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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法律文书doc

离婚案件代理词

(二)

 

尊敬的审判员:

 

本人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本人多次与原告某某详细的沟通和交流,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工作,对本案已经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灭,请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多次承认自己有配偶而在外与其她女性交往密切,导致夫妻关系的破灭,存在重大过错,并且同意离婚,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关于家庭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应该坚持照顾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以结婚为目的与其她女性交往,并且被告也多次承认自己在外与其她女性保持密切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请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各方的因素,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本案房产部分,请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1、本案中房产部分依法进行分割的好处

 

在本案中,对原告提出的房产分割一并进行审理,审理难度相对较小,同时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审判效果,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杜绝新的纠纷发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本案中房产部分不依法分割的坏处

 

3、依据法律规定,本案房产应当进行分割

 

《民诉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

二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该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房屋分割部分已经贵院立案并进行审理,任何法院不得再对本案中争议的房屋进行立案审理,若立案的,也应该裁定移送贵院合并审理,因此请贵院依法对本案房产部分进行分割。

 

代理人:

 

 

离婚案件代理词(三)

 

审判长、审判员:

 

中兴法律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工作,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不久,大概几个月就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二人没有共同语言,尤其大打出手,于2007年5月6日,又一次殴打原告,脖子受伤,身体其它部分也多处受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原告的生命健康,原告忍无可忍,对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并出于对原告的生命安全考虑,请判决双方离婚。

 

二、子女赵鑫随被告生活。

第一,原告因被告的殴打造成身体不好,精神状况极差。

第二,子女赵鑫目前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对爷爷年爱感情深,跟随父方生活对子女生长有利。

第三,原告没有稳定住处,我国《婚姻法》对子女的态度是对孩子的学习健康成长有利的一方优先考虑。

通过上述考虑,与啊高的目前情况对孩子的生活成长不利,请法庭判决孩子随男方生活。

 

三、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工作,自己生活还很困难,没有住房,确属于经济困难,请法院酌情予以考虑,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待原告有经济收入脱离困境时,一定给付抚养费,履行做母亲的义务。

 

第四、原告不应当返还彩礼。

第一,彩礼是被告因为原告统一嫁给给高自愿给付的,属于赠与行为,并且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并生一子,履行了婚约,至是因为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才提出离婚的。

第二,原告并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一)双档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困难的。

 

原告不具有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原被告双方结婚后一定时期内没有经济收入。

婚后一年内生下赵鑫,没有积蓄,生孩子所需要的费用是原告的彩礼钱支付的,并且也都用于家庭生活,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求无法可依,法庭不应支持被告的请求。

 

五、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被告动不动就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与原告气受,原告不仅肉体受到伤害,精神上也受到严重创伤。

原告因此吃不下饭精神萎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六被告家里的冰箱、电脑、洗衣机等财产属于女方婚前财产,是原告父母陪送的嫁妆是有发票为证。

 

要求平分没有法律依据转租赁合同。

 

七、第一、被告所提出的8000元存折,原告不否认存在的事实,但是这笔钱是原告母亲出嫁前赠与原告的,属于陪嫁前赠与原告的,属于陪嫁,这是民间习俗,符合常理。

而且从存款时间来看,是20**年9月份存的,原告和被告登记时间是20**年10月份举行婚礼的时间是20**年12月12日。

从20**年12月份至6月份被告1000/月属于学徒,20**年9月份每个月1500元,这么短的花费根本不可能有8000元存款。

不难看出这笔钱不是被告上班挣的,间接证明这笔钱是原告父母挣的。

 

第二、退一步说即使这笔钱是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七条第一款: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原告有权处分这份财产,所以,原告有权不返还被告4000元。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人在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被告提出的8000元存折是当提交。

已超过举证期限,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权利,而且原告不同意质证,所以,被告提出的返还4000元存款,法庭应支持。

 

八、被告当庭申请调取银行存款的申请法院也不应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被告当庭提交已超过法定期限,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权利。

所以不应支持被告的请求。

 

以上是代理人的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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