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泓水务装饰装修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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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泓水务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电塔神泓水务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合同签约时间:
年月日
合同签约地点: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需认真阅读、填写。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期至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发布止。
2、工程承包方(乙方),应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
3、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合同标的额较大,合同履行期长。
为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签订合同应慎重,正确选择示范文本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补充内容应全面、具体、严谨。
4、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姓名(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注册地址: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本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电塔神泓水务办公楼装修工程
1.2工程地点:
神木县电塔镇
1.3承包内容: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1.4工程承包方式,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提供全部材料
1.5原建筑工程质量:
1.6工程期限天;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1.7合同价款:
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元。
金额大写:
。
1.8合同签订生效后,若要变更施工内容、材料或实际工程量增减,工程价款按实结算。
1.9乙方提出的工程报价,不得故意漏项、缺项。
2.1工程设计
1.本工程由王加海设计,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一式贰份。
2.设计施工图纸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经双方签字认可。
3.施工图纸所标示项目与工程报价表所列项目有差异或抵触时,以工程报价表为准。
第2条工程监理
2.1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由甲方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围等书面通知乙方。
第3条甲方工作
3.1对所装饰装修的工程项目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已取得了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的委托,有权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3.2开工前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
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并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3.3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等设施,施工期间水费、电费由甲方负责。
3.4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3.5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负责材料进场和竣工验收,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3.6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4条乙方工作
4.1开工前天,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
4.2开工前天提供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以后按月、周提供月、周进度计划。
4.3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4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
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纪录。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费用及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4.5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并办理相关施工手续。
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的关系。
4.6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4.7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项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施工垃圾集中到甲方指定地点。
4.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由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
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5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5.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5.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5.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5.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工期相应顺延。
第6条工程变更
6.1合同签定后,甲乙方中一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须按合同额的百分之十赔付对方违约金。
6.2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合同履行中的各项协商事宜、项目变更等均须由乙方设计师或巡减员与甲方共同商定并签署书面协议,任何口头承诺或口头协商均无效。
发生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总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更改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5.3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7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
第7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7.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7.2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原建筑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中期分项验收
(4)、竣工验收
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参加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如果甲方在约定时间内不能参加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由此造成停工的,工期顺延
7.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7.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及损害,其返工费用及赔偿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7.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不予验收的,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6工程竣工验收后__3__天内乙方应无条件撤场交付甲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结算及支付尾款。
7.8本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按除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因装修施工引起的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为两年执行。
隐蔽工程五年质保,其余工程两年质保。
第8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8.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5次,按下表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付款进度
付款百分比
金额
1
合同签订
40%
¥元
2
泥水工结束,木工材料进场前
20%
¥元
3
木工结束,油工进场前
20%
¥元
4
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时付至结算金额的
15%
¥元
5
保质责任期满
5%
¥元
8.2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报告资料送交甲方。
在竣工验收且结算审核完毕后7天内,双方在资料审查无异议的情况下,甲方结清工程总价15%尾款。
第9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9.1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且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
9.2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甲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交接手续。
9.3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应是符合设计及施工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按施工进度送到施工现场。
甲方应在材料进场前一天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因甲方供料延误或发生质量问题、规格差异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9.4如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而材料发生质量问题,造成退换货、延误工期,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10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10.1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10.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10.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做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0.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11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11.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11.2因甲方未按合同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和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11.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11.4因甲方或乙方其他情况的需延期开工、停建或缓建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12条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款。
若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
合同签定后施工前,一方无法定事由要求终止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
12.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无法定事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后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的1%赔偿,解除本合同。
12.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2.4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应照价赔偿。
12.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2.6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12.7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后,办理合同终止协议。
第13条保修
13.1本合同保修期为竣工之日算起,为期1年。
保修范围为本合同中规定的乙方承包的项目及内容。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因乙方外原因造成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3.2因不可抗力,人为损坏及使用期自然折旧等原因,不包含在保修范围内。
13.3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结算,将剩余5%保修金退还乙方。
第14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14.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4.2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也可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5条其他约定
第16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协议条款;
2、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3、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4、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17条附则
17.1本合同正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17.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7.3附件资料
1、全部施工图(合同正本由此附件)
2、工程量清单预算表(合同正本由此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