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乡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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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乡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

大方县乡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

“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大方县乡科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乡镇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二章领导班子考评

第三条领导班子考评基础分为100分,包括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动态跟踪考核、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价。

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考评得分=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得分×70%+动态跟踪考核得分×15%+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价得分×15%

第四条年度工作实绩考核

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基础分为100分,以县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为依据,得分计算公式为:

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得分=县年度目标考核得分×100%

(一)年度工作目标确定依据

1、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和县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2、县委常委会议、县委扩大会议、县委常委办公会议、县政府全会、县长办公会议、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3、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

4、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年度工作目标审定程序

年初,县考核办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征求县委、政府领导成员及乡镇意见,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执行。

(三)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包括考核项目、目标值、项目分值、计分标准、考核说明、数据来源、考核得分、责任领导等内容。

考核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结果均以分值表示。

(四)定量指标分为正指标和逆指标,计分方法为:

正指标得分=(完成值÷目标值)×项目分值

逆指标得分=【l-(完成值÷目标值-1)】×项目分值

每项指标得分最高为本项目分值的1.2倍,如超过则按1.2倍计分;最低为0分。

(五)定性指标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次,分别对应系数1.0、0.8、0.5、0.2。

项目考核得分等于项目分值乘以对应系数。

定性指标按以下标准确定等次。

A等:

工作的进度、质量、标准达到县委、政府的要求。

B等:

工作的进度、质量、标准总体达到县委、政府的要求,但还存在一定差距。

C等:

工作的进度、质量、标准基本达到县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D等:

工作的进度、质量、标准没有达到县委、政府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

(六)县年度目标考核工作由县考核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动态跟踪考核

(一)考核内容

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县委、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实施情况、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评价方式

动态跟踪考核基础分为100分,采用定性评价方式进行。

评价等次分为非常满意、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应系数分别为1.2、1.0、0.8、0.5、0,每次考核得分等于动态跟踪考核基础分乘以对应系数。

全年动态跟踪考核得分为每次考核得分的平均值。

(三)考核方式

动态跟踪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年度主要工作目标的动态跟踪考核,由被考核乡镇每年6月、10月对工作目标完成进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五)项所列等次作出自评后于当月10日前上报县考核办。

县考核办组织进行抽检,如抽检结果与自评结果不符的,本次动态跟踪考核得零分,同时,每出现一个不符项目从全年动态跟踪考核总得分中扣5分。

未被抽检项目按自评结果计分。

2、县委办、政府办联合行文或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安排县考核办对县委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的督查,督查组做出定性评价后交县考核办,纳入动态跟踪考核评价体系。

3、建立县委领导督查工作机制。

每位县委领导年内就动态跟踪考核内容对各乡镇进行一次以上的督查,并做出定性评价,由县考核办将评价结果纳入动态跟踪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价

(一)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价内容

工作实绩、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及社会形象等内容。

(二)计分方式

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价基础分为100分。

具体比例为:

A类:

县四大班子领导测评占30%;

B类:

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测评占10%;

C类:

本乡镇科级领导干部测评占10%;

D类:

本乡镇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测评占30%;

E类:

社会公认度随机抽样调查评价占20%

(三)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价方式

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价于当年12月进行。

民主测评由县考核办组织实施,社会公认度评价由县考核办组织,县统计局负责实施。

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价分为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应系数分别为1.0、0.8、0.6、0。

计分公式为:

得分=(“满意”票数×l+“较满意”票数×0.8+“基本满意”票数×0.6+“不满意”票数×0)/有效票数×l00

弃权票不计入有效票数。

第七条因工作成绩突出、有重大创新或出现较大失误,受到相关机构通报表彰或批评、黄牌警告、诫勉谈话、曝光的,每出现一项,对该乡镇领导班子按以下方式在年度考核总分中加减分。

因工作成绩突出或有重大创新,获党中央、国务院通报表彰、作为典型经验在全国推广或在《人民日报》、《求是》、中央电视台等国家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加4分;获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作为典型经验在国家部委所属系统或全省推广,加3分;获省主管部门或地委、行署通报表彰,或作为典型经验在省主管部门所属系统或全区推广,加2分;获地直部门或县委、政府通报表彰的,加1分。

通报表彰以文件为依据,典型经验推广以文件或认定机构党政主要领导签字为依据,加分依据由各乡镇在年终考核前向县考核办提供。

被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或国家级主流媒体(《人民日报》、《求是》、中央电视台等)曝光的,扣4分;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诫勉谈话或省级主流媒体(《贵州日报》、贵州电视台等)曝光的,扣3分;被省厅、地委、行署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诫勉谈话或地区主流媒体(《毕节日报》、毕节电视台等)曝光的,扣2分;被县委、政府通报批评或县主流媒体(《大方报》、大方电视台等)通报的、扣1分。

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诫勉谈话、曝光等事项由各乡镇在年终考核前向县考核办报告,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在该乡镇年度考核总得分中按应扣分的两倍分值进行扣分。

创新工作由各乡镇在年度考核前申报,经审定后,按每项1分的标准加分。

被县委、政府问责的,按每项工作1分的标准减分。

以上加减分的认定,由县考核办提出初审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加减分。

第八条考核项目涉及“一票否决”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领导班子成员因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每出现1例,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总得分中扣1分;受到刑事处罚的,每出现1例,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总得分中扣2分。

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扣分。

第十条县考核办根据各乡镇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最后得分进行排名。

第三章领导干部考评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考评基础分为100分,包括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动态跟踪考核、民主测评。

得分计算公式为:

考评得分=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得分×60%+动态跟踪考核得分×25%+民主测评得分×15%

第十二条年度工作实绩考核

(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含人大)

1、正职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计分公式为:

考核得分=领导班子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得分×100%

2、副职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计分公式为:

考核得分=领导班子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得分×80%+乡镇评分×20%

(三)乡科级领导评分基础分为100分。

由各乡镇根据履职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应系数分别为1.0、0.8、0.6、0,乡科级领导成员评分等于基础分乘以对应系数。

优秀等次不超过评价对象总数的15%,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党委、政府印章后于年度考核前报县考核办。

第十三条动态跟踪考核

(一)动态跟踪考核基础分为100分。

1、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动态跟踪考核计分公式为:

考核得分=领导班子的动态跟踪考核得分×100%

2、其他被考核对象动态跟踪考核计分公式为:

考核得分=领导班子的动态跟踪考核得分×70%+被考核对象分管工作动态跟踪考核得分×30%

被考核对象分管工作动态跟踪考核方式:

每年6月,各乡镇党委、政府根据除党政正职以外的其他被考核对象的履职表现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进行综合评价,对应系数分别为1.0、0.8、0.6、0,被考核对象分管工作动态跟踪考核得分等于对应系数乘以100分。

(二)县考核办对各乡镇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完成进展情况进行抽检时,如抽检结果与自评结果不符的,每出现一个不符项目,在党政分管联系领导年度动态跟踪考核得分中扣3分。

(三)对县委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的督查,根据督查组的每次评价意见,按以下方式分别在党政分管联系领导年度动态跟踪考核得分中加减分:

非常满意加2分、满意加1分、较满意不加减分、基本满意减1分、不满意减2分。

第十四条民主测评

(一)计分方式

基础分为100分,计分公式为:

考核得分=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和社会公认度评价得分×50%+本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得分×20%+本乡镇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测评得分×30%

(二)民主测评方式

民主测评工作于当年12月进行,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对应系数分别为1.0、0.8、0.6、0。

计分公式为:

得分=(“优秀”票数×l+“称职”票数×0.8+“基本称职”票数×0.6+“不称职”票数×0)/有效票数×l00

弃权票不计入有效票数。

第十五条因工作成绩突出、有重大创新或出现较大失误,受到相关机构通报表彰或批评、黄牌警告、诫勉谈话、曝光的,每出现一项,对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按以下方式在年度考核总分中加减分。

获党中央、国务院通报表彰的,加4分;获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的,加3分;获省厅或地委、行署通报表彰的,加2分;获地直部门或县委、政府通报表彰的,加1分。

通报表彰以文件为依据,由各乡镇在年终考核前向县考核办提供。

被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或国家级主流媒体(《人民日报》、《求是》、中央电视台等)曝光的,扣4分;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诫勉谈话或省级主流媒体(《贵州日报》、贵州电视台等)曝光的,扣3分;被省厅、地委、行署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诫勉谈话或地区主流媒体(《毕节日报》、毕节电视台等)曝光的,扣2分;被县委、政府通报批评或县主流媒体(《大方报》、大方电视台等)通报的,扣1分。

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诫勉谈话、曝光等事项由乡镇在年终考核前向县考核办报告,隐瞒不报,一经查实,按应扣分的两倍分值分别对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和分管纪检工作的班子成员进行扣分。

被考核对象个人受通报表彰或批评、诫勉谈话、曝光的,按以上方式在本人的考核总分中加减分。

被县委、政府问责的,按每项工作1分的标准减分。

以上加减分的认定,由县考核办提出初审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加减分。

第十六条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

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根据其担负主要工作的职务进行考核。

挂职的领导干部,纳入考核,只计分不评定等次。

因公学习、外派挂职、公派出国等原因离岗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根据其表现确定等次,不进行排名。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县考核办以年度为单位,计算出被考核对象的最后得分。

副职按照乡镇党委、政府(含人大)两个类别,根据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原则上按15%、80%、4%、l%的比例,分别评定为一、二、三、四等。

正职按照乡镇党委、政府(含人大)两个类别,根据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参照副职等次评定的比例,综合其个人考核情况和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民主测评中,被考核对象的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总数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原则上评定为三等;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原则上评定为四等。

被考核对象受党政纪处分的,不得评定为一等和二等。

第十九条被考核对象考核结果为一等的,在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为二等的,定为称职等次;考核结果为三等的,原则上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考核结果为四等的,原则上定为不称职等次。

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按有关程序进行问责或组织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由县考核办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被考核对象的排名情况、考核等次及奖惩方案建议,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乡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再执行原有年度考核办法;其他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委托各乡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审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中各项得分,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县考核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考核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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