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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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1

肇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市创新资金的使用效益,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肇庆市市级科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创新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每年市级科技资金财政预算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用于扶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项目工作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财政引导,放大使用;

(三)统筹安排,促进创新;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申请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成为新兴产业;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承担项目的企业除应符合国家《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条件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肇庆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净资产额不高于3000万元。

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成立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七条市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市创新资金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额应支付贷款利息当年总额的50%以下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市创新资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市创新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

已获得市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受理及审批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肇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广东创新专项资金的要求,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和发布年度《肇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网填写、提交并打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资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单位前两个年度和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及近期的财务报告。

4.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6.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7.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等文件。

8.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9.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复印件。

10.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11.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报告)。

务请申请企业认真阅读当年度的市创新资金项目指南,并按相关栏目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

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

受理审查合格后,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经省评审的项目,市将不再重复评审。

第十三条市创新资金扶持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项目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度,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先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聘任办法及相关制度遵照《肇庆市市级科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的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省创新专项资金和国家创新基金已先期立项项目的配套资助审批,按顺从性原则,不再重复评审。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申请材料、推荐单位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市创新资金项目后报市政府批准。

然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已立项的项目推荐给广东省、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争取省创新专项资金、国家创新基金立项和经费支持。

(三)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申报单位。

(四)对确立为市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项目验收指标。

(五)申报市创新资金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我市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项目,不给予支持:

(一)在享受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市创新资金经费拨付按《肇庆市市级科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市创新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项目承担单位对划拨的市创新资金必须设立项目专帐核算,应当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七条 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期原则为两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以放宽至三年)。

所拨经费按《肇庆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执行,对未按合同完成阶段目标的项目,停拨下一阶段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创新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协调服务,并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每年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

(二)市科技主管部门实行实地检查或委托服务机构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市财政主管部门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市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服务机构根据企业定期报表、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市科技局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对擅自改变市创新资金用途的企业,将取消今后申请市创新资金的资格,并按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

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市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市创新资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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