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6008723 上传时间:2023-06-17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8.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docx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docx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0081/06/0410:

21 

 

 

【分类号】L35301198146

【标题】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810604

【实施日期】1981060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干部保险福利

【文号】(81)劳总锅字10号

【名称】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题注】

【章名】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目前溶解乙炔气瓶正在国内积极推广使用。

溶解乙炔气瓶与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比较,具有节省能源、减少公害、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等优越性。

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现颁发试行。

正在制造或改装的溶解乙炔气瓶,凡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应立即停止生产或改装。

在用的以活性炭为填料的溶解乙炔气瓶,应逐渐淘汰。

希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将规程试行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告诉我局。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的溶解乙炔气瓶技术规程、专业标准和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移动式、可重复充气的浇注有多孔性填料的钢质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化工生产过程中盛装溶解乙炔的附属容器。

第四条乙炔瓶是由钢质气瓶(以下简称钢瓶)、多孔性填料(以下简称填料)、溶剂、溶解乙炔及附件等组成。

【章名】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乙炔瓶的设计与制造,应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

第六条钢瓶的公称容积和直径,按表1选取。

表1钢瓶公称容积和直径

------------------------------------

|公称容积(L)|≤25|40|50|60|

|-----------|-----|---------|------|

|公称直径(mm)|≤100|280|300|

------------------------------------

第七条钢瓶的主体材料,必须采用镇静钢,并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其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冷弯试验等应符合表2与相应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制造钢瓶的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并按炉号进行复验。

要有严格的材料管理制度。

表2钢瓶主体材料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

----------------------------------------------------------------------------------------------------

|材|化学成份%|机械性能|180°冷弯试验|

||-------------------------------|-----------------------------------||

||碳|硫|磷|伸长率δs%|屈服强度|(弯心直径d|

||||||σskgf/平方毫米||

||-------------------------------|------------|----------------------|试样厚度a)|

||不大于|不小于|不大于||

|-------------|-------------------------------|------------|----------------------|---------------|

|优质碳素钢|0.25|0.045|0.040|21|40|d=1.5a或2a|

|或低合金钢|||||||

---------------------------------------------------------------------------------------------------

第八条钢瓶按水压试验压力设计。

水压试验压力为60kgf/平方厘米。

第九条钢瓶筒体最小壁厚按下式计算:

PhDi

S=-----------+C

200σsφ

--------Ph

1.3

式中S棗钢瓶筒体最小壁厚,mm;

Ph棗水压试验压力,kgf/平方厘米;

Di棗钢瓶筒体内径,mm;

σs棗常温下材料的屈服强度,

kgf/平方毫米;

(σs应选取标准规定的最小

值或热处理保证值)

φ棗焊缝减弱系数,取φ=0.9;

C棗壁厚附加量,mm。

壁厚附加量由设计单位确定,但应包括钢板厚度负偏差、工艺减薄量和腐蚀裕度。

壁厚附加量不得小于1.0mm。

钢瓶筒体壁厚,除进行强度设计外,还应考虑刚度问题。

第十条钢瓶应采用椭圆形或碟形封头,其形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碟形封头,H≥0.192Di,h≥4S(见附图3a);

对于椭圆形封头,R≤Di,r≥0.1Di,h≥4S(见附图3b)。

封头壁厚按下式计算:

PhDiK

S=-----------+C

200σs

--------Ph

1.3

式中S棗封头壁厚,mm;

Di棗封头内径,mm;

K棗封头形状系数。

K的数值按H/Di(见附图3)的比

值,从附图4中查出。

符号Ph、σs、C的内容与第9条相

同。

第十一条钢瓶的焊接,必须由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经考试合格,并持有有效证书的焊工进行。

施焊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制订相应的焊接工艺,并要严格执行。

主体焊缝的无损检验,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担任。

主体焊缝须经100%的射线探伤检查。

经过检查,符合JB928(注)《焊缝射线探伤标准》Ⅱ级要求的即为合格。

当产品经过12个月以上成批生产实践,证明焊接工艺和焊接质量稳定,并有全面质量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时,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主体焊缝允许做局部探伤抽查。

抽查长度不少于主体焊缝总长的20%,抽查部位应选在纵、环焊缝的交接处,且先焊封头的焊缝交接处的胶片应沿纵缝放置,后焊封头的焊缝交接处的胶片应沿环缝放置。

(注)本规程所引用的技术标准不注其年号,均以现行的为准。

第十二条钢瓶制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必须按所用钢材的热处理规范进行整体消除残余应力的热处理。

第十三条钢瓶的制造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及图样的要求外,还应按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JB/Z105《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钢瓶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重皮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第十五条钢瓶制成后,必须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逐个测定钢瓶实际容积和钢瓶重量(不包括瓶阀和瓶帽的重量)。

气密性验的压力为30kgf/平方厘米。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方法,要求与合格标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和附录2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乙炔瓶的填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发生化学反应;

(2)密度应小于280g/L;

(3)孔隙率应大于等于85%,并有良好的毛细管作用;

(4)抗压强度应大于10kgf/平方厘米;

(5)含水率应小于1%;

(6)内部不得有孔洞,放大500倍观察时,不得有明显可见的细孔;表面密集孔洞的总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厘米,单个孔洞的直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大于10mm;

(7)不得有晃动现象,与瓶壁的间隙:

径向小于等于0.5mm,轴向小于等于3mm。

第十七条乙炔瓶的溶剂,一般采用丙酮,其质量应符合HG2棗320或HG2棗1194《工业丙酮》一级品的要求。

丙酮的充装由乙炔充气单位进行。

充装丙酮前,必须先进行置换。

丙酮充装量按下式计算:

W=0.38δν式中W棗丙酮充装量,kg;

δ棗填料孔隙率,%;

ν棗钢瓶实际容积,L。

充装丙酮后,必须对丙酮充装量进行复核,允差0.5kg,超差的乙炔瓶必须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乙炔瓶附件的要求:

(1)瓶阀材料应选用碳素钢或低合金钢。

如选用铜合金时,含铜量必须小于70%。

瓶阀应有易熔塞,侧面接头应采用环形凹槽结构,下端应设置过滤用的毛毡和不锈钢网。

(2)钢瓶肩部至少应设置一个易熔塞。

(3)易熔合金的熔点为100±5℃。

(4)瓶阀的密封材料,必须采用与乙炔、丙酮不起化学反应的材料。

(5)检验标记环为铝制,装于瓶阀和颈圈之间,要能转动。

(6)钢瓶应配有固定式的瓶帽,在不拆卸瓶帽的情况下,应能转动检验标记环和看清钢印标记。

(7)钢瓶应有颈圈和底座,且必须牢固可靠。

(8)同一规格、型号、商标的瓶阀和瓶帽成品的重量应相同。

瓶阀成品重量允差5%,瓶帽成品重量允差5%。

各附件应按统一的标准、规格和技术要求进行制造。

第十九条制造乙炔瓶,必须先提出试制申请,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国家劳动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

试制完成后,应按技术任务书、本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鉴定合格后,应先将产品图纸、设计计算书、技术条件、制造工艺、产品技术鉴定等资料,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备案,并由国家劳动总局发给制造许可证和制造厂钢印代号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经批准和审查同意的乙炔瓶制造单位所在地区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应负责将审查结果通知其他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

技术鉴定项目、内容、方法及合格标准,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乙炔瓶技术鉴定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条乙炔瓶制造厂应严格进行质量检查,并至少每三年按本规程附录1的要求进行一次乙炔瓶的安全性能试验。

当结构或工艺有较大改变或质量出现问题时,即应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安全性能试验。

试验的项目、数量和质量要求,应在技术条件中规定。

乙炔瓶安全性能试验的结果,还应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乙炔瓶制成后,必须逐个测定填料的密度、孔隙率、肩部(轴向)间隙、乙炔瓶净重(包括钢瓶、瓶阀、瓶帽、填料、溶剂的重量)(注),并进行乙炔瓶的气密性试验。

(注):

溶剂重量按第17条计算值计入。

同一炉产品不得超过50个。

每炉至少应有一个开壳式专用瓶,用来测定填料试样的技术指标。

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的规定。

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

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其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气密性试验压力为30kgf/平方厘米,所用的气体,应是经过干燥的、纯度不低于97%的氮气。

试验的方法、要求及合格标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的有关规定。

试验合格的乙炔瓶应封存1~0.5kgf/平方厘米压力的氮气。

第二十二条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按生产顺序,每制造500只钢瓶,抽取一只作爆破试验;每制造500只乙炔瓶,抽取一只分别作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和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

第二十三条新制造的乙炔瓶,必须在肩部和检验标记环上按本规程附图1规定打钢印。

钢印必须明显、清晰、印痕要圆滑无尖角。

乙炔瓶的外表面涂白色漆,并按本规程附图2标注红色的“乙炔”和“不可近火”等字样。

第二十四条乙炔瓶出厂时,必须附有质量检查合格证。

质量检查合格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制造厂名称、代号,乙炔瓶编号,制造年、月,水压试验压力,气密性试验压力和所用介质,筒体设计最小壁厚,材料牌号,材料强度选用值,热处理结果,钢瓶重量和实际容积,填料的密度、孔隙率、抗压强度和与瓶壁的间隙,丙酮充装量,乙炔瓶净重,充装乙炔的限定充装量和在规定温度下的限定充装压力,检验员签章等。

乙炔瓶生产的质量检验记录由制造厂保存。

质量检查合格证由使用单位保存。

第二十五条出口的乙炔瓶,还必须符合出口的规定。

制造厂可以根据订货人提出的要求,另行设计制造,但必须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备案后,方可投入生产。

【章名】第三章充装

第二十六条乙炔充气单位,必须根据本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订有关充装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报请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及劳动、公安、环保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炔充装工作。

第二十七条充气单位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乙炔瓶进行逐个检查。

在检查中如发现乙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气。

(1)未经审查批准而制造的;

(2)漆色、字样不符合规定或脱落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瓶内剩余压力不符合第50条表3规定的;

(5)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6)超过检验期限的;

(7)按第38条外部检查,属于报废的;

(8)进口的乙炔瓶未经国内检验的;

(9)乙炔瓶(公称容积40L以上)的实际重量减去剩余乙炔量后,超过乙炔瓶净重0.5kg以上的,或不足量超过3kg的。

对国外用户的乙炔瓶检查,除钢印标记、漆色、标志和附件外,其他项目仍按本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乙炔瓶充装前,必须逐个测定实际重量(以下简称实重)和瓶内剩余压力,并求出瓶内的剩余乙炔量。

剩余乙炔量按下式计算;

Gs=0.486νara(Ps+1)×0.00000001式中Gs棗乙炔瓶内剩余乙炔量,kg;

α棗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度;

Ps棗乙炔瓶内剩余压力,kgf/

平方厘米;

ra棗乙炔的重度,kg/立方米;

符号δ、ν的内容与第17条相同。

第二十九条乙炔瓶充装前,必须根据乙炔瓶净重、实重和剩余乙炔量,确定丙酮补加量。

丙酮补加量按下式计算:

丙酮补加量=乙炔瓶净重+剩余乙炔量-实重

补加丙酮后,必须对丙酮充装量进行复核,允差0.5kg。

超差的乙炔瓶应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乙炔瓶充装乙炔,在15℃时,限定充装压力为15.5kgf/平方厘米以下。

在不同的环境温度下充装时,其静置后的限定压力,应以此为准进行换算。

第三十一条乙炔瓶充装乙炔气,一般分为两次进行,第一次充气后应静置不少于8小时,再进行第二次充气。

不论分几次充气,根据不同的环境温度,充气静置后的限定压力都必须符合第30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乙炔瓶充气流速一般为:

(1)间歇充气时,不宜超过0.8立方米/时·瓶;

(2)一次充气时,不宜超过0.6立方米/时·瓶。

采用强制冷却快速充气方法时,不受此限。

第三十三条乙炔瓶在充气过程中,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

第三十四条乙炔瓶充气后,应逐个测定瓶内乙炔重量。

其限定充装量按下式计算:

G=0.198δν式中G棗乙炔限定充装量,kg;

符号δ、ν的内容与第17条相同。

瓶内乙炔重量超过限定充装量时严禁出厂;钢瓶单位容积乙炔充装量低于0.12kg/L时,必须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乙炔瓶充气后,必须进行溶解乙炔质量检验。

溶解乙炔产品的技术条件,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应符合HG2-206《溶解乙炔》暂行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充气单位应认真填写充气记录,其内容应包括:

充气日期、充气间室温、乙炔瓶制造厂(国外乙炔瓶注明国别)、乙炔瓶编号、实际容积、净重、实重、剩余压力、丙酮补加量、充气后重量、瓶内乙炔重量、静置后压力、溶解乙炔质量、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和操作者签章等。

【章名】第四章技术检验

第三十七条乙炔瓶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

外部检查,填料检查,瓶阀和易熔塞的检查,壁厚测定和气压试验等。

乙炔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随时进行技术检验并进行妥善处理。

(1)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和变形;

(2)充气时瓶壁温度超过40℃;

(3)对填料和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第三十八条乙炔瓶的外部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1)瓶体有裂纹或渗漏的;

(2)有烧灼痕迹的;

(3)瓶壁有损伤,其损伤深度超过壁厚1/4、长度超过50mm的;

(4)瓶壁有凹陷,其凹陷直径超过50mm、中心深度超过5mm的;

(5)瓶壁有腐蚀:

点状腐蚀深度超过壁厚1/3、面积超过50平方毫米,密集点状腐蚀深度超过壁厚1/4、面积超过瓶体表面30%的;

(6)瓶体表面有鼓疱或有明显膨胀、弯曲的;

(7)瓶阀、易熔塞连接螺纹严重腐蚀或损坏的。

本条所称壁厚均指附图1钢印标记的壁厚。

第三十九条乙炔瓶的填料检查,应先将瓶内气体放尽,拧下瓶阀,取出瓶口的钢网和毛毡,然后对填料进行仔细检查:

如发现填料下沉,或有裂缝,或有火焰反击痕迹;用手指轻推填料,移动超过1mm;用塞尺(见附录2的附图)测量间隙。

其中有一项超过规定时,此瓶则应报废。

第四十条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再进行水压试验,只作气压试验。

气压试验的压力为35kgf/平方厘米。

所用气体为经过干燥的纯度不低于97%的氮气。

试验时,将乙炔瓶浸入地下水槽内,静置5分钟后检查,如发现瓶壁渗漏时,此瓶则应报废。

第四十一条壁厚经测定,其实际壁厚小于附图1钢印标记壁厚时,此瓶则应报废。

第四十二条经检验报废的乙炔瓶,由检验单位按附图1打上报废钢印,并负责破坏性处理,报废情况应定期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检验单位检验乙炔瓶后,应将乙炔瓶制造厂(国外乙炔瓶注明国别),制造年、月,乙炔瓶编号,气压试验压力,检验日期、检验结论和检验员姓名等内容,记入乙炔瓶档案。

要做到一瓶一档并应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乙炔瓶经检验后,必须按附图1打检验钢印。

第四十五条乙炔瓶的技术检验工作,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的乙炔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检验单位的钢印代号,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统一规定。

乙炔瓶的检验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发给检验证书,方可独立进行乙炔瓶的检验工作。

检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六条进口的乙炔瓶,应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合格的,按本规程附图1打检验钢印,准予充气和使用;不合格的,检验单位要出据检验报告书,由交验者处理。

【章名】第五章使用、运输和储存

第四十七条使用、运输和储存乙炔瓶的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第四十八条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第四十九条乙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

使用中的乙炔瓶漆色工作,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第五十条使用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敲击,碰撞;

(2)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业时,应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3)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

(4)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5)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6)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7)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8)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

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9)使用压力不得超过1.5kgf/平方厘米,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立方米/时·瓶;

(10)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合金含铜量低于70%;

(11)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表3规定的剩余压力。

表3乙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

环境温度℃|<0|0~15|15~25|25~40

---------------|---|----|-----|-----

剩余压力kgf/平方厘米|0.5|1|2|3

------------------------------------

第五十一条运输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车、船装运时应妥善固定。

汽车装运乙炔瓶:

横向排放,头部应朝向一方,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炎热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4)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6)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储存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储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储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2)储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4)乙炔瓶储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6)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T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TJ31《乙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章名】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乙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蒸汽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爆炸事故,应及时报告国家劳动总局。

第五十四条本规程的贯彻执行,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本规程,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本规程由国家劳动总局颁发。

本规程由上海市劳动局《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编写组提出。

本规程于1981年6月4日批准。

本规程部分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3807《溶解乙炔气瓶基本要求》。

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国家劳动总局。

【章名】附件1:

乙炔瓶技术鉴定办法

1.为了加强乙炔瓶技术鉴定工作的管理,明确和统一技术鉴定质量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鉴定单位应认真组织好技术鉴定工作。

参加鉴定的单位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做好鉴定工作。

参加鉴定的成员中,必须有国内设计、制造、充气、使用、管理、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熟悉业务的代表。

鉴定会议应对所鉴定的乙炔瓶产品质量,技术管理水平,工装、设备情况,检验能力和技术熟练程度等能否适应成批生产的需要做出结论。

3.鉴定单位应将产品图纸、设计计算书、与生产有关的各种技术文件、试制技术总结、试制产品的各种检查、试验、分析数据等,提供鉴定会议审议。

供鉴定用而试制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00只。

鉴定样品的抽选,由鉴定会议成员协商确定。

4.乙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包括:

钢瓶、填料、溶剂、单位溶剂充装乙炔量(炔酮比)、环境温度与乙炔限定充装压力的关系和乙炔瓶安全性能。

5.新制乙炔钢瓶的技术鉴定项目、方法、要求和合格标准,除《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规定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