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年发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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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年发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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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年发布).doc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一批行业隐形冠军,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全面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驱动力,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修订了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工信委2016年6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要求,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路子,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发展战略专一化、管理及生产精细化、产品或服务特色化、技术或经营模式创新化”等鲜明特征,在产品、技术、业态和经营方式上代表细分行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工信委组织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两项共性条件和任一专项条件,均可申请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共性条件。

1、规模效益。

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盈利,营业收入与税收保持两位数增长(政策规定免税企业除外)。

2、管理水平。

企业家具有战略眼光和开放思维,能紧跟市场发展步伐,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手段,重视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管理科学规范,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

(二)专项条件。

1、企业发展战略专一,协作配套能力强,在某一产品细分市场处于领先地位。

2、生产、管理或服务精细,四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率、资金利润率、资源能源利用率)水平高,装备水平领先同行业,产品质量精良,品牌知名度高。

3、工艺、技术、配方或资源独特,产品有特色。

4、技术、管理或商业模式创新,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专有技术,或建有企业研发中心,研发和应用成果能力领先同行业。

其中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当地特色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通过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认定的企业或高技术人才创办领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

第五条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取常年受理申报,定期集中认定的工作方式,具体工作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六条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通过江西省工信委网站,登录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网上申报认定系统,按要求填报有关资料。

(二)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对本地网报的企业进行网上审核推荐,然后由省工信委审核纳入申报企业库。

(三)由网上系统对企业填报的资料进行自动评分,省工信委根据系统评分结果,结合认定计划择优筛选企业,交由企业所在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就企业申报信息真实性、违规和不良记录作进一步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省工信委。

必要时省工信委组织实地核实。

(四)省工信委根据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以及实地核实情况,提出入围名单提交会议讨论确定,并通过工作网站进行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同时在工作网站公告认定企业名单,颁发证书和授牌。

第七条申报企业按网上申报认定系统要求填报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文字材料和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或纳税证明;(四)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书和证明复印件。

如生产许可证、行业资格认证,专利证、软件著作权证、科技成果证明,质量体系认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省部名牌产品、重点新产品证,高新技术企业证,政府重点扶持龙头企业文件,创办或领办人技术职称或学历证明等;(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六)其他材料。

第八条经认定的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工信委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和公共服务资源,给予重点扶持。

(一)支持技术改造。

通过贴息、资金有偿使用等方式,支持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支持多渠道融资。

支持进行抱团融资,提高利率市场化后的价格谈判能力,享受优惠的担保费率以及贷款利率政策;支持发行债券、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推动有条件企业开放股权,实行股份制改造,优先推荐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帮助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等融资性基金的支持。

(三)支持培育品牌。

支持参加专业展会、发展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申报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以及名牌产品称号。

(四)支持提升管理水平。

通过支持参加创业大学培训辅导、接受专业机构管理咨询诊断、开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等方式,帮助提升管理水平,建立科学规范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

(五)支持技术转化应用。

通过实施“一企一技”技术创新示范项目,对应用新技术、新成果,成功实现产业化的给予奖励,支持转化科技成果。

第九条经认定的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取消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十条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再次认定需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工信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试行)(赣中小企发20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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