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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答案

【案例5-1】

某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当地交通部门自行组织施工公开招标。

招标工作主要内容确定为:

⑴成立招标工作小组;⑵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

⑶编制招标文件;⑷编制标底;⑸发放招标文件;⑹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⑺接受投标

文件;⑻投标单位资格审查;⑼开标;⑽确定中标单位;⑾评标;⑿签订承发包合同;⒀发

出中标通知书。

当地交通部门于2000年4月1日向施工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按要求在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收,并组织领取招标文件的施工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

工期1年,工程质量优良,4月18日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4月10日,招标小组发现原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有误,遂进行修改,并及时通过电话通知了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鉴于投标准备时间过于紧迫,招标人决定将投标截止日期延迟至4月24日16时。

在开标大会上,除了到会的各家投标单位的有关人员外,招标小组还请来了市公证处法律顾问。

开标前招标小组对各投标单位进行了资格审查,并通过了公证。

在审查中,法律顾问对一家建筑企业提出疑问,这家公司所提交的资质材料种类与份数齐全,有单位盖的公章,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因此招标小组决定保留该公司标书。

[法律问题]

1.所列招标工作内容的顺序作为招标工作先后顺序是否妥当?

如果不妥,请确定合理的顺序。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该项目施工招标工程中,哪些方面是错误的?

请逐一加以说明。

解答:

问题1:

不妥当,其合理的顺序应该是:

(1)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2)编制招标文件;(3)编制标底;(4)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5)投标单位资格审查;(6)发放招标文件;(7)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8)接受投标文件;(9)开标;(10)评标;(11)确定中标单位;(12)发出中标通知书;(13)签订承发包合同。

问题2:

该施工招标在以下几个方面有误:

①要求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按要求在表格上登记并签收是错误的。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向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或潜在招标人的情况。

②投标截止时间过短。

按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为止,最短不得短于20天。

③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或澄清,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且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案例中在这两个方面均存在错误。

④开标前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是错误的,因为按照该项目的招标工作内容,已进行过资格预审。

⑤招标小组认为军工建筑公司的标书有效,予以保留是错误的。

因为该公司的标书虽有单位公章,但仅有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因而是废标。

[案例5-2]

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即EPC模式)的公开招标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工期定为两年。

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决定该工程在基本方案确定后即开始招标,确定的招标程序如下:

(1)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3)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报名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

(5)向所有获得投标资格投标者发售招标文件;

(6)召开投标预备会;

(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8)建立评标组织,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9)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10)组织评标;

(11)与合格的投标者进行质疑澄清;

(12)决定中标单位;

(13)发出中标通知书;

(14)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法律问题]

1.指出上述招标程序中的不妥和不完善之处。

2.该工程共有7家投标人投标,在开标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

(1)其中1家投标人的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其中1家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3)开标人发现剩余的5家投标人中,有1家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经现场商议,也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指明以上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原因。

解答:

问题1:

第(3)条发出投标邀请书不妥,应为发布(或刊登)招标通告(或公告);

第(4)条将资格预审结果仅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不妥,资格预审的结果应通知到所有投标者;

第(6)条召开投标预备会前应先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第(8)条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不妥,该工作不应安排在此处进行。

问题2:

(1)的处理是正确的,投标书必须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

(2)的处理是正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

第(3)的处理是不正确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

[案例9-1]

2000年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

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主体工程和内外承重砖一律使用国家标准砌块,每层加水泥圈梁;某大学可预付工程款(合同价款的10%);工程的全部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6个月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等。

1年后,学生公寓如期完工,在某大学和某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某大学发现工程3~5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某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某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

因为很多新生急待人住,某大学接收了宿舍楼。

在使用了8个月之后,公寓楼5层的内承重墙倒塌,致使1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人致残。

受害者与某大学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

某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受害者与某大学诉至法院,请法院主持公道。

[法律问题]:

此案如何审理?

解答: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在本案中,某大学与某建筑公司虽然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保修期限为6个月,但这一期限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尤其是承重墙属主体结构,其最低保修期限依法应终身保修。

双方的质量期限条款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某建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包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应当包括:

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此外,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筑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法律制裁。

[案例9-2]

原告:

北京市某物资公司

被告:

王某

1995年10月17日,王某与北京市某物资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居民回迁购房合同书,根据此合同,王某原租住公房属于拆迁范围,王某属于拆迁安置对象,某物资公司对广外南街回迁楼建设完毕以后,安置王某广外南街小区53号楼601号3居室楼房1套。

合同签订后,1998年10月,某物资公司如约将回迁楼建设完毕并交付使用。

王某在没有办理回迁入住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广外南街小53号楼601号房,在向某物资公司的房屋物业公司缴纳了装修押金1000元后,于1999年3月对该房进行了装修。

装修过程中,雇用没有装修资质的装修人员对房屋内部结构进行拆改,将多处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墙砸毁,并将结构柱主钢筋大量截断。

其间,某物资公司曾多次向王某发出停工通知,并委托宣武区房屋安全鉴定站对此房屋进行了鉴定,结论为:

房屋墙体被拆改、移位,已对房屋承重结构造成破坏,应恢复原状。

王某对此均未理睬。

1999年4月,某物资公司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立即搬出强占的房屋,停止毁坏住宅楼主体结构的行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承担对所破坏房屋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修复的费用47439.04元、鉴定费240元以及加固设计费10000元。

解答:

《建筑法》第49条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筑法》第70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不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房屋建筑使用者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王某作为房屋建筑使用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还应当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案例10-1]

地产公司A与建筑公司B订立了一个地产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先由B公司完成土地的“三通一平”工作,然后地产公司A再注资5000万元支付建筑公司B的土地平整费用和工程后期投资。

合同订立后B公司开始施工,却调查发现地产A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元,且在不久前的一笔投资中因经营不善亏损了1000余万元,B公司通知A公司后停止了已开始的施工。

地产公司A知道后以B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B公司的行为是否违约?

它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解答:

本案中B公司在知悉地产公司A的资金状况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后果断中止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而是行使不安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因A公司无法履约而出现的债务纠纷。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B公司在有确切证据证明A公司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元,且在不久前的一笔投资中因经营不善亏损了1000余万元,导致A公司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

一旦A公司恢复了履约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的担保,B公司应当及时恢复履行,否则违约;只有在A公司既没有恢复履约能力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B公司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当我被上帝造出来时,上帝问我想在人间当一个怎样的人,我不假思索的说,我要做一个伟大的世人皆知的人。

于是,我降临在了人间。

我出生在一个官僚知识分子之家,父亲在朝中做官,精读诗书,母亲知书答礼,温柔体贴,父母给我去了一个好听的名字:

李清照。

小时侯,受父母影响的我饱读诗书,聪明伶俐,在朝中享有“神童”的称号。

小时候的我天真活泼,才思敏捷,小河畔,花丛边撒满了我的诗我的笑,无可置疑,小时侯的我快乐无虑。

“兴尽晚回舟,误入藕花深处。

争渡,争渡,惊起一滩鸥鹭。

”青春的我如同一只小鸟,自由自在,没有约束,少女纯净的心灵常在朝阳小,流水也被自然洗礼,纤细的手指拈一束花,轻抛入水,随波荡漾,发髻上沾着晶莹的露水,双脚任水流轻抚。

身影轻飘而过,留下一阵清风。

可是晚年的我却生活在一片黑暗之中,家庭的衰败,社会的改变,消磨着我那柔弱的心。

我几乎对生活绝望,每天在痛苦中消磨时光,一切都好象是灰暗的。

“寻寻觅觅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这千古叠词句就是我当时心情的写照。

最后,香消玉殒,我在痛苦和哀怨中凄凉的死去。

在天堂里,我又见到了上帝。

上帝问我过的怎么样,我摇摇头又点点头,我的一生有欢乐也有坎坷,有笑声也有泪水,有鼎盛也有衰落。

我始终无法客观的评价我的一生。

我原以为做一个着名的人,一生应该是被欢乐荣誉所包围,可我发现我错了。

于是在下一轮回中,我选择做一个平凡的人。

我来到人间,我是一个平凡的人,我既不着名也不出众,但我拥有一切的幸福:

我有温馨的家,我有可亲可爱的同学和老师,我每天平凡而快乐的活着,这就够了。

天儿蓝蓝风儿轻轻,暖和的春风带着春的气息吹进明亮的教室,我坐在教室的窗前,望着我拥有的一切,我甜甜的笑了。

我拿起手中的笔,不禁想起曾经作诗的李清照,我虽然没有横溢的才华,但我还是拿起手中的笔,用最朴实的语言,写下了一时的感受:

人生并不总是完美的,每个人都会有不如意的地方。

这就需要我们静下心来阅读自己的人生,体会其中无尽的快乐和与众不同。

“富不读书富不久,穷不读书终究穷。

”为什么从古到今都那么看重有学识之人?

那是因为有学识之人可以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那时因为读书能给人带来快乐。

自从看了《丑小鸭》这篇童话之后,我变了,变得开朗起来,变得乐意同别人交往,变得自信了……因为我知道:

即使现在我是只“丑小鸭”,但只要有自信,总有一天我会变成“白天鹅”的,而且会是一只世界上最美丽的“白天鹅”……

我读完了这篇美丽的童话故事,深深被丑小鸭的自信和乐观所折服,并把故事讲给了外婆听,外婆也对童话带给我们的深刻道理而惊讶不已。

还吵着闹着多看几本名着。

于是我给外婆又买了几本名着故事,她起先自己读,读到不认识的字我就告诉她,如果这一面生字较多,我就读给她听整个一面。

渐渐的,自己的语文阅读能力也提高了不少,与此同时我也发现一个人读书的乐趣远不及两个人读的乐趣大,而两个人读书的乐趣远不及全家一起读的乐趣大。

于是,我便发展“业务”带动全家一起读书……现在,每每遇到好书大家也不分男女老少都一拥而上,争先恐后“抢书”,当我说起我最小应该让我的时候,却没有人搭理我。

最后还把书给撕坏了,我生气地哭了,妈妈一边安慰我一边对外婆说:

“孩子小,应该让着点。

”外婆却不服气的说:

“我这一把年纪的了,怎么没人让我呀?

”大家人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肯相让……读书让我明白了善恶美丑、悲欢离合,读一本好书,犹如同智者谈心、谈理想,教你辨别善恶,教你弘扬正义。

读一本好书,如品一杯香茶,余香缭绕。

读一本好书,能使人心灵得到净化。

书是我的老师,把知识传递给了我;书是我的伙伴,跟我诉说心里话;书是一把钥匙,给我敞开了知识的大门;书更是一艘不会沉的船,引领我航行在人生的长河中。

其实读书的真真乐趣也就在于此处,不是一个人闷头苦读书;也不是读到好处不与他人分享,独自品位;更不是一个人如痴如醉地沉浸在书的海洋中不能自拔。

而是懂得与朋友,家人一起分享其中的乐趣。

这才是读书真正之乐趣呢!

这所有的一切,不正是我从书中受到的教益吗?

我阅读,故我美丽;我思考,故我存在。

我从内心深处真切地感到:

我从读书中受到了教益。

当看见有些同学宁可买玩具亦不肯买书时,我便想到培根所说的话:

“世界上最庸俗的人是不读书的人,最吝啬的人是不买书的人,最可怜的人是与书无缘的人。

”许许多多的作家、伟人都十分喜欢看书,例如毛泽东主席,他半边床上都是书,一读起书来便进入忘我的境界。

书是我生活中的好朋友,是我人生道路上的航标,读书,读好书,是我无怨无悔的追求。

一个人的谈吐有没有“味道”,完全要看他的读书方法。

如果读者获得书中的“味”,他便会在谈吐中把这种风味表现出来;如果他的谈吐中有风味,他在写作中也免不了会表现出风味来。

所以,我认为风味或嗜好是阅读一切书籍的关键。

这种嗜好跟对食物的嗜好一样,必然是有选择性的,属于个人的。

吃一个人所喜欢吃的东西终究是最合卫生的吃法,因为他知道吃这些东西在消化方面一定很顺利。

读书跟吃东西一样,“此人吃来是蜜糖,他人吃来是砒霜”。

教师不能以其所好强迫学生去读,父母也不能希望子女的嗜好和他们一样。

如果读者对他所读的东西感不到趣味,那么所有的时间全都浪费了。

所以,永远记得,这世间上没有什么一个人必读的书,只有在某时某地,某种环境,和生命中的某个时期必读的书。

读书和婚姻一样,是命运注定的或阴阳注定的。

纵使某一本书,如《圣经》之类,是人人必读的,读这种书也一定应当在合适的时候。

当一个人的思想和经验还没有达到阅读一本杰作的程度时,那本杰作只会留下不好的滋味。

孔子曰:

“五十以学《易》。

”便是说,四十五岁时候尚不可读《易经》。

孔子在《论语》中的训言的冲淡温和的味道,以及他的成熟的智慧,非到读者自己成熟的时候是不能欣赏的。

四十学《易》是一种味道,到五十岁,看过更多的人世变故的时候再去学《易》,又是一种味道。

所以,一切好书重读起来都可以获得益处和新乐趣。

多读书,可以让你觉得有许多的写作灵感。

可以让你在写作文的方法上用的更好。

在写作的时候,我们往往可以运用一些书中的好词好句和生活哲理。

让别人觉得你更富有文采,美感。

多读书,可以让你全身都有礼节。

俗话说:

“第一印象最重要。

”从你留给别人的第一印象中,就可以让别人看出你是什么样的人。

所以多读书可以让人感觉你知书答礼,颇有风度。

多读书,可以让你多增加一些课外知识。

培根先生说过:

“知识就是力量。

”不错,多读书,增长了课外知识,可以让你感到浑身充满了一股力量。

这种力量可以激励着你不断地前进,不断地成长。

从书中,你往往可以发现自己身上的不足之处,使你不断地改正错误,摆正自己前进的方向。

所以,书也是我们的良师益友。

多读书,可以让你变聪明,变得有智慧去战胜对手。

书让你变得更聪明,你就可以勇敢地面对困难。

让你用自己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这样,你又向你自己的人生道路上迈出了一步。

多读书,也能使你的心情便得快乐。

读书也是一种休闲,一种娱乐的方式。

读书可以调节身体的血管流动,使你身心健康。

所以在书的海洋里遨游也是一种无限快乐的事情。

用读书来为自己放松心情也是一种十分明智的。

读书能陶冶人的情操,给人知识和智慧。

所以,我们应该多读书,为我们以后的人生道路打下好的、扎实的基础!

“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生活里没有书籍,就好象没有阳光;智慧里没有书籍,就好象鸟儿没有翅膀。

”([英]莎士比亚)。

“一本新书象一艘船,带领着我们从狭隘的地方,驶向生活的无限广阔的海洋。

”([瑞士]凯勒)。

“不读书就没有真正的学问,没有也不可能有欣赏能力、文采和广博的见识。

……不读书的人就不是一个完人。

”([俄]赫尔岑)。

多读书,可以开阔视野,增长见识,启迪智慧,可以使自己在工作中有所创造,有所成就;多读书,可以丰富自己的知识宝库,进一步懂得生活,可以提高自己的文采和对艺术的欣赏能力,可以变“下里巴人”为“阳春白雪”,从而使自己的生活更加丰富多采,充满情趣。

“书是随时在近旁的顾问,随时都可以供给你所需要的知识,而且可以按照你的心意,重复这顾问的次数。

”(凯勃司)。

知识就是力量,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

要想建设一个具有高度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没有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是不行的;科学技术仅为少数人所掌握,也是不行的,尤其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更是如此。

而要想让所有的人都上学学习,是不可能的。

那么,就只有在工作中学习,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和条件自学。

在自学过程中,不可能人人都能得到指导老师,那么,最好的老师就是书籍。

“书籍蜿蜒伸入我们的心灵,诗人的诗句在我们的血流里舒缓地滑行。

我们年轻时诵读它们,年老时仍然铭记它们。

我们读到他人的遭遇,却感到身历其境。

书籍到处可得,而且价廉物美。

我们就象呼吸空气中的氧一样吸收书中的营养。

”([英]哈慈利特)。

读书有这样多的好处,而书籍又可随时随地买到,并且花钱不多;时间,工作之余也是足够的;精力,20岁左右的小伙子和姑娘们是充沛的。

这种年龄,记忆力旺盛,分析判断能力也已达到一定程度,且无家室之累,正是集中精力学习知识的黄金时代,千万不要白白地浪费掉。

中国有句古话: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待到自己在曲折的人生中悟出应该多学本事的道理,想学的时候,由于年龄的增长,记忆力衰退,由于家庭的重负,精力集中不起来,那时想学也学不好了。

与其那时悔恨终生,倒不如现在就努力学习。

“学海无涯勤是岸,云程有路志是梯”,“勤奋能点燃智慧的火苗,懒惰是埋葬天才的坟墓”。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

”([唐]韩愈)。

成功的喜悦,永远都是只属于那些勤奋好学,勇于攀登的人们。

“如果你们,年轻的人们,真正希望过‘很宽阔,很美好的生活’,就创造它吧,和那些正在英勇地建立空前未有的、宏伟的事业的人手携手地去工作吧。

”([苏]高尔基)。

为了能够工作得更好和生活得更美好,读书学习吧,年轻的朋友!

古人云:

“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

”可见,古人对读书的情有独钟。

其实,对于任何人而言,读书最大的好处在于:

它让求知的人从中获知,让无知的人变得有知。

读史蒂芬?

霍金的《时间简史》和《果壳中的宇宙》,畅游在粒子、生命和星体的处境中,感受智慧的光泽,犹如攀登高山一样,瞬间眼前呈现出仿佛九叠画屏般的开阔视野。

于是,便像李白在诗中所写到的“庐山秀出南斗旁,屏风九叠云锦张,影落明湖青黛光”。

对于坎坷曲折的人生道路而言,读书便是最佳的润滑剂。

面对苦难,我们苦闷、彷徨、悲伤、绝望,甚至我们低下了曾经高贵骄傲的头。

然而我们可否想到过书籍可以给予我们希望和勇气,将慰藉缓缓注入我们干枯的心田,使黑暗的天空再现光芒?

读罗曼?

罗兰创作、傅雷先生翻译的《名人传》,让我们从伟人的生涯中汲取生存的力量和战斗的勇气,更让我们明白:

唯有真实的苦难,才能驱除罗曼谛克式幻想的苦难;唯有克服苦难的悲剧,才能帮助我们担当起命运的磨难。

读海伦?

凯勒一个个真实而感人肺腑的故事,感受遭受不济命运的人所具备的自强不息和从容豁达,从而让我们在并非一帆风顺的人生道路上越走越勇,做命运真正的主宰者。

在书籍的带领下,我们不断磨炼自己的意志,而我们的心灵也将渐渐充实成熟。

读书能够荡涤浮躁的尘埃污秽,过滤出一股沁人心脾的灵新之气,甚至还可以营造出一种超凡脱俗的娴静氛围。

从群体上看,中专毕业生的劣势是阅历较少、知识层次相对不高;优势是学校专业设置大多贴近市场实际、贴近一线需要,且中专毕业生年青、肯吃苦、可塑性强。

从个体来说,每位毕业生的优势与长项又各不相同,如有相当一部分毕业生动手操作能力较好;有些学生非常上进,上学期间还同时参加了职业资格考试或自学考试。

所以,在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的前提下,要特别注意扬长避短,从而在竞争中取得优势,打动聘任者。

没有重点和章法的写作易使文章显得头绪不清、条理紊乱。

非常热爱市场销售工作,有着十分饱满的创业激情。

在××××两年从事现磨现煮的咖啡市场销售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和客户资源。

与省内主要的二百多家咖啡店铺经销商建立了十分密切的联系,并在行业中拥有广泛的业务关系。

在去年某省的咖啡博览会上为公司首次签定了海外的定单。

能团结自己的同事一起取得优异的销售业绩。

合理分配自我介绍的时间前文说过,自我介绍一般也就持续1—3分钟,所以应聘者得合理分配时间。

常规安排是:

第一段用于表述个人基本情况,中段重点谈自己的工作经历或社会实践经验,最后展望下自己的职位理想。

但如果自我介绍被要求在1分钟完成,应聘者就要有所侧重,突出最有料的一点。

在实践中,有些应聘者试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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