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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法律2014年新上岗教师岗前培训课程教师进修学校耨义久主要内容法和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法和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一些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一些疑难问题疑难问题第一部分法和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主要内容一、澄清两种模糊认识二、法的本质三、法的渊源四、法律规范五、法律关系六、守法和违法一、澄清两种模糊认识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执教把“依法治教”理解为“以法治教”。

把“依法治教”理解为“以罚治教”。

其它:

“以罚治校”、“以罚代教”二、法的本质1、什么是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是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渊源

(一)、概念也叫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指的是,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

(二)、教育法的表现形式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地位:

根本大法、母法我国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渊源:

一方面为教育法提供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另一方面为教育、教学活动确定了基本法律规范。

如教育目的、教育制度、公民在接受教育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管理权等。

2、教育法律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教育基本法律

(2)、教育单行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地位:

“教育领域的宪法”、教育母法。

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全面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三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施行。

共有10章84条。

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性质、地位、方针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教育的基本制度,学校、教师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教育法律责任。

(2)、教育单行法律地位:

是依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律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前者如:

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后者如:

教师法。

制定机关:

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例外,它是1986年4月12日由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施行。

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教育方面的决定、决议等法律文件,也属于教育法律范畴。

如,1985年六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3、教育行政法规制定机关:

最高行政机关地位:

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一般名称:

“条例”、“规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

4、地方性教育法规制定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特点:

(1)、从属性,它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2)、区域性,它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才有效。

(3)、更强的操作性,它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在调整对象、权利、义务、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更为具体。

5、教育规章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部门教育规章制定机关:

教育部(国家教委)常用名称:

“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

(2)、地方教育规章(政府教育规章)制定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常用名称:

“规定”、“办法”6、教育国际条约和协定(同外国缔结或批准加入的)(三)、教育法的层级和效力宪法中教育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政府教育规章(四)、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律(教育法规):

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调整教育关系的各种法律文件的总称。

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层级不同的、适应不同需要的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教育法律(教育法规)体系。

区别几个概念:

“法”“教育法”“教育法律”“教育法规”“教育行政法规”四、法律规范1、含义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并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准则。

区别几个概念法律规范与法的区别法律规范与法律文件的区别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区别2、法律规范的结构三要素:

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逻辑结构:

如果则否则

(1)、法定条件(“假设”)如,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行为准则(“处理”,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规定:

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可以做什么。

以义务教育法为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六条第二款: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3)、法律后果肯定式后果:

它标明的是国家对合乎某法律规范行为的赞许和鼓励态度,表现形式是对行为人的肯定和奖励。

如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为实施义务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部队、居(村)民组织和公民,给予奖励。

”否定式后果:

它表明的是国家对违反某种法律规范所持的不赞许的态度,对违反法律规范的相对人来说表现为一定形式的责罚和制裁。

如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规范的类别有不同的分类标准,其中,按照“行为准则”的性质来划分:

(1)、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禁止”、“不得”义务性规范:

“必须”、“应当”、“义务”

(2)、授权性规范:

“得”、“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自由”五、法律关系1、含义:

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法律规定,在相互之间所结成的一定社会关系。

即,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例:

恋爱关系夫妻关系2、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图例:

权、义主体主体客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公民(自然人):

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

法人: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如,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2)、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权、义的归属主体;权、义的指向客体)能够成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1)、物。

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2)、行为。

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作为和不作为。

(3)、精神产品及其他智力成果。

主要包括教材、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各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发明。

(3)、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做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与该项权利相对的义务承担者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法律义务: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实施一定作为或不作为。

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

教育法律关系主题即享有权利,同时又承担义务。

有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的,具有同一性。

3、法律关系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三类:

(1)、行政法律关系特点:

法律关系双方中,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双方是行政隶属关系。

双方之间的教育行政关系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命令或指令而发生。

其内容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应予服从。

总之,它是隶属型的法律关系,双方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

(2)、民事法律关系特点:

平权型的,基于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等价有偿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对等。

(3)、经济法律关系即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教育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主要涉及国家对教育的财政拨款,征收教育附加费,国家对校办产业和进行基本建设采取优惠政策等。

4、涉及教师的法律关系

(1)、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任命制下,主要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聘任制下,主要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有三方面倾向: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上是平等的,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也都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

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权利和义务,教师处于主导地位。

特殊(法律)关系:

教学相长。

六、守法和违法1、守法的概念和种类

(1)、教育法遵守的含义: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自觉按照教育法律规范的要求,做一定的行为和不做一定的行为,从而使教育法得到实施。

谁守法?

守法的主体守什么法?

守法的范围

(2)、教育法遵守的内容从法律规范的性质和法的调整方式来看,分为三类:

义务的履行(义务性规范的实施方式)法律要求必须做的,以积极的行为去做。

禁令的遵守(禁止性规范的实施方式)法律禁止做的,不去做。

权利的正确行使(授权性规范的实施方式)行使自己权利时,不要侵犯他人的权利。

不要超越权利的边界。

不要越权2、违法的概念和种类

(1)、违法的含义是指违背现行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超出现行法律规范允许范围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即,做了法律所禁止做的行为。

没有做法律所要求做的行为。

没有正确行使权力。

违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

一般违法广义:

除了一般违法,还包括犯罪。

判断:

违法就是犯罪。

(2)、构成违法的要素:

违法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违法,没有思想犯,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

)违法必须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破坏了法律关系,有危害。

)除法律特别规定者外,违法一般是行为人具有故意侵害或者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者,即违法者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或组织。

(够年龄,如治安处罚条例,14岁。

精神正常,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

)过错是违法者主观上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如偷人),或放任(如向路上投掷石块,结果将人打伤)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如司机开车时与旁边人说话,出了车祸。

),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如车辆超载,司机不听劝,出了车祸。

),以致使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没过错,即使造成某种损害结果,也不构成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意外事件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况。

如,替他人保管财物地震损害法律规定,意外事件不产生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法律特别规定者外”(3)、违法的种类:

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法律制裁方式不同,一般可分为:

行政违法民事违法刑事违法(犯罪)3、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1)、法律责任含义:

通常是指人们(包括法人)对其违法行为所以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特点:

责任的法律规定性(种类、范围、轻重);责任的专权追究性(法定的或授权的国家机关或组织);责任的国家强制性;归责的特定性。

判断:

教育行政机关没有限制人生自由的职权。

学校可以对学生进行罚款。

种类:

依据违法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违反教育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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