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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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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

“阴阳合同”风险大触犯法律将受罚

  “阴阳合同”风险大触犯法律将受罚

  在二手房市场上,“阴阳合同”已经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媒体多次爆料,相关主管部门也实行了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阴阳合同”还是屡禁不止,引起法律纠纷也已见怪不怪,诉讼过程不仅劳心劳力伤神伤财,而且未必能得到圆满的解决。

  为了不让购房者再因为当前的蝇头小利引发长久的不必要麻烦,我们采访了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赵光律师,让他为我们解答关于“阴阳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问:

从法律上如何界定“阴阳合同”?

  答: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买卖合同的备案价格与真实的成交价格不一致,双方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合同,一份专门用来备案登记,是“阳合同”;另一份是双方实际履行的真实价格,是“阴合同”。

问:

签订“阴阳合同”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答:

签订“阴阳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税收或者骗取贷款。

从表面上看,阴阳合同确实能让卖方或买房获得一些“实惠”,但这种行为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甚至很有可能演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

  首先,双方在合同中做低房价少缴税的行为,是一种法律上明令禁止的逃税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其次,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高房价多贷款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一旦被发现,贷款银行可申请此贷款合同无效,并要求贷款方赔偿相应损失。

  再次,签订“阴阳合同”对买卖双方还存在着其他法律风险。

对卖房者而言,如果私下签订的另一份合同“阴合同”约定不明确或不详细,卖房者也有可能被买方钻了空子,只按照“阳合同”的价格支付购房款。

如果在过户前缴纳了房款,而卖方违约不卖,却只赔付在房管部门备案的“阳合同”中标示的价格,买方将会遭受大额损失。

在此,律师提醒房屋交易双方不要为了少交税费铤而走险,日后难免会有更大的麻烦。

  问:

因签订“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在官司中以哪份合同为有效合同?

  答:

对“阴阳合同”的处理原则,一般可分两种情况:

  1、根据规定需要备案的合同,以备案的合同为准,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如果备案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的合同中有违法利益,则价格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其余按照备案的合同约定,备案合同未

  约定的,而阴合同有相关内容的按阴合同的约定。

  2、如果签订的两份合同,按照规定,既不需要批准,也无须备案,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同时,需作补充说明的是,关于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上,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阴阳合同”均为无效合同,理由是二者均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应当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处理纠纷,并应对买卖双方实行民事制裁。

  第二种观点认为,“阳合同”不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主要条款之一的价格条款违法进而导致“阳合同”整体无效,而“阴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的合同,在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情况下应为合法有效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阴合同”有效,“阳合同”除价格条款内容部分无效外,其余条款内容应为有效。

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应当综合考量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刚才我们说到的《合同法》第52条所指“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当理解为订立合同本身的行为,而不是指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客观上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这一合同虽然客观上存在”串通“的情况,但合同内容本身不存在“恶意串通”,目的仍在于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记载,也为双方所实际履行。

此时的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至于合同的一方主体没有履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将该合同如实登记并依法缴纳税金的义务,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问:

目前是否有关于“阴阳合同的”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

  答:

目前还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此我们也提醒购房者,在房屋买卖中,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会产生交易风险,因此“阴阳合同”签定存在极大的风险。

税务部门与房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对二手房交易中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恶意偷、逃税费的行为制定严格的制约措施,从源头上杜绝二手房交易价格的不实申报行为。

  问:

签订“阴阳合同”被查出后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

买方、卖方和中介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答: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低房价少缴税、做高房价多贷款的行为,一旦被有关部门查实后,可根据《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轻则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犯罪。

而中介也有着不可推缷的的法律责任。

  首先,只要中介在过户价格确认书或补充协议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同时在预约和现售上盖章且两份合

  同差价悬殊,就能证明中介参与了“阴阳合同”的签订,有了法律上所说的证据证明。

  其次,只要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阴阳合同”的签订,虽然现有民事、刑事法律对于中介这一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仅有行业规范和行政性处罚规范,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中介因协助避税而承担责任,但是法院有权依职权建议有关机关追缴税款和进行行政处罚。

  最后,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有权对参与“阴阳合同”的中介进行行政处罚。

  问:

我们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哪些证件为法律有效证件?

  答:

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经过公证后的委托书都属于法律有效证件。

  问:

在购买二手房时应请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答:

我们在买房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

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

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对于房产权证可以凭身份证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询。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还被别人租赁。

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

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

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8、物业费用及公用事业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9、户口问题

  有些二手房中会有历史户口问题,可能存在一户两本户口本,更有甚者,还会有上上家的户口存在,没有迁移走。

建议购买二手房的买主,聘请律师向公安户籍部门查询买卖的二手房户籍信息。

  对于户口问题法院不能受理迁移户口,但是如果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后上家将所有现存户口迁移,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则对于违约金索赔法院可以受理。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

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

当下二手房签的呼声愈演愈烈,相信阴阳合同已无太久的存在空间。

  编后:

  “阴阳合同”或许能为二手房交易双方省下一些税费,但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

“阴阳”合同纠纷发生后,处理结果未必尽如人意,一旦被查实,还将依法被处罚。

只有买卖双方自觉遵守游戏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二:

二手房阴阳合同纠纷与法律责任

  二手房阴阳合同纠纷与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的蓬勃发展,在房地产等产业成为支柱性产业并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日益加强。

与此同时发包人为了节省资金追求利润,承包单位为了承接工程,阴阳合同便应运而生了。

  龙岩专业房产诉讼律师表示,所谓的“阴阳合同”(也有人将其称为“黑白合同“)是指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买卖标的订立两份价格悬殊的合同。

一般把送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供登记或备案使用的低价合同叫“阳合同”,把双方私下留存并实际履行的高价合同叫“阴合同”。

  那么,签订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少缴税金,偷逃阴阳合同间高低价款之间的差额应交的税款是当事人订立阴阳合同的动机。

产权登记变更生效后,买房人拒付两合同间的价款差额,主张按阳合同约定的低价格履行是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

  一般来说,订立“阴阳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偷逃税费。

在二手房屋买卖关系中,尽管二手房阳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

(二)款的规定,像这样以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欺骗行政主管部门,从而达到少缴税费,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应属无效合同条款,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相反,二手房“阴合同”中真实的价格条款,才是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不过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阴阳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纠纷,一般按两种办法处理,一种是根据规定,合同需要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如果备案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的合同中有违法利益,则价格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其余按照备案的合同约定,备案合同未约定的,而阴合同又有相关内容的按阴合同的约定执行。

另一种是如果签订的两份合同,按照规定,既不需要批准,也无须备案,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有的法院判例则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

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

  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

但是要特别注意是,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阴阳合同相关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专业人士表示,对于阴阳合同的效力,目前我国已经明确规定了: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如果你在房屋交易时遇到难题或对当下楼市现象有何不解,想了解更多房改房交易的法律问题,你可以找相关律师,进行咨询相关房改房买卖的方式,或者您也可以上法律直通车,这里有专业律师提供免费咨询。

/fcls/fcmm/ershoufangmaimai/20XX/0317/

  篇三:

阴阳合同纠纷

  阴阳合同纠纷

  1.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2.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3.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4.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5.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6.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7.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8.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9.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10.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11.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12.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13.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14.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15.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1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深圳律师:

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

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律所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篇四:

北京我爱我家涉嫌签订阴阳合同被罚款3万

  20XX-06-0208:

56:

00:

中国广播(北京)

  中广北京6月2日消息(记者马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提起大型的房屋中介,"我爱我家"绝对是数得上的一家。

然而最近,"我爱我家"摊上事儿了。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案件,起因是北京房产中介"我爱我家"在房屋交易时涉嫌签订"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商定好实际的成交价格,但报给房管部门的却是一个政府认可范围内的低价,差价由买方通过其它形式再补偿给卖方,以此达到避税的目的。

别小看这样一份"阴阳合同",在北京这样的高房价地区,一份阴阳合同甚至能避掉上百万的税款。

  "阴阳合同"并不是"我爱我家"独有的,也不是北京一地独有的。

那为什么北京"我爱我家"会被告上法庭?

如今,这个二手房交易潜规则被拿到了台面上,法院究竟如何判罚?

  北京市民郭先生因为卖房打了官司。

郭先生称,当初是妻子黄某未经他的同意,擅自决定将朝阳区的一套房屋通过"我爱我家"出售给孙某,他多次向"我爱我家"表示反对交易,但"我爱我家"仍和买房人孙某串通进行签,后来因此事双方诉讼至朝阳法院,"我爱我家"作为第三人出庭。

  郭先生说,之后,他发现"我爱我家"和买房人串通,将万元的实际房款故意在签时改为200万元,这涉嫌签订阴阳合同,他随后向房管部门进行举报。

  朝阳区房管局认为,"我爱我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郭先生提供的材料,朝阳区房管局决定将"我爱我家"的上述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取消该公司上签约资格,并处罚款3万元。

  对此,"我爱我家"副总裁胡景辉承认,公司确实接受了相关部门的罚款,不过,郭先生的所说的上签约资格被取消并不属实。

  胡景晖:

没有任何限制,到现在都是正常的,而且将来也是正常的。

这个我也没必要撒谎,你们都可以上纪委那个站看一下,我们到现在的签界面都是很正常的,没有这回事。

这个事情背后原因很简单,有一个买卖双方纠纷,卖房人房子卖便宜了,他想毁约,这就得找茬,他就找茬说买房人为了避税做阴阳合同,其实这个事他自己当年就知道。

而且人家买房子那么多税,想办法避点税也是很正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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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五:

阴阳合同避税有什么风险

  阴阳合同避税有什么风险

  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湘潭资深涉外房产律师表示,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下面,法律直通车xx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如果您能全款或者少量贷款,我们有办法可以帮您把税做到最低!

”对于许多与房地产中介打过交道的百姓来说,上述这句话并不陌生。

中介口中所谓的办法就是通过协助签订两份不同的“阴阳合同”帮助交易双方避税。

  很多城市的财税、住建等部门会根据当地房地产交易情况及评估价格,确定当地最低计税价。

当申报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时,则按最低计税价纳税。

“阴阳合同”也由此应运而生:

“阴合同”是交易双方真实交易的合同,“阳合同”则是用于签、交税的“假合同”。

  在许多中介经纪人眼中,签订“阴阳合同”的做法属于“合理避税”,不违规也不违法。

一位资深地产人士对记者说:

“如今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税负通常转嫁到买方,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可令买方省钱、帮助中介和卖方促成交易,何乐而不为”

  “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节省的税款少则几万元,多则数十万元。

”位于北京南四环附近的一家知名中介机构经纪人程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目前,附近的二手房成交价在每平方米万元左右,而该地区最低计税价只有万元左右。

以一套原值100万元的100平方米的房屋为例,按每平方米万元计算,个税将超过50万元;而按万元算,个税只有10多万元。

  “银行贷款评估必须参照住建委签合同,对于"阴阳合同"有所制约。

按照首套房最多可贷款七成计算,只要贷款额度在按最低计税价计算的全款的七成以内,仍可以通过"阴阳合同"按最低计税价报税。

”程先生说。

  个税或为零,调控措施选择性失效

  “国五条”房地产调控细则中明确要求,严格执行“购房所得20%缴个税”政策。

但不少中介公司经纪人则表示,部分“非满五年唯一”的有税房按“阴阳合同”操作,个税甚至可能为“零”。

  经纪人程先生举例说,如去年购买的四环附近有税房,由于贷款等因素制约,当时的报税价格有可能超过每平方米2万元,如果今年出售,按最低计税价万元报税,购房所得为负数,个税将为“零”。

这比“国五条”细则出台前,个税按全款1%征收的方式还要省钱。

  不少业内专家表示,对于这部分有资金实力的“有钱人”来说,仍可以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成功避税,甚至可能出现个税缴纳为零的极端情况。

个税征收从严的调控政策面临选择性失效。

  “通过"阴阳合同"交易多则能省几十万元的税费,这对交易各方都是巨大的诱惑。

”北京都城律师事务所主任桑圣元表示,由于主管部门人力有限,监管力度不大,而中介公司又能为买卖双方提供专业的造假服务,“阴阳合同”盛行也就不足为奇。

  “在房地产调控背景下,"阴阳合同"、假离婚等投机取巧的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意味着现在的政策和制度框架存在着空隙和漏洞。

"能省则省、能逃则逃"的观点成为人们的普遍心态。

”山东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李铁岗说,购房所得20%征个税是一项庞大的工程。

需要房地产登记系统、房地产评估系统、交易、备案监管系统等不断完善,有效实施任重而道远。

  业内老大难,“阴阳合同”何时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阴阳合同”已经存在多年,成为房地产领域里的老大难问题。

在20XX年底,由于房价连续上涨,此前执行了5年的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又偏低,“阴阳合同”极为盛行。

北京市税务局、住建委等部门联合发文,上调最低计税价,但“阴阳合同”依然长盛不衰。

  业内人士则认为,只要最低计税价格和实际成交价格有差距,“阴阳合同”就有存在的土壤,相关部门没有下决心查处也是其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一位资深地产人士认为,交易环节税种过多,税负偏重也导致“阴阳合同”屡禁不止。

“购房所得20%缴个税”成为购房者最关注的问题,也是中介人员最常用的“卖点”。

  专业人士认为,目前在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中,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偏重,而保有环节的负担偏轻。

因此,要控制房价,应通过完善保有环节税种来调节,迫使富人减少对地产资源的占有,增加市场供应。

  有分析人士指出,日前公布的《关于20XX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在对保有环节征税的同时,应切实降低住房交易环节的税负,这或许在将来会减少“阴阳合同”的发生。

据介绍,20XX年以来,我国已经全面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在遏制二手房交易中利用“阴阳合同”逃避税款方面已发挥作用。

在评估中,税务部门在实地调查勘验、参照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的基础上,根据二手房所处的区域位置、交通条件、基础设施、周边配套以及市场交易均价等因素确定计税的基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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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六:

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

  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高杉LEGAL

  @高杉峻

  【高杉按语】

  房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为实现避税目的,就同一房产签订不同价款的多份合同的情形较为常见。

一旦就实际应履行何种价款发生争议,并不当然以价格低者或价格高者为准,也不当然以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为准。

从案例筛选的情况来看,法院往往综合全案情况与证据,必要时通过价格鉴定等方式,来确定双方达成一致的真实交易价格。

  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避税等违法行为,应由税务部门等有权机关依据行政法规进行查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此直接处理的情形较为少见。

另外,此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五项的规定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均为无效的情况也较为少见。

  就此类纠纷,本文特筛选出若干典型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XX)内民提一字第17号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形成了两份价格迥异的合同,买卖双方各自主张按照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履行。

再审从两份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价格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2150”合同是双方关于商品房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1100”合同是双方为规避纳税义务所形成,且因立仁公司协助多某某规避纳税义务,对发生本案民事纠纷亦存有过错,故对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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