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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文本

商铺租赁合同文本

 

1、租赁合同书

2、商铺安全防范责任书(补充协议一)

3、规范经营、文明经商公约(附件一)

4、商铺平面图(附件二)

5、进、退场确认单(附件三)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签署“创YE!

小店”流行线服饰礼品天地商场租赁合同书的意识;

2、您已经了解并领会了本商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守和执行;

3、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其表述均无异议,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4、您已经确保提交本商场的有关证件和资料是真实、有效的;

5、您已经确知自己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您以后的履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6、您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租赁合同书

商铺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友好充分协商,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商铺情况

1.1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位于上海市兰溪路148号的“创YE!

小店”流行线服饰礼品天地商场楼号商铺,具体位置附平面图(该图只作方便鉴别之用,并不包括该房屋之外墙部分),由乙方经营本合同所约定的品种项目。

1.2该商铺的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甲乙双方同意不就该商铺的租用面积与政府测绘或其他任何人士或组织测量的面积或与建筑面积、自用面积或其他算法的面积有出入而进行任何租金的调整)。

第二条、租赁者情况及租赁期限

2.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提供的以上证件如有虚假,责任由乙方自负,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2在经营中乙方应遵守国家工商、税务等有关政策,乙方必须依法纳税和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凭照合法经营;乙方应在正式合同签订后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未按时办理的视作违约;乙方享有独立经营自主权,财务独立核算,对其经营风险和经营中债权、债务负完全责任,与甲方无涉。

2.3如甲、乙双方提供的上述证件在租赁期内有任何变更,必须于证件变更后的14天内向另一方提供变更后的证件复印件。

2.4乙方以个人身份租赁该商铺,应具有合法成年公民身份,及非犯罪、服刑或无政治权利等人员,由本人亲自签订本合同。

2.5合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租赁期限共计12个月)。

其中本合同签订并办理进场手续后至年月日为装修期。

2.6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必须按约定时间启动商铺装修工作,不得拖延;必须依照约定时间完成商铺装修并进入正常营业状态,否则视作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进场费及履约保证金

3.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进场费人民币/元整,该费用在乙方撤铺时(合同期满、中途变更、乙方违约、因其它原因需终止本合同)甲方将不予返还。

3.2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整,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之部分保证。

3.3如乙方租金及商场运营综合管理费根据本合同调整时,履约保证金亦相继调整,差额由乙方加付或收回。

3.4履约保证金将由甲方持有,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乙方未支付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项、滞纳金、因违约而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及补偿费、甲方垫付之费用),甲方可按实际损失数额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抵偿;在本合同的履行期间,履约保证金被因上述原因抵付之后,甲方将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付款通知书后10天内补足,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即提前收回该商铺,并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尚不能弥补甲方之损失,甲方可另行向乙方追偿。

3.5乙方信守履行合同所有条款的承诺,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双方因故(本合同条款所列定之原因)同意解除本合同,并且乙方将该商铺在不影响其继续正常租赁及使用的状况下搬空交还甲方后30天后(60天内),将该履约保证金(扣除任何乙方应付而未付之款项后)无息退还予乙方。

3.6如乙方擅自撤铺或中途停止营业,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全额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甲方之损失。

3.7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实行先行赔付,收取的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整(简称质保金),在退场30天后(60天内)若无经济纠纷及商品退调纠纷,甲方凭《退场确认单》及收据退还乙方质保金。

3.8乙方退场后须及时至工商局办理变更或注销营业执照相关手续,同意于本合同签订时出具相关委托手续。

第四条、租金、商场运营综合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4.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下列费用:

租金:

双方议定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之后递增/%,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之后递增/%,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商场运营综合管理费:

按商铺建筑面积,元/平方米•月计算,每季度合计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付款方式:

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首次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之后于每三个月的25日前交付至甲方。

分、直线电话通话费:

按实际使用帐单另行支付。

电费:

按该商铺内独立电表所显示的用电量,并参照有关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计收;如乙方在日常经营中需安装使用动力电,经甲方允许后,每月按实际用电量向甲方支付费用及管理费;凡逾期七天不付电费者,甲方将停止向乙方供电的同时,乙方须按上海市供电局有关条例规定支付滞纳金。

4.2付费方式以先付后使用的原则,乙方需付清上述所有费用办理

《进场确认单》后,方可进场装修或进行经营前的准备工作,以后每月各项费用乙方应在前一个月的25日前自觉交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或甲方财务部门,如乙方延期交付,则按应付款总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逾期十天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将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责令乙方退场。

4.3甲、乙双方的经营所得,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缴

纳各项税款;如有必要,乙方同意及时向甲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递交“税务联系单”。

4.4甲、乙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协议内容和每月双方所定下的租金数目乃商业机密,乙方有责任不予外泄;如因乙方外泄而引致甲方有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并对该事情负责;甚至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没收乙方之全额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装修

5.1“创YE!

小店”流行线服饰礼品天地商场的通道、楼梯、盥洗室、外立面、外部环境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由甲方负责维修及管理,并负责为经营场所提供冷气(开放时间依照国家规定)。

5.2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装修,装修设计及所用之材料必须取得甲方批准。

5.3如乙方对商铺内原装修需整体改动(含地面调整、玻璃橱窗、更衣室等),应在施工前三天向甲方提供改动方案(含施工图及装修材料说明),并经甲方审核认可,方可施工;如乙方需部分改动(含粉刷墙面、照明设备、灯箱广告内容等),应在施工前一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核认可,方可施工。

5.4乙方必须于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装修工程交甲方验收;如验收不合格,乙方不得擅自开业,甲方有权要求进行整改,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整改至合格为止。

5.5乙方自行负责承担该商铺内的日常修缮维护,如需甲方工程部配合维修需支付相关费用。

5.6除得到甲方书面许可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改装或改动固定设备、分割墙或其他设施;不得擅自接驳电线、主线或将甲方提供的独立电表另接分表;不得私自安装移动式广告灯箱;不得毁坏商铺内的消防设施、玻璃隔断、墙、梁结构和设备等,如因乙方及其受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甲方及其他商铺蒙受损失的,乙方必须负完全赔偿责任。

5.7乙方使用的甲方各项设施、装置,如有故障隐患应立即通知甲方有关部门排除,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营业时间

6.1营业时间由甲方统一规定,原则上为10:

00—21:

00(全年不休)。

甲方有权按情况需要适当修改营业时间,乙方不得异议,必须完全配合。

6.2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于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或于营业时间外营业。

第七条、经营项目及商品管理

7.1乙方销售之商品应以下列项目为限,如有新增、减少,需事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陈列销售,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商品类别

品牌

商品内容

附记

7.2乙方销售之商品必须能提供出供货商开具的发票、收据或送货单等凭证,如被有关部门查处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将视乙方违约。

7.3乙方必须认真履行“不制假、不售假、不存假、不欺诈”的“四不”经营规范,不得销售、陈列假冒伪劣、有侵害他人之商标权、专利权、代理权、图案和有损国格、民族尊严、及带政治色彩等违禁、违法之商品;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乙方除应自负法律责任外,并赔偿甲方因处理上述问题所发生之法律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或损失。

7.4乙方销售的商品必须一厂一标,并注明商标、成分、价格、产地、地址、电话等;全外文商品,须另附中文说明;乙方必须保证商品质量,并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和质检报告等,如发生商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7.5乙方销售的商品价格不得违反地方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责任自负;所有商品应一律经甲方审核及采用甲方规定之统一标签标价后方可陈列销售。

7.6乙方销售之商品必须向顾客开具发票、收据或销货凭单等凭证。

7.7乙方销售之商品,若因品质不佳或经顾客使用后发生不良反应或有损害顾客权益,乙方应无条件给顾客办理换货或退还货款;如有必要甲方可先行向消费者赔偿,后向乙方追偿,如解决不了的,则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诉解决。

7.8乙方所售之商品,如经有关部门鉴定是假冒伪劣产品或是以次充好产品,查证属实,构成欺诈行为的,甲方按退一赔一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后向乙方追偿;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7.9乙方对商铺内的商品、物件应自行妥善保管。

第八条、人员管理

8.1乙方及其所聘人员在进场之前必须提供简历、照片、健康证、上岗证,外地人员必须具备暂住证、劳务证等资料(上述要求以国家最新规定为准)送交甲方,甲方有权根据现有相关规定对上述人员予以取舍,获甲方认可后给予办理出入证、胸卡、制服等相关手续,并接受上岗培训。

8.2乙方及其所聘人员应自觉接受甲方统一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规定予以停业整顿及其它相应的处罚,其罚款由甲方有关部门开具罚单当场处理或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如乙方所聘人员严重违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予以撤换。

8.3乙方代表人及其乙方所有受聘人员的行为都将视为乙方的行为,如影响甲方信誉及权益时乙方应负完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为消除该影响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广告费用等)。

8.4乙方所有受聘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概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九条、商场管理

9.1乙方不得在甲方的公共通道、公共场地或防火之必须场所,放置任何商品、摆设、广告、灯箱等物品。

9.2乙方及其受聘人员不得在该商铺内储存危险品或违禁品,亦不得在该商铺内存放活的家禽、动物等。

9.3乙方及其受聘人员不得在该商铺范围以外将商品摆设、陈列、储藏或向他人兜售;甲方有权以合理的办法清理及处理非经许可留置在公共范围内之货物、纸盒或其他任何障碍物,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9.4乙方及其受聘人员在该商铺及商场范围内不可作出任何令公众讨厌或骚扰他人和毗邻业主的行为。

9.5除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或商场之名义和形象对外刊登广告、消息及印刷宣传品,及签订协议、合同、契约及其他法律文件。

9.6甲方有权制定适用于商场所有租户的统一推广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折扣、租户赞助计划等)或在商场内及广场上举行整体推广、公关活动,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及提供合理的协助。

9.7乙方及其受聘人员必须保证商铺内、外清洁、卫生、整齐,服从商场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配合商场实行垃圾袋装化,爱护商场之所有公共设施。

9.8乙方及其受聘人员应确保该商铺的安全,并防止火灾的发生(必须配置灭火器),若发生意外经确认责任在乙方,乙方必须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9.9为保持商场形象及提高商场管理水平,乙方及其受聘人员同意遵守甲方不时制定的管理规章。

 

第十条、违约处理

10.1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之全部,并追讨乙方违约而引致的一切损失。

10.2因乙方及其受聘人员的某种行为而造成甲方信誉受损时,乙方应负完全法律责任及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消除乙方上述违约事件而造成的影响及弥补甲方名誉损失所花费的法律、广告等费用),对于上述费用及损失,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不得异议。

第十一条、商铺返还

11.1乙方撤铺时(合同到期、中途变更或因乙方违约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原铺内装修(包括地、顶、壁、玻璃隔墙、固定灯具、更衣室、固定橱柜等)不得拆除,所有权属甲方,乙方无权就此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如有损坏,乙方应负完全赔偿责任。

11.2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日起两天内将该商铺完整无损地交还予甲方,逾期甲方有权自行进入腾空或甲方认为适当之方法处理该商铺,如乙方物品有毁损或遗失,甲方概不负责,乙方不得异议或要求赔偿。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在合约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将自行终止,双方无须向对方作出任何赔偿:

12.1非甲、乙双方过错造成的烟、水、火灾、各种机电系统及设备的失灵或故障和排水、煤气、电力的泄漏或供应中断而造成不能正常经营的。

12.2该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提前收回。

12.3该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

12.4不可抗力因素。

第十三条、其他条款

13.1本合同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通过订立补充或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13.2甲方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如在此合同中未提及,但已明确告知乙方的,均视作合同附件,乙方必须予以遵守执行。

13.3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13.4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未能解决之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5本合同如有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之处,双方应及时修正。

13.6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即时生效。

13.7考虑到乙方的居住及办公流动性,为保证有关信息及通知能及时准确的送达给乙方,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可确保信件及时收到的准确通信(邮)地址、邮编及电话,并确保乙方在上述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后能及时告知甲方,如因乙方提供错误或不详地址的原因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以下为签章内容,无正文)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甲方)(乙方)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代表人/代理人:

代表人/代理人: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商铺安全防范责任书

(补充协议一)

甲方:

乙方:

甲方指定商场管理部为商场安全防范责任部门,为切实维护好商场的安全稳定,保障甲乙双方和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特与乙方签订以下安全防范责任书:

消除火灾隐患,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特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对乙方在安全防范工作落实方面有责任进行培训、检查、监督,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乙方有责任落实以下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1、乙方参赛经营者及其所聘营业员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看管好财物。

2、收银员和营业员要看管好收银台,人离开收银台时需锁好并取下钥匙,随身携带;如营业款较多应及时解入银行,营业款不得在商铺内过夜。

3、营业员不得擅自离开商铺,做到相互看管商铺,确保安全。

4、乙方商铺有顾客光临购物时,营业员必须提醒顾客保管好自己的物品,特别在试衣、试鞋时,营业员有责任提醒顾客将随身携带物品带进试衣室,并保管好钱物,不允许帮顾客保管包袋,顾客离开试衣室和商铺时要提醒其不要遗忘所带物品。

5、乙方参赛经营者及其所聘营业员如发现商铺内有顾客遗忘的物品,不得擅自打开,应及时交商场管理部,汇同商场管理部共同验收物品。

6、如乙方商铺发生偷窃案件,应迅速报告就近商场管理人员,同时保护好案发现场,不允许商铺人员私自解决。

7、如乙方参赛经营者及其所聘营业员发现有扒窃行为,有责任和义务与相关人员共同抓获扒窃对象,积极配合商场管理人员和公安机关工作。

8、乙方在对本人租用的商铺作二次装修时,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并应符合消防规定,采用阻燃或耐燃材料,如因装修需要电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作业,并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必须遵守甲方有关用电规定。

9、乙方在对租赁商铺改装或新装电器线路和用电设备前,应得到甲方同意,工程质量应符合有关电器规程和符合消防法规;凡未按规定擅自移动闸刀电板(按规定闸刀电板只能从原始位置竖直向上移动)而发生电器故障的不予维修;凡违反甲方规定,违规使用炊具、电热器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10、乙方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每间商铺应配置3公斤灭火器1只),该灭火器由乙方承担费用甲方代为购置;灭火器应放置在营业区明显和便于取用处,不可混放在商品中;营业员上岗前须经消防安全培训,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如发现营业员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不得上岗;乙方参赛经营者及其所聘营业员应爱护消火栓和消防笼头等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取用或无故损坏,否则将严肃追究责任。

11、营业区内严禁吸烟,乙方参赛经营者及其所聘营业员在营业中必须劝阻在本商铺吸烟的顾客;指定吸烟区吸烟后应掐灭烟蒂,确保其不复燃。

12、乙方参赛经营者及其所聘营业员在下班前必须落实“三清”“三关”制度,即:

“三清”清店堂(营业场所)清烟蒂清垃圾;“三关”关门窗关电源关煤气、水。

三、乙方如不落实以上安全防范措施而造成顾客钱、物被窃的,将根据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乙方商铺发生顾客钱、物等物品被窃案件,经查实如没有落实以上措施的,给予该商铺的参赛经营者扣5分处理。

2、如发现乙方参赛经营者及其所聘营业员有藏匿、侵占顾客钱物行为或参与协同他人有类似行为的,经查实后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将该行为视作乙方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依照《规范经营、文明经商公约》第二十四条处理。

3、乙方商铺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治安事件的,视作乙方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依照《规范经营、文明经商公约》第二十四条处理。

四、甲方对乙方商铺治安防范、消防等情况一一记录在案,作为续签合同的重要评估依据。

五、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即时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甲方)(乙方)

年月日

《规范经营、文明经商公约》

(附件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树立具有一流服务水平的商场形象,维护商场的商业信誉,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商场经营规范化、文明化,本着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订立本《规范经营、文明经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商场管理的原则是“以人为本、服务为先、规范管理、活而有序”。

第三条:

《公约》是所有参赛经营者及其所聘人员(以下简称经营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任何违规行为都将按规定受到处理。

第二章商场交易经营行为规范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

经营者在商品销售中必须认真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合法经营,严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注册图案、伪造专利和冒用厂名、厂地等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及无中文标识的商品。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和虚假广告,不准强买强卖。

第七条:

商铺所售商品必须统一使用由物价部门制作的并经过商场核价的三色标签,要求每品一标。

经营者出售商品后须提供一物一证信誉卡;出售商品如有质量问题,须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责任,并服从消费投诉裁决,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第八条:

商场采取统一收银制度。

所有商铺内销售的商品经经营者开单后,至收银台统一收银,收银员收银盖章后,返还一联给商户,作为结款的凭证,另外一联作为消费者提货的凭证。

第九条:

经营者必须服从商场管理人员管理,遵守商场各项规章制度,上岗必须保持服装仪容的整齐与清洁,用语文明、态度亲切,佩戴胸卡、持证上岗。

第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发生矛盾应友好协商,禁止使用一切对顾客不礼貌或蔑视顾客、挑逗激怒顾客的语言及动作。

第十一条:

商铺不得使用大功率音响招徕顾客,不准大声吆喝,以免造成噪声污染,影响周围商铺及居民;严禁在商铺内外打牌、赌博。

第十二条:

参赛经营者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应缴费用;未经商场管理部门许可,商铺不得擅自整体或部分转让、转租。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通过正常渠道提出合理要求和建议,严禁聚众起哄和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的商场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三章商场商品陈列、出售规范

第十四条:

商铺内商品陈列必须整洁、美观,随时整理货品、检查标签,经常更换陈列方式;商铺出样的模特、道具及特价车等不得放置于商铺门线外。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更改合同约定经营范围,不准销售无证音像制品、淫秽书刊、管制刀具、药材、烟花爆竹等商品,不得从事测字、算命等迷信活动。

第十六条:

商铺内陈列、出售的化妆品及食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并办妥相关手续;因出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化妆品及食品造成人体伤害的,经营者将承担刑事和经济的一切责任。

第十七条:

不得随意张贴广告宣传品,POP广告(商品促销信息、商铺转让合作信息、招聘人员信息)由商场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并张贴于指定位置,使用者需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不得使用“出血价”、“跳楼价”、“最低价”等忌语。

第四章基础设施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参赛经营者承租的商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私自分隔,不得改变商铺用途。

第十九条:

经营者用电应按照规定的负荷,不准使用电饭煲、电炒锅、微波炉、取暖器等带有电加热的器具;不准私接、私拉电线,以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十条:

商铺装修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交付押金和施工管理服务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电工必须持有三级以上电工上岗证;装修项目不得超越批准范围,装修时间按商场规定,装修结束须报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商场内的消防器材及设施除遇突发事件和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和挪作他用。

第五章商场卫生管理规范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可耻的社会公德,商铺内必须做到窗明地净、门内达标、门前“三包”;配合商场实行垃圾袋装化;严格遵守“七不”规范,不向水房水槽内倾倒饭菜、茶叶等,自觉保持公共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

商铺装修必须在室内进行,防止异味及刨花、木屑洒落飞扬,建筑垃圾应运送到指定场地统一处理,装修结束必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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