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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会计

  第一部分基本建设概述

  一、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需遵循的先后顺序。

  可以划分为如下十个环节:

  

(一)提出项目建议书

  

(二)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设计任务书

  (四)选择建设地点

  (五)编制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重大项目,中间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六)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七)设备、材料订货和施工准备

  (八)组织施工

  (九)生产准备

  (十)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后评价阶段。

非生产性项目的后评价阶段,一般效果很差。

  二、工程建设合同

  

(一)工程建设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不局限于发包和承包,还包括堪察设计合同。

  ①具有严格的计划性和程序性;

  ②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

  ③签订及履行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④工程建设合同主体之间具有严密的协作性与连带性;

  ⑤工程建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二)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勘察合同是指发包方与勘察方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所签订的合同;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设计方就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签订的合同。

  勘察、设计如由一个单位完成,可签订一个勘察设计合同;若由两个不同单位承担,则应分别订立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定明堪察设计单位;对于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设计方应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三)施工合同的订立

  1、施工合同的含义

  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工程施工所签订的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等。

  2、签订施工合同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3、施工合同的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1)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依据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2)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内容

  ①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③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④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⑤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⑥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⑦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⑧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⑨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⑩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3)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方式

  ①固定造价合同

  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A.固定总价

  是指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总额”,即总价。

  固定总价合同的优点是在实际工程量变动不大的情况下较易管理。

缺点是由于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将会占用很多时间,容易延长设计周期,拖长招标的准备时间。

  固定总价合同方式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

  B.固定单价

  是指整个合同期内执行同一个单价,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进行计算。

  固定单价合同方式适用于施工图纸不完整,或工程项目的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尚不明确或未具体规定的情况。

在不能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的情况下,可以避免使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过大的风险。

  ②成本加成合同

  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这种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在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而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

  ③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三、基建财会制度改革历程回顾(制度规定始终相对滞后)

  

(一)1983年,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它不仅对传统的基本建设预算拨款的核算作了规范,同时也对基本建设“拨改贷”投资借款的核算进行了规范。

  

(二)1986年,财政部修改重印了《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三)1989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基金拨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满足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的需要。

1988年,为了保持国家重点建设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明确界定财政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界限,对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基金制,即在国家预算中确定收支科目,固定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作为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目的是使财政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不受财政收支规模的影响。

  (四)1993年,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布了《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它主要对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转出投资、固定资产折旧和交付使用资产计价等会计处理问题作了修订。

  (五)1995年,财政部修改重印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修订后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体例与行业会计制度一致,分为总说明、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分录举例四部分。

  (六)1998年,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财政部从建设银行手里收回了建设银行所代行的财政职能。

  该规定主要是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宏观调控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

  (七)1998年,财政部发布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联营拨款”科目改为“项目资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

  

(2)增设了“项目资本公积”、“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三个科目。

  (3)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和“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中,增加了相关核算内容。

  (4)取消了“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

  (5)对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和待摊投资明细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2、《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企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建设项目。

补充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在建工程”科目分设为“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资”四个一级科目。

  对于基建业务不多或工程量不大的企业,仍可沿用“在建工程”科目,并在本科目下设置有关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修改资产负债表的相关内容,并增加“基建工程明细表”、“基建投资情况表”和“基建借款情况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

  (八)2002年,财政部发布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即财建[2002]394号文,该文件对1998年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从2002年10月27日起施行。

  (九)2003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即财建[2003]724号文,该文件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作出了进一步解释。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节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问题: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其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能否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目前,对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试点,只批准在个别行业进行,具体基本建设项目,按并轨要求一时还难以做到的,经主管部门同意,仍可比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问题:

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范围。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4、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2)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3)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①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②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③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

  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⑤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问题:

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

  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第二节 经营性项目资本金的筹集要求

  一、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我国最早实施资本金比例规定始于1996年。

当时规定:

交通运输、煤炭项目为35%以上,钢铁、邮电、化肥项目为25%以上,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为20%以上。

  2004年宏观调控中,国家调增了部分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目前,钢铁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在40%及以上,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在35%及以上,其他项目一般掌握在30%(及以上)左右。

  2009年4月2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决定,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调动社会和企业的投资积极性,扩大投资需求,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对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的方向为:

  降低城市轨道交通、煤炭、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铁路、公路、商品住房、邮政、信息产业、钾肥等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同时适当提高属于“两高一资”的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项目以及电解铝、玉米深加工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本次调整体现了有保有压的理念。

  经营性项目设立了资本金,实际上是将经营性项目的资金来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投资者权益,另一类是负债资金。

其意义在于:

  一是从投资建设阶段就确立了经营性项目(企业)的自主筹资、自负盈亏的地位;

  二是在投资建设阶段就界定产权关系,有利于建立多种经济成分的资本纽带关系;

  三是在投资建设阶段就有比较清晰的资产负债结构,为项目建成投入生产经营建立良好的基础;

  四是有利于基本建设与生产经营的相互衔接。

  问题:

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能否统一划分标准。

  目前,单从项目所属行业和性质难以划分清楚并作出明确规定。

同类项目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可以分别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因此,只能在项目完工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主管部门意见判断确定。

  二、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三、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

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四、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问题:

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应明确在基建财务制度中。

  因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正在逐步开展,有些做法尚未成熟,还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目前还不宜将具体要求和规定写入基建财务制度。

  五、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六、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

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

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问题:

建设单位按规定留成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使用时,是否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基建财务制度已明确建设单位留成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部门可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必再进行审批。

  七、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三节 建设成本的构成和开支范围

  一、建设成本

  建设成本是指建设单位在投资活动中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投资支出。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A.建筑工程支出,包括各种房屋和建筑物支出、设备附着物支出、资源开采工程支出、道路建筑工程支出、水利工程支出、防空和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支出、拆除和整理支出、专用设施支出。

  B.安装工程支出,包括设备装配支出和设备试运转支出。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需要安装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正式开始安装”,计算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

  A.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

  B.安装设备所必需的图纸资料已经具备;

  C.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开箱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

  包括:

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四)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二、待摊支出的特殊规定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

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问题:

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开支的起止时间和计算基数。

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至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开支。

  考虑到不少建设项目前期筹建期间管理性开支没有渠道,建设单位管理费修改为:

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见下表。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单位:

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算例

  总概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以下

  1.5

  1000

  1000×1.5%=15

  1001~5000

  1.2

  5000

  15+(5000-1000)×1.2%=63

  5001~10000

  1

  10000

  63+(10000-5000)×1%=113

  10001~50000

  0.8

  50000

  113+(50000-10000)×0.8%=433

  50001~100000

  0.5

  100000

  433+(100000-50000)×0.5%=683

  100001~200000

  0.2

  200000

  683+(200000-100000)×0.2%=883

  200000以上

  0.1

  280000

  883+(280000-200000)×0.1%=963

  (三)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

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问题:

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废处理。

  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废是指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报废,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计入待摊投资。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问题:

项目存款利息处理。

  项目存款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

  问题:

非经营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如何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比照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即冲减工程成本。

  (四)待摊投资的分摊方法

  A.按概算数比例分摊。

  B.按实际数比例分摊。

  三、其他工程建设成本支出

  

(一)待核销支出。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

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二)转出投资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

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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