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995099 上传时间:2023-06-1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8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docx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docx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客观评价森林抚育政策实施成效,促进森林抚育作业质量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检查验收工作。

其他森林抚育作业检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级抽查三级管理。

第四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组织、专业实施。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级抽查;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省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森工(林业)集团、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下同)、县级单位(县、国有林场、团场、林业局等,下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核查验收、县级自查工作。

检查验收工作由具有林业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承担。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以现地检查为基础,内业检查与外业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核实作业面积、作业设计质量和作业施工质量,同时检查了解森林抚育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全面反映森林抚育成效。

(三)严格规范、责任到人。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

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操守、检查核查工作规定和廉政纪律,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客观、公平、公正评价森林抚育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下列文件是森林抚育检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其最新修订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

(二)《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

(四)《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

(五)地方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实施细则等。

第二章县级自查

第六条县级自查包括外业检查和内业检查。

外业检查必须对全部抚育作业小班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条县级自查应当采取抚育作业小班完成一个、检查一个的要求,加强抚育作业中间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承担抚育任务的单位或个人(林场、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等森林经营主体)在完成抚育作业任务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章省级核查验收

第九条省级核查验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单位的核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林业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实施。

第十条省级核查验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廉洁自律、恪守职责。

(二)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2年以上(含2年)从事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经历。

(三)熟练掌握森林抚育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熟悉森林抚育各个工序和环节的操作要领。

(四)熟悉森林抚育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能够运用有关标准对抚育质量进行准确评定。

第十一条省级核查验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方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以实地检查为基础,对县级自查结果进行检查核实,客观评价本省森林抚育质量。

检查县级样本数应当不少于承担抚育任务县级单位总数的20%,检查抚育小班面积比例不低于全省计划任务量的%。

第十二条省级核查工作完成后形成省级核查验收报告。

省级核查验收报告与县级自查报告一并构成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经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应当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对于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经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省级核查验收报告原则上应当于下达计划后次年7月31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第十四条国家林业局委托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对其所属森工企业按照以上要求进行省级核查验收。

第四章国家级抽查

第十五条国家林业局根据省级单位上报的省级核查验收报告,会同财政部开展国家级抽查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级抽查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林业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实施。

国家级抽查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廉洁自律、恪守职责。

(二)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含3年)从事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经历。

(三)熟练掌握森林抚育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熟悉森林抚育的各个工序和环节的操作要领。

(四)熟悉森林抚育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能够运用有关标准对抚育质量进行准确评定。

第十七条国家级抽查的样本组织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省级样本为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全部省级单位。

(二)按照承担森林抚育补贴任务的县级单位总数的10%—15%确定县级样本。

(三)县级样本中应当包括省级已核查和未核查的县级单位,其中已核查县级单位数量不少于省级已核查县级单位总数的30%,至少抽查省级已核查的县级单位1个。

(四)县级样本分别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简称天保工程区)和非天保工程区抽取。

1.县级样本抽取比例:

(1)县级单位总数不超过30个的抽取15%;

(2)县级单位总数超过30个的抽取10%,最多不超过10个。

2.按照国家林业局确定抽样起始号和间隔号,采用机械抽样法抽取县级样本。

具体方法为:

根据省级天保工程区和非天保工程区年度抚育任务权重,确定天保工程区县级单位和非天保工程区县级单位抽查数量。

将天保工程区或非天保工程区县级单位按上报面积从大到小排序(任务相同的按行政区划顺序排序),按照起始号和间隔号循环抽取(遇重复县级单位,则抽取下一个县级单位,间隔号不变),直至满足县级样本数及组成要求。

3.按照省级单位上报完成面积的1%—%确定各省级单位抽查面积,依据县级样本完成面积权重,将各省级单位抽查面积分配到县级样本。

如抽取县级样本完成面积总和小于省级单位抽查面积时,不再另行抽取县级样本,抽中的县级单位全查。

(五)按照国家林业局确定抽样起始号和间隔号,采用机械抽样法确定抽查小班样本(或乡镇、林场样本)。

具体方法为:

将受检县级单位小班(或乡镇、林场)按上报面积顺序排序,根据起始号、间隔号循环抽取受检小班(或乡镇、林场)(如遇重复小班,则抽取下一小班(或乡镇、林场),间隔号不变),直至实抽面积满足受检县级单位应查面积。

受检县级单位检查小班数不少于3个,如属省级已核查的单位则其中至少应当包括2个省级核查的小班。

如因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对个别小班(或乡镇、林场)进行现地检查,应及时请示国家林业局同意后,另行抽取一个面积相同的小班(或乡镇、林场)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国家林业局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抽查工作人员名单、到达和检查时间、受检县级单位名单通知受检省级单位。

第五章检查内容及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森林抚育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作业面积。

根据上报完成面积,通过现地核实确定其实际作业面积,通过质量检查评定其合格面积。

核实面积是指现地核实确定的实际作业面积,包括合格面积和不合格面积;合格面积是指作业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核实面积。

(二)作业质量。

重点检查是否按作业设计和技术规程作业,是否存在采大留小、采好留坏、应采未采、乱开天窗、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越界采伐等问题。

(三)作业设计质量。

重点检查作业设计中调查因子是否与现地相符,主要设计指标是否符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要求,抚育方式是否符合当前林分特点且正确反映实际需要,作业设计内容是否齐全、文本格式是否规范等。

(四)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作业设计审批、公示公告、合同管理、检查验收、业务培训、档案管理、政策兑现、监测标准地等。

第二十条抚育对象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森林抚育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浇水、施肥等。

采取综合抚育措施的,按照所采取各种抚育方式的标准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森林抚育质量控制指标按《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中的“间伐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割灌除草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综合抚育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

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小班:

(一)作业地点与作业设计不符;

(二)抚育方式与作业设计不符;

(三)抚育对象错误;

(四)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作业;

(五)主要控制指标不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中的“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表”。

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综合评价85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六章检查验收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确保检查验收高效、规范开展。

第二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检查验收机构、受检单位要主动做好检查验收前期准备工作。

(一)组织检查人员培训。

对承担检查验收的技术人员进行补贴政策、技术标准、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培训。

(二)组织确定检查样本。

国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县级受检单位,受检小班由检查工作组到达县级受检单位后按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现场抽取。

检查样本不得提前公开。

(三)受检省级单位应当准备好以下资料备查:

1.森林抚育任务分解下达文件;

2.核查验收报告、汇报材料和有关档案资料等;

3.省级核查县级单位小班一览表等相关资料;

4.制定出台的技术规程、相关政策、规章制度等;

5.主要树种(组)材积表、树种出材率表等。

(四)受检县级单位应当准备好以下资料备查:

1.森林抚育任务分解下达文件;

2.自查报告、工作总结等;

3.自查合格小班一览表等相关资料;

4.作业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

5.施工作业合同、公示公告等;

6.抚育间伐所需的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检查工作组开展检查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听取受检单位关于森林抚育工作情况汇报,包括计划分解落实、任务完成、组织管理、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

(二)查阅、收集相关资料,并保存备查。

(三)开展外业调查。

(四)内业数据处理。

(五)向受检省、县级单位反馈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汇总分析,撰写检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检查工作组外业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面积与作业地点核实。

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定位作业小班地点。

采用1:

10000地形图调绘、GPS实测或罗盘仪导线测量面积。

实测作业面积与上报面积误差在±5%之间时,认可小班上报面积,否则以实测作业面积作为核实面积。

(二)间伐小班调查。

采用实测标准地的方法推算小班检查因子。

1.标准地布设:

根据小班作业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设面积为—公顷的标准地。

小班面积公顷以下的设置1个标准地,—公顷设置2个标准地,公顷以上设置3—5个标准地。

2.因子调查:

测量并记录各项调查因子,填写附表中的标准地每木调查表,并记录标准地中心点GPS定位数据。

(三)割灌除草小班检查。

检查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灌木、杂草是否割除,是否保护珍稀物种及有生长潜力的幼苗、幼树。

(四)补植检查。

检查补植树种、补植株数、种植点配置、成活率等是否符合要求。

(五)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检查。

检查更新等级、幼苗幼树生长、目的树种株数比例等是否符合要求。

(六)修枝检查。

检查修枝对象、修枝高度、修枝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林分卫生条件是否得到明显改善。

(七)抚育剩余物处理检查。

检查是否按照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要求进行了场地处理,抚育剩余物是否分类运出或平铺、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

第二十九条检查工作组在外业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开展内业工作,整理资料,汇总数据,填写附表中的森林抚育调查表,并按附表中评价表规定的标准对小班作业质量、作业设计质量等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检查验收工作组还要对受检县、省级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指标和方法参见相关附表。

第三十一条检查验收工作中现场检查调查表和评价表要分册装订,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受检县级单位和受检小班。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受检单位或小班无法接受检查时,受检单位应向检查工作组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检查工作组核实确认并报请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另行抽取受检单位或小班进行检查。

第七章检查验收成果分析及应用

第三十三条检查验收要对森林抚育任务完成(面积核实率)、抚育作业质量(核实面积合格率)、抚育作业设计质量(作业设计质量合格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统计分析。

主要指标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面积核实率=(∑检查小班核实面积/∑检查小班上报面积)×100%;

(二)核实面积合格率=(∑检查小班合格面积/∑检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三)作业设计质量合格率=(∑检查合格作业设计小班个数/∑检查作业设计小班个数)×100%。

第三十四条检查验收机构完成检查验收工作后要及时提交检查验收报告。

检查验收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结果、主要成绩和典型经验、发现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相关图表数据等,并分级填写汇总附表中的统计表。

其中,检查验收的主要指标要按照受检单位、权属、林种、布局、区域分别分析形成专项报告。

第三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程序审定检查验收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存在问题突出的单位要发出整改通知,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查验收的管理,主动接受基层和社会的监督。

承担检查验收的机构要加强工作制度建设,确保检查人员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干扰或影响检查验收工作正常进行。

对在检查验收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省级检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各省级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报送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5月20日印发的《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林造发〔2012〕136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