价。

(七)购建固定资产时交纳的税费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第六十四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报废、清理、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列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核算。

第六十五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和大修理工程等。

在建工程均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六十六条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经总行审批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后,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六十七条固定资产修理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固定资产(不包括房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有关指标在当年上级行下达的固定资产购置指标中解决;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六十八条除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外,其他固定资产发生修理时,修理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修理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报当地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八节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

第六十九条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外购电脑软件等。

第七十条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

(一)已购入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发使用的,应列入无形资产核算,并且按购入土地使用权所规定的年限进行摊销。

(二)对购入土地使用权已开发使用或建造营业用房的,应按土地使用权尚未摊销的金额,随基建项目投入原值一并纳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七十一条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收到投资者作为投资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凭证上标明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第七十二条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中分别规定有效年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年限与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但合同规定受益年限的,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规定有效年限但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法律规定的年限确定。

(四)法律和合同均未规定法定年限和受益年限的,摊销期不超过10年。

第七十三条转让无形资产时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营业收入或其他营业支出。

第七十四条递延资产是指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计入递延资产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其中:

(一)开办费是指新设支行(营业部)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支出。

开办费自开始经营当月起,一次性计入当月损益。

(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期限和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低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三)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

 

第九节其他资产

第七十五条其他资产包括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资产、代理证券和应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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