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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笔记二

司法考试合同法笔记

(二)

  六、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1欺诈

  2恶意磋商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

乙丙谈判欲结成商业联盟,甲不愿乙丙联盟以不利于己,于是提出优厚的条件,诱使乙推掉与丙的订约机会。

后甲明确告知乙不再签订合同,这就是恶意磋商。

  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

  例1:

如果甲乙之间没有缔约关系,甲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乙商业秘密。

只能追究甲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

如果甲乙之间有缔约关系,还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2:

甲去商场买东西,在买好东西准备离开或正在谈价的时候,因地滑或踩着西瓜皮而滑倒摔伤。

对商场既可追究侵权责任,又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3:

乙从一地到另一地,顺便穿过甲商场,结果踩着西瓜皮摔伤。

只绝对甲追究侵权责任。

  例4:

甲乙之间谈判,乙收买甲的一个员工丙而获得甲的商业秘密。

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缔约过失;丙作为甲的雇员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乙丙成为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例:

甲为恶意蹉商,乙的损失包括:

  ①签订合同的有关费用,最信赖利益的损失。

  ②机会的损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③履行利益的损失。

这不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七、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分三种情况:

  1、第44条第1款: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绝大多数合同均是选择。

  2、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成立而不生效的合同有:

  ①附始期的合同。

  例:

甲乙6月30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父亲死亡时生效,这就是附始期的合同,如果甲父亲7月15日死亡,该合同于7月15日生效。

  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例:

甲乙之间6月30日订立合同,约定:

如果甲儿子结婚,就可搬进去住。

  ③需要履行登记、批准手续的:

中外合资、中外合营、转让专利权、转让商标权、抵押。

  3、有些合同虽成立,但永不生效。

  例:

中外合资、中外合营合同,提交成都市外经委批准,但外经委认为该合同属污染项目,则该合同无效。

  总结:

合同生效,合同一定成立;合同成立,但未必生效。

  八、合同的效力分类

  按效力分,合同可分为4种:

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指合同合法,但欠缺某一个生效要件,需补正已生效的合同。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第47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

  2.狭义的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第51条:

无权处分的合同。

  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有五种情况:

内容违法而无效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合同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例: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了避税,把一部分房款打入装修费用,但后来甲装修:

水平很低远未达到装修费用,于是乙提起诉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违反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这里的法律指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其他也属无效合同的情况:

  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但纯受利益的合同例外。

二是法人违反合同法详解第10条的规定,即企业法人违反国家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也是无效。

注意:

如果法人仅仅是超过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合同有效。

  例:

装修公司装修大楼后,把木地板卖给了物业公司。

据查,装修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买卖木地板,该合同仍然有效。

  形式违法:

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特殊的形式,不履行形式则合同无效。

  可撤销合同

  1.第54条。

有五种情形: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

  解、显失公平。

  2.考查角度:

主要是民法通则意见第67-72条。

  以欺诈为例。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构成欺诈,有四个要件:

  ①一方主观上有欺诈故意。

  ②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③因一方的欺诈而使另一方陷入了错误认识。

  ④由于错误的认识而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

  例1:

甲在火车上买烟,乙系一老烟民,上前花10块钱买了一条,甲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

  甲有欺诈的故意,但乙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不构成欺诈,因而不是可撤销合同。

  例2:

甲乙两厂订立合同,约定卖给乙进口奶粉若干,但后来交的货是国内奶粉,由于国内奶粉畅销,乙收下国内奶粉并卖出,现甲乙产生纠纷,如何解决该合同?

乙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不构成欺诈,不属可撤销合同。

  例3:

毛纺厂与服装厂订立合同卖方依合同的约定交付了样品给服装厂,后来又按样品交付了10万米的纯毛料,服装厂加成衣销售。

消费者反映说不是纯毛。

送机构检验,发现8%的晴纶,如何解决?

不构成欺诈,而是重大误解。

  例4:

甲乙约定买卖竹签10捆,一根竹签1元,甲方交付了10捆竹签,但每捆100根。

但乙认为每捆应为10根,这是重大误解与合同详解的问题,又是欺诈。

  胁迫也是4个要件:

  ①一方有胁迫故意。

  ②实施了胁迫行为。

  ③由于一方的胁迫使对方陷入恐惧。

  ④由于恐惧而作出了违反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关系

  相同点:

从结果看,均为显失公平。

  区别:

显失公平仅仅是讲结果不公平;而重大误解不仅仅是结果不公平,而且在理解上双方发生了差错,重大误解发生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原因。

  3.撤销权

  主体:

撤销权仅限于当事人

  ①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场合,双方都有撤销权。

  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受害人享有撤销权。

  撤销权与变更权的关系

  ①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不待撤销

  ②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撤销与无效的关系

  区别:

法官可主动主张无效,但不能主动撤销。

  联系:

  ①一理被撤销或主张无效后,均有溯及力

  ②效果上,产生返还财产责任→不当得利

  ③一方有过错,应赔偿对方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4.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解决争议条款:

第126、128条

  第128条:

协商条款。

当事人约定,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约定仲裁、诉讼等。

  第126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法律适用条款。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九、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

  按第60条的规定,有两个原则:

  1、适当原则。

每一个环节都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适当原则包含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强调的是,只要合同能够履行,就要求实际履行,违约方不得以其他方式代带实际履行。

  例:

万国总部大楼有三层,还有其他用户也在该大楼,现在,楼主找到一个大公司,欲把整栋楼都包给该公司5年。

于是,楼主给各承租户发了通知,表示愿意承担四个月的违约金责任,只要大家于8月1日前搬出。

各租户不愿要违约金,而是继续承租。

这时,法律支持租户一方。

  2.诚信原则。

  附随义务:

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相对应。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A.违反主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

  B.仅违反附随义务,不得行使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

  同时履行”有两种情况:

①双方当事人约定同时履行;②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法律推定为同时履行。

  注意:

当事人双方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仅发生在同时履行的场合。

  2.先履行抗辩权

  权利主体:

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

  与双方违约的关系

  例1:

甲交货迟延了一周,乙仅支付50%的货款,其他拒不支付。

此即双方违约。

  例2:

按约定甲应于6月1日交货,但甲到9月1日才交货。

乙10月1日付款,而非在待定的7月1日付款。

这里乙不是违约,是后履行抗辩。

  3.不安抗辩权

  例:

6月1日甲应先履行,一个月后乙才履行,但是,6月1日时甲发现乙存在第68条规定的情况。

这时甲享有不安抗辩权,可暂时中止履行。

并通知对方提供担保。

若对方不提供担保,甲可解除合同。

  注意:

  ①只有先履行一方才享有不安抗辩权。

  ②有两个阶段。

如果甲刚证明乙存在第68条的情形,就解除合同,将不受法律支持。

如果事后证明乙不存在该情形,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

  例:

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约定中第三人丙交货给乙。

这时,丙就被称为代为履行第三人,又称履行辅助人。

  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同于债务转让。

  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例:

甲乙之间合同约定甲交货给乙,乙告诉甲将货交给丁即可,丁就是代为受领第三人。

如果甲交货不合格,则甲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的保全

  1.代位制度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怠于”有特殊含义:

唯有以诉的仲裁的方式追讨债权,才是“非怠于”;否则,均为“怠于”。

  代位权的实现条件:

  ①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合法存在

  ②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③甲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④甲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⑤甲的怠于行使已经危及到乙的债权实现

  代位之诉:

  ①当事人:

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原来的债务人成为第三人。

  ②管辖法院:

被告所在地法院

  ③如果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④如果原告胜诉,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⑤原告胜诉后,未参加诉讼的原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偿还债务,原告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按比例清偿

  ⑥原告因代位之诉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可优先受偿

  ⑦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提起代位之诉,这时,债务人也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不能合并处理,应告知债务人另行起诉。

  2.撤销制度

  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的区别:

代位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以消极方式逃避债务,而撤销的诉针对的则是债务人以积极行为逃避债务。

  引起撤销之诉的情形有三种:

  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③债务人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

  撤销之诉的效力:

使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撤销之诉的程序问题:

  ①当事人:

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原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为第三人;

  ②管辖地:

被告所在地,即原债务人所在地;

  ③如果原告胜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④期间:

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为1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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