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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一)国家园林县城标准指标体系

类型

序号

新指标

新考核内容

备注

一、综合管理(9)

1

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①按照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设立职能健全的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

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行使园林绿化管理职能;

③专业管理机构领导层至少有1-2个园林绿化专业(包括从事园林绿化工作5年以上)人员,并具有相应的园林绿化专业技术队伍,负责全县域园林绿化从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到养护管理全过程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

*

2

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①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镇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及相关人员经费;

②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占本县上一年度新建、改建及扩建园林绿地总投入的7-10%,并不低于当地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概算定额标准;

③近3年城镇园林绿化建设资金保障到位,养护资金逐年增加。

*

3

园林绿化科研应用

近3年(含申报年)积极应用园林绿化新技术、新成果。

*

4

《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①《县城总体规划》审批后一年内编制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

②《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由具有相关规划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与《县城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相协调,经县政府批准实施;

③《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后实施2年以上,绿地系统统筹城乡,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公园绿地分布均衡;

①建立《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监测及修订完善机制。

*、▼

5

绿线管理

严格实施县城绿线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要求划定绿线并面向社会永久公布,公众可以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查询绿线划定信息。

*、▼

6

蓝线管理

划定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规定。

*

7

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制定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制度、绿地管控制度(包括绿地临时占用、大树移栽等)、城镇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外来物种控制管理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

8

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已建立园林绿化信息数据库、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

*

9

公众对县城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85%

*

二、绿地建设(9)

10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38%

*

11

建成区绿地率(%)

≥33%

*、▼

12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

≥9.00㎡/人

*、▼

13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80%;

1000-2000(含)㎡公园绿地按照300m服务半径考核,2000㎡以上公园绿地按照500m服务半径考核;历史文化街区参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计算。

*

14

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的综合公园(个)

≥1

15

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95%

*

16

城镇防护绿地实施率(%)

≥80%

*

17

道路绿地达标率(%)

≥80%

*

18

河道绿化普及率(%)

≥85%

*

三、建设管控(11)

19

绿地系统规划执行和建设管理

①绿地系统规划得到有效执行,绿地建设符合规划;

②绿化建设成果得到有效保护,规划绿地性质无改变;

③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公园绿地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项目招投标、监理、竣工验收和审计。

财政投资的绿地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定程序执行。

20

大树移植、行道树树种更换等控制管理

①近三年,公园绿地、道路绿化建设或改、扩建中未曾发生大规模(群植10株以上)移植大树(胸径20cm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在15cm以上的常绿乔木以及高度超过6米的针叶树)、未经专家论证及社会公示认可而更换行道树树种等现象;

②制定严格控制大树移植及随意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制度或管理措施,并落实良好。

21

公园规范化管理

①公园全部免费开放;

②公园功能完善,设施完好,安全运行;

③公园内商业服务、游乐项目配置合理,其经营管理符合《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公园公益属性得到保障。

22

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

①古树名木保护率100%;

②完成树龄超过50年(含)的古树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

③设立有专门的古树名木及树龄超过50年(含)的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经费,并能满足保护需要;

④严禁古树名木移植。

23

节约型绿地建设

①园林绿化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尽量全冠栽植苗木,严格控制移植大树、大广场、大喷泉、人造水景、人工挖建大水面、大草坪、大色块、雕塑、灯具造景、单一层次种植等情况;

②严格控制反季节种植、更换行道树树种等。

*

24

立体绿化推广

因地制宜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且实施效果明显。

25

绿道规划建设

①本着“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统筹城乡、绿色低碳”的原则编制完成绿道建设规划,并符合相关制度与标准规范要求;

②以绿道串联城乡绿色资源,与公交、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系统相衔接,为市民提供亲近自然、游憩健身、绿色出行的场所和途径;

③通过绿道合理连接城乡居民点、公共空间及历史文化节点,科学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历史遗存等;

④绿道沿线标牌标识系统完善清晰,驿站等配套设施完善且维护管理良好。

26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功能完善建设

①县城绿地防灾避险功能完善设计要因地制宜,平灾结合;

②县城公园绿地防灾避险标牌标识系统完善清晰;

③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70%。

*

27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80%

*

28

县域历史风貌保护

①制订县域内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已获批准,实施效果良好;

②县城发展历史印迹清晰,老县城形态保存基本完好,县城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有效保护;

③规划区内道路格局符合县城形态特征,尺度宜人,不盲目拓宽取直;

④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保存完好,新建建筑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特征,风格协调统一。

*考核范围为规划区范围

29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①依法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职能明确,并正常行使职能;

②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公约进行保护管理;

③具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规划,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依法办理选址审批手续;

④近3年无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发生,无破坏资源行为发生。

*考核规划区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县城

四、生态环境(6)

30

生态保护与修复

①县城原有自然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确保其原貌性、完整性和功能完好性,未发生破坏地形地貌、水体、山体、湿地及生物物种资源等情况;

②县城水体生态保护良好,水体岸线绿化遵循生态学原则,自然河流水系无裁弯取直、筑坝截流、违法取砂等现象;

③县城自然山体保护完好,无违法违规开山采石、取土以及随意推山取平等现象;

④按照县城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

⑤依据规划推进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显山露水,保护自然生态。

考核范围为规划区范围

31

生物多样性保护

①已完成不小于县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

②以生物物种普查为基础,编制《县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及《县域基调树种种植规划》和实施措施,或在《县城绿地系统规划》中有专篇;

③生物物种总量保持合理增长,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

*、☆

考核范围为规划区范围

32

乡土、适生植物资源保护与应用

①结合风景名胜区、植物专类园、综合公园、生产苗圃等建立乡土、适生植物种质资源库,并开展相应的引种驯化和快速繁殖试验研究;

②积极推广应用乡土及适生植物,在试验基础上推广应用自衍草花及宿根花卉等,丰富地被植物品种;

③本地木本植物指数≥0.70。

33

湿地资源保护

①已完成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

②以湿地资源普查为基础,制定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③规划区内湿地资源保护管理责任明确,管理职能正常行使,资金保障到位;

④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实施率≥95%。

*、☆

考核规划区内有湿地资源的县城

34

年空气质量指数二级以上天数(天)

≥310天

35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60%

*

五、市政

设施

(8)

36

市容市貌

①建成区环境整洁有序,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和广告设置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无违章私搭乱建现象;居住小区和街道环卫保洁制度落实,无乱丢弃、乱张贴、乱排放等行为;

②商业店铺:

灯箱、广告、招牌、霓虹灯、门楼装璜、店面装饰等设置符合建设管理要求,无违规设摊、占道经营现象;

③交通与停车管理:

建成区交通安全管理有序,车辆停靠管理规范;

④公厕数量达标,设置合理,管理到位。

设置密度应≥3座/km2,设置间距应满足《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相关要求。

*

37

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95%

38

城镇污水处理

①污水处理率≥85%;

②有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率≥60%;

③城区旱季无直接向水体排污现象,年降雨量400mm以上的新建城区采用雨污分流建设,老城区有雨污分流改造计划。

*、☆、▼第一项为否决项

39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①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区域统筹规划、建设,协调发展,确保垃圾处理设施高效运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

①鼓励实施垃圾减量、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并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

*

☆、▼第一项为否决项

40

公共供水用水普及率(%)

≥90%

41

县城道路

①道路完好率≥95%;

②路网密度≥7公里/平方公里;

③道路面积率≥13.5%。

42

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①县城供水、供气、供热、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监管到位,城市安全运行得到保障。

并纳入数字化管理体系;

②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监管到位,县城安全运行得到保障。

43

无障碍设施建设

建成区内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且使用及维护管理情况良好。

六、节能减排(3)

44

北方采暖地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25%

考核北方供暖地区

45

节能建筑比例(%)

≥30%

46

林荫路推广率(%)

≥60%

*

注:

1.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其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等请参考《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否决项。

3.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加分项。

4.表格“备注”栏中未对考核范围作特殊说明的,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否决项

1.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县城绿地系统规划;

2.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3.建成区绿地率未达标;

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未达标;

5.污水处理率未达标;

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未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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