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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以下由承包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四川省什邡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设计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的设计任务,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等。

2.1工程名称:

2.2工程规模及建设内容: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3.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文件。

3.2提供工程设计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规划图。

3.3提供本工程所涉流域的水文观测资料。

3.4提供设计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设计人应在测量、勘察时对工程影响范围内隐蔽工程进行踏勘,并在初步设计中明确拆迁方式或保护工程技术措施。

3.5提供本工程现有的其它技术资料。

3.5.11:

500现状地形图;

3.5.2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道路及规划道路分幅形式以及排水规划图);

3.5.3道路沿线用地性质图;

3.5.4提供本工程现有的其它技术资料。

以上各项,除已随招标文件提供的以外,其余在双方签订合同后5日内提供。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设计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设计方案、概算书初步设计

2

合同签订后15日内

2

施工图设计

10

完成方案及概算后后25日内

备注:

1、其余资料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

2、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电子文件。

3、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需设计单位配合业主单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并获得审查通过。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费暂估价为:

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下浮30%,即25.524057万元(本工程以可研批复的暂估工程建安费为1052.75万,设计费:

基本设计收费(364629.38)=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405143.75)×专业调整系数(0.9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0)×附加调整系数(1.0)(第一、二次进度款支付以合同价为计费基数,第三次进度款支付以财评价作为计费基数,最终结算金额按审计审定金额为准)。

第一次付费: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20%;

第二次付费:

完成施工图并通过审查后支付合同价的30%,同时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三次付费:

工程完工后累计支付到以财评价作为计费基数计取的设计费的70%(含第一、二次支付的设计费)。

第四次付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审计结算后支付全部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报告书、文件、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和每项工程设计时间要求,分别完成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根据国家、部、省、市现行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6.2.3

(1)设计人完成初步设计后,相关资料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内审合格并办理规划相关手续后,承包人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期间,设计人应根据国家相关设计规定对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调整,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6.2.3

(2)由于设计人提供的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设计人应负责无偿给予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由此导致施工图再次审查费用和造价咨询费用由设计人全额承担;若设计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费用。

6.2.3(3)对于非业主功能性要求发生的设计变更(即设计方原因在技术、深度、专业配合等方面)引起的增加造价和延误工期,设计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根据川府发2007【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第二十六条“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设计招标时,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项目业主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此款内容”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川府发(2007)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隐藏

6.2.3(4)根据合同约定工期,延迟提交设计成果,按合同约定金额的3%每天进行处罚。

6.2.3(5)后期服务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需随时履行现场设计服务,每缺席一次,处以1000-2000元罚款。

6.2.4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6.2.5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6承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加隐蔽工程验收签字、配合产品加工订货、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署设计意见。

设计方在接到业主通知后24小时对相关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6.2.7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8设计人应在40天内完成全部设计任务。

6.2.9设计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应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除此之外,发包人不向设计人赔偿其他费用。

7.2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错误或调整,导致设计文件出现较大调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支付。

7.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发包人逾期未支付,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索赔。

7.4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遗漏或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遗漏或错误部分的设计费,同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设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责任。

7.5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扣除该项目应付设计费的千分之一。

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川府发(2007)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隐藏

7.6设计人若未按发包人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人员或未及时到现场处理问题,发包人将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在设计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同时应认可现场确定的事项,出具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单。

7.7设计人应按照与发包人、监理单位结合现场实际确定的事项,7天内予以回复,说明并出具设计变更,超出7天未回复视为认可,同时每延误一天,发包人将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在设计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7.8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退还已付设计费,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报主管部门作不良记录备案。

7.9设计人应严格控制成果文件质量,不得提供虚假成果文件。

若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成果文件与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视为设计人违约,设计人除应承担相关责任外,还应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7.10设计单位初步设计及施工图经发包人论证可以优化而设计单位拒不进行优化设计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设计,相关费用从设计费中扣除。

第八条其他

8.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行向有关出版本门购买。

8.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8.3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

若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工程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5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6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份,招标代理机构肆份备案(项目核准部门壹份、发包人壹份、设计人壹份、代理机构壹份)。

8.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等法律效力。

8.10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按照《什邡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汇编》及补充文件执行。

如在施工期间什邡市有相关文件出台,以最新文件为准。

发包人名称:

(盖章)设计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签字)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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