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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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科计[xx]110号、杭财企一[xx]646号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xx]47号)和市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xx]5号)及《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xx]20号)的文件精神,鼓励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设立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

为加强市创新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专项安排一定数额的市创新资金,主要用于:

1、市创新资金项目的资助;

2、我市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配套。

二、资助条件

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与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2、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并属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择优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4、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50%以上;

5、单体项目实际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市创新资金不支持不符合国家、省、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资助标准

实际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5万元-20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0万元-15万元。

市属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若项目同时列上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市、区资助资金视同配套资金。

杭州市企业获得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资助,市属企业的配套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配套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

国家创新基金项目配套资金为国家资助资金的四分之一,省创新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与项目获得的省创新资金额度相等。

为鼓励萧山区、余杭区和5县(市)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市财政将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对上述区域企业中的优秀项目给予奖励。

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四、项目审理程序

1、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安排,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实行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2、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及验资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专家名单);

(6)项目预算报告和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

(7)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8)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区属企业须将上述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送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审核,由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将审核同意后的材料进行汇总,分别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市属企业将上述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3、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4、根据专家评估或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初定资助项目,并由市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立项。

5、项目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直接与承担企业签订市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合同一式八份,并抄送市财政局一份。

五、资助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市科技局根据市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审定结果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

批表》,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经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市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助资金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2、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应专项使用,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与反映,以后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

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于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六、项目验收

凡列入市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在合同到期时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由承担企业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参照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验收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资助额进行确认。

若项目属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的配套资助,由承担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七、项目监督管理

市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等原则。

1、市创新资金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新产品开发及试制、购买仪器设备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开支。

2、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及项目完成的质量等。

3、承担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应在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和半年度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以及所要求的相关附件,同时报送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4、如发现有关部门或企业、有关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违反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或撤销项目合同等措施;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市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市创新资金支持的剩余经费如数上交财政部门;对违纪、违法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创新资金项目申请。

5、项目实际运作结果与合同目标出入较大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资助资格。

6、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将予以通报直至取消其推荐申报创新基(资)金资格。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

申请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申请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

事项内容:

一、资助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专项安排一定数额的市创新资金,主要用于:

1、市创新资金项目的资助;

2、我市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配套。

二、资助条件

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与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2、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并属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择优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4、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50%以上;

5、单体项目实际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市创新资金不支持不符合国家、省、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资助标准

实际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5万元-20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0万元-15万元。

市属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若项目同时列上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市、区资助资金视同配套资金。

杭州市企业获得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资助,市属企业的配套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配套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

国家创新基金项目配套资金为国家资助资金的四分之一,省创新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与项目获得的省创新资金额度相等。

四、项目审理程序

1、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安排,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实行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2、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及验资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专家名单);

(6)项目预算报告和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

(7)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8)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区属企业须将上述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送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审核,由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将审核同意后的材料进行汇总,分别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市属企业将上述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3、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4、根据专家评估或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初定资助项目,并由市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立项。

5、项目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直接与承担企业签订市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合同一式八份,并抄送市财政局一份。

责任单位:

杭州市科技局高新处

责任单位地址:

杭州市惠兴路2号杭州科技大厦712室联系电话:

87060744联系人:

曹粤江责任单位电话:

87060744email:

cyj@

第三篇: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奖励办法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奖励办法

杭科计[xx]87号

杭财企一[xx]566号

为了进一步鼓励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根据市政府《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xx]20号)、《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杭科计[xx]128号,杭财企一[xx]770号)的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我市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以下简称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重点用于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承担的国家或省创新基(资)金资助项目。

二、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项目和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2、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并属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4、申请奖励项目须已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或省创新资金资助,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已进行了配套;项目已实施完成,并通过了专家组验收,验收合格,已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奖励标准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项目奖励分

一、

二、三等奖。

其中。

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7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四、奖励项目审理程序

1、奖励资金的安排遵循项目择优和地区平衡兼顾的原则;

2、申请奖励的单位应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奖励项目申请表》,连同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的技术概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等)、专家验收意见、项目受财政部门资助情况的文件和凭证等资料,报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科技局和财政局;

3、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每年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汇总,并组织有关技术、经济专家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奖励项目,报有关部门批准。

五、奖励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市科技局根据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审定结果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2、企业收到的奖励资金应专项使用。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京财文[xx]3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xx]60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xx]22号)等文件精神,在原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专项的基础上调整设立“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为规范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资金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设立创新资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北京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机制和模式。

第三条创新资金来源于北京市财政预算拨款。

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市人代会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

鼓励各区县政府结合各自特点设立本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创业中心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七条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优先支持符合北京领域发展特点的项目;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九条创新资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

(五)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

(六)在北京市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第十条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项目申请地方资金的额度按照科技部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同时,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可重复申报。

第三章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

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指南,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

(一)无偿资助项目费,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项目费,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管理费是指用于创业中心和中介机构从事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日常管理工作和监督及评价工作的经费。

管理费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详细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其他费用是指经市财政局批准开支的与创新资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市科委每年结合《北京市科技项目建议征集指南》以及科技部发布的项目指南、申请须知,公布当年的北京市创新资金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资金,应按照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创业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上报市科委评审。

第五章项目评审、立项与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建立联合评审的组织协调机制,由各有关单位组成联审小组,共同开展专家联合评审。

联审小组每年根据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情况,分批组织

专家联合评审。

第二十条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仅限于在专家库内遴选专家。

专家库的管理和日常维护由创业中心负责。

第二十一条联审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参照《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及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专家应按照评审工作规范,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评审,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评审意见。

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可通过联审小组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创新资金项目立项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二十四条联审小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联审小组尊重专家的评审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二十五条创业中心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创新资金立项建议,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

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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