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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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暂行办法

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范围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强制注销适用本办法。

重庆市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是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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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予以强制注销: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连续三年未申报年报且经核查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

(三)经营者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且明确表示不愿申办注

销登记的;

1/19

四)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不予许可,经营者不愿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

(五)个体工商户登记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营业执照的其他情形。

对被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强制注销。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

(二)(三)、(四)、(五)项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收集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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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有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DXDiTa9EDXDiTa9E

(二)连续三年未申报年报且经核查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应由登记机关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表(见附件1)。

现场检查表应由监管人员、见证人签署“经营者已未在经营场所经营”的意见,见证人可以是该经营场所的产权所有人、现经营者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相邻居民等,也可以是所在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如无法取得见证人签字,监管人员应如实记录情况、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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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三)经营者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且明确表示不愿申办注销登记的,应当由登记机关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制作现场询问笔录(见附件2),并由经营者签字确认;5PCzVD7H5PCzVD7H

(四)行业主管部门反馈不予许可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经营者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经营者不愿办理的,应有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的法律文书,并由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制作经营者逾期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询问笔录;jLBHrnAIjLBHrnAI

(五)登记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有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法律文书;

个体工商户有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采取单户或批量方式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登记机关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后,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拟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单由企业监管科向注册登记科提出,注册登记科分批次对拟强制注销名单进行公示后,对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予以强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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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企业监管科提出拟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

应填写《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报表》(见附件3)

3/19

并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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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注册登记科将拟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样式见附件3),公示期为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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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间,经营者(包括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下同)或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由辖区工商所进行复核,注册登记科依据复核结果决定是否将该个体工商户继续纳入拟强制注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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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结束后,注册登记科对经公示无异议和经复核决定继续纳入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作出强制注销决定(样式见附件5),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宣

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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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被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不再作为存活数据进行统计。

经营者自强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重新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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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名称与强制注销未满两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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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因第三条第

(二)项情形被强制注销后,能证明其持续经营的,可以自被强制注销之日起两

4/19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解除强制注销。

个体工商户申请解除强制注销的,需提交《个体工商户解除强制注销申请表》(见附件6),超过两年的,不得申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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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出解除强制注销申请的,注册登记科应会同企业监管科和辖区工商所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解除强制注销的决定。

经审查后决定解除强制注销的,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将该个体工商户恢复为存活状态;决定不予解除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解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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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6月日

5/19

附件1: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现场检查表

检查对象:

经营者姓名:

注册号: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

检查情况:

6/19

当事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检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

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第

地点:

询问(调查)人:

被询问(调查)人: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询问(调查)人:

我们是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执法

人员,已向你出示了我们的执法证件。

现根据《重庆市个体

7/19工商户强制注销暂行办法》第三条第

(二)款的规定依法向你询问(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如果你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请问你是否听清楚?

是否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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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听清楚了,我不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8/19

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

询问(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

年月日

9/19

附件3:

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报表

注册号

经营者姓名

名称

强制注销情形

□系个人经营的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连续三年未报送年报且经核查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

□经营者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且明确表示不愿主动申办注销;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主管部门反馈不予许可或许可证被吊销,经营者不愿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营业执照的其他情形。

监管人员(签名):

年月日

公示情况

公示起始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公示无异议□公示期间提出异议

10/19

工商所意见

年月日

注:

相关证明材料附本表一并提交附件4: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

拟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公告

根据《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暂行办法》,我局拟对等户个体工商户(名单附后)予以强制注销。

对上述拟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登记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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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年月日

附件:

11/19

××工商所拟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

注册号

经营者姓名

12/19

附件5: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等户个体工商户予以

强制注销的决定

渝工商个强注字(2016)第号

等个体工商户:

经调查,等户个体工商户(名单见附件)分别符合《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情形,我局于年月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该户个体工商户名单进行了为期60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现决定予以强制注销,其营业执照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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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暂行办法》第二条第

(二)项情形被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能证明其持续经营的,可在两年内申请解除强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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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

13/19

年月日

附件:

××工商所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

注册号

经营者姓名

强制注销原因

附件6:

个体工商户解除强制注销申请表

注册号

名称

经营者

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14/19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审查意见

核准意见

15/19

16/19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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